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計劃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
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1)消費信託法律分析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貳』 分析金融問題有哪些視角附例說明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
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
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
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
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
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
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
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
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
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
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
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
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
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
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
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
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
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
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
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
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
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
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
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
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
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
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
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
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
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
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
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
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
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
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
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
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
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
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
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
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
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
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
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
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
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
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
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
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
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
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
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
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
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
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
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
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
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
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
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
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
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
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
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
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
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
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
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
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
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
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
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
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
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
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
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
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
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
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
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
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
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
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
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
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
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
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
126. 資產證券化
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
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
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
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
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
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
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
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
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
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
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
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
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
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
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
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
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
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
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
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
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
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
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
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
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
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
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
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
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
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
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
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
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
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
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
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
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
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
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
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
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
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
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
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
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
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
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
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
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
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
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
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
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
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希望採納
『叄』 服務業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知識產權法》《物權法》《侵權法》《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信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內容包括序言,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憲法保障、其他規定等七個內容。
法律分析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和信息系統局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國際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142個服務項目,這個分類表基本上包括了服務業的主要范圍:1、商業服務,指在商業活動中涉及的服務交換活動,包括專業服務、計算機及其有關服務、研究與開發服務、房地產服務、無經紀人介入的租賃服務及其他的商業服務,如廣告服務等。2、通信服務,包括郵政服務、快件服務、電訊服務、視聽服務。3、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包括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與裝配工作、建築物的完善與裝飾工作等。4、銷售服務,包括代理機構的服務、批發貿易服務、零售服務、特約代理服務及其他銷售服務。5、教育服務,包括初等教育服務、中等教育服務、高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服務及其他教育服務。6、環境服務,包括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理服務、衛生及其相關服務、其他的環境服務。7、金融服務,包括保險及與保險有關的服務、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8、健康與社會服務,包括醫院服務、其他人類健康服務、社會服務及其他健康與社會服務。9、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包括賓館與飯店、旅行社及旅遊經紀人服務社、導游服務等。10、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包括娛樂服務、新聞機構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體育及其他娛樂服務。11、運輸服務,包括海運服務、內河航運服務、空運服務、空間運輸、鐵路運輸服務、公路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及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性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肆』 保監會新規梳理分析
這里是2008.5.22發布的: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財會[2008]7號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附件: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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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專科生畢業論文參考選題
一、 經濟法類:
1. 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2. 企業集團反壟斷問題探討
3. 企業兼並法律問題探討
4.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探討
5. 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 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7. 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8. 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9. 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10. 出口退稅問題探討
11. 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12. 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13. 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14. 資產評估立法中相關問題探討
15. 論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17. 試論我國出口加工區立法
18. 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探討
19. 略論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賬
20. 論論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22. 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23. 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27. 論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法律對策
28. 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9. 期貨立法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30. 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31. 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關於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二、商法類:
1. 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原則
2. 論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3.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探究
5. 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6. 論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
8. 論公司內部監督制度
9. 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0. 論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11. 論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12. 論保險的功能
--兼論與侵權損害賠償功能的比較
13. 論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4. 保險業現金運用法律監督的問題研究
15. 論強制保險制度
16. 保險費管理法律問題初探
17. 論消費保險合同
18. 論信貸合同的擔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 試析票據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21. 試論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22. 論自然人破產制度
三、民法類
1. 論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2. 關於完善我國監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論法人越權行為性質及效力
--評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條
4. 論屍體的法律地位
--兼評我國遺體及其器官捐贈與移植立法
5. 論表見代理的制度價值
6. 淺析人格權的本質——兼評我國民法草案關於人格權的規定
