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轉讓不良資產 是否轉讓所有權和處置權 82號文
銀登中心正式發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試行)》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信息披露細則(試行)》。其中,對不良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行為予以嚴格的規定。當時媒體報道稱,第一批127家可參與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試點機構的名單已經劃定,包括多家銀行和信託公司。
B. 信貸資產轉讓的現狀
1、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因貸款規模大,貸款期限長, 因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迴流資金的需求強烈。現在,國家開發銀行已經成為信貸資產轉讓市場中主要的信貸資產的轉出方和批發商,和大部分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建立了信貸資產轉讓合作關系,目前正在構建全行統一的信貸資產轉讓平台。
從2002年起,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開展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4年國家開發銀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資產業務,即國家開發銀行將貸款份額轉讓後仍對貸款公司進行管理,並對轉讓的貸款項目收取管理費,成為信貸資產轉讓的一種主要模式。
2004年,國家開發銀行和5家金融機構簽署了間接銀團貸款和資產管理服務合同。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作為牽頭行簽署了528個銀團貸款項目,總額達1,357億元人民幣,出售197個貸款項目的部分份額,總額達530億元人民幣。截止2005年末,管理資產總額(表外部分)達4,438億元人民幣,實現8.7億元人民幣資產管理服務收入。
2、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種重要手段是通過不良債權轉讓。不良資產的受讓方主要為外資投行和信託投資公司,採用招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
外資介入國內不良資產處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當時的外經貿部發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03年末,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先後13次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涉及貸款本金及表內利息達825.27億元,回收現金25.33億元。其中,向外資出售不良資產428.39億元,回收現金10.7億元,與外資合作處置不良資產396.88億元,已回收現金14.63億元。這意味著,外資參與處置不良資產的平均回現率僅為3%,遠低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總體平均回現率。
信託方式處置不良債權資產為另外一種重要方式,一般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設立財產信託,並將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資產管理公司保留劣後收益權。如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一百三十二點五億元的不良債權資產,委託中信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三年期的財產信託,並將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這一「准資產證券化」舉措首創了國內資產處置業務全新交易方式。
信託方式使不具有資產管理專業能力的投資者有機會實現對不良資產的投資,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品種,同時信託結構設計還有利於資產管理公司加快資產變現進度,提前收回不良資產變現資金,實現資產回收價值的最大化。但信託處置方式受制於信託公司私募資金的能力,一般規模不大。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因為體量巨大、各家資金狀況、貸款規模、貸款質量差異很大,因此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表現出一定的復雜性:信貸資產轉讓既有回購型,又有買斷型,採取了協議轉讓、招標轉讓、不良資產轉讓、間接銀團、聯合貸款等多種方式。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根據動機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為規避銀監局監管在期末發生的短期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其特點是:一般採用回購型式,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短,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2)存貸比過高與存貸比低、信貸項目多資金少的商業銀行與信貸項目少,資金富餘的商業銀行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出一定的地區特性;(3)一部分存貸比超標,貸款資源豐富的商業銀行為完成中間業務收入而將一部分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將貸款利息收入轉化成投行業務收入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4、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與農信社等金融機構
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農信社等金融機構開展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既有轉出方,也有受讓方。因總體資金規模小在信貸資產轉讓市場上占據的規模不大,但呈現蓬勃發展的勢頭。
