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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風險負擔

發布時間:2022-08-29 13:33:54

⑴ 合同法中的風險負擔的規則

合同法中的風險負擔的規則

《合同法》上的“風險”,是指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產生的損害狀態。它包括以下情況:

(1)給付風險(或稱履行風險),即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嗣後履行不能時,債權人能否請求重新給付;

(2)價金風險,即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時,其價金之危險由誰負擔;

所謂風險負擔,顧名思義,即指上述風險應由誰來負擔,換言之,就是將上述風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進行分配。另外還有一個與風險負擔相類似的概念“風險轉移”。

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一)一般情況

《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這條規定具體分解如下: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以交付為准,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其後果是: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的事由損毀或滅失,出賣人喪失對買受人的價金請求權。

2、標的物在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其後果是: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的事由損毀或滅失,出賣人仍得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

3、標的物部分滅失時,其因風險負擔之價金按比例減少,但殘留的部分標的物對買受人無益的,風險負擔之價金仍按全額計算。

4、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之。

此外,關於買賣合同風險負擔,還應注意,在合同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

(1)標的物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負擔。

(2)未約定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置於交付地點之日起由買方負擔。

(二)特種買賣的風險轉移

1、附條件買賣的風險轉移

民法上條件分為延緩性條件和解除性條件,合同附條件,風險轉移亦附條件,以下分別討論:

附延緩條件的,條件成就前買賣不生效,如此時標的物滅失應如何處理?通說認為,只有合同生效才有風險負擔之適用,因此停止條件成就,風險方為轉移。例如,試用買賣為典型附延緩條件的買賣合同,合同於買受人表示購買時條件成就而生效,因此試用買賣風險轉移的時間不是交付標的物,而是買受人表示購買時。

附解除條件的,條件成就前視為有效買賣,如此時標的物滅失應如何處理?誠然,解除條件一旦成就,合同就失去效力,但解除條件成就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已經轉移的風險不受影響。例如,分期付款買賣,當事人通常約定所有權保留,其性質實為附解除條件之契約,一旦買受人不按期付款且達到一定程度(條件成就),買賣可被解除,這種情況下,風險轉移仍以交付時發生轉移,不受解除的影響。

2、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不是附條件買賣,惟附有依照貨樣交付標的物之義務,因此應適用一般買賣之規定,風險自交付時轉移。

3、在途貨物買賣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拍賣

對於拍賣之物風險何時轉移,我國《拍賣法》沒有規定,拍賣與普通買賣相比,僅僅是締約程序上的區別,拍賣程序只實質是締約的工具,因此對於風險負擔也應適用同一規則,但應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不同情形:對於動產而言,拍賣標的物往往會發生兩次交付,一次是由委託人移轉給拍賣人,一次是由拍賣人移轉給買受人,對於第一次交付,是不會發生風險轉移的,因為拍賣人並不享受標的'物實際權益,拍賣標的物的風險應於拍定時移轉於買受人,因為此時在委託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隱含了一個指示交付;對於不動產而言,由於拍賣人並不實際佔有標的物,因此風險仍應於出賣人實際交付買受人時其轉移。

(三)不同的違約形態下發生的風險負擔問題

1、遲延履行下的風險負擔

我國《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交付,買受人也應承擔其受領遲延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不完全履行與風險負擔

不完全履行包括質的不完全履行(瑕疵給付)與量的不完全履行。

首先,對出賣人的瑕疵給付時的風險負擔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據此,當出賣人交貨質量不符合約定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方拒收或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關於量的不完全履行的風險負擔,應視標的是否可分而定,如果標的可分且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有益的,已交付部分的風險仍可按照《合同法》133條的規定轉移;如果標的不可分或雖標的可分但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於這種情況下的風險負擔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其風險負擔可以類推瑕疵履行的原則處理。

其他有名合同的風險轉移

(一)租賃合同

《合同法》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全部或部分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規定,租金的風險由出租人承擔。

(二)融資租賃合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認為風險負擔仍采交付主義,雖然融資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並不因此承擔融資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而是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滅失,承租人仍須支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之損失金。

(三)承攬合同

在承攬合同的風險之分配,合同法沒有規定,理論上認為,應當區分材料與勞務即報酬的風險而決定各自的風險負擔規則:

⑵ 融資租賃的優缺點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融資租賃的缺點大致有如下:如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 企業雙方相互融通資金的信用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⑶ 融資租賃風險主要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1、金融風險。由於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風險是存在於整個融資過程中。對於出租方來說,最大風險還是承租方償還租賃的能力,就會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從項目審批開始,就要重視返租風險。2、產品市場的風險。在一般環境下,無論是融資租賃、貸款還是投資,只要資金是用來購買設備或技術的改造,就要考量租賃的設備生產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市場、市場佔有率、市場產品走勢、消費架構和消費者。心態和消費能力。如果不充分了解這些因素,不詳細調查,就有可能增加市場風險。3、貿易風險。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貿易特點,貿易風險其實是從我們的訂單談判、測試、驗收時都是存在的。而隨著我們現今商品貿易的發展,就市場來說,還是建立了相應的機構以及防範措施的,就比如我們所知的商檢、信用咨詢、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等,對貿易風險都是採取了補救措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⑷ 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

一般按簽定合同條款中約定事項履行,出租方或承租方如對設備有保險,保險公司先行理賠,如是
承租人
惡意所為,應由承租人負責。

⑸ 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如何負擔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⑹ 租賃資產中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風險主要有下列幾種,即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⑺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融資租賃合同以承租人負擔為原則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對普通的租賃合同而言,租賃物的風險系由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即出租人承擔,且直接影響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但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於,其兼具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系以融資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賃物,租金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實質上系代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購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構成,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提供相應數額的資金融通的對價。對出租人而言,其雖然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其並不實際享有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能,租賃物僅具有擔保租金債權實現的權能。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資,而非提供租賃物。故有別於普通租賃,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風險一般由承租人承擔,此亦為域外立法之通例。
法律依據】:《解釋》第七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⑻ 融資租賃的優點和缺點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優點有保障款項的及時回收,便與資金預算編,簡化財務核算程序;簡化產品銷售環節,加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降低直接投資風險;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按象徵性價格購買租賃設備,作為承租人自己的財產。融資租賃的缺點有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⑼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1、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基於買賣合同而取得的,這也是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在租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在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在租賃期屆滿時,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取回租賃物。

2、收取租金的權利

這項權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對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然而,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並且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定而購買租賃物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由於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負擔責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應商廟駐並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就應當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租賃物風險負擔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責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的免責權

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如果由於承租人使用、保管賃物不當,或者由於租賃物本身存在的內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均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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