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
⑵ BT模式中獲取建設特許權的投資建設方按什麼稅目繳納營業稅
同樣的一個BT項目,在不同省區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一、BT項目的5種征稅模式
對BT項目收入如何徵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的征稅稅目、稅率和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從有關省市出台的政策來看,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款,主要有五種不同的營業稅徵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差額繳納營業稅
該模式打破了投融資方建築資質的限制,規定無論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均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各地略有差異)。
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徵是:
無論是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BT項目的投融資方均視為建築業總承包商,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按「建築業」 稅目的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BT項目投融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余額徵收建築業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湖北省、重慶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規定,BT項目的投融資人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一)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BT模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規定,對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BT項目要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湖北規定投融資方參與工程施工的),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5%的稅率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託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徵收營業稅;同時項目業主委託投融資人建設的行為屬於委託代建行為,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該模式的特點是將BT項目行為認定了為委託代建行為,因此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4、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的稅率全額繳納營業稅
按BT項目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對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東省青島市等地均規定,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5、對BT項目中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投資人,認定屬於投資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設——移交」項目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但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中「投資收益」的概念引入BT項目。針對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對此,海南地稅的解讀是,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是指在與業主方簽訂「建設——移交」項目合同時,投資人無法准確預測項目回報金額,從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
BT項目除以上5種模式外,還有對投融資人按回購價款中融資費用按「金融保險業」5%繳納營業稅的意見,由於目前國內BT項目無統一的合同範本,實踐中部分合同條款中約定「融資費用根據驗工計價款、資金佔用時間及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復利計算」。在沒有BT政策的地區,稅務機關會認為收取的融資費用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
二、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及會計處理
在實踐中,由項目業主支付BT項目的回購價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的價款,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到底如何確定?是在分次收到項目業主的回購款的當期?還是在項目業主與BT項目投融資方結算回購款的當期?從各省市BT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稅收政策來看,較為一致的認識是:將合同約定的項目回購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如海南規定,投資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項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應稅行為完成時間按項目驗收時間和項目交付使用時間孰先原則確定。投資人取得預收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青島規定,投融資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預收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BT項目的會計處理,中國證監會會計部《關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中曾給予回復。
部分上市公司採用BT(建設——移交)模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企業),BT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完工後移交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回購資金(含佔用資金的投資回報)。對於此類BT業務,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
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
其中,長期應收款應採用攤余成本計量並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本問題解答發布前,相關BT業務未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對全國統一的BT項目涉稅政策性文件內容預測
據我們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盡快聯合頒發一個全國統一規范的專門針對BT項目的涉稅規范性政策法規文件,該BT項目涉稅政策法規文件可能會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征稅稅目。
建議以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凡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無論投融資方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以投融資人是項目立項主體的,按轉移不動產5%稅目徵收營業稅。
2、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對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後的余額,即差額繳納營業稅。
3、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有關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回購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為了緩解BT項目投融資方資金的時間壓力,建議BT項目投融資方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與其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一致。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BOT項目的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地方稅務機關以BT項目投融資方的所得不是投資經營所得,是承包建設所得為由,不給予BT項目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權利。由於BT項目投融資方在實踐中履行了投資的過程,通過融資和投資過程獲得了政府回購價與BT項目建設成本之間的差額收入,這種差額收入算不算投資經營所得,算不算投資承包建設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四條規定,所謂的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BT項目建設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組建項目公司經營,即項目公司就是BT項目投融資方,項目公司再把BT項目轉包給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另外一種是不組建項目公司經營,而是由一傢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集團既擔任融資、投資和管理職能的項目公司角色,又擔任BT項目建設的建設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後一種經營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前一種模式,項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稅收征管實踐中,兩種模式的BT項目投融資方都很難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⑶ 替政府代建(代建項目或BT項目)的基礎設施在移交時是否要全額交納營業稅
稅法上講應該交,但一般要看具體地方政府的規定。例如這是重慶的規定:
BT(即「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各級地方政府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以下簡稱融資人),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後立即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一種融投資方式。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徵收管理,明確為:
(一)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築業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安發票。
(三)融資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分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好歹送點分吧
⑷ 道路bt項目建設如何融資
