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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項目融資模式設計

發布時間:2022-06-20 08:37:28

『壹』 如何為煤炭企業走出去提供融資保障

煤炭工業「十二五」規劃中指出我國煤炭工業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為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創造了條件。該規劃還將「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深入實施走出去戰略」列為煤炭工業發展的重點任務之一,同時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提出「支持企業走出去」。
一、煤炭企業「走出國門」基本概況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煤炭企業開始走出國門。2004年,兗礦集團開始跨國並購澳大利亞的南田煤礦(澳思達煤礦),2009年,兗州煤業以33.3億澳元資本並購菲利克斯公司100%股權,與格羅斯特公司合並,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神華集團開始著手在蒙古、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開始投資,這些投資包括煤礦勘探和開采項目、煤電項目等;2009年,開灤股份注冊成立加拿大中和投資公司,開發加拿大優質焦煤資源,為其參股、並購提供運作平台;2010年8月,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進入澳大利亞,實施煤炭資源開發;2010年10月,中煤地質工程總公司與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合作勘查開發澳大利亞煤炭資源項目。
有數據顯示,2011年的能源礦產資源收購中,海外煤炭收購案數額僅次於石油之後,位居第二。而且在剛剛過去的2012年,山東能源集團、江蘇徐礦集團、河南義馬集團等大型煤炭企業,相繼在澳大利亞進行煤礦項目投資或收購,拿礦熱情依然不減。這與兗礦、神華、中煤等企業是在煤炭市場行情較好情況下實施「走出去」戰略不同,山東能源、河南義馬、江蘇徐礦等企業是在國內煤炭市場呈現出供過於求、需求疲軟、煤價下滑等多種不利局面下做出的。可見煤炭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在煤炭市場低迷的時期,在全球范圍內開發煤炭資源的趨勢亦沒有受到影響。
二、煤炭企業「走出國門」主要動因
煤炭企業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深入實施「走出去」戰略,既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我國能源供求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煤炭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必由之路。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現代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也成為必然趨勢。
一是我國短期煤炭供應寬松與長期總量不足的矛盾突出。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會長王顯政在最近一次講話中提到:到2020年,全國煤炭消費總量將在48~53億噸左右,在2011年的基礎上,再增加13~18 億噸左右。按有關部門初步估算,提出到2020年全國能源消費55億噸標准煤,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15%左右,經測算煤炭需求也將在51億噸左右,即使考慮進口3.0億噸,國內煤炭供應量還將增加到48億噸左右。從資源儲量、環境容量、煤礦安全等多因素分析,僅靠國內再增加10多億噸產量,存在較大難度。因此,煤炭企業走出國門找資源是必然選擇。
二是我國煤炭資源雖然總量很大,但稀缺煤種嚴重不足。據國家安監總局統計,全國煉焦類煤儲量2803億噸,占煤炭資源儲量23%。煉焦煤品種雖齊全,但多以氣煤和1/3焦煤為主,肥煤、焦煤為特別稀缺資源。其中氣煤和1/3焦煤1282億噸,占煉焦類煤查明儲量45.73%;其次為焦煤,佔23.61%;瘦、肥煤各占煉焦類煤儲量15.89%和12.81%。加之,我國煤礦資源回採率低,部分大礦采肥丟瘦、小礦亂采濫挖現象十分嚴重,且近年來稀缺煤種資源勘探幾乎沒有新的發現,煉焦類煤缺口越來越大。雖然通過進口解決一部分需求問題,但是考慮到稀缺資源獲取的穩定性和價格的合理性,單純依靠進口很難滿足國內生產發展的需要。所以,煤炭企業走出國門通過投資或收購稀缺煤炭資源項目,以直接或參與開采生產更具保障性和可靠性,提高我國對稀缺煤炭資源的控制力。
三是煤炭企業發展壯大的必然要求。實施「走出去」戰略是企業發展內在要求,更是煤炭企業壯大的內在要求。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生產資料的配置已經超越國界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優化配置,作為煤炭企業要提高競爭力,必然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來獲得資源和開拓市場。另外,地質成礦規律造成了全球礦產資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也造成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完全擁有實現發展所需全部礦產資源或實現全部供給。還有消費的不平衡性,也推動了能源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流動,從而使得煤炭企業獲取資源向全球化方向發展。因此,我國的煤炭企業的進一步成長壯大,必須要實施「走出去」戰略,通過跨國收購來發展壯大自己。
三、煤炭企業「走出國門」機遇
盡管煤炭行業現階段正面臨產能過剩壓力、需求趨緩、價格下滑和消費總量控制等嚴峻問題,但是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形勢的信心,及其水能、太陽能、核能等他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的綜合分析,未來一定時期內煤炭仍將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因此,我國煤炭企業走出國門投資和收購海外礦產資源的步伐依然強勁。加之,有政策、資金等多方面支持,煤炭企業「走出國門」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機遇。
