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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政府融資

發布時間:2022-08-25 09:51:01

㈠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管理辦法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區域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粵港澳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全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設置原則) 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置自貿試驗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級領導協調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作為省級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制定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統籌指導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自貿試驗區法規,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指導各片區做好相關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三)研究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有關自貿試驗區事務的具體協調,負責與各片區管理機構聯絡工作。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涉港澳合作重點事項。
(六)推動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配合國家部門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
(七)跟蹤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等工作情況,綜合評估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八)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
(九)承擔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事項。
第七條(各片區管理機構)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依託現有管理架構,設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各片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由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在領導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下,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一級管理許可權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許可權,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各片區加強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台,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條(境外投資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先照後證) 自貿試驗區推行「先照後證」。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文件、證件後,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保留為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貿易發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條(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內的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不斷探索口岸查驗模式創新。
第十四條(海關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圍網區域)的貨物,依託信息化系統,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進入圍網區域,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圍網區域和境內圍網區域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圍網區域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圍網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進境免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圍網區域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貨物入區時出區前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十七條(貿易功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為泛珠三角地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設國際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結算、保稅服務、自主營銷等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人員進出境)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內地籍人員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五章 粵港澳深度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溝通協作) 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
第二十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走出去」)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國際市場開拓) 自貿試驗區依託香港連接全球市場網路和澳門輻射葡語國家市場的優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自貿試驗區發揮與粵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聯動作用,加強與自貿試驗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在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中轉集拼業務,加大航線、航權開放力度,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人才管理創新) 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入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或單邊認可。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口岸通關便利化) 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加快推進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
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圍網區域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收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優化管理)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三條(反壟斷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各片區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葯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監管信息共享)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統計信息平台)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建立統計信息平台,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完整向平台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四十條(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
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參與自貿試驗區重大決策。  
第四十一條(健全專業服務體系)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四十二條(公眾參與)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電子政務)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綜合性評估)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吸納港澳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提出有關評估報告,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試點內容和制度創新措施。
第四十五條(信息發布) 本省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國家和本省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八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六條(權利地位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權益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的就業、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接受培訓、保險福利、參與企業管理等權利。
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環境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和處理。   
第五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商事糾紛解決)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范圍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授權各地立法)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㈡ 上海自貿區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對自貿試驗區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憑進口艙單信息將貨物先行提運入區,再辦理進境備案手續。
第二,對自貿試驗區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智能化卡口、電子信息聯網管理模式,完善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的監管制度。
第三,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在貨物出區前自行選擇時間申請檢驗。
第四,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對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儲、加工等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狀態監管;對通過自貿試驗區口岸進出口或國際中轉的貨物,按照口岸貨物狀態監管;對進入自貿試驗區內特定的國內貿易貨物,按照非保稅貨物狀態監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簡化自貿試驗區內貨物流轉手續,按照「集中申報、自行運輸」的方式,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間貨物流轉。

㈢ 上海自貿區有什麼優惠政策

1、放開了服務業領域對於外商投資服務行業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限制禁止的行業各類投資主體都可以進入上海自貿區,同時也取消了對於投資人的資格,屬性和股份的比例,尤其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准入前國民待遇,在對外資各行業的行業方面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沒有列入負面清單的所有行業以及領域全面向外資開放。

2、對於外貿行業上海自貿區也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區建立區域總部,發展和總部經濟有關聯的各種配套服務行業企業,上海自貿區建立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中心試點,能夠更好的方便貿易企業利用人民幣進行結算,而且也允許和支持各類具備開展對外業務需求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專門面向於境外業務客戶特殊目的的子公司。

3、除此之外上海自貿區還鼓勵大宗商品交易倉儲物流以及服務外包產業和電子商務等產業的發展,在自貿區外貿監管方面實行了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監管原則。

拓展資料: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簡稱上海自由貿易區或上海自貿區,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位於浦東境內,屬中國自由貿易區范疇。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將面積擴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七個區域。

