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金信託能轉化成家族信嗎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是不一樣的產品。
家族信託是一套金融與法律的完美結合的私人財富管理的解決方案,家族信託模式是充分利用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信託獨一無二的法律關系,能夠為委託人實現財產的隔離保護、財富傳承及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離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防範可能的破產風險、減少繼承糾紛、對特定人士進行長期關懷、防止財產揮霍等。在國外,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已較為普遍,而在國內則還處於待開發階段。
保險金信託,又稱人壽保險信託,以保險金或人壽保險單作為信託財產,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同時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當理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會將理賠金交付信託公司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時將信託資產及運作預期收益交付信託受益人的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類家庭信託產品。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區別:
1、資產投資角度
家族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投資方向及如何投資、由委託人或信託人決定,可以進行不同的投資組合(債券、股票、保險等);而保險金信託中,投保人是無法決定投資的。
2、指定受益人范圍
家族信託中,委託人可以選定任何人作為受益人,沒有限制。而保險金信託中,受益人必須是直系親屬。
3、投資范圍
家族信託資產投資基本無法律條文約束,因而委託人可以去博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而保險金信託的保費投資方向受到保監會的約束,投資穩健但預期收益水平有限。
4、利益分配
家族信託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據受託人的意願決定,並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保險金信託的利益分配固定化,無法調整,大部分預期收益是在保險終結時一次性支付。
5、資金投入
家族信託中,資金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後續的投入數額及次數,沒有強制要求。但保險金信託的資金投入方式在合同簽署完即被確定。
6、受益權期限
家族信託在受益權期限很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通過信託框架進行拉伸,十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戲稱為墳墓中伸出的手。而保險金信託的贈與在瞬間或者短時間內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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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金信託1.0模式對投保人的要求
保險金信託1.0模式的主要形式是:以信託公司為保險受益人,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向事先准備好的信託賬戶進行支付保險金。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保險金債權信託。因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信託公司所開設的信託賬戶並沒有獲得實際的信託財產,信託公司獲得的是請求保險公司如約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請求權。
在這種模式下,
1,需要支出的主要費用有:
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給信託公司開立和保存信託賬戶的保管費、
信託公司獲得信託財產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費等
2,主要流程是:
(1)在約定的保險金事故(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壽險,一般是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前,由投保人支付保費。
(2)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信託公司領取保險金。信託公司領取保險金後,再對資金進行進一步的管理。最後向委託人的子女支付信託財產的收益。
3,主要功能是:
將資金從投保人向最終受益人轉移。
4,主要法律風險有:
(1)可能因以下情況,信託公司最終無法獲得保險金,但信託委託人卻一直需要支付信託賬戶費用:
①因投保人或保險人的行為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造成保險合同的無效或被解除;
②保險合同有效,卻因投保人需要承擔巨額債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即財產的風險隔離效果較弱;
(2)信託公司獲得信託財產的時間為保險事故發生後,在此之前,信託是否有效屬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
『叄』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而由投保人(即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 ,當理賠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 ,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託財產 ,信託期滿後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保險金信託有以下功能:功能一:財富增加杠桿
根據保險金信託架構 ,客戶購買的保險及對應的信託框架將共同構成一個功能強大的金融工具。由於壽險等保險品種自帶杠桿屬性 ,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將有一筆確定金額 ,且相較保費有效放大的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 ,並按照客戶的意願進行財富的傳承和分配。另外 ,除了保險金之外 ,客戶也可將現金資產放入信託賬戶 ,並藉助信託賬戶的資產管理功能 ,實現現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功能二:豐富傳承方案
目前 ,中國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 ,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 ,但是 ,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 ,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名人子女爭產案例更是凸顯了傳承問題的復雜性和尋找更加強大的傳承工具的必要性。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 ,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 ,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 ,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 ,分別確定分配方案 ,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 ,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 ,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 ,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 ,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