一是國家政策支持。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分別或聯合制定了多項政策支持「走出國門」企業,涉及財稅、金融、保險、外匯和出入境等諸多方面。這些政策立法大多政策以優惠和鼓勵為主,為我國企業特別是礦山企業到海外爭取市場和搶占資源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是煤炭境外投資專項基金。國家將為煤炭企業「走出去」收購境外煤炭資源提供專項資金支持,根據《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保障措施中規定:國家支持優勢煤炭企業參與境外煤炭資產收購,並研究設立煤炭境外投資專項基金。設立煤炭境外投資專項基金,一方面有利於降低國際金融危機給國內煤炭企業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為企業境外煤炭投資提供持續的資金支持。
三是外匯儲備增加和人民幣升值。根據央行《2012年金融統計數據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外匯儲備余額達3.31萬億美元。巨額的外匯儲備不僅會給人民幣持續升值帶來很大壓力,同時也會面臨國際匯率波動所帶來的價值減損風險。我國煤炭企業進行海外礦產資源收購,不僅能夠降低外匯儲備水平,而且能夠為經濟的持續發展儲備必需的原材料,符合我國外匯儲備使用的方向。再者,由於人民幣升值對於那些准備「走出去」投資收購境外煤炭資源的企業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機遇,不僅增強了我國煤炭企業海外收購的支付能力,也有效降低了收購國外煤炭資源的成本。
四是國際煤炭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目前,由於金融危機導致的全球經濟衰退,造成資源、能源產品的需求下降,相關產品價格大幅下跌,以及美國頁岩氣應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多重因素影響,國際煤炭行業景氣不再,國際煤炭價格和煤炭銷量持續走低,導致國內外許多煤炭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甚至現金流出現問題,資產負債率增高,急需出售資源獲取現金,這為我國煤炭企業到國外以較低價格收購煤炭資源項目提供難得的機遇。有實力的煤炭企業可以藉此機遇期,果斷加大「走出去」的力度。通過投資或收購等方式增加自己的資源儲量,為下一輪的經濟發展和能源需求增長做好准備。
四、煤炭企業「走出國門」挑戰
由於社會制度、國家安全、歷史文化、輿論偏見等多重因素影響,煤炭企業「走出國門」到境外投資和收購也遇到了諸多挑戰,總結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到政治法律等制度的挑戰。首先,許多國家政府出於國家經濟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考慮都對跨國收購活動進行管制和干預,涉及能源等方面的收購更要經過極其嚴格和繁瑣的審批。而且,由於我國海外收購的企業多數為國有企業,其國有背景與收購對象的戰略性容易引起外國政府和民眾的警惕和不安。因此,有的國家會對外國企業制定較為苛刻的法律規定;在稅收制度上會更加嚴格,容易引起企業的財務問題、成本問題和收益問題等;國外會遇到更嚴格在勞工法和用工制度,尤其是強大的工會組織;煤炭企業海外開採煤炭,還將會遇到項目所在國非常苛刻環保法規限制,以及環保組織的阻撓等。
二是被收購資源信息不全面的挑戰。由於我國煤炭企業在海外收購的煤炭資源中有許多屬於尚未完全開發的資源,有的是還處於前期勘探階段。我國煤炭企業對該項目了解,主要通過被收購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或購買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書面信息,較少利用其他渠道獲取信息。而這些關於公司狀況、資源儲量、賦存條件等信息,很多時候避重就輕只說優點、幾乎或不說缺點,因此很難保證信息的全面准確,從而無法合理地對被收購項目公司及其資源進行准確評估定價,導致收購價格超高或後期探勘開發時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還有的被收購項目公司負債率過高,導致新成立的公司即使正常運轉起來,投資方也很難獲得收益甚至陷入財務困境。
三是會遇到與被收購項目公司整合的挑戰。由於國內煤炭企業的治理模式與國外煤炭企業存在很大差異,而且我國煤炭企業才剛開始國際化之路,在國際化企業經營和管理方面的經驗尤為不足。當煤炭企業在收購國外礦產公司或項目後,將面臨的不同公司制度、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和企業文化等等諸多問題。收購交易的完成僅僅是「走出去」的第一步,隨後的業務整合才是關鍵。既怎麼協調好國內業務與國外業務共同發展,如何有效地處理與政府、公眾、媒體等方面的關系,與海外子公司及其員工打交道等,與收購對象盡快完成整合是我國煤炭企業面前無法迴避的挑戰。
四是國際化人才管理方面的挑戰。幾乎所有「走出去」的企業都面臨著國際化人才缺乏的問題,由於煤炭企業對礦建、安全、技術、環保等方面的專業要求較多,那些既懂得專業又懂管理,還能熟練使用外語的國際化人才更是稀缺難覓。而國內派出的管理、技術人員短期內很難融入到新公司內,而被收購企業的員工同樣也無法立刻適應中國的管理模式等。由於這種原因,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亂,進而影響資源項目的開發進度。因此,我國煤炭企業在國際化經營之前,要做好人才准備工作,有計劃、有重點地培養我國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也要勇於實行人才資源本土化,特別是爭取被收購項目公司中那些熟悉情況和和能力過硬的人員繼續留任。
五是來自企業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的挑戰。煤炭企業在「走出國門」的過程中,將面臨著政治、文化、法律、財務、人才、環保和安全等多重風險的考驗與挑戰。煤炭企業在健全對外投資決策程序和提高投資決策管理能力方面要亟需加強,防止出現拍腦袋做決定的現象出現。我國煤炭企業在投資和收購境外資源項目時,應嚴格履行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對各種風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做出相應預案,盡量避免境外投資和收購決策時的盲目性。