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受讓業務,受讓資產的主要是國開行信貸資產,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存貸比超標或集中度超標的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包括間接銀團份額)等,通過發行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其中,中誠信託、中泰信託、天津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均開展了國家開發銀行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而中誠信託開展的國開行信託貸款業務較多;中信信託受讓了較多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工行寧波分行不良信貸資產。
近兩年信託公司開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信託公司利用自身項目資源優勢發放了對優質企業貸款,但信託公司受制於自身有限的資金規模,出於加大資產的流轉速度,加快資金流轉的目的,將其優質企業貸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此類業務開展得較大的信託公司有中海信託、中信信託等(具體分析見第二章)。 監管層對該類業務的監管分為准入監管和業務監管兩個層次,各家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前需要向銀監局申請業務資格。監管當局出於發展金融市場,加快金融開發的角度出發,啟動和放開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具備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資格。
業務監管。對於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監管層沒有出台專門的規章制度對該類業務進行規范。實際工作中,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轉出方對該筆資產並沒有剝離報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作為融資業務來監管。買斷性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該筆資產剝離了轉出方報表進入受讓方資產負債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界定為信貸業務,監管政策參照有關信貸業務的監管政策。
當前,信貸資產轉讓管理成為監管層限制銀行調整流動性、限制貸款規模的手段。在目前宏觀經濟出現過熱勢頭,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銀監會出台了限制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的文件。監管層通過限制一些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限制了一些資產負債比例已經較高的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的手段,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
(三)信貸資產轉讓相關平台的建設及意義
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很大,並出現了幾個信貸資產轉讓平台。深圳已成立國內首個由官方籌辦並運營的信貸資產轉讓平台,上海銀監局也在努力推動銀團貸款交易系統平台建設。這種交易平台的推出,最大的意義是方便信貸資產轉讓。一方面,主辦方希望方便銀行獲取其他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受讓信息,另一個方面,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是價格發現,即設置了「信貸資產轉讓、受讓」信息公告欄,公布出相關信貸資產的價格行情。此外,目前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貸資產交易平台,如上海的國力,北京的中國貸款交易網。
C. 不良資產處置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就是對於銀行的一些不能按期還款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理,以期收回本金及利息。我銀行的風控體系在1998年以前,是「一逾兩呆」的體制,就是「逾期」,「呆滯」,「呆賬」,在98年以後,就把資產分為了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其中後三類為不良資產。據相關機構預測,我國不良資產規模將在2020年達到近3萬億,其中銀行佔大部分。
怎麼處置不良資產?
通常來說,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程序首先是內部催收和外包催收,銀行內部有專門的催收機構,外包就是外包給外面的專業催收公司。
除此以外,還有一類巨頭公司來負責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它就是四大國有資管公司(AMC):華融資管、長城資管、信達資管、東方資管。這四家是1999年由國務院設立,專門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四家資管公司對接四家國有銀行:分別是農行、建行、工行、中行。
主要通過「債轉股」的方式,資管公司動用資金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管公司對企業的股權,資管公司也就成為了企業的股東,獲得股權分紅,通過這類程序,讓這些企業有了資金後走出泥潭,繼續向好的方向發展,最後通過轉讓、重組或上市收回原來的入股資金。就這樣,銀行的不良資產得到了解決,那些陷入泥潭的企業也逐漸擺脫困境,正常生產經營。
「債轉股」主要是針對各方面條件優質的企業,那麼資質一般的企業或公司怎麼處理呢?通常銀行會將這類不良資產打包折扣賣給資管公司。舉個例子:農行按比例將不良資產打包,一類佔比10%,二類佔比30%,三類佔比30%,四類佔比30%,也就是說優質的債權佔比最少。假設這個資產包值10億,兩折出售給長城資管,也就是長城資管花2億拿到了這個資產包,把裡面優質的、近幾年的自己消化處理掉,年代久遠的不好處理的高價賣給某些地方資管公司。低價買進,高價賣出,還有收回的企業本息,無論如何,資管公司最後都是賺的,而且利潤不是一般的豐厚。說不良資產處置是一個暴利行業,一點不為過。
D.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E. 了解不良資產,這幾點是入門實務
不良資產入門實務介紹:
一、不良資產的三次大的剝離。
第一次剝離:1999年,東方、信達、華融、長城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相繼成立,並規定存續期為10年,分別負責收購、管理、處置相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所剝離的不良資產。因此被稱為政策性剝離。
