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夥和信託之間有什麼區別
產品設計方面有一定的類似性,比如增加信用的措施基本都是抵押,擔保等方式。
不同點主要還是在於產品方的監管,發行信託的信託公司受到銀監會的監管,全國一共有75家信託公司,而有限合夥在監管方面要差很多,監管沒有那麼嚴格。
並且目前的信託的兌付情況也比有限合夥要好
2. 有限合夥和信託的區別
不同層次的概念。
有限合夥指的是一種公司的結構。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信託指的是一種委託關系。把資產交給信得過的公司打理,這就是一個信託關系
3.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4. 什麼是「有限合夥 信託」求解答
答:所謂「有限合夥 信託」,亦可稱信託合夥制
,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計劃向出資人募集資金,並以信託產品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參與合夥制企業,而專業投資者或私募基金團隊則作為普通合夥人(GP)或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決策,並按條款約定收取相應管理費和利潤分紅的私募組織形式。在「有限合夥制信託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機構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經驗作為智囊,而信託可以保障投資者集合資金的獨立性,可以保證被用於合同約定的投資項目(比如只能參與二級市場定向增發
),這樣就規避了私募機構拿客戶的資金違規操作的風險。
5. 信託產品是不是有限合夥制
信託就是信託,是有信託公司發行的投資理財產品;有限合夥是一直企業類型、市場上出現的有限合夥制的產品中找不到任何信託公司的身影;因此:這乃是完全不相乾的兩類東西
6. 有限合夥與信託的區別
1、監管機構不同:信託由銀監會監管;普通的合夥企業由工商行政部門監管,個別的會報證監會、發改委備案
2、風控管理機制不同:信託比合夥要求嚴格,信託大多有政府背景,合夥企業主要靠管理團隊的能力和處理能力,一般比較市場化
3、責任認定不同:信託的第一責任人是信託公司;合夥企業是以協議為准,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
7. 說說信託 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和風險
1、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受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多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只有幾家民營信託公司,注冊資金最少3億,多數公司注冊資金達30億。以信託法准繩,執行國家剛性兌付的規定。但信託業這幾年的快速發展,和積累了大量的產品需兌付,有一定風險。
2、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託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准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託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託風險。
3、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注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託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託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託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託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
8. 信託和有限合夥作為員工持股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股份的變更;
信託是把員工持股的股份直接交給信託機構來打理。
有限合夥是吧員工持股的股份集中起來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管理。而這個管理者往往是公司自己、
9. 什麼是「有限合夥+信託」
這種情況有些復雜,而且變數很多,要看具體的產品才能搞清楚。
一般情況下是指有限合夥募集資金作為劣後級或則GP,信託募集資金作為優先順序資金,兩筆資金投入某個具體的項目。這個項目如果出現到期借款人不能兌現的話,有限合夥先承擔虧損,不夠了才讓信託份額持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