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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登記細則

發布時間:2022-06-19 15:09:23

⑴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的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託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受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戶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九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4000戶。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被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折算率為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二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九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七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六)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份額的乘積。
第六十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⑵ 融資融券交易需要知道哪些內容

融資融券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中的資金和證券為擔保,向證券公司申請融入資金並買入標的證券,證券公司在辦理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時,為投資者墊付資金,完成證券交易的交易行為。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中的資金和證券為擔保,向證券公司申請融入標的證券並賣出,證券公司在辦理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收時,為投資者墊付證券,完成證券交易的交易行為。

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

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戶,且已經在該證券公司開戶滿6個月。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一致。

融資融券門檻

融資融券已經降低門檻,只需股票開戶滿六個月,資金量達到10萬,便可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

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

③標的證券代碼、

④買入數量、

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

⑥「融資」標識、

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

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

③標的證券代碼、

④賣出數量、

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

⑥「融券」標識、

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券賣出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A,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A。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以下是融資融券交易流程

融資融券的賬戶

1、融資專用資金賬戶:指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

2、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指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該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3、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指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4、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指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開立的實名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5、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指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⑶ 融資融券辦理時間融資融券辦理條件

融資融券辦理時間?融資融券辦理條件?融資融券辦理時間:交易日9:00到15:30(中午11:30-13:00為午休時間);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條件:1、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從事證券交易的個人和機構,其中個人客戶必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普通證券賬戶在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少於6個月;3、普通賬戶開戶資料規范,賬戶狀態正常,已開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4、具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財產;5、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6、無重大債務糾紛和違約記錄;7、未與其他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8、普通證券賬戶在公司開戶時間不少於18個月,證券資產不低於50萬,機構客戶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

⑷ 誰能解釋一下這些融資融券的問題

你做生意嗎?這個問題是非常深刻的,你做了深入研究,流行,有人說,所謂的「融資」,即借入資本。證券公司的資金貸款人借了各方客戶。即:客戶購買證券從證券公司借錢,成熟度,客戶的需要為這筆貸款的證券公司的債務服務。客戶從證券公司借錢買證券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提到的「買空相似。
所謂的」賣空「借來的證券。同樣的,貸款人的證券公司。到期日,客戶需要返回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的客戶賣空的證券公司,是「賣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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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麼是融資融券融資融券怎麼操作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版登錄股票交易軟體進行交權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⑹ 股票融資融券條件和規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證券公司就不能也不會向你融資、融券。也就是說,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資格,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沒資格。由於券商也擔心風險,在制定條款時可能對客戶的資金量有最低門檻的要求,這樣資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參與融資融券。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借錢還錢,借股票還股票。這意味著融資買入的證券下跌時,你需要追加資金以還款,融券賣出的股票上漲時,你也需要增加資金來買入同樣數量的股票才能平倉。
《管理辦法》給出了申請試點券商應滿足的7項條件,其中,「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是兩個較硬的條件。
融資融卷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

⑺ 什麼是融資融券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是怎樣

融資融券交易也抄就是襲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錄股票交易軟體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⑻ 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有幾個條件,要多久期限才可以辦理

1、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業務規則之規定,能夠開立證券賬戶。

2、在公司開立普通賬戶18個月以上且無不良記錄。
3、客戶在公司開立的賬戶內資產價值達到一定規模,目前資產到達50萬即可(現金和證券的總和) 一般一周左右的時間即可開通融資融券賬戶。

⑼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上海細則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布日期:2006-8-21
執行日期:2006-8-21
各會員單位:
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⑽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深圳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融資融券交易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 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 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 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 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2、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 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5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7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系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 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 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 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3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公布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 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 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 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 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 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 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 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 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 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 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 ,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三)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五) 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準指數為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
(七) 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08月21日 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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