BOT即Build Operate Transfer,是英文單詞建設(Build)、經營(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縮寫,即,是政府或相關部門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合理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無償移交政府或相關部門。 BOT融資的運作有八個階段,即項目的確定和擬定、招標、選標、開發、建設、運營和移交。
⑸ 政府重大項目招商將採用BT、BOT、DOB等多種合作方式。三種方式分別是什麼意思
BT模式:即建設—轉讓;BOT是:建設-經營-移交;BOT轉讓—經營—移交。
⑹ BT項目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同樣的一個BT項目,在不同省區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一、BT項目的5種征稅模式
對BT項目收入如何徵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的征稅稅目、稅率和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從有關省市出台的政策來看,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款,主要有五種不同的營業稅徵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差額繳納營業稅
該模式打破了投融資方建築資質的限制,規定無論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均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各地略有差異)。
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徵是:
無論是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BT項目的投融資方均視為建築業總承包商,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按「建築業」 稅目的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BT項目投融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余額徵收建築業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湖北省、重慶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規定,BT項目的投融資人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一)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BT模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規定,對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BT項目要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湖北規定投融資方參與工程施工的),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5%的稅率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託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徵收營業稅;同時項目業主委託投融資人建設的行為屬於委託代建行為,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該模式的特點是將BT項目行為認定了為委託代建行為,因此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4、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的稅率全額繳納營業稅
按BT項目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對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東省青島市等地均規定,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5、對BT項目中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投資人,認定屬於投資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設——移交」項目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但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中「投資收益」的概念引入BT項目。針對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對此,海南地稅的解讀是,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是指在與業主方簽訂「建設——移交」項目合同時,投資人無法准確預測項目回報金額,從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
BT項目除以上5種模式外,還有對投融資人按回購價款中融資費用按「金融保險業」5%繳納營業稅的意見,由於目前國內BT項目無統一的合同範本,實踐中部分合同條款中約定「融資費用根據驗工計價款、資金佔用時間及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復利計算」。在沒有BT政策的地區,稅務機關會認為收取的融資費用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
二、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及會計處理
在實踐中,由項目業主支付BT項目的回購價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的價款,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到底如何確定?是在分次收到項目業主的回購款的當期?還是在項目業主與BT項目投融資方結算回購款的當期?從各省市BT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稅收政策來看,較為一致的認識是:將合同約定的項目回購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如海南規定,投資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項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應稅行為完成時間按項目驗收時間和項目交付使用時間孰先原則確定。投資人取得預收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青島規定,投融資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預收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BT項目的會計處理,中國證監會會計部《關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中曾給予回復。
部分上市公司採用BT(建設——移交)模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企業),BT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完工後移交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回購資金(含佔用資金的投資回報)。對於此類BT業務,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
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
其中,長期應收款應採用攤余成本計量並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本問題解答發布前,相關BT業務未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對全國統一的BT項目涉稅政策性文件內容預測
據我們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盡快聯合頒發一個全國統一規范的專門針對BT項目的涉稅規范性政策法規文件,該BT項目涉稅政策法規文件可能會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征稅稅目。
建議以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凡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無論投融資方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以投融資人是項目立項主體的,按轉移不動產5%稅目徵收營業稅。
2、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對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後的余額,即差額繳納營業稅。
3、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有關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回購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為了緩解BT項目投融資方資金的時間壓力,建議BT項目投融資方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與其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一致。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BOT項目的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地方稅務機關以BT項目投融資方的所得不是投資經營所得,是承包建設所得為由,不給予BT項目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權利。由於BT項目投融資方在實踐中履行了投資的過程,通過融資和投資過程獲得了政府回購價與BT項目建設成本之間的差額收入,這種差額收入算不算投資經營所得,算不算投資承包建設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四條規定,所謂的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BT項目建設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組建項目公司經營,即項目公司就是BT項目投融資方,項目公司再把BT項目轉包給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另外一種是不組建項目公司經營,而是由一傢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集團既擔任融資、投資和管理職能的項目公司角色,又擔任BT項目建設的建設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後一種經營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前一種模式,項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稅收征管實踐中,兩種模式的BT項目投融資方都很難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⑺ 重慶市BOT項目模式是否禁止
未完全禁止,僅有小部分使用該模式。
BOT項目存在的風險包括:政治經濟環境風險、法律政策風險、金融風險、前期運作風險、完工風險、運營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共建設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⑻ 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是什麼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採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BOOT,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BOO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⑼ 什麼是BT建設投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