『貳』 煤礦企業究竟要如何才能融資

這只能看煤礦企業的活動能力了,如果是基建礦井,很不容易融資,因為現在煤炭行情不好,想辦法看看政府部門是不是提供一定的幫助,如果是生產中礦井,調整產業結構,盡量是企業正常運行,一般還不至於倒閉,如果轉不下去,可能公司經營狀況有問題

『叄』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肆』 煤礦企業業務模式和戰略是什麼

資源量小、基礎差,決定了小煤礦安全投入不足。受以前鄉鎮村村辦企業政策的影響,我省小煤礦數量十分龐大。宜賓市384家煤礦,小煤礦達378家,儲量30萬噸以下的就有150家。以一個儲量56萬噸的小煤礦為例,用較科學的手段進行管理(很多小煤礦往往無法達到)大概可以采出30萬噸煤,而前期投入就需要六、七百萬元。可見,小煤礦可採煤數量太少,如果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規定投入辦礦,礦主將沒有多少利潤可言。所以一個資源量小的煤礦從辦礦初期就決定了它很可能是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小煤礦。3、整合資源,提高煤礦辦礦規模,走集團化道路前面我們已經談到,小煤礦資源量小是導致安全投入不足的基礎性原因,只有整合現有的小煤礦資源,提高辦礦規模,安全投入才會有保障。建議堅決關閉非法開采、對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和對國有大礦安全生產影響嚴重的小煤礦。對礦產資源儲量不能滿足9萬噸/年開采規模的小煤礦進行資源整合,鼓勵有技術實力、資金實力的煤礦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能力,走規模化發展、集約化經營的道路。對一些資源儲量不大,對規模化開發影響不大的小礦,責令其在劃定的區域內限期開采閉坑。這里特別要說的是,目前許多小礦的聯合均涉及到礦與礦之間區域采礦權的重新審批問題,按國土資源部門現有的政策,必須重新評估,然後進行招標、拍賣、掛牌,手續繁瑣,時間冗長。建議我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台相應措施,簡便手續、減少時耗,如可採取讓幾家小煤礦先聯合進行生產,再補辦礦與礦之間區域采礦權手續的作法,以加快小煤礦規模化調整的步伐。今年6月29日,國家正式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煤炭工業新一輪改革正式啟動。未來煤炭工業將以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線,逐步淘汰小煤礦。對於我省現有的小煤礦來說走規模化、集團化發展的道路,將是他們目前最佳的選擇。4、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小煤礦安全生產投入今年1-6月,四川銷煤3811萬噸,其中,2772萬噸則為鄉鎮小煤礦所開采。可以看到,小煤礦在我省煤礦中占的數量多、產值大,特別是在電煤緊張的情況下,小煤礦的產煤及時緩解了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用電緊張的狀況,對社會和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較大的貢獻。然而在做出貢獻的同時,國家對小煤礦沒有一分錢的投入,各類商業銀行均不向小煤礦貸款,小煤礦安全投入嚴重不足、事故不斷。我們建議國家調整相應的政策,將小煤礦納入全國增加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的總體規劃來考慮。就四川來講,應積極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等形式,鼓勵小煤礦增加投入,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並經過相關部門評比,政府將安全生產條件好,信譽高的小煤礦推薦給銀行發放貸款,使它們做大做強,良性發展,促進更多小煤礦改善條件、安全生產。同時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應出台相關措施,要求市、縣各級對應單位禁止向小煤礦亂收費,切實減輕小煤礦負擔。5、除上述針對性的建議外,我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還應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1)加快煤礦安全法制建設和經濟政策研究。近年來,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卻嚴重滯後,建議盡快出台《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2)調整產業結構,鼓勵發展非煤經濟,用科學的發展觀解決小煤礦的安全生產問題。政府雖然有關閉小煤礦的權利,但地方經濟欠發達,縣級財政對煤炭經濟的依賴性大,所以地方政府在這一問題上往往執行力差。去年「12.29」事故後,宜賓興文全縣煤礦停產,今年上半年,縣級財政從煤礦取得的規費收入是300多萬,而去年同期是4000多萬。我們建議制定稅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從煤炭行業退出的業主興辦非煤企業,實現煤炭經濟的戰略轉移。鼓勵開發煤炭下游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改善縣域經濟投資環境,發展特色經濟,減小縣級財政對煤炭經濟的依賴程度。設立縣級財源建設基金,重點支持縣域經濟向非煤產業發展和用於煤炭深加工項目的開發研究。(3)嚴把「准入關」,培育和規范我省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安全評價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培育和規范安全評價中介機構,要督促安全評價機構保持和不斷提高資質水平,重點提高內部質量管理水平;要繼續加強評價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安全評價工作質量;要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在企業盡快得到落實;最後要進一步完善我省安全評價行業的自律機制,發揮協會在各評價機構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梁作用。小煤礦投融資渠道小,負擔重,投入主要靠自身積累。今年國家將拿出30個億,作為增加煤炭行業安全生產投入的專項資金。其實這筆資金是用於國有大中型煤礦,對於小煤礦,國家不給予任何資金扶持。另一方面,由於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差,利潤風險高,銀行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考慮,幾乎所有商業銀行均不向小煤礦提供貸款。