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目前投資境外的金融理財產品有保障嗎,合法嗎
第一不合法也不違法鑽法律的空子(但沒關系法無禁止即可為『很多這樣的公司),第二這個是投保、投資需要簽訂合同的嘛,合同約定年化收益要寫清楚,第三是否有擔保公司等其他保障出現風險代償,產品收益是月結還是好多年一結不好說。 最後的不便知處 銀行、互聯網金融、這么多理財產品還要跑到在我國成立的公司做境外資產投資,沒必要弄得這么繞吧 省心的就余額寶 銀行理財 收益高點的就人人貸 積木盒子 宜信這樣的互聯網投資平台做的都不錯 除非你又很多很多閑置資金。。。那就隨便投唄 最後送您一句 所有的投資理財產品都是有風險的!
2.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通過代銷機構向客戶推介信託計劃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理財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第五十四條信託公司在對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進行風險揭示時,應提供必要的說明。說明應以充分、清晰、准確、醒目、易於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資者告知信託計劃的特徵及相關風險,確保投資者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有關合同前,應提供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信託公司在每筆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推介結束並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國家外匯局或所在地銀監局、外匯局披露信託計劃資金總額、信託合同數、購匯金額和自有外匯資金數額等情況。
信託公司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五十六條在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應於每周交易結束時向受益人披露財產價值和單位價值的內容,並將相關披露信息按季報送監管部門。
信託公司應按季度准備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信託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五十七條信託公司應在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終止時,或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五十八條信託公司購買境外金融產品,必須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外匯局根據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六十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變更託管人或託管代理人。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三)涉及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
(四)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信託公司的境內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信託公司及其境內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有權要求信託公司更換境內託管人或取消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的投資付匯額度。境外託管代理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有權要求更換境外託管代理人。
3. 境外資本可以直接購買信託嗎
目前,《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對投資者的資格有要求,並沒有規定境內境外資本,但一般信託公司的合同上會有限制境外投資者的要求: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5. 境外人士能否在國內購買信託產品
yes
6.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委託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7.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外幣或人民幣),是否可用於投資信託、理財產品需要何種審批或備案
可以咨詢下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個人覺得應當不可以操作,否則很難監管,易擾亂金融秩序。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限制類 第七條 金融業
8. 請問,我購買國外信託產品,告知出售信託這家第三方金融公司不存在了(國內的),而國外這家大型信託機構
你的錢還有可能存在,前提是你買的這個信託產品沒有虧損。如果說你買的信託產品目前運行狀態還一切良好,那麼你的錢還存在。因為信託財產是獨立於信託當事人三方的自有財產之外的。你買這個信託財產受益人應該是自己吧,那就是說你是委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公司是受託人,不論你們這兩個當事人在經濟或人身上發生任何問題,比如破產、坐牢甚至身故等問題,信託財產依然會存續下去,直到信託到期,那麼信託財產就會按當初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掛了,也只有在信託到期後,這部分信託財產才能算為受益人遺產,之前都不算。委託人即信託公司擁有在信託合同約定條件下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置分配的權利,但從法律上來講這些信託財產並不是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因此信託公司若倒閉,他的債主對其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是無權處置任何該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的,最多隻能將這些產品的管理權轉讓,各國信託法不同,中國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會有監管部門指定接替原有信託公司運營這些信託計劃的新信託計劃,在海外市場大多是市場競爭的,但這些跟你們這些信託受益人完全沒關系,你們的信託受益權不會有任何改變。
9. 境外賬戶里有一筆存款,如何進行海外資產配置
您好!
海外資產配置該如何科學實現?是不是每人每年換5萬美元的外匯這么簡單?有人通過「住房抵押貸款」等方式負債,然後把貸款換成美元匯出國外投資,這種方式可復制嗎?