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年投資企業累計2.2萬多家、新設企業近1.4萬家、境外投資辦結160個項目、中方對外投資額38億美元、進口通關速度快41.3%、企業盈利水平增20%、設自由貿易賬戶6925個、存款余額48.9億元人民幣。

2015年,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已成為世界自由貿易區聯合會榮譽會員。

「2016年世界自由貿易大會」於2016年11月8-10日在澳門隆重舉行, 本屆大會的主題是:中國自由貿易區戰略下的「一帶一路」合作機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網路

㈣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和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以及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第三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力開展差別化改革、首創性探索,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注重工作協調推進,推動以商品和要素流動性開放為主向以規則等制度性開放為主轉變,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改革創新成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高標准高質量建設雄安新區要求,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轉化,建設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新型工業化基地、全球創新高地和開放發展先行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先進規則,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建成貿易投資自由便利、高端高新產業集聚、金融服務開放創新、政府治理包容審慎、區域發展高度協同的自由貿易園區。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注重發揮各片區自身優勢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進各片區建設和發展:

(一)雄安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高端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建設高端高新產業開放發展引領區、數字商務發展示範區、金融創新先行區。

(二)正定片區重點發展臨空產業、生物醫葯、國際物流、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建設航空產業開放發展集聚區、生物醫葯產業開放創新引領區、綜合物流樞紐。

(三)曹妃甸片區重點發展國際大宗商品貿易、港航服務、能源儲配、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建設東北亞經濟合作引領區、臨港經濟創新示範區。

(四)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重點發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資租賃、生命健康等產業,建設國際交往中心功能承載區、國家航空科技創新引領區、京津冀協同發展示範區。

自貿試驗區可以根據國際國內產業發展趨勢及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要求,對產業發展重點領域進行調整。第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本省重點發展區域、周邊經濟區域的改革聯動、開放聯動、發展聯動,積極復制推廣各類改革創新成果,促進自貿試驗區高水平開放,引領全省高質量發展,推動京津冀城市群建設。第六條本省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推廣。第七條在不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以支持創新為導向的容錯糾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第八條自貿試驗區實施改革創新措施,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國家授權;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調整實施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第十條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發展的領導。第十一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承擔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對各片區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行使對本片區的管理職能,組織落實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㈤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

重慶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涵蓋兩江片區、西永片區、果園港片區,具體范圍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以及兩江新區、西永綜合保稅區的部分區域。第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按照「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打造投資、貿易、金融結算便利化三位一體的綜合試驗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改革系統集成的先行區、開放平台協同發展區,建設以多式聯運為核心的內陸國際物流樞紐,以貨物貿易為基礎的內陸國際貿易中心、以金融結算便利化為抓手的現代金融中心、以互聯互通為目標的現代服務業運營中心,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國家重要現代製造業基地。第四條兩江片區重點打造高端產業與高端要素集聚區,西永片區重點打造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果園港片區重點打造多式聯運物流轉運中心。

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領域開放、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高端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第五條重慶自貿試驗區遵循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和政策透明、服務完善、監管高效的原則,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重慶自貿試驗區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第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深化各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控風險。

重慶自貿試驗區及時總結評估改革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的成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復制推廣。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重慶自貿試驗區全面建設,統籌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第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辦)負責牽頭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協調推進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和改革創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慶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對各區域管理機構的聯絡、督促和考核工作;

(四)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負責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業務的部門有關工作,建立聯動合作機制;

(五)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六)統計發布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綜合評估重慶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七)開展對外宣傳、聯絡和交流;

(八)承擔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范圍內各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和開發區、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區域管理機構),在重慶自貿辦的指導下統籌協調推進所在區域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第十條市政府負責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工作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第十一條負責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金融、稅務等業務的中央在渝單位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有關重慶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第三章投資開放第十二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第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程序,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注冊登記全程電子化和市場主體簡易注銷制度,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度,營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退出環境。

