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母公司老闆非法融資,子公司掛名法人怎麼辦
掛名法人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但實際公司的控制人是另一個是吧,
這個專門的術語叫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關系,我國公司法是承認這種存在的。
從形式上來說,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作為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只是顯名股東(不在公司任重要職務,不參與公司管理),公司有實際的控制人來負責管理的情況,作為顯名股東應提交能證明自己這種關系的證據(協議)。
這樣就應該有實際控制人來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㈡ 資管產品剛性兌付違規配資資金池是什麼意思
證監會將落實依法從嚴全面監管要求,繼續做好完善制度供給等工作。在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私募資管業務方面,將嚴厲打擊資管產品剛性兌付、違規配資、資金池等觸碰底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子公司非標融資類、嵌套投資類業務,強化對結構化產品的監管。機構應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圍繞自身資源稟賦,審慎開展私募資管業務。
㈢ 基金公司子公司問題
一般
基金公司
子公司不叫
資產管理公司
,券商的才叫。業務上基金公司子公司一般以專戶為主,投資方向很靈活,好像除了公募才都能做了。券商資產管理公司業務全放開了,公募、專戶都可以做了。
信託公司
沒見有做資產管理的子公司,部門是有的。
㈣ 集團公司融資後借給子公司用稅務處理
1.按照金融業3%的利息繳納營業稅。(這個不一定,母子公司間非金融企業借貸其實是非法的,因此地稅局不一定收這筆營業稅)
2.按照收取的利息繳納。
3.開具利息收據,不能進入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4.全資子公司沒什麼區別,都以此為原則。
補充回答:
是否屬於金融企業這個我真不知道,你得看你們單位有沒有相關的許可等,如果屬於金融企業的話,肯定有相關的證照;如果是金融企業得看你們相關的營業許可啥的了;是否能扣除與你們是否金融企業沒啥關系,那是因為你們是屬於關聯企業,所以不能扣除.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㈤ 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全資子公司融資的問題
你說得事國營企業集團公司,當然是母公司說的算,若有子公司所有股權,那就是執行懂事說得算
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㈦ 保險資產管理子公司
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首先,第一條的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該《通知》明確了這兩個公司不得對外進行擔保,就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下述三項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擔保行為是允許的。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的針對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這三項,並不單純的屬於《擔保法》中所常說的擔保,而是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嚴格審查,評估風險的情況下的經營范圍,簡單說就是可能賺錢的業務(評估風險指的是盈利大於虧損的前提);
而第二條的主體是保險集團公司,明顯區別第一條中的主體,二者是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公司的關系。那麼對第二條,我的理解是,在下屬成員公司需要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時,集團公司在嚴格依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下,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該《辦法》是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部門規章,而《通知》系11年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通知》中禁止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那麼第二十四條對於保險集團的對外擔保的條件還是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保險集團在不違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其明顯不屬於第一條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綜上,這兩條的規定是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規定,應對區別對待、適用。
個人意見,可能說的不對,供參考,歡迎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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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為什麼證券公司不能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融資和擔保
這邊指證券公司為不得為其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如果可以就自己給自己擔保融資,增加風險。
㈨ 什麼是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是指的是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2018年是金融業的強監管年,而這份資管新規,就是迄今為止強監管下的最重量級政策,資產管理行業迎來後監管時代。
《指導意見》按照產品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八大重點:
一、確立資管產品的分類標准。
資管產品根據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投資范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強化「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銀行風險。
引導資管業務回歸本源,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准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避免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
三、減少流動性風險。
金融機構應加強流動性管理,遵循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強資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剛性兌付。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門對剛性兌付行為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五、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結合當前的行業監管標准,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面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桿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桿要求越嚴。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作出不同規定,明確可以分級的產品類型,分別統一分級比例。
六、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公平準入,金融機構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七、切實加強監管協調。
強化資管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對同類資管產品按照統一的標准實施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建立覆蓋全部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制度。
八、是合理設置過渡期。
充分考慮存量資管業務的存續期、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管業務的合理發行設置過渡期,實施「新老劃斷」,不搞「一刀切」。
(9)資管為子公司融資處罰擴展閱讀:
指導意見的五大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指導意見釋放三大利好:市場將受益於流動性修復和風險偏好的有效提振。
一、資管新規細則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商業銀行面臨的壓力;
二、降低資產回表過程對於市場的影響;
三、適度緩解當前實體經濟面臨的信用緊縮壓力。
㈩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
4月27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我部將陸續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為第一篇,從十方面快速解讀資管新規核心內容。
監管部門在吸收反饋意見之後,對正式出台的資管新規相比徵求意見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慮金融穩定和可實施性,如延長過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剛兌、凈值化轉型等總的原則並沒有變化,且對標准化產品的界定更清晰。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資管新規的監管理念: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准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
資管新規的監管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十個方面:
一、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業務
資管新規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並且對剛性兌付做了明確定義,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二、資管產品凈值化轉型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資管新規對攤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較嚴格,按此定義開放式產品都不能採用攤余成本法,對於貨幣基金能否採用攤余成本法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我們會持續關注。且對於採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產品,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達到5%的進行限制,防範流動性風險。
三、產品分類管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提升
新規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對合格投資者要求較高。
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四、嚴格區分標准化資產和非標資產
新規規定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對於能否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需要監管部門將要出台的細則予以明確。新規規定,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而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從上述條件看,對標准化債權資產的認定比較嚴格,但是具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新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
五、限制杠桿水平
資管新規參照公募基金的監管標准,對杠桿做了明確限制。「每隻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產品、每隻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且另外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防止放大杠桿。
資管新規對資管產品分級做了規定,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只有封閉式私募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且對分級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六、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新規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等。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勵成立銀行資管子公司,要求獨立託管
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本意見發布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
八、統一監管標准,消除監管套利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規規定: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新規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九、提高資管行業准入門檻,嚴格限制非金融機構
資管新規規定,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且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十、過渡期安排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較徵求意見稿延遲一年半時間。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