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說百萬億家族進入交班季
從2016年的58萬億元到2020年預計百萬億元,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迅速膨脹。雖然近年來私人銀行正在加速深入高凈值市場,然而,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末,國內各家私人銀行管理的資產規模僅10餘萬億元,滲透率仍然較低。
與此同時,私人銀行亦面臨信託、保險、第三方財富管理等機構分羹的壓力。為了在市場站穩腳跟,經過十年跑馬圈地後,私人銀行開始挖掘細分客戶的財富需求,伴隨著中國富一代代際傳承需求大漲,家族財富傳承正成為私人銀行的轉型契機。
「服務家族客戶要踐行一套以方案設計為宗旨的服務哲學,從私人到法人、從搖籃到墳墓;要構建一條圍繞家族需求的生態鏈,涵蓋生活與生意、金融與非金融之需;要構建一個開放式、順勢而為、逆勢布局的資產配置平台;要打造一支有專心更有恆心的專業化隊伍。」北京銀行私人銀行負責人如是表示。
從「創富」到「傳富」 私人銀行藍海掘金
中國私人銀行發展的十年,亦是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十年。此前國內涌現出的靠自我經營企業發跡的一大批「創一代」,在這十年更積累了大量財富。
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有多龐大?據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咨詢的數據,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保持著較快的增速,2013年高凈值家庭個人可投資資產總規模為29萬億元,2014年為37萬億元,2015年為49萬億元,2016年這一數據為58萬億元,較2015年增長18.4%。2013年至2016年復合增速為26.3%,預計到2020年,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將達到14.7%的年均復合增長率,至102萬億元。隨著個人財富的積累,中國高凈值人群亦不斷壯大,2016年中國高凈值家庭約237萬戶,2013年至2016年4年復合增長率為22.2%,預計到2020年高凈值人群復合增速為13%,達到388萬戶。
某國有銀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告訴筆者,中國富裕人群的崛起順應了改革開放大潮的經濟發展規律,而隨著財富的不斷積累,財富結構的復雜性和需求的特異性凸顯。「中國高端人群財富市場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市場,不過從市場佔有率來看,目前國內私人銀行的滲透率並不高。」
筆者從普益標准獲得數據顯示,在2016年,我國私行客戶數占國內高凈值人群的比例為24.1%,私行管理資產規模占高凈值人群可投資資產的比例為13.91%。
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白瑞明在公開場合表示,中國家族財富管理業務作為新興業務,服務機構論數量不少,但是還處於探索階段,相關法律制度也不太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的發展。
隨著高凈值人士財富市場不斷擴大,私人銀行迎來了新的轉型發力契機。經歷了30多年的財富積累,中國「第一代」富豪已經進入了世代傳承、家業交替的歷史時期。隨著越來越多的「創一代」跨過半百,逐步走向退休的年齡,他們從的財富目標從「創富」到了「傳富」。
然而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根據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財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家族信託行業發展報告(2016)》的研究,以福布斯富豪榜100家民營企業為樣本來看,民營企業家業治理仍然處在初級階段,正在或已經完成傳承的家族企業佔比不足40%,創始人多在60歲以後才考慮傳承問題。中國第一代家族正面臨金融、產業、姻緣與血緣「三期疊加」的風險。家族與企業的股權、不動產等財富主要構成有待梳理;家族憲章與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等家族治理頂層設計尚屬空白;家族信託在家業治理方面的應用將是一片藍海。
針對客戶需求的轉變,私人銀行開始為客戶提供全球范圍的資產保護和資產傳承的服務,包括設立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等服務,助力高凈值客戶家族財富的傳承和風險隔離。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家族信託發展仍面臨諸多困難。例如,「一法三規」構成了當前國內營業信託監管的法律制度體系,但作為一項創新型業務,中國本土家族信託目前尚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的操作便利及流程。此外,中國本土家族信託還面臨主體地位的單一性、保密制度的不足性、隔離功能的弱有效、登記制度缺乏操作性規定、稅收制度的空白點、監察制度的局限性、信託判例的稀缺性、財產運用的域內性等諸多不利因素。
㈡ 家族財富管理為什麼必須做系統規劃
家族財富管理如果沒有系統規劃,容易造成財富的流失。㈢ 家族信託財務顧問發揮的作用
財務顧問起到的作用,在投資融資過程中,投融資雙方或多方會就許多問題,產生不同的想法和意見,尤其在公司估值、投資比例、投資人優先保護條款、公司治理和管理權歸屬等重大問題上,因此,「財務顧問」的作用舉足輕重。一方面,「財務顧問」可以就上述問題為公司提供專業的意見,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財務顧問」可以發揮其第三方的有利位置,斡旋、協調談判雙方或多方,控制談判節奏,成為談判對手之間的一道緩沖,使艱難而緊張的談判進行得更為順暢,大大提高談判的成功率。
㈣ 財富管理工具保險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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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凈值家族面臨著兩大財富戰場理論:第一戰場是創造財富的戰場;第二戰場是保有、管理、傳承財富的戰場。家族財富管理,管的主要是第二戰場的問題。對於企業家朋友來講,第二戰場的挑戰比第一戰場更大。隨著財富的增長,財富的負能量逐漸增大,煩惱隨之增多。家族財富管理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系統解決你的財富煩惱。
家族財富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
從財富生命周期看:完整的家族財富管理涵蓋了家族財富的創造、保護、傳承和再創造的整個財富生命周期。
從財富管理目標看:通過對家族財富和家族內外部關系的系統性安排和規劃,最大限度形成既能促進家族成員創造財富、保護財富,又能促進財富傳承於家族、支撐家族發展的良性循環系統,從而改變「富不過三代」的財富宿命。
財富生命周期中某一個階段或某一個時點上的具體問題,如財富分配、稅收籌劃、資產配置等,不能孤立解決,必須納入家族財富管理系統中統籌規劃,否則就會破壞系統的整體目標,甚至事與願違。
系統思維的家族財富管理注重標本兼治,而非系統思維的家族財富管理則是治標不治本。
從家族財富管理管什麼、怎麼管、誰來管這三個維度講述家族財富管理系統規劃怎麼做?