7. 論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8. 由「借腹生子」所引發的思考
--論民法中的身體權
9. 試論名譽權
--兼論死者名譽的法律保護
10. 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11. 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及其價值研究
12. 不動產物權順位登記及其價值初探
13. 論公信原則及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14. 簡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15. 簡論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16. 試論我國拾得遺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規則與其相關規則的比較研究
18. 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9. 試論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預售法律問題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問題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額抵押的設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質的設定及其效力實現
25. 商品房按揭與讓與擔保制度的比較研究
26. 論代位權的效力:兼評最高院《司法解釋》第20條
27. 關於我國代位權與代位權執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破產法上撤銷權的整合研究
29. 債權人撤銷權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論保證合同的無效及其責任的承擔
31. 試論擔保物權與保證的競合
32. 論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效力
33. 淺析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4. 論無權處分合同:兼論《合同法》第51條
35. 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法律後果的比較研究
36. 論預期違約責任
--兼談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37. 論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
38. 論可預見性規則及其在違約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39. 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40. 轉租的性質及效力思考
41. 淺論租賃權的物權化及其法理依據
42. 淺析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43. 淺議租賃物上增設物的歸屬
44.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權分析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45. 淺議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46. 貨物聯運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初探
47. 見義勇為的報酬請求權
--從完善無因管理相關規定談起
48. 僱主責任淺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保險與賠償
50. 醫療風險防範與損害賠償的協調
51. 試論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52.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簡論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54. 關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55.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56. 論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57. 試析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則
58. 論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構建
59.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60. 淺議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61. 網路音樂著作權問題探析
62. 論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
63.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64. 略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65. 論發行權窮竭原則
66. 論網路環境下的著作許可權制制度
67. 網路言論自由及其法律規制
68. 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探析
69.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四、訴訟法類:
1. 論我國現行審級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 論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3. 試析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證」引發的法律問題探究
5. 審判監督程序利弊談
6. 「小額消費訴訟」的法律問題探析
7. 關於公益訴訟的立法保護
8. 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探究
9. 論民事訴訟中的抗辯
10. 地域管轄中的若干問題探究
11. 舉證妨礙問題探討
12. 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探析
13. 淺談行政聽證制度
14. 論行政程序的司法審查
15. 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
16.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7. 民事訴訟陪審制度改革初探
18. 論民事訴訟中調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論遺產繼承中的共同訴訟人
20. 民事訴訟中本證與反證辨析
21. 關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若干問題探討
22. 論刑事訴訟的監督機制
23. 論我國刑事訴訟庭審制度的改革
24. 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與作用
25. 試論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證明要求和證明標准
26. 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探究
27. 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探討
28. 沉默權問題研究
29. 試述非法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
五、刑法類:
1. 論特殊主體犯罪
2. 論挪用公款罪
3.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適用及不足
4. 論罪刑法定原則
5. 商業賄賂罪與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之比較
6. 略論正當促銷手段與賄賂罪
7. 安樂死問題探究
8. 「非法經營罪」 探究
9. 網路犯罪問題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問題探究
11. 論侵犯商業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問題研究
13. 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14. 論不作為犯罪
15. 淺談股票賄賂案犯罪數額的確認問題
16. 論投案自首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
17. 試論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
18. 結果犯及其形態探究
19. 淺析我國數罪並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廢問題探究
21. 論我國罰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
23. 流動人口犯罪問題探究
六、憲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國際法類:
1. 試論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影響
2. 淺析中國近代憲政立法
3. 論沈家本修律與中國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試析漢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論君權、父權、夫權與中國古代法律
6. 談無訟與息訟
7. 論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與調適
8. 論法律職業化與司法改革
9. 行政執法難成因探究
10. 關於改革和完善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思考
11. 論憲法訴訟制度的構建
12. 我國憲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審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問題探討
15. 論法的時代精神
16. 論國家主權豁免
17. WTO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探究
18. 試析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
19. 對反傾銷立法及其適用的法律思考
20. 論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試論國際私法中法律選擇的方法
22. 論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
23. 論我國涉外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
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
三、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與一物一權主義
