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理解進口押匯和出口押匯,其流程是怎樣的
進口押匯和出口押匯,都是銀行對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授信額度需要提前申請和批准。
銀行批准企業一定數額的額度之後,
進口押匯是指進口付匯期限到達時,先由銀行對外墊付貨款,如果進口押匯期限是60天,則在進口付匯期限到達之後60天,企業再歸還銀行貨款及相關利息和費用。
出口押匯,是出口收匯之前,由銀行先將外匯(一般是出口金額的80%-90%)結算給出口人,
等收匯後,(或者押匯期限到達之後)償還本息給銀行。
具體手續,一般要進出口報關單,發票,合同等文件,建議咨詢有關的銀行。
㈡ 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麼
1、對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的任務就是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轉化為對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其中,FOB、CFR和CIF買賣合同下裝船海運提單是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憑證和買方在目的地據以提貨的憑證,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貨憑證。
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繳或免繳部分押金的情況下開證。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2、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據取得貨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相符,出口商交貨後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貨後不必擔心進口商到時不付款,而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這種銀行信用要比商業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准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匯。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做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並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用作出口押匯取得貸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3、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憑相符單據借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以銀行引用代替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押金或擔保品,這就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進行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中,信譽良好、作風正派的銀行可以用高質量的服務,促進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2)信託收據可以不要擴展閱讀
風險
1、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
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
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非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㈢ 付款方式中,「DP/DA」指什麼
D/P和D/A同是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 的縮寫。一般是出貨後將提單等單據送銀行,進口商付了貨款後銀行將提單等單據交進口商清關提貨.因為提單是有價單據,通俗地說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故稱為付款交單。
D/A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3)信託收據可以不要擴展閱讀
風險:
付款交單,通過銀行,銀行收到貨款然後將單據交進口商。銀行收取手續費.如果貨到後進口商不要了,他可以不到銀行贖單,銀行沒有責任.將單據退回,出口方的貨物另行處理,損失會很大.。
風險較大:單據送銀行,銀行讓進口商簽字承諾到期付款,然後銀行將單據給進口商,銀行收取手續費.到時候進口商不來付款,銀行沒有責任.出口方承擔貨款、貨物兩空的後果。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並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㈣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出口業務,是出口商憑的是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向議付行貸款,用於支付采購生產原料或采購貨物;而後者是進口業務,即進口商以進口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開證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應付貨款。
㈤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㈥ 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貸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匯票到期時,由付款人付清款項。承兌交單與付款交單的區別在於: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匯票到期日。遠期匯票的期限一般都按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期限辦理,通常為見票後若干天等。在托收結算業務中,銀行對進、出口商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資金融通。(1)銀行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可以採取托收出口押匯方式(loan secured by documentary bill)。出口商辦理跟單托收,以匯票和貨運單據作為質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托收行根據出口商的資信及經營作風,酌情貸給一定比重的票款;扣去利息將凈款付給出口商,然後把跟單匯票寄給進口地的代收行,委託其代收票款,待收妥票款後歸還貸款。托收行貸款後,成為出口商的債權人,取得托收項下跟單匯票的質權;如果托收遭進口商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貸款;如果索不回貸款,銀行有權處理出口貨物。(2)銀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是允許進口商在付款前開立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簡稱T/R)交給代收行,憑以借出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以便出售;待售得貨款後償還代收行,換回信託收據。憑信託收據提取的貨物的產權仍屬於銀行;進口商處於代為保管貨物的地位。如果出口商主動提出「憑信託收據借貸」並在托收委託書上寫明「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字樣,代收行可以按照托收委託書的指示辦理,但是一切後果應由出口商負責。如果出口商未曾主動提出,而是代收行同意進口商的要求「憑信託收據借貸」,那麼一切後果應由代收行負責。
㈦ 進口押匯和信託收據貸款是不是同一種業務如果不是,區別在哪
就結果而言是一樣的,都屬於貸款性質。但依據不同,前者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或者其他抵押物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代為對外支付貨款。而後者是憑信託收據這種擔保獲得銀行的貸款。
僅供參考。
㈧ 信用證問題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非合作行會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費。 賣方收到信用證,進行單證審核,在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始准備出口相關事宜。 賣方將信用證規定或指定的單據向議付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我們建議大家使用自己的銀行議付,一般來說自己的的銀行都可以操作議付工作。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議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審核無誤後將單據直交開證行,目前國內、外接受電索的銀行不多。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通知賣方確認單據,並給予大約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將直接劃轉信用證款項。如果買家拒付,單據將被退回。 買方獲得單據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時,國內買家填寫<信託收據>。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國內從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業信譽有關。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均執行收結匯政策,如果某些單位需要通過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銀行將設立保證金帳戶根據信譽情況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無信譽企業開立信用證可能性比較小,需要提前准備。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自動劃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一般國內銀行會選擇有密押協議書的銀行信用證,不在此類的銀行信用證被認為是風險信用證,需要第三方擔保。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同時告訴大家,買方有義務開立賣方接受的信用證,否則視為違反買方義務,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條款信用證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大家在提交單據一定要早做准備,及時和銀行國際部溝通,不要耽誤了時間。對於商檢,定艙,產地證以及電通知要提前准備。
㈨ 信用證付款改為托收項下憑信託收據借單提貨 可不可以
可以的。你遇到什麼事情了嗎?是單證不符還是什麼?要改信用證為信託收據借單提貨?
㈩ 求憑信託收據借單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
是指
代收行
在付款人承兌
遠期匯票
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區別在於:進口商
承兌匯票
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
匯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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