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統貸統還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資金的支持范圍僅限於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各省轄市、縣(市)嚴格按照支持范圍,逐個審查匯總項目並上報年度貸款需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B. 什麼是統貸統還資金
統貸統還資金是由政府統一對外借款,這些資金或由國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借款本息由政府負責償還。
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貸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貸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貸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C. 統借統還條件,還受債資比限制嗎
(一)非關聯企業借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集團公司統借統還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PS: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於2:1,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二、無償借款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三、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D. 請問什麼叫統借統還貸款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管理,支持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貸款項目綜合還貸能力,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貸款項目的范圍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是指由一個借款人對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多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一向開發銀行提出借款申請,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負責項目實施並統一償還貸款。
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治理流域和地區具有綜合還貸能力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環境治理示範工程。重點支持技術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業,治理技術成熟可靠、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工程。
(三)統借統還貸款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開發銀行支持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借款人的選擇
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如建設投資公司等。
(二)經濟實力雄厚、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財務狀況良好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三)企業信譽良好,銀行評估的資信等級為優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
三、還款資金來源
(一)建設項目自身的收益和項目執行法人的綜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收益。
(三)各級政府安排的用於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四、貸款擔保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的擔保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二)省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如賓館、寫字樓等);省政府有權處分的財產也可提供抵押擔保。
以上幾種擔保方式一般應合並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責任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須承諾並切實履行以下責任,並與開發銀行簽訂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貸款回收措施的協議書。
(一)責成有關各級政府層層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協調和解決項目建設期間和還款期間出現的問題。
(二)對所推薦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把關。
(三)對建設項目提供優惠政策。
(四)出台相應的收費政策。
(五)指定計劃部門對項目建設條件和履行承諾條件嚴格監督,符合條件的方可安排計劃。
(六)落實安排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承諾在貸款履行期間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不得因政府領導更替而中止協議執行。
(七)落實安排償還貸款的有關項目收費資金和有關建設資金。
(八)協助開發銀行實行收貸掛鉤,在申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同時,採取措施解決該區域內開發銀行其他貸款逾期本息問題。
六、項目受理與評審原則
(一)統借統還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由各省計委推薦,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必須明確保證貸款專款專用,不加收任何費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諾分別與各級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財政支持和借款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證按時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二)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按開發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統借統還貸款評審採取總體評審和單個項目逐一審查相結合的方式。總體評審的重點是借款人資格、資產負債及財務經營狀況、項目資本金和其他配套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還貸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貸款風險度的預測和擔保方式等;逐個項目審查的重點是市場與風險預測、項目總投資、項目財務效益等。
評審報告採用總報告形式,必要時提供附件和分報告。
(四)開發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項目一般不超過7年,大中型項目一般不超過10年。
七、貸款管理
(一)統借統還貸款統一由借款人向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簽訂借款合同;開發銀行應對借款人和項目執行法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後,應與各項目所在地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分別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和借款資金使用合同,明確有關各方在貸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實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該協議(包括資金使用合同)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後,作為執行借款合同的依據。
對借款人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的項目執行協議,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協助統借統還貸款項目管理、資金回收和具體政策落實情況;地方政府承諾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實地落實,能否保障貸款安全回收。
對借款人與項目執行法人簽訂的借款資金使用合同,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將貸款用於統借統還的項目,有無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費用;採取的還款措施能否使貸款安全回收。
(三)在統借統還貸款的年度計劃內,借款人可以適當調劑使用各項目之間的借款資金,但需經省級計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以確保貸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開發銀行定期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借款人和地區進行信用評價。
(二)開發銀行對貸款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的上市融資和股權轉讓具有優先代理權。
(三)本規定由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