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有什麼
居間人主要有下列義務,即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促成合同成立的義務;以及如實進行報告,不得損害委託人利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 居間人的主要法律義務有哪些
居間人主要有的義務: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忠實義務;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隱名和保密義務;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居間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居間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義務;如實報告、不得損害委託人利益的義務;以及造成委託人損失時的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4. 居間人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間人的義務有:
1、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
2、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3、如實報告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居間人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規定,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二、居間人介入的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中,委託人或者合同的相對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號的名稱的,居間人應當遵守委託人或者合同相對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號名稱,意味著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不與相對方見面,其簽訂合同的事務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責任。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為最終達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實現的,居間人在滿足委託人及合同相對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號的名稱的同時,應保守在其居間活動中獲悉的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是居間人為保證居間人的收益權利的積極手段。《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約約定支付報酬。」該條規定居間人索取報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間人則無利益保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6. 民間借貸居間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善意的居間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不享受任何實體權利,也不承擔任何實體義務。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7.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訂立居間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二、簽居間合同要注意事項
1、保密約定。如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2、支付報酬的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1)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2)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 居間人的義務及責任
法律分析: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