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管理辦法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區域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粵港澳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全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設置原則) 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置自貿試驗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級領導協調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作為省級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制定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統籌指導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自貿試驗區法規,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指導各片區做好相關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三)研究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有關自貿試驗區事務的具體協調,負責與各片區管理機構聯絡工作。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涉港澳合作重點事項。
(六)推動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配合國家部門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
(七)跟蹤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等工作情況,綜合評估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八)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
(九)承擔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事項。
第七條(各片區管理機構)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依託現有管理架構,設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各片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由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在領導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下,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一級管理許可權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許可權,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各片區加強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台,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條(境外投資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先照後證) 自貿試驗區推行「先照後證」。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文件、證件後,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保留為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貿易發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條(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內的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不斷探索口岸查驗模式創新。
第十四條(海關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圍網區域)的貨物,依託信息化系統,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進入圍網區域,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圍網區域和境內圍網區域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圍網區域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圍網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進境免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圍網區域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貨物入區時出區前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十七條(貿易功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為泛珠三角地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設國際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結算、保稅服務、自主營銷等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人員進出境)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內地籍人員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五章 粵港澳深度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溝通協作) 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
第二十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走出去」)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國際市場開拓) 自貿試驗區依託香港連接全球市場網路和澳門輻射葡語國家市場的優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自貿試驗區發揮與粵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聯動作用,加強與自貿試驗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在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中轉集拼業務,加大航線、航權開放力度,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人才管理創新) 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入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或單邊認可。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口岸通關便利化) 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加快推進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
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圍網區域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收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優化管理)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三條(反壟斷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各片區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葯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監管信息共享)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統計信息平台)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建立統計信息平台,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完整向平台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四十條(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
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參與自貿試驗區重大決策。
第四十一條(健全專業服務體系)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四十二條(公眾參與)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電子政務)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綜合性評估)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吸納港澳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提出有關評估報告,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試點內容和制度創新措施。
第四十五條(信息發布) 本省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國家和本省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八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六條(權利地位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權益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的就業、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接受培訓、保險福利、參與企業管理等權利。
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環境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和處理。
第五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商事糾紛解決)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范圍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授權各地立法)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㈡ 上海自貿區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對自貿試驗區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憑進口艙單信息將貨物先行提運入區,再辦理進境備案手續。
第二,對自貿試驗區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智能化卡口、電子信息聯網管理模式,完善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的監管制度。
第三,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在貨物出區前自行選擇時間申請檢驗。
第四,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對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儲、加工等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狀態監管;對通過自貿試驗區口岸進出口或國際中轉的貨物,按照口岸貨物狀態監管;對進入自貿試驗區內特定的國內貿易貨物,按照非保稅貨物狀態監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簡化自貿試驗區內貨物流轉手續,按照「集中申報、自行運輸」的方式,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間貨物流轉。
㈢ 上海自貿區有什麼優惠政策
1、放開了服務業領域對於外商投資服務行業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限制禁止的行業各類投資主體都可以進入上海自貿區,同時也取消了對於投資人的資格,屬性和股份的比例,尤其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准入前國民待遇,在對外資各行業的行業方面實行了負面清單管理,沒有列入負面清單的所有行業以及領域全面向外資開放。
2、對於外貿行業上海自貿區也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區建立區域總部,發展和總部經濟有關聯的各種配套服務行業企業,上海自貿區建立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中心試點,能夠更好的方便貿易企業利用人民幣進行結算,而且也允許和支持各類具備開展對外業務需求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專門面向於境外業務客戶特殊目的的子公司。
3、除此之外上海自貿區還鼓勵大宗商品交易倉儲物流以及服務外包產業和電子商務等產業的發展,在自貿區外貿監管方面實行了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監管原則。