功能三:防範家庭風險
中國有句諺語叫「富不過三代」 ,高凈值家庭在財富傳承過程中 ,往往面臨諸多風險 ,比如子女揮霍無度、兒媳/女婿爭產、子女創業失敗導致的債務問題等等。自古以來 ,曾經富甲一方而又家道中落的豪門比比皆是。而保險金信託正好可以最大化的消解財富傳承中的許多風險 ,比如 ,在信託條款中 ,可以明確規定 ,信託分配的資產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而避免信託資產與客戶子女的婚內資產混同 ,有效防範兒媳/女婿的爭產風險。再比如 ,信託合同中可以規定 ,信託受益權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從而將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與個人財產隔離 ,將來即便其面臨巨額債務負擔 ,也不會牽連到信託內資產的安全。同時 ,若子女有揮霍無度的不良習慣 ,客戶可以利用保險金信託實現保險金的分批多次分配 ,保障子女獲得長期穩定的現金收入 ,避免家庭資產被快速揮霍一空的風險。
功能四: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 ,子女在接收遺產 ,進行資產過戶前 ,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 ,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 ,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備 ,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 ,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 ,訴訟周期動輒2-3年 ,由此產生的時間和金錢上的損耗往往無法估量。與之相比 ,如果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 ,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 ,信託資產在傳承時 ,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 ,避免了由於家庭成員爭產 ,導致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發生。
功能五:優化稅務安排
隨著CRS的落地和個稅改革的不斷推進 ,國內的稅務環境正在快速與國際接軌 ,如何進行國內外資產的稅務籌劃已成為了中國高凈值家庭面臨的新課題。在這一背景下 ,將保險金信託作為稅務籌劃工具的重要性將日益明顯。
進一步來說 ,在稅務改革的大趨勢下 ,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出台很有可能只是時間問題。一旦遺產稅開征 ,國內的高凈值家庭將不可避免的迎來沉重的稅務負擔。
展望未來 ,利用壽險籌劃所得稅 ,利用信託籌劃贈與稅和遺產稅的思路 ,將很快從發達國家走入國內 ,成為高凈值家庭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方案。另外 ,一旦遺產稅出台 ,子女在繳納遺產稅並繼承遺產時 ,很有可能將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 ,如果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可能出現遺產無法順利繼承的風險。因此 ,可以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 ,充分利用壽險的杠桿效應 ,獲取充足的應稅現金 ,滿足財富傳承中的資金需求。
『肆』 保險金信託是指以保險金請求權
1、不一樣的,
2、所謂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對保險金信託來說,有比保險、信託單品更大的優勢。保險金信託以其固有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使保險金的安排更貼近投保人意願,一方面,不必再為遺產糾紛而擔憂。另一方面,通過長期規劃與指定受益人,可將對下一代努力學習工作的激勵機制融入其中,為之在不同時期提供創業試錯機會,甚至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第三代的行為和價值觀進行引導,從而傳承家族精神。國內保險金信託僅以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等作為信託財產。若需實現更完備的家族財富傳承,必須將不動產、股權裝入信託,但國內信託登記制度、稅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權或不動產轉移仍面臨較沉重的稅費成本。
3、保險金請求權是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為促使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這項權利,則該權利消滅。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兩種:1.屬於人壽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屬於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伍』 人壽保險信託業務流程
人壽保險沒有信託業務。
信託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購買流程:
1.咨詢及預約:
如確定購買意向,需先按照 「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預約。
2.繳款:
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資金轉入信託公司為信託計劃開立的信託專戶。匯款時,請在備注或摘要欄里註明:匯款人名稱(姓名)、匯款金額及認購產品名稱。
注意:匯款賬戶與項目結束後的回款賬戶必須和簽約的委託人姓名一致。部分信託公司要求所有資金從同一銀行賬戶中轉出,如可從不同銀行賬戶打款,必須確保賬戶名為同一人。
3.簽署信託合同:
委託人交款後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已蓋章的合同)及相關文本,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戶(銀行存摺或復印件)。注意:該賬戶應列明開戶支行,該賬戶在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該賬戶或存摺遺失或變更請向信託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注意:部分信託公司要求以銀行轉賬形式繳款的客戶,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信息(含戶名、賬號、開戶行)必須與該客戶的繳款賬戶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證明文件(新版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委託人為自然人的,需持委託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委託人授權他人辦理,除提供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託人親筆簽字。
4、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約定時間向受益人發放權益確認證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進行權益確認。
注意:信託合同簽訂後,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可以解除;信託計劃成立後不能解除,但可以轉讓他人,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須繳納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5、信託計劃結束,收益會打入合同簽訂時寫的銀行賬戶,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程序期間,該賬戶勿銷戶,勿更改姓名,以便資金順暢的打入。