任何一個法律制度的突變都會使既有的制度體系受到沖擊和挑戰,因為絕對所有權分離與裂變而直接受到沖擊和挑戰的是大陸法系物權制度的一物一權原則。在這場變革中,不乏學者揮灑筆墨質疑一物一權原則,認為,一物一權的原始涵義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個所有權,因此,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產生之後,尤其是現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在任何一個不動產上都可能存在多個物權,甚至是多個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在歷史上也許很必要,但現在已經徹底過時了。而且,作為法學的概念,一物一權原則非但不科學,還常常對實踐發生誤導。故應當廢除。也有學者站在相對的立場上以否定雙重所有權為基點堅決捍衛一物一權原則,認為近代大陸法的所有權制度之所以選擇了羅馬法的模式,而沒有選擇日爾曼法的模式,即從西歐中世紀的雙重所有權到資本主義時代的一物一權,是人類社會摧毀以身份等級為特徵的封建制度清除財產上的封建身份束縛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們承認雙重所有權,就會使具有身份性質的所有權制度或觀念死灰復燃。這種二元結構的所有權制度一旦建立,現存的所有權制度即會因所有權的肢解而喪失其邏輯支撐以至崩潰。沒有一物一權精神的物權決不是大陸法系物權制度的物權,否定一物一權,即否定物權概念、物權制度本身。當然也有學者采折衷的態度,認為股東和公司兩種形態的所有權的分離是以公司的存在為根據的,公司有可能因為法定原因發生終止,一旦發生終止,權利分離的根據喪失,清算後的財產要返回股東,從而使所有權的權能完全復歸於股東,這種返回正是所有權彈力性的表現。因此,多重所有權的存在與一物一權主義並不發生矛盾,在法人存續期間並存的兩種所有權僅僅是一物一權的例外現象和特殊的表現形式。
筆者認為,從大陸法上所有權發展的軌跡來看,其確實經歷了從日爾曼法的雙重所有權到羅馬法的絕對排他所有權的變革歷程,而且確實通過確立所有權制度廢棄了封建的身份關系的束縛,張揚了所有權人的人性與自由。但如果僅以此作為論據,就導出「承認雙重所有權,就會使具有身份性質的所有權制度或觀念死灰復燃」,便是歷史的倒退的結論,這一結論其實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為絕對所有權的分割與碎變並非由封建身份關系所致,亦非導致封建身份關系束縛之結果,恰恰相反,它是絕對所有權人對其權利的自由表達,表明基於契約關系而各司其職的所有權主體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關系的束縛,決不是簡單地向封建所有權制度的回歸。肯定所有權自由分割的這種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進。
物權具有排他性,這也是物權法的本質屬性所在,否則,物權法就不稱其為物權法。但是,物權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並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並存、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並存,以及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的並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證—物權兼具排他性與相容性雙重屬性。如果片面誇大物權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權的相容性,同樣就如同否定物權的排他性一樣,將使精心構築與設計的大陸法物權體系遭致毀滅性的災難。經過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權同樣具有排他性與相容性,相容性決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賣標的物上存在的出賣人法定所有權和買受人的實意所有權即所有權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決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質相互沖突的兩個所有權,出賣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權只能為出賣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賣物上,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權,同理,在同一出賣物上也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實意所有權。物權的排他性與相容性是對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輔相成,二者的統一構成物權的完整屬性。因此,只要我們依然堅持物權的排他性,盡管承認物權的相容性,承認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雙重所有權,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權原則仍然可以在物權法中占據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認雙重所有權與捍衛一物一權並不發生根本性沖突,大可不必談虎色變,誠惶誠恐。
一物一權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正視所有權的當代發展與變革又堅持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這正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對此應該有兩種不同的解決辦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權概念的基礎上,將雙重所有權解釋為一物一權的例外或特殊表現;其二,在現代法的語境下對於一物一權予以全新的闡釋。國內外學者在闡釋法律原則時頗有共識:「法律原則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准則」,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體現,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機理。」任何一項規則、制度及規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則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則是對各項制度、規則和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原則可能互相沖突,所以原則有份量,就是說,互相沖突的原則必須互相衡量與平衡。」每一項原則均有其自身的價值和它所追求的價值,當某一個具體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原則將有不同的結果時,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則之間進行平衡和衡量,適用價值最大者。原則之間可以相互沖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則項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則,法律原則不稱其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體現,也不稱其為對法律制度、法律規則與法律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現形式,很難想像那應當是怎樣的例外或怎樣的特殊表現形式。一物一權原則既然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同樣不應該有例外。顯然,第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雖然本意在於解決矛盾,卻又將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灣學者黃茂榮先生談及概念之演變時,以德國學者的名句作為論據:「法律必須隨時間經過而演進,始能符合因時間之經過而變更之社會,應無疑義。其結果,構成法律規定之概念,自與法律同樣常有歷史性的時間結構,必須隨歷史之變遷而演進。」[41]「沒有一個法律概念,在教條上是完全不變的」,[42]現代法所有權制度的發展與演變,使得一物一權等物權法上的概念也必將隨之發生改變,這樣一來,第二種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邏輯的。
中外學者對一物一權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內涵可以概括為一句話: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互沖突的他物權。[43]實際上,我們無須浪費太多的文字,只要將「內容、性質相互沖突」這一修飾語放在更准確的位置上,傳統的一物一權概念便會有相當大的改觀: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互排斥的物權。這一概念具有兩重含義: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個物權,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兩個所有權、所有權和他物權,或所有權和若干他物權。就是說,物權可以競存,前提是,各種物權之間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處。但是,包容是暫時的,不是永久的。當潛在的物權排他性終於按耐不住物權的包容性而從骨子裡進發出來時,競存的物權便發生生死存亡的激烈沖突,解決沖突的手段是物權與生俱來的,或法律後天賦予的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效力的價值就存在於物權排他性取代物權相容性的變革之中,這場變革也造就了物權的優先效力;當然,所有權(母權)與自所有權中分離出去的他物權或自所有權中分割出來的它種意義的所有權(子權)[44]之間競存的解體與優先效力無關,而由子權最終要向母權回歸的本性所決定。2.性質或內容相互排斥的物權,即不相容的物權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這是一物一權原則的本質內涵所在,是物權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任何物權相互之間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競存,一個權利在某一實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權利則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質物佔有之人成就了質權,未取得佔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質權。當然,轉質可以生成另一質權,但是轉質權必須以原質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依附於原質權而存在,原質權消滅,轉質權隨之消滅,轉質權實際上是原質權的衍生物,在質物上存在的原質權與轉質權並不是兩個獨立的質權。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一經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買受人的實益所有權即產生,同一標的物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另一實益所有權。這期間,如果由於出賣人一物二賣,抑或買受人將自己的實益所有權出讓他人而導致再行轉讓的實益所有權成立,那麼,原實益所有權將於次實益所有權成立之時自行消滅。[45]這種天然的排斥性來源於物權本性與內容的同一性,正所謂「同性相斥」。典權可以與抵押權並存,但不可以與另一典權並存,因為兩個典權同以佔有為要件,並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內容。同理,基於信託關系而產生的法定所有權可以與受益人的實益所有權並存,但在信託財產上決不可以再設定他人相同內容的法律所有權。總之,無論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會給所有權,乃至於整個物權體系帶來怎樣的變化,一物一權原則不容置疑。
注釋:
尹田:《論一物一權原則及其與『雙重所有權』理論的沖突》,載《中國民法學精萃》2003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頁。
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頁。
〔美〕托馬斯·C.格雷:《論財產權的解體》,高新軍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