第二次剝離:2004年,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了第二次不良資產剝離。這次剝離的特點是部分資產不按賬面價值轉移,而是由財政部給出一個「適宜的價格比例」。此次剝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商業銀行上市而美化其資產負債表。此次剝離不同於第一次的政策性剝離被定位為「商業性剝離」。
第三次剝離:2005年工商銀行4500億元可疑類貸款分作35個資產包,按逐包報價原則出售,東方公司中標1212億元,信達公司中標580億元,華融公司中標226億元,,長城公司中標2569億元;工商銀行2460億元損失類貸款委託華融公司處置。
上述,三次總共剝離的不良資產金額大約2.2萬億。
此後,我國的不良資產行業因上述三次剝離的數額較大,加之金融危機的影響,各資產管理公司都在自行消化已收購的不良,不良資產行業進入了一個穩定期或者低谷期。
直到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印發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對不良資產的轉讓進行了明確的指導和規范,被稱之為「行業的春天來了」,不良資產又重新引起社會的關注。而隨著近年經濟下行期的到來,銀行不良率的攀升,不良資產呈現井噴式增長,市場逐步火爆。
二、什麼是銀行貸款的五級分類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分類指導原則》,要求商業銀行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進行貸款質量的五級分類,即按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種為不良貸款。
正常貸款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消極因素,銀行對借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貸款損失的概率為0。
關注貸款
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這些因素繼續下去,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受到影響,貸款損失的概率不會超過5%。
次級貸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處分資產或對外融資乃至執行抵押擔保來還款付息。貸款損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貸款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只是因為存在借款人重組、兼並、合並、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的多少還不能確定,貸款損失的概率在50%-75%之間。
損失貸款
指借款人已無償還本息的可能,無論採取什麼措施和履行什麼程序,貸款都註定要損失了,或者雖然能收回極少部分,但其價值也是微乎其微,從銀行的角度看,也沒有意義和必要再將其作為銀行資產在賬目上保留下來,對於這類貸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應立即予以注銷,其貸款損失的概率在75%-100%。
三、不良資產行業的現狀
市場足夠大,但也面臨困境:
1、互聯網平台生存乏力,至今未有可持續盈利的成功案例
2、假出表「泛濫」,尤其是總對總形式
3、證券化及收益權轉讓一定程度上分化了賣斷體量
4、一級市場非理性競爭加劇
5、二級市場成交未如預期走紅
6、資產回收效益堪憂
四、地方AMC與四大AMC的區別
地方AMC與四大AMC在不良資產領域的主要不同在於:收購不良資產的地域限制。
地方AMC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而四大AMC則沒有該限制,2016年銀監會新出台的政策大大增加了地方AMC牌照的含金量。
五、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對不良資產行業有什麼影響
(1)降低不良資產行業壁壘。市場參與主體日益增多,直接或間接進入不良資產行業的現象增加。
(2)在示範效應的帶動下,不良資產處置主體多元化。加劇不良資產市場競爭。
(3)受不良資產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以及實際的市場供給規模主要取決於金融機構對外轉讓意願,不良資產在供給端上日益市場化。
六、目前不良資產行業市場火爆,但是總有一種「雷聲大、雨點小」的感覺
為什麼會「雷聲大」?
主要是因為資金多,賺錢機會少,導致資金開始在不良資產領域尋找投資機會。而且,銀行本身的壓力大,監管層在政策制定上也希望引導社會資金幫助銀行化解風險,這種「利好」被資本市場迅速接受,帶來的影響就被進一步放大。
為什麼會「雨點小」?
一方面,不良資產行業的鏈條長,二級市場本來就存在延遲反應的現象,即使一級市場的交易開始放量了,二級市場也不會馬上火起來。
另一方面,一級市場的交易價格還高於二級市場的預期,導致很多投資機構不敢接盤,其結果就是二級市場的不良資產投資和處置不太活躍。
本輪不良貸款上升周期大約還能持續多久:
從以往的規律來看,不良貸款的形成和增長一般滯後於經濟增長。在中國經濟短期內難以快速恢復高增長的情況下,預計本輪不良貸款上升周期持續時間為3年。
七、銀行一般如何掩蓋不良
常見模式如下:
(1)將不良納入關注類。為了守住報表的不良數字不至於過快攀升,銀行往往將事實已發生的逾期貸款納入到關注類貸款。
(2)表內資產騰挪出表。所謂的「出表」業務。
(3)調整不良計算標准。
不良資產包含哪些種類:
包含但不限於:銀行不良、企業應收賬款、PE/VC失敗投資、P2P/小貸公司不良、政府債,基本上都是基於主體的不同所做的劃分。
目前商業銀行的不良率是多少:
據2016年銀監會網站發布的第三季度監管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4939億元,較上季末增加566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6%,比上季末上升0.01個百分點。
八、目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都有哪些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盤活資產。成立攻堅隊組織專項清收盤活不良資產。
(2)內部分賬經營。成立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集中劃撥全行不良資產並進行分賬經營。
(3)作為壞賬核銷。部分無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資產用呆賬准備金、壞賬准備金、撥備前利潤和銀行自有資本金沖銷處置不良資產。
(4)發放貸款增量稀釋。發放大量新貸款使整個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比率降低。
(5)利用資本市場化解。運用資本市場手段和投資銀行業務技巧,創新處置方法。
(6)聯合運作模式。聯合各方力量和各種資本,創新處置方法。
(7)企業並購重組。通過企業並購和債務重組,創新處置方法。
(8)信託處置模式。利用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和產業基金的優勢,創新處置方法。