拓展資料: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簡稱上海自由貿易區或上海自貿區,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位於浦東境內,屬中國自由貿易區范疇。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將面積擴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七個區域。
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年投資企業累計2.2萬多家、新設企業近1.4萬家、境外投資辦結160個項目、中方對外投資額38億美元、進口通關速度快41.3%、企業盈利水平增20%、設自由貿易賬戶6925個、存款余額48.9億元人民幣。
2015年,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已成為世界自由貿易區聯合會榮譽會員。
「2016年世界自由貿易大會」於2016年11月8-10日在澳門隆重舉行, 本屆大會的主題是:中國自由貿易區戰略下的「一帶一路」合作機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網路
㈣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和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以及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第三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力開展差別化改革、首創性探索,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注重工作協調推進,推動以商品和要素流動性開放為主向以規則等制度性開放為主轉變,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改革創新成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高標准高質量建設雄安新區要求,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轉化,建設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新型工業化基地、全球創新高地和開放發展先行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先進規則,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建成貿易投資自由便利、高端高新產業集聚、金融服務開放創新、政府治理包容審慎、區域發展高度協同的自由貿易園區。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注重發揮各片區自身優勢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進各片區建設和發展:
(一)雄安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高端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建設高端高新產業開放發展引領區、數字商務發展示範區、金融創新先行區。
(二)正定片區重點發展臨空產業、生物醫葯、國際物流、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建設航空產業開放發展集聚區、生物醫葯產業開放創新引領區、綜合物流樞紐。
(三)曹妃甸片區重點發展國際大宗商品貿易、港航服務、能源儲配、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建設東北亞經濟合作引領區、臨港經濟創新示範區。
(四)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重點發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資租賃、生命健康等產業,建設國際交往中心功能承載區、國家航空科技創新引領區、京津冀協同發展示範區。
自貿試驗區可以根據國際國內產業發展趨勢及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要求,對產業發展重點領域進行調整。第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本省重點發展區域、周邊經濟區域的改革聯動、開放聯動、發展聯動,積極復制推廣各類改革創新成果,促進自貿試驗區高水平開放,引領全省高質量發展,推動京津冀城市群建設。第六條本省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推廣。第七條在不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以支持創新為導向的容錯糾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第八條自貿試驗區實施改革創新措施,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國家授權;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調整實施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第十條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發展的領導。第十一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承擔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對各片區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行使對本片區的管理職能,組織落實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㈤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
重慶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涵蓋兩江片區、西永片區、果園港片區,具體范圍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以及兩江新區、西永綜合保稅區的部分區域。第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按照「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打造投資、貿易、金融結算便利化三位一體的綜合試驗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改革系統集成的先行區、開放平台協同發展區,建設以多式聯運為核心的內陸國際物流樞紐,以貨物貿易為基礎的內陸國際貿易中心、以金融結算便利化為抓手的現代金融中心、以互聯互通為目標的現代服務業運營中心,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國家重要現代製造業基地。第四條兩江片區重點打造高端產業與高端要素集聚區,西永片區重點打造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果園港片區重點打造多式聯運物流轉運中心。
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領域開放、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高端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第五條重慶自貿試驗區遵循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和政策透明、服務完善、監管高效的原則,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重慶自貿試驗區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第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深化各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控風險。
重慶自貿試驗區及時總結評估改革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的成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復制推廣。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重慶自貿試驗區全面建設,統籌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第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辦)負責牽頭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協調推進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和改革創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慶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對各區域管理機構的聯絡、督促和考核工作;
(四)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負責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業務的部門有關工作,建立聯動合作機制;
(五)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六)統計發布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綜合評估重慶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七)開展對外宣傳、聯絡和交流;
(八)承擔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范圍內各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和開發區、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區域管理機構),在重慶自貿辦的指導下統籌協調推進所在區域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第十條市政府負責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工作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第十一條負責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金融、稅務等業務的中央在渝單位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有關重慶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第三章投資開放第十二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第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程序,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注冊登記全程電子化和市場主體簡易注銷制度,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度,營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退出環境。
㈥ (18分)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於9月29日正式掛牌。材料一經過30多
(1)①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順應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為我國經濟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②上海自貿區的設立表明我國拓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有利於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擴大開放領域,優化開放結構,提高開放質量,完善開放型經濟體系,形成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的新優勢。 ③有利於「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④有利於完善我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⑤有利於增強我國第三產業實力,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10分) (2)①人大作為我國權力機關要科學立法,制定和健全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的法律、法規。 ②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為試驗區經濟發展管理與服務的能力;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政府要自覺接受監督,打造陽光政府。(8分) ㈦ 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什麼意思
自貿區分為兩種:1、自由貿易區是指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相互徹底取消商品貿易中的關稅和數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流動。2、自由貿易園區是一個國或地區在自己境內劃出的一個特定區域,單方自主給予特殊優惠稅收和監管政策。 ㈧ 上海外高橋自貿區辦理融資租賃政策有哪些
更多有關自貿區的政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上海同善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在線免費解答。 ㈨ 上海自貿區相關政策問題
擬開放人民幣資本項目: ㈩ 自貿區成立的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行政審批服務便利化 與自由貿易試驗區政府融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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