㈥ (18分)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於9月29日正式掛牌。材料一經過30多


(1)①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順應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為我國經濟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②上海自貿區的設立表明我國拓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有利於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擴大開放領域,優化開放結構,提高開放質量,完善開放型經濟體系,形成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的新優勢。
③有利於「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④有利於完善我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⑤有利於增強我國第三產業實力,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10分)
(2)①人大作為我國權力機關要科學立法,制定和健全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的法律、法規。
②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為試驗區經濟發展管理與服務的能力;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政府要自覺接受監督,打造陽光政府。(8分)

㈦ 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什麼意思

自貿區分為兩種:1、自由貿易區是指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相互徹底取消商品貿易中的關稅和數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流動。2、自由貿易園區是一個國或地區在自己境內劃出的一個特定區域,單方自主給予特殊優惠稅收和監管政策。

自貿試驗區推動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發展離岸貿易、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業務。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中國自由貿易區是指在國境內關外設立的,以優惠稅收和海關特殊監管政策為主要手段,以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經濟性特區。2014年,隨著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運行試水以來,各項舉措得到廣泛好評。為順應市場需求,中央政府決定繼續實施一系列深化改革舉措,把上海自貿區成功經驗逐步運用推廣至全國——在廣東、天津、福建特定區域再設三個自由貿易園區。

法律依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貿易轉型升級)自貿試驗區積極發展總部經濟,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㈧ 上海外高橋自貿區辦理融資租賃政策有哪些

  1. 與境內區外的融資租賃公司僅能開展國內業務相比,區內公司的業務范圍更廣,可開展全流向的租賃業務,包括兩頭在內的境內租賃、兩頭在外的境外租賃、以及一頭在內一頭在外的進口或出口租賃業務。
    2. 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3. 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許可權下放,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審批3億美金以下注冊資本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4. 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SPV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並且對項目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5. 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6. 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7. 對於進口融資租賃,由國內承租人報關的,承租人可向海關申請分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並允許採取保證書的方式提供擔保。
    8. 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享受浦東新區針對金融業的專項財政扶持政策。
    9. 取消融資租賃公司境外租賃對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
    10. 允許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11. 便利融資租賃公司從境外購買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融資租賃項目的付匯手續。
    12.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幣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13.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的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的額度限制。
    14.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可開立跨境人民幣專戶,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跨境人民幣借款額度採取余額制管理。
    15. 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國內、國際外幣主賬戶等本、外幣資金池業務。
    16. 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須到外管局辦理事前審批手續。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無須核准,可直接至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融資租賃作為自貿試驗區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各政府相關部門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支持,隨著自貿試驗區改革進程的進一步深化,未來仍將有多項與融資租賃相關的政策會陸續實行。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的制度紅利正在吸引越來越多的境內外投資者前來投資開展業務。

更多有關自貿區的政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上海同善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在線免費解答。

㈨ 上海自貿區相關政策問題

擬開放人民幣資本項目:
金融領域試點最惹人關注,上海市金融辦副主任徐權表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試點內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場化、匯率自由匯兌、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產品創新等,也涉及一些離岸業務。上海市市長楊雄也在前不久的陸家嘴論壇上證實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在申請試點人民幣資本項目下開放,而且這一改革方向不會因為短期的流動性變化、熱錢流向的變化而變化。

構建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業務是自由貿易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一脈相承的。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也看好上海的離岸金融中心,人民幣匯率價格發行機制能使外流資金更好地周轉,提高人民幣使用的效率。
可能推15%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海將推動稅收創新,包括離岸貿易、金融採用低稅率,對境外投資收益採用分期繳納所得稅等優惠政策支持自由貿易園區內企業發展。有媒體報道稱,為鼓勵企業發展,上海將在稅收方面採取低稅率,其中將包括對自由貿易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貿易領域監管模式創新: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這是與上海綜合保稅區的主要區別。所謂「一線」,是指國境線;「二線」是指國內市場分界線,也就是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空間分界線。創新監管模式提出要將一線監管集中在對人的監管,口岸單位只做必要的檢驗檢疫等工作,特別是海關方面將不再採用批次監管的模式,而採用集中、分類、電子化監管模式,達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人與貨物的高效快捷流動。