(9)業務外包法。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創新處置方法。
(10)資產證券化。通過證券化處置不良資產,不僅可以加快處置速度,提高處置效益,也能促進金融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加快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九、化解銀行不良資產最有效的途徑有如下幾種
1、不良資產轉讓;
2、壞賬核銷;
3、混改;
4、不良資產證券化;
5、債轉股。
過去幾輪不良資產浪潮中,不良資產轉讓及核銷用的比較多,但是核銷是有額度限制的;而從本輪不良的體量來看,單靠四大及現有的民間投資機構是很難完全化解銀行的不良難題的。至此,才有了叫停多年資產證券化、銀行債轉股重新啟動。
總之,搭配各種處置模式才能更有效的化解銀行不良資產。
F. 不良資產行業傳統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G. 銀行是通過什麼操作,把不良資產的風險轉移到投資人的
受近年來國內去杠桿的影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壓力一直在不斷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階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H.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和信託公司又是什麼關系
打包出售,拍賣,催債,轉讓等各種方式,信託公司可以和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讓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信託到期而無法按時還款的項目,讓後由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當然,現在還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I. 中國四大資產管理的不良資產賣給誰
您好,自成立以來,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兩次剝離:
1999-2003年四大AMC收銀行6042億不良資產, 這一階段的收購完全由政府導向, 資金多由央行再貸款方式提供, 價格按賬面價值。1999年政府劃定不良資產的剝離范圍, 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按照帳面值剝離,收購資金全部由政府安排,按照回收現金額的一定比例(信達、華融為 1%、東方、長城為 1.2%)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績效激勵。
從2003年起, 商業銀行改革加速,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方式也轉為非行政審批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進行。收購價格是按市場價格,而非賬面價值。 政府加速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首先對建行、中行注資,推動建行和中行進行股份制改造並盡快上市。與第一次政策性剝離的區別是,第二次剝離不再採用按帳面值剝離的方式,而是採取商業化運作模式.由央行牽頭組織不良資產包招標,由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加投標,從而自剝離之時起鎖定資產損失。
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再次剝離不良資產共2787億元(中行1498億元,建行1289億元),均為可疑類貸款,採取封閉式招標競價,信達以約31 %的高價奪標。這部分再貸款由信達負責償還,償還期限為五年。
2005年6月,工行將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打成35個資產包,面向四家AMC招標,平均轉讓價格為資產面值的26.38%。這次競價中,長城拿到 17個資產包,占該次拍賣資產量的56%,中標2570億元,東方、信達、華融分別中標1010億元、 571 億元、238億元。
另一方面,銀行仍然以定向的方式把不良資產交給對應資產管理處置, 在2005年工行把在2460億元損失類貸款直接交由華融處置。
市場化轉型
在未全面轉型商業化運作前,財政部給四大AMC設立了一定的考核辦法。2004年4月 ,財政部出台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委託代理、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為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運作創造條件。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新增三大內容:一是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二是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及其他機構委託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三是運用資產公司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低債資產進行必要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獲得重大突破。 四大AMC從其他銀行收購不良資產。2004年期間,信達收購交通銀行不良貸款、競價收購上海銀行、深圳商業銀行等十幾家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包上萬億元。
目前四大AMC已經轉型為市場化的資產管理為主的混業經營金融機構。2008年,財政部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鼓勵資產管理公司轉型, 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在2009年之後,由於政策性任務逐漸完成,四大AMC在此後先後加強了商業化進程,雖然具體定位不同,但都在向金控集團方向發展。
2010 年6月信達率先股改,於2013 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 2012年10月華融完成股改, 2013年2月下旬,財政部發函正式批復東方、長城兩家公司啟動股改方案研究及股改准備工作。股改使AMC由政策性機構向商業性機構的身份轉型,還將引進戰投、整體上市。股改的完成意味著獲得更多的市場准入,如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放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等,AMC已經進入利潤高增長期。
J.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