參見歐陽坷:《人性光輝下的所有權》,吉林大學2004年民商法碩士學位論文,第4頁。
陳華彬:《外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參見前引〔5〕,陳華彬書,第11頁。
梅夏英:<當代財產的發展及財產權利體系的重塑》,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頁。
參見前引〔5〕,陳華彬書,第11頁。
參見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頁。
前引〔2〕,王利明書,第286頁。
前引〔5〕,陳華彬書,第9頁以下。
參見前引〔2〕,王利明書,第289頁。
前引〔5〕,陳華彬書,第16頁以下。
肖厚國:《所有權的興起與衰落》,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頁。
參見[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頁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參見【日」我妻榮:《物權法》,岩波書店1995年版,第2頁,轉引自前引〔2〕,王利明書,第294頁。
宋剛:《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及其擔保意義—從大陸法系責任財產角度》,清華大學2005年法學博士學位論文。
謝哲勝:《台灣物權法制發展》,《財產法暨經濟法》2005年第2期。
申衛星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對諸種形式的所有權保留做了詳細論述。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指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在買方支付該特定標的物的價款前,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由出賣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根據本合同佔有的特定的標的物;延長的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購買標的物不是用於消費或自己使用,而是為了將標的物轉售他人,或者是對標的物進行加工、添附後再行出售,為了保證賣方的價金債權,賣方保留所有權的客體可以延長到買方的轉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長的所有權保留中,買方在完全支付價金後方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全部價金交付之前,買方有權對標的物進行處分。擴大的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約定當買方不僅清償了全部價金,而且清償了出賣人與買受人基於其它生意而產生的或即將產生的債務後,買方才可以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制度。參見申衛星:《期待權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68頁以下。
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頁。
參見前引〔20〕,申衛星文,第51頁。
轉引自前引〔2的,申衛星文,第91頁。
轉引自劉德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頁。
筆者曾經主張,所有權保留中存在雙重所有權,賣方所保留不是實益上的所有權,只有在買方沒有按照約定交付價金時,這種所有權才具有意義,成為出賣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權利基礎;買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佔有、使用標的物的權利是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只是這種所有權於買受人未按約定交付價金時終止而已。故可以借鑒英美法的經驗,將兩種所有權分別稱為取回所有權和附條件的所有權。參見馬新彥:《美國財產法上的土地現實所有權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論公司所有權的二重結構》,載前引〔2〕,王利明書,第78頁。
前引〔l〕,尹田文,第249頁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論文《當代財產的發展及財產權利體系的重塑》中也認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權所包含的一切權能,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所有權是就個人對物本身權利義務的描述,法人作為一個法律構建的實體,本身便是一個團體的概念,這種由團體佔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體本身便與』絕對所有權』的個人主義隱喻相悖」。參見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頁。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頁。
以所有權保留為例,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金的,其所有權終止,並回歸於出賣人,出賣人的所有權由法律所有權轉變為完整意義的所有權,有權利向買受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買受人依約支付價金的,價金一經交付,出賣人的法律所有權自行終止,買受人的所有權轉變為完滿狀態的所有權。
前引〔1〕,尹田文,第252頁。121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這種抽象的所有權的結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轉引自前引〔2〕,王利明書,第275頁。
傅靜坤:《論美國契約理論的歷史發展》,《外國法譯評》1卯5年第1期。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頁。
前引〔1〕,尹田文,第249頁;孟勤國:《物權二元結構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頁。
參見前引〔2〕,王利明書,第79頁。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第72頁。
同上
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頁。
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年版,第13頁。
[41]Laren:,Meth記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轉引自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頁。
[42]前引〔41〕,黃茂榮書,第83頁。
[43]如日本學者川島武宜所言:一物一權主義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的有體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物權,尤其不能設立兩個以上所有權。我國學者對此也有同樣的表述,一物一權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一物之上不得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他物權。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頁。
[44]為行文方便,我們在此將所有權稱為母權,分離或分割後產生的物權稱為子權。
[45]實意所有權指不具有所有權的法律責任,但具有所有權本質屬性的所有權,亦稱實質意義上的所有權,或實質上所有權,英美法上相應為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與此對應的是法律所有權,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徵的所有權,又稱為法律上所有權,或形式上所有權,英美法中相應為普通法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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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營銷環境分析書中,哪12個環境要素
1,市場營銷環境構成要素為:微觀環境要素和宏觀環境要素。
(1)微觀環境要素:即,直接營銷環境,指與企業緊密相連,直接影響企業營銷能力的各種參與者。
(2)微觀市場環境包括:
1)企業:即企業內部狀態。任何一個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都不是企業某個部門的孤立行為,企業市場營銷管理部門也不例外。現代市場營銷理論,特別強調企業對環境的能動性的反作用,認為企業對周圍環境的關系,不僅有反應、適應的必要,而且還有積極創造和控制的可能。
2)市場營銷中介:營銷中介是指協助企業促銷、分銷其產品給最終購買者的公司和個人,包括中間商、實體分銷公司(運輸企業、倉儲企業)、營銷服務機構(廣告公司、咨詢公司等)、財務中介機構(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
3)供應商:供應商是泛指組織活動所需各類資源和服務的供應者。企業要搞好市場營銷就必須要慎重選擇供應商,並盡可能多地做到多渠道供應,以確保企業生產活動順利進行。
(3)宏觀環境要素:即,間接營銷環境,指影響企業營銷活動的社會性力量和因素。
(4)宏觀市場環境,包括:
1)人口環境:市場是由那些想買東西並且具有購買力的人(即潛在購買者)構成的,而且這種人越多,市場的規模就越大。
2)經濟環境:重點為消費者收入的變化、消費者支出模式的變化、消費者儲蓄和信貸情況的變化等因素。
3)技術環境:新技術是一種「創造性的毀滅力量」。每一種新技術都會給某些企業造成新的市場機會,因而會產生新的行業,同時,還會給某個行業的企業造成環境威脅,使這個舊行業受到沖擊甚至被淘汰。
4)政治法律環境:主要在於消費者協會,其任務是:宣傳國家的經濟(特別是有關消費方面)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和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調查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意見與要求;接受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衛生、安全、規格、計量、說明、包裝、商標、廣告等方面的投訴。
5)社會文化環境:社會文化主要指一個國家、地區的民族特徵、價值觀念、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倫理道德、教育水平、語言文字等的總和。
2,市場營銷環境:是泛指一切影響制約企業營銷活動最普遍的因素,是指造成環境威脅和市場機會的主要力量和因素。
『柒』 外貿信託為什麼扣我錢
法律分析:如果其對你的合法財產你可以通過報警、向主管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等法律途徑依法維權,維權的過程需注意收集人證、物證、書證、電子資料等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玖』 信託是什麼意思是不是騙人的
1.信託就是抄信用委託,信襲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2.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3.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和金錢債權信託。
4.以信託目的為標准,信託可以劃分為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5.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信託可以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6.按照委託人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