推動外貿物流創新發展:整合了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四大保稅區後的上海自貿區利好外貿物流。長江是全球最大的內河水運通道,被稱為黃金水道。上海港90%的集裝箱貨源來自長江經濟帶,浦東機場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貨運機場也依賴長江經濟帶。

文化部四條細則
文化部2013年9月29日下發通知,明確了對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若干工作細則:
一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二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三是允許外資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是本通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於在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銀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中國銀監會2013年9月29日發布名為《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八項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
二、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
三、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
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
五、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
六、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
七、簡化准入方式。
八、完善監管服務體系。
證監會五項支持措施
證監會2013年9月29日公布了支持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若干政策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一、擬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在自貿區內籌建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體承擔推進國際原油期貨平台籌建工作。
二、支持自貿區內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
三、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要,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等。
四、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區內注冊成立專業子公司。
五、支持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保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為充分發揮保險功能作用,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中國保監會對上海保監局提出的有關事項作出批復,主要內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貿區內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二、支持保險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災保險機制。
三、支持自貿區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試點,積極研究在自貿區試點擴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和比例。
四、支持國際著名的專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再保險業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自貿區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五、支持上海開展航運保險,培育航運保險營運機構和航運保險經紀人隊伍,發展上海航運保險協會。
六、支持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不斷拓展責任保險服務領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航運保險定價中心、再保險中心和保險資金運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險機構建設。
八、支持建立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㈩ 自貿區成立的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行政審批服務便利化
1.企業登記注冊「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對經營項目無需前置或後置審批、許可的企業,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凡屬濟南片區范圍內的,一律實行備案制,無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2.「一業一證」改革。把同一行業涉及的許可事項,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加快審批全程網辦,實現電子簽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審批管理。
3.「證照聯辦」。將食品經營許可(新辦、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新辦)、不涉及實際經營條件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涉及實際生產條件變化的食品生產許可變更、企業名稱或住所變更的計量標准器具變更、專項計量授權變更、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8個事項與營業執照申請實施「證照聯辦」,實現企業營業執照和行業許可證一次申請,同時辦理。
4.涉企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對所有涉企審批事項,凡企業提交的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窗口可先行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待申請人補齊或補正全部材料後,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5.「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相應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6.「獨任審批官」制度。將企業設立登記、符合簡易登記條件的注冊登記、不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審批事宜,由「一審一核」模式改為「獨任審核」模式,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審判官獨立審查材料、簽發執照,實現簡易登記事項「立等可取」。
7.「不見面審批」。優化實地勘驗方式,綜合運用材料簡化、數據共享、材料郵寄、自助服務等手段,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不見面審批」模式。
8.「無人審批」。建立政務服務24小時自助服務區,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自助申報、辦事指南查詢列印、企業信息查詢列印、稅務、社保、不動產查詢、交通違法處理等高頻業務的辦理。
9.工程建設項目多證聯辦聯發。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行「建成即使用」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小型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全鏈條」精簡審批模式。
10. 優化用地性質調整流程。申請將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商業用地、居住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綜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簡易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控規調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業標准廠房、新型產業等工業用地,對於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有特殊要求且具備規劃實施條件的,均可走簡易容積率調整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容積率調整程序。
12、盤活存量用地鼓勵科技創新。存量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產業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3.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並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
14.加大醫療器械審批上市服務力度。對符合創新醫療器械審批或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要求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安排專人協調國家或省技術機構,為申請人提供指導服務。
15.鼓勵葯品零售企業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核處方。集團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滿足遠程審方的條件下,可按2人服務20家葯店的標准配備執業葯師。 鼓勵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濟南片區設立自助售葯設備。