1、家族財富管理系統的核心:財富目標
在家族財富管理的各要素中,居於中心和統帥地位的是目標管理。現實中的家族財富目標因人而異,不同的財富觀、不同的家族理念會有不同的財富目標。財富目標決定了管理對象的范圍和程度、需求實現的方式、工具使用的種類以及實施組織的類型和規模。
在家族財富管理視角下,除了財富觀之外,還要統籌運用家族信託、家族保險、家族理財、家族融資、家族慈善、家族教育、家族治理和遺囑贈予八大財富管理工具,才能實現安全、增值、和諧、久遠的財富目標。
這四大財富目標既相互聯結又層層遞進,共同構成了家族財富管理的靈魂和統帥。安全是基礎,在安全的基礎上追求增值,在安全和增值的基礎上實現和諧,以此才能促成久遠。
2、家族財富管理系統的支撐:財富工具
系統的家族財富管理需要統籌運用各種財富管理工具,規劃達成財富目標的具體方案。任一家族財富管理目標的實現,單一工具均難以完全勝任,需要系統集成多種工具、協同規劃:
財富創造工具:
投行工具、理財工具等;
財富保護工具:
贈與、遺囑、家族信託、家族保險、稅務籌劃、身份規劃等;
財富傳承工具:
贈與、遺囑、家族信託、家族保險、家族治理、家族教育、家族慈善等。
做好家族財富管理,首先需要的基石工具是家族信託。家族信託不是萬能的,但沒有家族信託是萬萬不能的。大家平時接觸到的信託,主要是做融資、理財的。但這里提到的家族信託,實際上是回歸信託的本質和本源的,它有別於理財工具。家族信託能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基石工具來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是源於信託的四大法律機制,包括信託財產的「一物二主」、信託財產的獨立管理、信託財產的連續管理和信託利益的自由安排。不過要想系統地解決問題,不能只靠信託一個工具,還需要結合其他財富管理工具做系統的安排。比如需要利用家族保險的基礎保障功能、杠桿功能、理財功能等,並通過保險金信託的方式與信託工具相結合,最大限度的發揮信託和保險的財富管理功能。
3、家族財富管理系統的保障:家族治理組織
系統的家族財富管理需要完備的管理組織加以保障。解決家族財富管理落地的問題,需要財富家族自身和外部服務機構共同構建互動的實施系統。
關於家族財富管理存在一個很大的誤區:許多財富家族希望完全或者主要依賴外部的家族服務機構。其實這是不可能的。要實現家族財富管理目標,必須在家族內部建立匹配的治理組織,再強大的外部服務機構,如果不與家族組織進行互動,家族財富管理目標也是難以實現的。
㈤ 家族信託合同簽訂需要幾方
兩方。
家族信託合同優點
(一)家族信託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即通過進入信託法律關系建立了委託人財產和受託人財產的雙向隔離機制,這樣就不會因為家庭成員婚姻、債務、刑事追索、個人的能力甚至死亡而導致企業或者家族財產受損或者削減,並使家族成員能持續、安全的從家族企業或財產中受益。
(二)家族信託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可以依照委託人的意願,預先安排資產分配於家庭成員、親友、慈善團體及其他機構,以及受益人取得信託財產的時間、條件、方式等。另外,還可以通過引入外部機構例如通過成立家族辦公室或委託專業外部機構介入家族資產管理,使創業者和繼業者交接過程中家族財富能夠平穩過渡。
(三)通過設立永久存續的家族信託可以妥善解決多代傳承的稅務問題。雖然在我國還沒有設立遺產稅,但關於遺產稅的熱議從未停歇過。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在研究報告《央地關系大逆轉—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步驟》中再一次呼籲設立遺產稅和贈與稅,一時間成為大街小巷熱議的話題。而通過家族信託設計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財富代際傳承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遺產稅、贈與稅等。
㈥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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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誰有權修改家族信託的利益分配
法律分析: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族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實踐中,家族信託的委託人通常為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㈧ 家族信託的好處和優勢有哪些
一、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在英美法系,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就要將信託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但受託人只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雖未明確規定所有權的轉移,但承認了受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經過設計後,信託財產也可以獨立於受益人,信託財產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為、負債、意外導致損失。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從而避免因為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和姻親奪產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
二、信託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
1、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家族各類資產的管理和傳承。常見的家族資產有現金、保險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以上全部標的都可以轉移到信託名下進行管理和傳承。
2、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稅收籌劃。將家族財富納入信託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我國將來推出的遺產稅。
3、信託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信託合同可以根據委託人意願設立,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託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類型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託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三、信託可以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財產轉移到信託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子女分家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情況。
1、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
2、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及管理層進行規制,對家族人才制定有針對性的選拔和培養制度。