目前,小煤礦的投入主要靠自身積累和民間資金的拆借,其投入成本非常高。另外,除了向國家上繳正常的稅費外,工商、衛生、環保、工會等職能部門均在向小煤礦提供「服務」、收取費用,這進一步加重了小煤礦的負擔。國家電力短缺,加大了小煤礦的過度生產。我國近年來出現的電力短缺現象,進一步拉動了對煤的需求。從1997年到2004年,全國用電量翻了一番,煤作為火電的主要能源,需求量大增。去年我國產煤19.5億噸,其中7-8億噸是沒有安全生產保障的煤,是靠企業過度生產出來的煤,是帶血的煤。就我省來說,省內外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及煤炭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煤價扶搖直上,在去年11月前後,噸煤的銷售利潤一度達到150元,如此大的暴利,對我省眾多的小煤礦業主不顧安全,過度生產是最大的誘惑。二、我們的對策和建議1、理順體制,建立煤礦安全監管聯動互動機制制度的問題是根本性的問題,只有制度問題解決了,才能夠實現小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才能夠步入小煤礦安全生產的良性循環。特別是在技術人員已十分匱乏的情況下,監管力量分布在國家監察、地方安監和行業主管幾個部門,無法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更無法使監管形成合力。所以,我們建議在市縣一級,整合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資源,調整工作職能,由一個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管理,消除部門工作不協調,互相推諉扯皮的內耗因素。在區縣煤礦監管部門建立安全技術總工程師負責制,設置專業技術職務,調配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煤礦安全、礦業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建立安全監管與資源監管的互動聯動機制,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開展工作。2、依靠科技進步,加強煤礦安全科研及專業人才的培訓、培養推進科技興礦,將先進的科技轉化為先進的生產力。要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充分利用和發揮全省科研機構和我省現有的煤礦安全專家的作用,依託科研機構和煤炭大中型企業的優勢設立煤礦瓦斯防治研究所、科研中心,面向安全生產一線,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重大難題。建立技術服務體系,為全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和聯網、採煤方法和支護方法改革等工作服務。培訓方面,建議制定措施完善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體系,引入競爭機制,打破分地區、分專業培訓的模式,改善培訓方法,在全省增強培訓力量,對全省煤礦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實行分層次、分類型,不分區域的強制化培訓。對全員培訓,建議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由財政撥出專項資金,用於礦工的培訓。同時在我省工科院校開設煤礦開采高級職業技術教育專業課程,對小煤礦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高級專業技術培訓,培養適應小煤礦長期健康發展的高級管理人才。專業人才的培養及保護方面,國家應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對煤炭企業各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分配和使用機制,為培養、選拔、使用各類安全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和發展平台。如可以參照師范類院校前幾年的作法,對報考涉煤專業並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學生在入學、就業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及資金鼓勵。同時,要建立人才激勵保護機制,以良好的環境、優厚的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針對四川屬於產煤大省,安全形勢嚴峻的狀況,建議單獨組建或在我省工科院校設置能源工程專業,培養造就更多的安全科技和管理人才,滿足全省安全生產的需要。(4)加強工會組織和輿論的監督,完善小煤礦工人的社保等福利。我們要在全省加快所有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企業工會組建步伐,同時加大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省、市、縣應建立舉報制度,對事故隱患不整改、瞞報事故、違規生產等進行舉報的行為進行獎勵,對重大隱患、典型事故等進行曝光,努力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勞動社保部門要加大對小煤礦工人養老、工傷等險種投保情況的查處力度,要在小煤礦中強制實施社保制度,使從業的農民真正成為產業工人,切實保障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煤炭是我省的主體能源,煤炭工業是我省重要的基礎產業。改革開放20多年來,煤炭從數量上保障了我省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但在安全方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由於我省小煤礦數量大,煤礦總體生產力水平低,安全生產基礎薄弱,部分地方和單位責任不落實,投入和防範措施不到位,加之市場供需等因素的影響,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勢是嚴峻的。煤礦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們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嚴峻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不生產,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用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我省小煤礦安全生產,提升小煤礦社會形象,從根本上改變小煤礦安全生產面貌,推動我省煤炭工業快速、持續發展。