16.推行網路購葯服務。濟南片區內醫葯企業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可在網上面向消費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類商品除外),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消費者根據自身需求在線上下單購買,實行「網訂店取」「網訂店送」。
17.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雙證齊發。實施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普通技工學校審批等四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全鏈條」審批,實現「一份服務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一次審批完成發證」,雙證齊發。
18.餐飲業實行「注冊即經營」。濟南片區內開辦餐飲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企業注冊時申請人同時出具承諾書,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及現場核查後置。
19.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除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外,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
20.改革民生計量監管模式。採取統計抽樣的方法延長電能表輪換周期,在現有8年基礎上適當延長,一般不超過4 年。創新抽檢方式,實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現場檢驗,降低企業抽檢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21.設立商標受理窗口。縮短商標注冊時間,降低企業商標注冊時間成本。
22. 優化市場准入審批幫代辦服務。以更加便利的精準精細服務為企業和群眾紓困解憂。組建商事登記服務專班,為企業提供「一企一策」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幫代辦服務。
二、稅務服務便利化
23.涉稅事項「網上辦」。提供「外網受理、內網處理、外網反饋」的一體化網上全流程辦稅服務。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和個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實行網上辦理,實現對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規事項「自助辦」。設置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區,在自貿試驗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寫字樓集中辦公區合理設置自助辦稅終端,方便納稅人自助辦稅。
25.涉稅業務「容缺辦」。納稅人遺漏非核心涉稅資料,稅務部門可先行受理,企業限期補齊。
26.稅收優惠「簡約辦」。依照規定為片區內企業提供「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便利享受稅收優惠。片區內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判斷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7.新開辦企業業務就近辦。對自貿試驗區新開辦企業,納稅人可任意選擇高新區、歷下區、歷城區一家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稅控器、稅費繳納,實現片區內新開辦企業涉稅業務「一廳式」辦理。
28.一般程序注銷「事項前移、一站辦結」。辦稅服務廳直接受理注銷事項,將一般程序注銷的檢查職能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部門前移到辦稅服務廳後台,實現辦稅服務廳內一站辦結。
29.對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實行先許可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申請稅控系統100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的企業,辦稅服務廳受理並審核相關材料後,先行准予許可,並辦理相關系統發行、發票發放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許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再依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30.首筆出口業務先退稅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出口企業首筆出口的退稅業務,實行先進行備案,辦理退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開展核查,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結。
31.推行出口退(免)稅「當天辦」。對自貿試驗區內信譽好的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當天申報、當天到賬」,即企業當天申報退稅,稅務機關當天審核,國庫部門當天退庫,退稅當天到達企業賬戶。
32.優化增值稅留抵退稅流程。對簽訂稅企服務協議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自動識別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納稅人無需提交申請即可享受退稅優惠。
33.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實行減免。支持實行規范化會員管理的自貿試驗區平台企業健康發展,對其自然人會員可由平台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4.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稅收困難減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並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房地產除外)的,建設期間項目尚未投產,如企業建設期內每季度會計利潤出現虧損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待年度終了後,按照規定辦理上年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事宜。
35.融資租賃業務實行出口退稅。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36.實施入戶評估檢查審慎制度。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除涉及重大舉報及總局、省局或市局發布的高風險事項外,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入戶檢查、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37.實行納稅人無過錯免責制度。對稅收政策未明確的涉稅事項和重大的特定涉稅事項,納稅人涉及輕微稅收違法行為,且主動誠信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人無主觀惡意,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38.推進海關稅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業為單元的總擔保、企業自主申報額度的總擔保等多元化擔保模式,簡化「兩步申報」稅款擔保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財務公司參與稅收擔保改革試點;開展科創類減免稅設備共享改革試點。
39.優化企業信用管理。對區內企業經海關認證,符合海關高級認證標準的,直接賦予高級認證企業資質。高級認證企業可申請免除擔保優惠政策,布控查驗率處於較低水平。
40.推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對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
41.拓展綜合保稅區功能。大力推動支持綜保區升級21項舉措落地生效,推進綜保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注冊在綜保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實施異地委託監管。簡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進出區監管手續,促進便捷進出,支持開展保稅存儲、展示交易。
42.優化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流程,支持研發、檢測維修、再製造等重點產業發展。簡化科研測試用醫療器械進口檢驗流程,取消驗核相關注冊、備案證明。採信經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對部分涉及CCC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取消抽樣送檢。支持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允許進口的高附加值數控機床、工程設備、電子設備、通信設備等舊機電設備的進口、維修和再製造業務。支持綜保區外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保稅檢測、全球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對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實施保稅監管。
43.開展「鏈上自貿」保稅展示展銷試點。充分發揮海關監管創新和自貿制度創新優勢,利用浪潮集團QID碼區塊鏈、物聯網技術,構建了以「貨物出區(高級認證企業)免擔保、一物一碼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費才繳稅」為特色的全流程保稅監管模式,打通國內國際市場雙循環關鍵節點。