3、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制度激勵,有利於家族企業聚攏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信託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對委託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來是離岸地信託的突出優勢。近年來隨著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的推出,使得美國稅務居民和各國非稅務居民的信託存款賬戶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託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即使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破產,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也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託新的受託人繼續管理。在通過遺囑方式設立信託的情況下,即使被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接受信託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託人,也不影響遺囑設立信託的效力,此時,只要遺囑沒有相反的規定,應當按照信託法規定的方法另選他人擔任受託人。
拓展資料
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局限性
1、對受託人的誠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較高我國缺乏信託文化傳統,沒有產生和培養英美等國受託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環境。我國雖然引進營業信託制度,但信託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銀監會的特許金融牌照,從事的是「第二銀行」以及發行具有中國特色「次級債」業務。對於從事家族資金信託要求風險較小、長期回報穩定的業務、股權信託管理業務、不動產信託管理業務、藝術品和收藏品管理業務以及家族事務管理業務,信託公司則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經驗。信託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在短時間內,取得委託人的信任和認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對設立信託的法律支持環境要求較高信託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取決於信託法律環境是否成熟,信託制度是否完善,信託對設立地的立法環境要求較高。英美等國的信託法律環境非常完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地具有寬松、完善的信託立法環境,這些國家和地區成為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設立信託的首選區域。在我國境內設立信託,除資金信託外,尚面臨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因信託登記問題而不能有效設立以及信託稅收制度不明晰的難題。另外,與信託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欠缺一部《受託人法》或者《受託人條例》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託設立實例及豐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㈨ 家族信託有哪些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靈活的財富傳承方式
企業家可以自主決定或變更信託受益人,設定信託期限和執行條件,選擇可信賴的受託人和信託保護人;信託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目前不動產信託在中國有賴於立法上的突破。
可防範債務風險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信託機構,不受債權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凍結,當委託人或信託機構經營不善時,信託財產不被列入破產財產。這是家族信託的最大特點,可以實現財產的安全隔離。
可約束後代行為
對於不成器的子女,應根據情況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資產,設立信託基金。一方面通過科學的職業經理人機制使家族企業得以持續經營,一方面使原本錦衣玉食的子孫後代不至於窮困潦倒、衣食無著。
有利於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而遭司法機關持令調查,否則信託機構不得披露家族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信息。這對合理隱藏財富、處理敏感的家庭關系,甚至是將財產隱名傳承給特定的家族成員,提供了便利。
可優化公司治理,減少家庭糾紛
好的家族企業必須實現家族與公司的雙重治理,而家族信託可在其中起到舉足輕重的協調作用。比如對於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家族成員,可以設立信託代持其股權,同時限制其表決權。
有利於稅務籌劃
合理的信託架構,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尤其遺產稅在中國開征在即,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其綜合稅率大約在30-50%之間。當委託人駕鶴西去後,信託財產因其獨立於委託人,不會作為遺產處理。
家族信託不管是在避稅還是在傳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這也就是富豪們更傾向於通過家族信託延續家族的重要原因。不過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長,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滿足客戶們的各類需求。
㈩ 什麼是家族信託基金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拓展資料】
一、信託基金設立家族信託計劃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是在家族信託的設立目的上,必須聚焦於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不能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這樣的專戶理財不屬於家族信託;
2.是在委託資產規模上,不得低於1000 萬元
3.是在受益人范圍上,受益人需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例如,信託消費者小信找到某一家信託公司,以風險隔離為目標,將家庭所擁有的價值超過1000 萬元的現金、股權、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受益人設為小信、小信的父母、妻子、子女,這些條件就能夠滿足家族信託的要求,信託公司就可以設立家族信託。但如果小信設立信託的目的僅僅是財產的增值,就無法設立家族信託。
二、家族信託基金的潛在風險
1.風險在於設立端,缺乏專業的頂層規劃設計。
2.風險在於運營端,受託人道德失范,監守自盜。
3.風險在於信託固有的風險及其引發的信託僵局。
4.是信託財產投資缺乏配置概念,虧損嚴重或跑輸通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