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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抵押

發布時間:2022-06-16 03:50:40

融資性擔保機構如何能夠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二)發放貸款」。擔保公司不能獨立與抵押人(債務人)簽訂借貸合同。債務人應先同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後,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後,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與自己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擔保。
建議聯合借款人與銀行進行三方會談協商處理。

Ⅱ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本回答根據實際辦理經驗所得,僅供參考!

  1. 融資擔保公司是屬於金融機構的,因為專它具備金屬融的特點:流動性,風險性,收益性。
    都是未來某一時間的資金的實際價值折現的結果。

  2. 融資擔保公司他與銀行不同,它屬於借貸性質,抵押等相關特點。

Ⅲ 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1、《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現在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的必須條件。這個證通常是省中小處或者省工商頒發,雲南應該是省工商頒發。
2、對方注冊資本1億以上,一定要省里批《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5000萬以內注冊資本,可能市一級政府能批,但要到省里備案。
3、直接讓對方提供這個證件給你看下即可。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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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以下條件:1、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具備持續出資能力;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Ⅵ 以下哪些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哪些是非融資性擔保業務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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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機構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專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屬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詳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Ⅷ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七)訴訟保全擔保;(八)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十)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十一)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Ⅸ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什麼是貸款擔保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借貸擔保公司區別

銀行貸款門檻高、額度緊、審核手續復雜催生了大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擔保公司的手續方便、門檻低、額度高使得銀行與民間借貸市場共同繁榮。他們的存在解決了大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為擔保公司,其實其中還有很多的不同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拆借業務不僅在借款時間長短,風險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許范疇有顯著區別外,還可以從一下方面比較:

第一,業務范圍不同。

前者是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授信貸款;後者是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資金,既有個人按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也有企業項目資金借款,資金過橋拆借,借款的主體是擔保公司。

第二,業務來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開拓的,同時有很大部分是銀行推介的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後者基本都是得自己開拓業務。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合同主體不同。

前者是銀行與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委託擔保與被委託擔保的關系(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的保證關系(保證合同)。後者是擔保公司與企業(個人)借款主體與貸款主體關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從合同是擔保保證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第四,風險控制的要點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貸款企業的企業運營情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資金流量等,重點在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分析;後者主要考察企業的用款項目的可行性,項目背景,短期還款能力,直接監控企業的用款流向,重點在控制回款風險。

第五,反擔保與擔保措施的靈活性。

前者融資性擔保,畢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起碼在成立時間、資信能力、擔保措施進入了門檻條件,所以擔保公司提出的反擔保措施都比較簡單,類型也比較單一,一般是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或保證金,最多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則可;而後者資金拆借的對象,往往是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能提供的擔保措施相對薄弱,所以轉向民間借貸,所以能提供給擔保公司的擔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擔保公司對這些擔保措施進行靈活組合,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房產全委公證、股權質押、承兌匯票賬戶監管、長期租賃權等等創設性的擔保措施無所不用。

第六,對貸款的監控重點不同。

融資性擔保公司既注重貸前調查,更注意貸後不定期檢查,因為企業經營貸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較長,很注意對企業的長期跟蹤,貸後檢查的成本較高;而拆借業務,更注重貸前的盡職調查,因為借款期限都較短利息較高,一般放款後企業會盡量提早還回本金,不會專門進行貸後跟蹤,所以貸後檢查成本較低。

Ⅹ 公司融資性擔保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以下條件: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等。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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