『伍』 項目融資模式的設計原則有哪些

選擇項目融資模式的基本原則
項目融資模式的設計與選擇是項目融資的核心工作。嚴格地講,國際上很少有兩個項目融資的模式走完全一樣的,這是由於項目在工業性質、投資結構等方面的差異,以及投資者對項目的信用支持,融資戰略等方面的不同考慮所造成的。然而,無論一個項目的融資模式如何復雜,結構怎樣變化,實際上融資模式中總走包含著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即基本原則。

一、有限追索

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設計項目及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追索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決於貸款銀行對一個項目的風險評價以及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具體說來取決於項目所輛處行業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投資結構、項目開發階段、項目經濟強度、市場安排以及項目投資者的組成、財務狀況、生產技術管理、市場銷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為了限制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追素責任,需要考慮:第一,項目的經濟強度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資的債務償還;第二,項目融資是否能夠找到強有力的來自投資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對於融資結構的設計能否作出適當的技術性處理。

二、項目風險分擔

保證投資老不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責任是項目融資模式設計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其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他與項目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有效地劃分項目的風險。例如項目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後,投資者所承擔的強風險責任將有可能被限制在一個特殊性確定的范圍內,如投資者有可能只需要以購買項目全部或者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也可能需要承擔項目的一部分經營風險。
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三、實現投資者對項目百分之百融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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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項目的投資都需要項目投資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資金作為項目開發的支持。然而這種股本資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傳統的公司融資更為靈活。例如,如果投資者希望項目建設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資,則投資者的股本資金可以考慮以擔保存款、信用證擔保等非傳統形式出現。但是這時需要在設計項目融資結構過程中充分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保證現金流量不僅可以滿足項目融資結構中正常債務部分的融資要求,而且還可以滿足股本資金部分融資的要求。