44.支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發展。在綜保區內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支持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全面復制推廣簡化申報、匯總統計、批量轉關等創新監管制度,落實「365日無休日,貨到後24小時辦結海關手續」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綠色通道。打造生物試劑、樣品、微生物、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監管模式。創新生物制劑集約式檢疫查驗模式,以加強企業日常監管取代逐批審批,縮短審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動植物進出境便捷通關。實施動植物檢疫證書低風險清單管理,清單內貨物免於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簡化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程序,區內企業提交《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後,直接由直屬海關進行初審,不再由進境口岸海關辦理。
47.支持濟南片區集成電路重點產業發展。發揮海關職能優勢,在國家鼓勵項目申請、全面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認證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開展進口減免稅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對進口料件實施保稅監管,全面降低企業資金壓力。
48.實施「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支持綜保區內企業適用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快速維權處理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體系,建立投訴聯動處理機制,搭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一對一」專人服務網路,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金融外匯便利化
50.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A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
51.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注冊且經營場所均在試驗區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試驗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52.允許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可憑支付指令直接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的相關支付,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53.允許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54.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55.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企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56.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試驗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57.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
58.支持在濟南片區依法依規設立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積極爭 取國家金融開放政策率先在濟南片區落地實施,取消銀行和金 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濟南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外資在濟南片區發起設立外資控股、參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
59.推動貿易和投資領域的人民幣跨境使用。鼓勵片區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境外公司以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允許片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 衍生品投資業務。
60.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按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適當降低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客戶准入條件,提高資金凈流入額度,便利片區內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資金使用。
61.支持濟南片區內銀行按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鼓勵和支持片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62.探索設立專業從事境內股權類投資基金公司。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允許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在濟南片區設立投資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63.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工作。允許境外投資機構在濟南片區內發起設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內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人民幣資金,購匯後或直接以人民幣投資於境外市場。
64.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交叉持牌,經批准開展綜合經營試點;積極推動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以全資、控股、參股、增資擴股、兼並重組、發起設立、基金投資等形式,打造金融業態完備、各金融板塊高效協同、具備全鏈條投融資服務能力的金融綜合集團。
65.支持本地法人銀行開展股債聯動業務試點。鼓勵本地法人銀行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業務,面向企業提供「股 權+債權」投融資服務,完善「以貸帶投、以投補貸」合作機制。
66.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包括飛機、重大裝備等租賃在內的特定領域業務,進一步推動相關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業化發展。
67.建立誠信企業「信易貸」綠色通道。依託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運用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會同市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與金融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幫助濟南片區誠信企業高效率、低成本獲得信貸。
68.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注冊公司。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股東可以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出資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70%。
五、科技創新和高端人才服務
69.促進跨境研發活動便利化。鼓勵各類企業、科研記過在綜合保稅區內建設專門公共倉庫、開展保稅研發業務。加大濟南片區內科研機構進口研發設備稅收優惠力度。建設濟南片區特殊物品集中監管與服務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報和通關流程。
70.引進國外高端研發機構。統籌安排市區聯合創新專項資金,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大區域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共建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
71.支持外資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外資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組織實施或參與國際(國內)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對區內高端研發機構獲得的由我市單位牽頭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研發計劃和科技創新項目,擇優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72.加快國際科技孵化機構建設。鼓勵企業在科技發達國家建設海外孵化器或研發機構,並逐步推廣至「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根據建設成效給予支持。
73.依託綜合保稅區建設產業中試基地。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在綜合保稅區聯合共建產業中試基地,研發所用進口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享受綜合保稅區各項免稅政策。對利用中試基地開展研發活動的科研單位、企業,給予創新券政策支持。
