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PP項目合同中的「融資交割」的意思
根據財政部《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〇14〕156號)及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的規定,完成 融資交割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⑵ 公司融資的合同範本怎麼寫
公司融資協議書內容包括雙方的姓名、住所;雙方的基本許可權;融資項目融資金額;股權和利益分配;合同生效、解除、失效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結尾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⑶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⑷ ppp項目的投資模式指的是什麼
1、狹義定義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
廣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
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原則。
2、廣義定義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
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
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
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
德國學者NorbertPortz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麼或者應該是什麼幾乎沒有任何意義,
它沒有固定的定義,並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
(4)ppp項目融資協議範本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分類:
由於世界各國意識形態不同,且處於PPP發展的不同階段,導致各國使用的術語不盡相同,
或者對於同一個術語的理解不盡一致,這就給PPP的分類帶來很大麻煩。
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各國或國際組織對PPP的分類有十幾種之多。
PPP的各種模式及其含義
廣義PPP可以分為外包、特許經營和私有化三大類,其中:
1、外包類
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
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託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並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
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2、特許經營類
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
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
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
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
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3、私有化類
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
由於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並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
⑸ PPP項目實施方案應包含哪些內容
PPP項目實施方案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項目概況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三、項目運作方式
四、交易結構
五、合同體系
六、監管架構
七、采購方式選擇
⑹ PPP項目合同條款中完成融資交割 條款怎麼敘述
融資交割 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 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5.3.1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完成融資交割。
5.3.2乙方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交割完成,並提交所有己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證明融資交割己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交割,或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不能向甲方證明其融資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後三十日內仍未完成,則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或沒收磋商保證金。
⑺ 如何解決PPP項目合同的十大經典問題
簽常見的政府方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1. 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付費或提供補助達到一定期限或金額的;
2. 違反合同約定轉讓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
3.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對項目設施或項目公司股份的徵收或徵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導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或徵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徵用,則可以視為政治不可抗力);
4.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5. 其他違反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並導致項目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行。
簽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
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約定的建設進度或項目完工、或開始運營,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
3. 項目公司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准提供產品或服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約定為PPP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
項目公司指的是什麼?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於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