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資產管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1.信託設立之前的盡職調查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委託人相應承擔上述盡職調查風險,受託人有權利對信託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確認信託項目合法合規;
2.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運用對象,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等事項,均由委託人自主決定;
3.受託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託人或必須以受託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受託人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另外,上述徵求意見稿將「信託報酬率較低;信託合同約定以信託期限屆滿時信託財產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作為判斷通道類業務的重要特徵,但其並非充分條件或必要條件。
B. 哪三類信託產品絕對不能碰
.絕對不能碰的信託產品是哪三類?
雖然近年信託業未發生過一起到期不能兌付的惡性事件,但我們仍然提示:過去未發生,不能代表未來不會發生,優選財富投資研究部通過多年的工作總結,深入的比較分析,發現有三類信託產品暗含的風險巨大,並警醒投資人:絕對不要認購。
一是另類信託。投資者對於藝術品信託、酒類信託、表信託等另類信託產品,需要對投資標的非常熟悉,才適合購買這些信託產品。事實上信託產品沒有好壞之分,只有是否適合。如果對於藝術品的實際價值以及真偽不能作出判斷,建議謹慎嘗試此類信託產品。
二是礦產信託。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礦產信託屬於收益高,風險高的品種,不適合一般投資者。礦產信託風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首先,要關注礦產品種是否在市場上有良好的前景和大量需求;第二,需要看礦的價格來判斷是否可靠,規模多大、是否在產、手續是否齊全;第三,要留意融資方的背景,比如它過去的經營情況、現在的資產和收支情況、業務范圍、股東構成等;第四,看是否有其他的輔助措施,如有銀行做候補的信貸支撐,有其他第三方監管,最核心的問題是要去看現金流來源是否可靠;此外,要關注擬投資或收購的礦產情況,包括蘊藏量估值、地理交通、證照是否齊備、是否有礦權糾紛、和當地政府的關系等。
三是陽光私募信託。記者注意到,陽光私募類信託產品是浮動收益,每個月、每個星期都有凈值變化,在每個月的固定期限內可以開放贖回。基於此類信託產品的特性,專家認為,投資者在購買的時候,更多的是選擇投資顧問的能力,除了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以外,還有私募操盤手的操作風險,即便在市場狀況很好的情況下,也還是有風險的。
C. 什麼是信託 第三方理財公司賣信託
信託:受人之託,代客理財。通俗點講就是你信任信託公司,把資產交給信託公司版幫你管理權。信託公司幫你保值增值。
第三方理財公司賣信託是因為有的信託公司本身沒有業務團隊, 信託公司委託第三方理財公司幫忙賣產品。
D. 信託貸款可否完全委託第三方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信託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1]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E. 什麼是信託,信託三方的利益關系是怎麼樣的
大部分信託的門抄檻起點是100萬,信託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很多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有些產品就是信託。信託公司也是一個金融平台,如果做陽光私募,需要在信託公司成立信託產品計劃才可以,銀行監管資金,私募公司運作資金,但不能轉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類信託類似,就是融資人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向資金充足的客戶籌集資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銀行高,這也是為什麼限制銀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託去了),這類信託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擔保的,有風險,但是信託公司都會採取一定的風險監控措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一般沒什麼問題。專戶理財也會把自己的賬戶委託給他人代理,收益之後按約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資金缺乏好的投資途徑就可以選擇機構來打來。
F. 什麼是信託第三方託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託管,比較熱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託管,通常指投資者在第三方平台開通個人賬戶。這個同私募的託管有所區別。在私募投資領域,第三方託管顧名思義就是把資金放到管理人、融資人之外的第三方賬戶,通過對資金劃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轉移款項的情況。
在信託(資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過程中,投資者需要把款項打到一個指定的、全國統一賬戶中,這個賬戶稱為「募集賬戶」。投資者可以注意到,這個賬戶是由管理人在商業銀行或券商開具的對公賬戶,目前大多採取預約進款模式,募集期間投資者先通過理財經理預約確定額度,明確投資意向後進款。如未預約進款出現超募情況,一般還要做退款處理。在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放在該募集賬戶裡面,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動用。
募集結束後,管理方走封賬流程。把募集款項從「募集賬戶」劃入「託管賬戶」,託管人通常為銀行或者券商,託管方核實資金到賬情況,並向管理人出具到賬通知書。管理方出具產品成立公告,一般會在產品成立當天把款項劃入融資人賬戶,資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債券型的信託/資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級市場或者PE基金,由於涉及基金日常的營運費用、業績提成等,會更復雜一些。
在三方託管機制中,信託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由融資方支付,投資者的資金經由「募集賬戶→託管賬戶→融資人賬戶」,參與者分別為管理方(信託公司/資管公司/私募機構)→託管方(銀行或券商)→融資方,整個鏈條清晰明朗,邏輯上來說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項的情況。
但是,在實踐中還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問題。在債權關系中,管理方通常對款項運行過程不會嚴密監管,不需要公開披露款項情況,只要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即可。三方託管能夠有效運轉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獨立,不存在裙帶關系。由於信託、資管管理人均為機構背景,與融資人聯合作弊的可能性極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對私募管理方股東背景並無實質規定,全國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經一輪清理後大概還有上萬家。例如某集團手握幾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項目公司,然後項目公司通過私募公司募集資金後,資金迴流到集團公司,成為事實上的資金池項目。這樣的項目風險,恐怕連項目經理也說不清。
一般來說,投資者要把握好這幾點就基本可以確認資金安全:
一、確定自己項目實際上的管理方是信託公司、資管公司、契約型私募基金。由於三者都要走信託通道,有的投資者可能會以為都是信託,一定要通過合同確認。
二、確認募集賬戶和賬號信息(一般由理財經理完成)
三、做好融資方的背景調查。現在企業之間盤根錯節,要追究集團關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確認。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財經理代為完成,因此,選一個靠譜的理財經理就尤為重要。
G. 第三方信託理財平台和信託公司理財的區別
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H.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
I. 銀監會99號文後,聽說諾亞財富、恆天財富、360財富等最大的幾家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能夠代銷信託了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99號文下發以後,對於代理銷售進行了嚴格管理,市場傳聞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信託」已成現實。盡管法規出台,但各地具體情況如何,並不十分清楚,有傳言像諾亞財富之類的公司還在賣信託,或者更換名目偷偷進行。我個人見解:這類代理銷售活動從長期看並非不妥,只是監管是否到位,有無欺騙用戶或違規行為。
99號文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進一步嚴格了四條標准:一是嚴格合格投資人標准,明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二是嚴格私募標准,不得公開銷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三是嚴格操作標准,不得誤導銷售,要充分揭示風險,並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四是嚴格代銷標准,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