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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類信託計劃

發布時間:2022-06-16 22:13:10

『壹』 通道類信託需要盡職調查報告嗎

通道類信託需要盡職調查報告。因為信託盡職調查是信託產品設立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所以即便是通信類信託也是需要盡職調查報告的。

盡職調查為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經協商一致,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就本次信託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信託公司針對信託當事人的盡職調查主要是確定信託當事人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關於盡職調查的其他情況簡介。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並在項目審議時予以參考。信託公司無論是自行盡職調查還是委託第三方盡職調查,都需要承擔與盡職調查相關的風險及責任。

『貳』 保險公司 通道業務

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一般是指銀行募集理財產品,然後作為委託人以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投資的標的可以是信託貸款、票據等債權類投資以及股票二級市場、一級市場等股權類投資產品;與信託公司單一資金信託方式對應的是券商資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當然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有先天制度上的優勢,法律結構完善,可以直接發放信託貸款;而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雖然實質上也是信託關系,但國家層面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證監會的部門法規規定是信託關系,真論起來的話還是有瑕疵的,也無法直接發放貸款,只能採取委託貸款的形式,但事實上貸款通則裡面對於其能否作為委託人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監管部門主要是銀監對此模式其實還是有保留意見的。這也是目前正規大銀行一般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採用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做業務。
當然事實上還有另外一種形式的廣義通道業務,就是集合信託計劃或者對應的集合資管計劃。名義上集合類產品都是信託或者券商自主管理的,但是很多時候項目都是銀行推薦的,代理銷售業務由推薦項目的銀行銷售的,只不過是因為項目本身不方便通過理財等形式走,所以才做成集合的形式。事實上信託等機構還是通道。這也是為什麼這兩年監管部門一直強調要求信託公司自主管理的產品要自己盡責,自主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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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通道業務是什麼業務

所謂「通道業務」,是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銀行與信託機構),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證券公司通道業務主要指證券公司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交易、發行上市等和證券交易所對接的通道。這是證券公司所獨有的業務。也就是俗稱的經紀業務,傳統IPO業務等。目前這些業務呈現了全面競爭的局面,利潤率越來越低。非通道業務,主要指傳統通道業務以外的業務。主要包括,經紀業務中提供基金、理財產品等的代銷業務,投行提供的財務顧問等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理財產品的設立與發行,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債券報價式回購等資本中介業務等。在業內,通道業務指證券發行承銷業務,即IPO業務和上市公司再融資。除此之外的業務統統歸於非通道業務。所謂「通道類」業務指的是信託公司沒有主動、系統地進行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安排和風險控制措施,不直接、親自參與信託資產管理的業務,這類業務僅僅是將外部資產通過信託合同的形式在信託公司履行一個文件性流程,業務回報率極低。通道類業務對於信託公司來說雖然回報率很低,但可以幫助信託公司做大資產規模。

『肆』 什麼叫信託通道類業務

1、信託公司已對接好項目及資金,由於某種原因,資金無法直接認購該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於是,信託公司找另一家信託公司作為自己的通道開展該業務。

2、某銀監局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轄內信託公司嚴格控制信託貸款余額,因此,該管轄內一些貸款額度已經超標的信託公司勢必需要借其他信託公司貸款額度開展業務。

(4)通道類信託計劃擴展閱讀:

信託類通道業務合作模式:

1、一般銀信合作模式

信託通道業務以單一資金信託為主。一家銀行作為過橋銀行,由該銀行與信託公司簽訂,設立單一信託,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或購買指定的資產。

過橋銀行將信託受益權賣斷給另一家銀行,並同時出具信託受益權遠期回購。也有一部分通過買賣信貸和票據資產實現。

例如,銀行向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指定信託公司購買銀行的信貸或票據資產。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將貸款或票據轉至信託公司名下,銀行得以釋放貸款額度。

2、銀證信合作模式

由於銀信合作業務受凈資本約束或投資資產的限制,往往在銀行與信託之間通過一道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購買資管計劃,再通過資管計劃認購信託產品。

『伍』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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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柒』 信託公司開展的通道類業務是指什麼

所謂通道類業務是一個社會俗稱。特別是在信託與主流銀行機構合作的情況下,往往項目、客戶兩頭資源都掌握在銀行手中,信託只是利用牌照功能出一個方案,甚至形式上過一項賬而已,所以這通常被銀行常作為所謂的「通道」業務。這個名詞背後的本質是對信託功能的一種探討,目前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中,信託與銀行存在一定的功能互補性,信託是另一種金融資源配置的方案,是具有積極意義的補充。從這個意義上講,並不存在什麼通道不通道的。此種說法也從來不被監管機構認可。供參考。

『捌』 信託計劃與資管計劃的區別僅在於通道費的大小嗎

通道費僅僅是一個點,因為通道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給到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的高低。但是管理人才是重點。資管公司的管理能力和信託公司的管理能力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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