在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的情況下,普通投資者當然可以把海外資產作為資產配置組合的一部分,但要量力而行,投資額度不應超過個人資產總和的10%。而高凈值人群由於有更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可以適當提高海外資產的配置比例。
投資之前,首先要仔細評估風險。這一輪海外配置資產的熱潮,並非想像中那麼美。海外資產配置對資金實力和投資專業知識的要求很高,持跟風賺快錢、追逐高利潤思維的投資者,很容易陷入投資陷阱。
此外,影響境內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的因素,往往還有「某個熟人也買過」,或是「中介銷售人員說它好」。這類投資人不太願意花時間研究或花成本赴實地考察,信息嚴重不對稱,被忽悠的可能性很高。
投資人在進行海外資產配置時,如果無法抵達現場,可以選擇一些專業的投資團隊尋求幫助。他們更熟悉發達國家的商業運作模式,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和談判技巧,而其所依託的平台資源也能夠帶來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識別打著海外資產配置旗號的花招騙術只是第一課。成熟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歷經百年,金融產品的品種細化且繁多,要對這些金融產品進行解讀、分析和遴選,從而形成符合個人風險收益偏好的組合,這是對財富管理能力的巨大考驗。
我建議,不妨從最簡單的、流動性最好的公募基金開始,逐步豐富海外投資的品種、擴大海外投資的范圍。
不過,個人資產能否升值,與經濟環境的好壞並沒有絕對關系。只有那些不盲目跟風、擁有自我認知和敢於行動的人,才能始終在資本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普通收入家庭可適當增持美元
配置海外資產有兩種含義:一是真的把錢匯出國外,購買境外的房產、股票、債券、基金、信託等產品;二是僅僅持有一些美元、日元等外匯。
平安證券的最新統計顯示:60%的國內超高凈值人群(資產超過1億元人民幣)在海外配有資產。雖然社會上時有「有錢人跑路」的聲音,但其實,由於海外配置受限、不熟悉海外資產等原因,這部分人群的海外資產配置金額並不算高,一般只佔其總資產的10%左右。
對於普通家庭來說,使用自己的換匯額度(每人每年5萬美元),增持一些美元是有必要的。如果家裡有孩子留學或者即將留學,就更有必要。
但如果你沒有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貿然跑到海外買房和其他金融資產,其實是風險很高的事。再加上一般人投資知識有限,若不熟悉境外法律,極易吃啞巴虧。
金融風險並不可怕,在金融風險出現時拿著資產到處亂跑才真的可怕。那些所謂的專業投資者,就在這時最容易忽悠老百姓。事實上,帶有賭博性質地去進行海外資產配置,任何時候都不可取。
那麼到底怎樣做呢?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我建議可以一二線城市的優質住宅為基本資產,配置一些美元、實物黃金,同時通過可信賴的機構(比如公募基金、陽光私募、信託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個別人還可以獲得創業股權投資的機會。
至於富裕階層,適當配置海外資產是必須的,大方向仍然是歐美日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至於通過「住房抵押貸款」等方式負債,然後把貸款換成美元匯出國外投資,這其實是海外資產配置的一種極端做法。未來,中國的外匯管制會有所收緊,以防範此類過度投機現象的出現。
配置一些國內就可買到的美元資產
事實上,如果你過去十年對匯率上漲沒有感覺特別爽,那麼對現在的匯率下跌也不會特別痛苦。如果實在擔心匯率波動,可以配置一些國內就可以買到的美元資產。僅就外匯來看,其他貨幣保值能力也各有可取之處,比如日元、加元、澳元,但通用性不如美元。
可以購美元。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個人購匯額度為每年5萬美元。可以直接在網上銀行以人民幣兌換美元,注意要換「匯」別換「鈔」。購入的美元可以直接存定期也可以買美元理財,盡管存款和理財收益偏低,但需明確此時購匯的主要目的是為防貶值。
可以買黃金。黃金有避險功能,帶給投資者「安全感」。黃金仍然是一種以美元定價的資產,簡單地說,假設美元計價的黃金價格不變,如果人民幣貶值,那麼人民幣計價的黃金價格會上漲。
當前,美元重新走強,人民幣匯率在一定的控制范圍內。在這種情況下,參考海外因素定價、與國內資產風險收益特徵迥異的黃金,就更加具備配置價值。
市場往往忽略黃金對各類不同主權貨幣的表現。舉例來說,2016年10月第一周,在以美元計價的黃金價格出現大跌的情況下,因英鎊大幅貶值,以英鎊計價的黃金價格一度反彈到了7月初的水平。英鎊的下跌對其計價黃金價格的支撐非常明顯,如果投資者持有以英鎊計價的黃金,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可以對沖掉英鎊貶值的。
對於大部分的中國投資者而言,適當增加黃金的配置比例,可以對沖匯率風險,並防範全球金融市場短期波動增大帶來的外溢效應。
希望能幫到你。
10.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賬戶及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採用境內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代理人的託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當委託經中國銀監會認可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託管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境內託管人,託管其用於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第二十二條境內託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以及國際慣例選擇有託管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境內託管人的境外託管代理人。
境外託管代理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並由其境內託管人負責審核:
(一)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認定的託管資格,或者與境內託管人具有合作關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受重大處罰記錄。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25億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三)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對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應在境內託管人處設置託管賬戶。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代理人必須為不同的信託項目分別設置託管賬戶。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實行境內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代理人、境外託管代理人與境外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分離。