四、處理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關系

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具有兩層含義,長期的市場安排是實現有限追索項目融資的一個信用保證基礎;其次,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從投資項目中獲取產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資者從事投資活動的主要動機。國際項目融資在多年的發展中積累了大量處理融資與市場關系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這些市場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實現融資利益與市場安排利益相結合,應該成為項目投資者設計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五、處理項目投資者的近期融資戰略和遠期融資戰略

大型工程的項目融資一般都是7-10年中長期貸款。近些年最長的甚至可以達到20年左右。也有投資者的融資戰略會是一種短期戰略,如果決定採用項目融資的各種基本因素變化不大。就長期保持項目融資的結構;一旦這些因素朝著有利於投資者的方向發生較大變化時,他們就會希望重新安排敲資結構,放鬆或取消銀行對投資者的種種限制,降低融資成本,這就是在項目融資中經常會遇到重新融資問題。

六、實現投資者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通常來講,項目是以項目負債的形式融資。例如,在項目融資中可以把一項貸款或一項為貸款提供的擔保設計成為商業交易的形式,按照商,業交易來處理,這樣,既實現了融資的安排,也達到了不把這種貸款或擔保列入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的目的,這樣就可以不影響提供貸款或擔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種做法是採取BOT項目融資模式。這是近十年未在東南亞國家中首先發展起來的一種融資結構,政府以特許權合約為手段,利用私人資本和項目融資興建本國的基礎設施,一方面達列了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狀況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減少了政府的直接債務。

在把握以上項目融資特點和原則的基礎上,項目投資者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要求設計合適的融資模式。目前,國際上通行的項目融資模式有:無形資產資本化模式、特許經營融資模式,回購式契約模式,產業投資基金模式、資產並購重組模式、項目上市模式、銀團貸款模式等

『陸』 投融資模式怎麼設計

項目融資重點解決的往往是項目的債務資金問題,但在整個結構中也需要適當數量和適當形式的股本資金和准股本資金作為信用支持。

項目融資的資金選擇,主要是決定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比例以及相應的來源。

雖然項目的資金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項目的投資結構、融資模式和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但也不應忽略資金結構安排和資金來源選擇在項目融資中所可能起到的特殊作用。

確定項目的資金結構時,需要考慮項目的總資金需求量、債務資金和股本資金的比例、項目資金的合理使用結構、資本成本和構成等問題。

如果能夠抓住這些特殊點,靈活巧妙安排項目的資金構成比例,選擇適當的資金形式,就可以達到既減少項目投資者自由資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項目綜合經濟效益的雙重目的。

設計融資模式是項目融資的重點工作之一

項目融資的融資結構模式通常包括:投資者直接安排的融資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的融資模式、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生產支付」為基礎的融資模式等。

(一)投資者直接安排的融資模式

這類融資模式由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並直接承擔有關責任與義務,是最簡單的一種融資模式。

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投資戰略的需要靈活安排整個融資,這種靈活性一般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在選擇融資方式及資金來源上比較靈活,投資者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在多種融資方式、多種資金來源方案之間充分加以選擇和合並;

『柒』 煤礦投資項目找國家發改委哪個部門審批

請認真閱讀這個文件,現在發改委對投資項目仍然管的很嚴。即使是不需要審批的核准制和備案制項目,實際上仍然要事先與發改委溝通匯報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是,現行的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強。為此,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准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准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准,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劃中屬於《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准,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准,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標准,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並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准,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並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准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准、安全標准、能耗水耗標准和產品技術、質量標准,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准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於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並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三)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採取合夥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

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國務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核准許可權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准。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事項,由商務部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捌』 項目融資的 PPP 模式如何設計