『陸』 保險金信託2.0一般是指什麼
一、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一種 ,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 ,將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
二、保險金信託1.0版與2.0版相比 ,1.0版的設立門檻更低 ,但是資產保全功能不及2.0版。下面詳細比較一下1.0版與2.0版的不同。
1.0模式下 ,客戶先與保險公司簽立保險合同 ,再與信託公司簽立信託合同。被保險人身故後 ,保險金進入保險金信託專戶 ,信託財產和收益按照信託合同約定的形式進行分配。
2.0模式的保險金信託 ,最大的優點是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讓信託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將整張保單的現金價值都納入信託 ,從而更好地實現資產保護。
三、國內首款保險金信託問世於2014年 ,首次實現了保險+信託模式的融合(保險金信託1.0版本)。近期 ,市場上又出現了一款生存保險金信託產品(保險金信託2.0版本) ,為中國日益增多的高凈值客戶提供了多元化財富管理手段。
保險金信託不僅具備保障功能 ,同時兼備信託分配的靈活性。在受益人設置上 ,可以設置為未出生的人 ,三代、四代直系親屬等 ,這是保險無法做到的。
家族信託的門檻通常較高 ,目前在國內需要3000萬元~5000萬元 ,而保險金信託只要百萬 ,甚至幾十萬的保費。大大降低了門檻 ,同時可享受到家族信託在財富管理與傳承方面的功能。
最後 ,保險+信託的模式對於財富傳承和受益人的指定要優於其他方式 ,一是對財富進行了很好的隔離保護 ,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財富的傳承(包括未出生的三代、四代) ,也可以設立條件:家人的大額醫療費、孩子的教育金(本科、碩士、博士等分別設立)、孩子的創業金、婚嫁金等等。
『柒』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包括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專特定贈與信託業務屬。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
特定贈與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捌』 信託保險什麼意思
信託保險就是拿保險受益人的保險金進行信託理財的保險。
【拓展資料】
信託保險一般指人壽保險信託。
人壽保險信託是信託企業為信託人保管人壽保險事項的信託業務。信託人是人壽保險的托保人,受益人是投保者的遺屬。信託企業作為受託人,是保險金的領收人,同時還代辦保險受益證券的保管和保險費的交納等事項。在保險期滿或發生保險事故時,由受託人領取保險金,然後按信託合同的規定,交給受益人,或代受益人對領到的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和支配。
作為受託者的信託部門,接受信託人的人壽保險信託,是按照信託人的意願承辦,即忠實而公正地履行合同,其所得收益歸於指定的受益人。信託企業只能從信託人或受益人那裡得到約定的信託酬金,即手續費。
優勢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在於,它同時具備了保險和信託的雙重功能。一般壽險產品只是保證受益人名義上享有保險金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實享有其合法權益。保險受益人常常不具備合理處理保險金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年紀太小或身心有障礙、揮霍過度,甚至由於各繼承人或監護人間利益沖突使得合法權益受到危害。此時,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並不能享受到保險金的好處,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為一種植根於壽險保單之上的信託行為,人壽保險信託能夠在保險合同的義務履行後,還為受益人解決實際的保險金使用問題,是保險功能的一個延續和拓展,是解決在特殊事件中出現的未成年人受益權保障缺位問題的重要途徑。
從信託的角度,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具有特殊的「財產獨立性」,投保人和信託公司的債權人都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和針對信託財產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使保險金實現保值增值,達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玖』 為什麼要信託公司做投保人
相互支持,共同運營,實現雙贏
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現實環境下,為了開拓市場、降低成本、推動理財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機構間加強合作已經成為其拓展業務的必然選擇。近年來,在信託領域,無論從實踐還是前景來看,除了與銀行業的協同合作外,信保合作的空間也在得到初步拓展。多家信託公司都將加大險資與自身信託產品的對接作為業務的重點拓展方向,並針對險資的個性化需求積極量身打造相關產品。經初步統計,近年來信保合作業務領域已拓展至投保金直接投資、保險理賠金管理及企業年金運用等多個領域,具體的合作模式也已達到十多種。保險金信託是指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存、繼承和管理為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對應的利益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達到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轉出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並按照信託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分配的信託模式。拓展資料:目前,保險金信託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模式。第一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託,並且以為自己購買保險,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所設立的信託。第二種模式,委託人設立信託,信託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委託人作為保單被保險人。
信託公司代受託人交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託人(即保單被保險人)離世後,信託公司為委託人管理理賠金。 在第二種模式下,委託人提前將一部分財產裝入信託,產生債務隔離的效果。若委託人日後出現債務風險,已經裝入信託的資產不會被用於償債(前提是信託設立合法,沒有惡意避債的現象),避免了因資產用於償債而導致的保費斷繳。 此外,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金信託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金信託、生存金信託等。 身故保險金信託即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而生存金信託即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便進入信託賬戶,信託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操作。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 1.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2.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3.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拾』 人壽保險金信託定義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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