信託公司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公平抉擇,境內託管人的關聯方作為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託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的,應事先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境內託管人應當在境外託管代理人處為信託公司的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開設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用於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託管業務。
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在收到國家外匯局有關投資付匯額度的批准文件後,應當持批准文件與境內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並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境內託管賬戶可同時包含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信託公司應當自境內託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境內外匯託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信託公司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從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從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信託公司境內外匯託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匯往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資金,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結匯的資金,貨幣兌換費、託管費、資產管理費等各類手續費,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接受委託人外匯資金境外理財的,信託公司還應在其資金收付代理銀行,為每個信託項目開立一個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用於存放信託產品或計劃的受託資金以及信託產品或計劃分紅、終止等劃回的外匯資金。信託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第三十條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委託人劃入的外匯信託資金、從境內託管賬戶劃回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外匯資金信託賬戶的支出范圍為:按照外匯信託產品或計劃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內託管賬戶劃出外匯信託資金,信託產品或計劃終止外匯信託資金和收益的分配、稅收代扣、信託合同規定的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信託公司發行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應在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後,將信託資金按原幣種劃至境內託管賬戶。
信託公司劃入境內託管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應按照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模式辦理,並由境內託管人根據資金支付指令通過境內託管賬戶完成相應的人民幣劃付和外匯接收操作。信託公司應在與委託人簽署的信託合同中,明確人民幣資金購匯所使用人民幣匯價的確定原則。
第三十二條境內居民個人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只能使用本人外匯儲蓄賬戶和資本項目賬戶內資金,不得使用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內資金。本金和收益匯回後,應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不得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
境內機構不得以債務性外匯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的,本金和收益應由境內託管賬戶經專用信託外匯賬戶匯回境內機構的原外匯賬戶。
第三十三條信託計劃終止後,信託公司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將信託利益支付給受益人或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境內個人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後,可由信託公司結匯後支付給受益人,也可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境內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後,可由信託公司結匯後支付,也可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境內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有關結匯事項參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購匯原則辦理。
委託資金為外匯的,信託公司將匯入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本金和收益劃回受益人或信託文件規定的人指定的賬戶。
第三十四條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託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信託公司開設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
(二)監督信託公司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15年。
(四)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協助國家外匯局檢查信託公司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託管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信託公司的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二)自信託公司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
(三)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信託公司境內託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信託公司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發現信託公司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三十六條信託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按月匯總轄內信託公司境內託管賬戶、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情況,並報送國家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