1、項目投資建設
軌道交通項目可分A、B兩部分投資建設(假設總投資100億元)。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約占總投資70%,為70億元;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約佔30%,為30億元。
A部分投資建設,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即投資方與政府授權主體簽署《投資建設合同》,並獨資成立項目公司,投資建設完成後由政府在3-5年內回購,政府提供回購擔保。
B部分投資建設,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出資(如6:4股權比例)成立特許經營公司,負責B部分的投資建設。
2、A部分資產租賃:投資方單獨投資建設的A部分建設完成移交政府後,政府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資產租賃協議》,將A部分資產租賃給特許經營公司使用。
3、特許經營(A+B兩部分資產):政府監管單位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項目資產)的維護和相關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特許經營公司,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資。
4、B部分資產移交:特許經營期結束後,特許公司將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地、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指定部門。
5、復合PPP模式框架圖

6、模式設計理由:採用復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資建設組合的模式,主要考慮到國家層面政策導向、投資方合理投資收益及政府建設資金缺乏等幾個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國務院層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設計中以PPP模式為核心,提領整個項目合作框架,使得項目合法性、融資落地及後期運營規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投資)都採用單一PPP模式,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太長(以北京地鐵4號線為例,B部分46億元投資,項目資本金內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投資回收期保守估計超過30年,是任何企業都無法承受的。因此投資金額較大的A部分可採用投融資建設的模式,合理縮短企業投資回收期。
C.此外,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為使項目達到一個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內部收益率,15年投資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補貼費用大大增加,巨額補貼會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D.就項目A部分而言,也可採用政府自建,然後將資產租賃給投資方與政府成立的特許經營公司,但政府方面資金壓力較大,目前來看不太現實。因此,較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投資方能夠縮短投資回收期的同時,政府也減輕了項目建設資金壓力。
E.項目A部分投融資建設方式也可適當變形,如採取投融資建造+土地聯動的方式(BTR),即投資方可摘牌地鐵沿線配套的商住用地,沖抵部分投資款。
7、模式重點說明
1)合法性文件:投資方投融資建設A部分項目政府應通過人大決議,並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特許經營權授權文件。
2)特許經營公司股權:在特許經營公司中,我方股權比例應低於50%,原因在於我方只是參與項目的運營,而非主導,控股方應為政府方面授權主體(軌道公司)。
3)項目融資: 項目資本金部分可考慮引入信託、資管計劃及保險資金等多種形式。項目貸款部分,需要提前與國開行及四大國有行等實力雄厚的銀行對接,研究銀團貸款落地的問題。
4)招標方式:由於目前法規層面對PPP模式沒有完整的規范性文件,需要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溝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現有招投標法框架下,先行先試,最終實現投資建設施工總承包一體化招標。
5)項目A、B兩部分的分割:不同線路的客流收入情況、建設成本、票價政策等因素存在差異,投融資建造模式與單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礎比例上進行微調。即如果線路的經濟特徵較好,那麼投融資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調,反之則上調。
6) 票價與客流預測:票價與客流預測是項目實施的前提條件,需要與當地發改委相關部門充分溝通票價政策,並需要第三方專業公司提供客流預測數據。
7)特許經營收入調整機制:項目投資體量大,特許經營期限長,運營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科學、靈活的調整機制是成功實施項目的關鍵。
A.票價調整機制:在政府核定票價與社會投資商業化運作所需要的商業化票價之間,建立科學、合理的票價調整機制。
政府核定票價:政府監管部門根據現有政策,結合客流數據確定的平均人次票價。
商業化票價:政府核定票價基礎上,錨定與特許公司經營成本緊密相關的電價、工資、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建立票價調整公式,依據該調整公式計算出來的票價為商業票價。
政府核定票價與商業票價之間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分擔,以反映項目運營成本的正常變化。票價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特許經營公司運營成本正常增長的問題。
B.租金調整機制
A部分投資建設完成後,政府將資產租賃給特許公司並收取租金。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租金將作為分擔客流風險和調節運營收益的手段:實際客流低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減免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當實際客流高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提高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
租金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客流波動對特許經營造成較大風險的問題。
8)投資退出機制
在實際客流與預測客流嚴重背、政策調整、政府違約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資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給予投資人以公允價格補償。
9)資源整合:一般投資人須與與軌道運營經驗豐富的企業建立戰略夥伴關系,並形成聯合體參與特許項目的投資建設,可大大增強對政府的項目談判地位,同時也有助於提高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管理效率。

『玖』 某開發區煤礦項目如果需要融資,項目融資的發起人是誰項目公司是貸款人是誰選擇哪種融資模式

書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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