74.引進高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對擬長期在濟南片區工作的高技術領域外籍人才、外國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單位聘僱的外籍人才,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的限制,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工作許可。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的優秀外籍畢業生,不設工作經歷要求,可申請在濟南片區工作。
75.引進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創新發展。國內外知名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以人才培養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基地)、校區 (分校)、二級學院等;國內高校與符合條件的國(境)外知名高校合作舉辦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學,可「一事一議」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76.支持引進的高等教育機構探索實行「事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發展模式。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允許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允許設立有限公司作為運行實體,以市場化機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及人員聘用、考核、激勵等。
77.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出台《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法(試行)》,確定設立外資培訓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
78.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出台《濟南片區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確定機構設立所需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79.開展職業資格互認。對持有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認可的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以及持有所在國家(地區)認可的國(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在濟南片區內均予認可。除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外,濟南片區內企業、單位提出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也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
80.放寬醫療服務領域要求。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片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發展高端醫療服務。境外資本即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81.給予醫療人才准入便利。鼓勵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來華、來內地行醫,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做到即時辦理。
82.給予先進醫療技術優先准入。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先進醫療技術,建立項目備案綠色通道,在風險可控、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優先准入。
83.片區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支持片區內具備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條件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申報幹細胞臨床研究備案機構,開展幹細胞相關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進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許可權下放。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注冊制度。支持和規范醫師多機構執業。
85.強化中醫治未病服務。強化醫療機構中中醫治未病人才培養,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滿足規定年限,職稱評審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證件。我市及省、國家相關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均可在濟南出入境管理局辦理R(人才)簽證及2-5年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符合辦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報,將受理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
87.設立外事緊急事務通道。將片區外國人出席緊急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等緊急商務活動納入緊急事務通道加急快速辦理。
88.簡化外籍人員手續辦理程序。外國人簽證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緊急事項隨來隨辦,立等可取;居留證件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緊急事項在1個工作日辦結。
89.拓寬「綠卡」、泉城服務金卡服務范圍。外國人及持山東省「綠卡」、泉城「服務金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實行精準服務,方便持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辦理簽證及居留證件。在簽證、居留證件辦理期限及辦理時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措施。進區投資、創新創業外國人可按照其需要辦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訪問(F)、貿易(M)、人才(R)簽證。
90.投資、創新創業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將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以內。
91.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在境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在讀的外國碩士、博士擬將科研成果轉化駐區企業或自行在自貿試驗區創辦企業轉化科研成果的,可憑相關證明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92.貫徹落實國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七、生活服務便利化
93.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智能終端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平台、信息系統、APP應用、微信公眾號等,重點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
94.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效率。推動登記、年報等業務網上辦理、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公開與公眾查詢,承諾為社會組織提供24小時全天候技術服務。加快社會組織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運用互聯網手段實施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完善社會組織網上投訴舉報機制
95.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試點開展國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加大與國內外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力度,開發城市定製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支持醫療機構及其國際醫學部通過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實現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的即時結算。
96.設置「全市通辦、就近能辦、一窗多辦」的醫保工作站。在企業、街道、基層醫療機構設置可承擔異地備案、定點變更、醫保信息查詢列印等14項醫保業務職能的醫保工作站,把醫保服務事項放在離服務對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智能化、專業化工作模式,減少紙質材料審核程序,實現「一次辦成」。
98.打造母愛無憂之家。選擇具有3歲以下托育服務資質和豐富運營經驗的托育服務機構負責運營,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99.建立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園入學服務平台。依託高新區戶籍兒童招生報名系統,實現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材料網上申報。
100.建立企業員工全周期服務體系。引入優質物業服務機構,開展學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務,打造自貿民生品牌;建立專業的企業管家隊伍,提供行政、接待、會議、財務、人力資源等非核心業務外包服務,促進企業專注研發主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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