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❷ 什麼是信託收據
銀行客戶(進口商)在貨物或貨權憑證由銀行控制時要求不付款提取貨物所簽發的文件。
信託收據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獲得貨物或貨權憑證的客戶僅以銀行代理人身份處理業務。若將貨物提出,則應以銀行名義存倉;若貨物售出,則應將貨款立即交與銀行;銀行並有權隨時取消信託收據,收回貨物。
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防止客戶倒閉財產清算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於客戶是否按信託收據中的規定進行業務處理,完全憑客戶信用,客戶可能完全不按規定處理,因此一般的銀行都不接受資信較差的客戶的信託收據。如委託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接受信託收據時,則一切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拓展資料:
信託收據是按照信託收據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貨,受貸款者的委託銷售存貨。這種借款方法為汽車經銷商、機器設備經銷商、高級耐用消費品經銷商等廣泛應用。假如某汽車製造商同意發運一批汽車給某經銷商,於是,該經銷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車款。
該經銷商在具體規定存貨處理辦法的信託收據即保證協議上簽字後,金融公司把車款付給了汽車製造商。經銷商可以出售汽車,但必須將車款交給金融公司償還欠款。信託存貨和流動留置權支配的存貨不同,前者要按照順序號碼或用其他辦法逐個鑒別。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對存放在經銷商那裡的汽車進行查點。這些汽車的順序號碼要同保證協議上列出的汽車號碼逐個核對。檢查的目的在於了解該經銷商出售汽車所得款項有沒有如數交給金融公司。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權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
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權的維護。
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權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支付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權,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的款項。
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❸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❹ 信託收據的信託關系
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體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體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權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只是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於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❺ 什麼是信託收據
信託收據,一般稱為確認書或者確認函
是有受託人出具給委託人的信託憑證,一般內容包括:委託人姓名、投資金額、產品名稱、投資期限、業績比較基準、受託人和公章!
❻ 信託收據的介紹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 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
❼ 信託收據是怎樣的,信託關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釋義]信託清單,信託收據;[網路]信託收條; 短期借款版; 信託收據;[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託收據的概念、權性質及其沿革。
❽ trust receipt是什麼意思
trust receipt英 [trʌst riˈsi:t] 美 [trʌst rɪˈsit]
[釋義]信託清單,信託收據;
[網路]信託收條; 短期借款; 信託收據;
[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
分析了信託收據的概念、性質及其沿革。
❾ T/R LOAN 什麼意思和T/R 有什麼區別,求專業解釋
"TR loan"= "Trust Receipt loan",中文名「押匯」。是商業銀行國際貿易部門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業務。通常是進口方的代理銀行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對進口商發出的。
當出口商的貨物已經進入港口,但進口商卻暫時沒有能力支付貨款提貨,可將貨物的使用權作為抵押,壓給自己的代理銀行,並從中貸款,以順利的交款提貨,從而避免由於貨物滯留港口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這筆從銀行的所貸出的款項就叫做「TR loan」。
t/r
信託收據(T/R):是指進口商借單時出據的物權仍屬於銀行的書面保證條件;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T.R,T/R),又被稱為受託人收據(lee receipt)或留置權書(letter of lien)或信託證(letter of trust)。信託法律網將其含義概括為:委託人向受託人提供資金(或信用),並以所提供的動產標的物之所有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受託人(例如進口商)則依據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對前述標的物進行處分,並把處分標的物的對價(即款項)交付給委託人(例如開證銀行)。這種交易模式,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信託收據制度」,通常是銀行為進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服務,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許進口商憑借其所出具的信託收據先行領取單證提貨以出售,然後以銷售所得的款項清償票款。在這樣一種貿易金融制度中,信託法律網總結其法律關系如下:銀行是委託人,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託人如果違反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則銀行作為委託人可以隨時收回標的物,以保障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信託法律網提示:這種信託收據制度在早期是依據習慣法來處理的,但是,美國後來專門制訂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說的「統一信託收據法」,由此使信託收據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發展道路。
❿ 信託收據實質上是銀行向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
所謂的信託收據是指 進口人向代收行借取貨運單據是提供的一種書面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委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代收行,在貨物售出後所得款項應交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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