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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信託包裝

發布時間:2022-08-30 00:05:53

㈠ 資產包是什麼意思

資產包,就是打包的資產,一般是指打包處理的不良資產或金融機構打包處置的抵押物。

特點如下:

1、資產包是主要交易品種是珠寶玉石的,也有其它品種比如靈芝等。

2、資產包一般是賣出利潤的70%可以提現,剩下30%只能用在商城消費(價格虛高的商品為主)。

3、資產包通常後面幾期配售,要交割前面幾期的商品。

4、資產包活動門檻高,入金門檻高,配售門檻高,一塊玉原始價正常3000元,一個資產包正常10塊玉,便宜的也有1-2000元的資產包。



購買資產包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購買資產包,無論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政府還是企業法人均可成為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當然,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根據各自的組包情況,對某些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會作出一些限制性的條件規定。

如有地方政府擔保貸款組成的投資包,一般會限制國外投資者參與;自然人貸款組成的投資包,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心購買者用非法手段向債務人逼債,而限制自然人參與投資。

對標的額巨大的資產包,對法人作為投資者在注冊資金方面也會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對由某些行業的債權或物權組成的資產包,在交易中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對投資人也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信託融資的企業融資

目前有兩種渠道可以選擇。
一是直接找信託公司洽談。
二是委託相關銀行代為尋找信託公司。
科學設計一個「資產包」或者「項目包」
通過信託融資籌集的資金將用來干什麼。「資產包」的設計非常重要,一是將直接關繫到信託融資的成敗;二是「資產包」的質量好壞,不但是信託公司、銀行考察的重點,同時也是信託產品投資者是否決定購買的重點。三是「資產包」的好壞,將直接關繫到信託融資成本的高低。在「資產包」的設計上,一般的企業都沒有經驗,專家們的建議是:企業可委託合作銀行幫忙設計,請合作銀行先按其風險管理程序預評估一遍,然後再與信託網接觸,成功的可能性就將大大提高。
選擇一個比較有實力的合作銀行
信託融資,即「受人之託,代客理財」,信託公司往往是把信託產品的風險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慮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通常都會要求企業開立專門的信託融資賬戶,專款專用,對信託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因此,選擇一個好的專款賬戶銀行,就很重要。一是這家銀行能幫企業發行信託融資出謀劃策;二是這家銀行與合作的信託公司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具體問題的確定
信託產品的規模、預計年回報率、期限、管理費、利得財富、手續費等具體問題的確定需要企業與信託公司、與銀行進行洽商而定。對於這一點,專家們的建議是:企業應請信託公司、合作銀行提供一些相關的、已經發行的信託產品加以借鑒。

㈢ 信託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什麼區別 都能做私募嗎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內系公募基金公司容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額度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也就是說兩者本質上區別不大,信託歷史悠久 資管在國內還算是新興事物,新的一般比老的活力旺盛,所以可以考慮嘗試參與一些資管產品,至於說的做私募,其實私募和他們做的都是一樣的 就是沒有牌照 所有就叫私募而已

㈣ 誰能詳細的解釋一下什麼是資產包

資產包是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這四大國有獨資公司收購的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剝離的上萬億元不良貸款。以不同的組包方式,大規模、有計劃地將資產包推向市場潛在投資者的一種資產包。
拓展資料:
1、 什麼樣的投資者可以購買資產包
一般來說,在購買資產包時,無論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法人還是自然人、政府還是公司法人都可以成為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
當然,每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會根據各自的包裝條件,對一些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做出一些限制性條件。如果存在由地方政府擔保貸款組成的投資包,一般會限制境外投資者參與;對於由自然人貸款組成投資包的,部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心買方會以非法手段向債務人索取債務,限制自然人參與投資;對於目標金額巨大的資產包,對於法人作為投資人的注冊資本也會有一定的低限額要求;對於一些行業的債權或物權構成的資產包,如果法律在交易中有特殊規定,也會對投資人做出相應的規定。
2、 資產包中債權瑕疵如何處理
不良資產包瑕疵是指投資人轉讓的債權、資產可能存在瑕疵或未發現瑕疵,使投資人的預期利益不能充分現。
如債務人、擔保人破產、停業、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下落不明;主債權、有擔保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且無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有擔保債權因違法違規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免除;擔保物滅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債權證明缺失;債權已提起訴訟,不能申請強制執行,這給投資者帶來了風險。
作為出售資產包的資產管理公司,在評估處置資產包前,應規避法律風險,告知投資參與人可能存在的瑕疵,並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給予風險提示。
因此,一旦投資者購得資產包,錢「貨」兩清,受讓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出讓方提出追索或賠償。

㈤ 建行融信是什麼意思

融信就是融資信託,
首先專業的理財機構作為信用中介,資金供需雙方藉助該平台進行資金餘缺調劑,平台只提供金融服務,收取一定傭金;融資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和收益仍歸於資金供給方。
融資信託相比傳統融資方式有以下優點:
1.融資速度較快。融資信託的操作相對簡單,期限設計和資金運用方式靈活,從設計到審批(或備案)以及發行所需的時間較少,可快速籌集資金。
2.融資者負擔小。融資信託對融資者沒有限制,只要信託公司願意投資給融資者即可。
3.融資成本較低。融資成本指融資者要為籌措的資金付出融資過程中的組織管理費用、融資後的資金佔用費用以及融資時支付的其它費用。
4.風險小,投資回報率高。相對於股票、債券、房地產投資而言,信託投資回報要穩定得多。

拓展資料
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利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權進行融資。房企用這種最不容易被人注意,但卻最為直接的方式融到了所需的資金。 短期內抑制了房市投機的沖動,也迫使房地產開發商不惜以高成本及任何可能的變通方式融資對接資金鏈條,以避免資金斷鏈。
企業融資
有兩種渠道可以選擇。
一是直接找信託公司洽談。
二是委託相關銀行代為尋找信託公司。
科學設計一個"資產包"或者"項目包"
通過信託融資籌集的資金將用來干什麼。"資產包"的設計非常重要,一是將直接關繫到信託融資的成敗;二是"資產包"的質量好壞,不但是信託公司、銀行考察的重點,同時也是信託產品投資者是否決定購買的重點。三是"資產包"的好壞,將直接關繫到信託融資成本的高低。在"資產包"的設計上,一般的企業都沒有經驗,專家們的建議是:企業可委託合作銀行幫忙設計,請合作銀行先按其風險管理程序預評估一遍,然後再與信託公司接觸,成功的可能性就將大大提高。
選擇一個比較有實力的合作銀行
信託融資,即"受人之託,代客理財",信託公司往往是把信託產品的風險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慮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通常都會要求企業開立專門的信託融資賬戶,專款專用,對信託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因此,選擇一個好的專款賬戶銀行,就很重要。一是這家銀行能幫企業發行信託融資出謀劃策;二是這家銀行與合作的信託公司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具體問題的確定
信託產品的規模、預計年回報率、期限、管理費、手續費等具體問題的確定需要企業與信託公司、與銀行進行洽商而定。對於這一點,專家們的建議是:企業應請信託公司、合作銀行提供一些相關的、已經發行的信託產品加以借鑒。

㈥ 銀行資產如何從表內轉往表外

銀監關於銀行的監管是很嚴厲的,特別是對表內資產,有無數的監管指標盯著。並且表內資產大量佔用資本和信貸范圍,影響了銀行的信貸投放才能和資產收益率,因而,銀行為了或騰出信貸范圍,或減少資本佔用,或為了進步收益,或為了減少稅收等緣由,常常會有把局部資產從表內往外挪需求,或者挪到表外,或者找下家接手。這種資產轉移過程肯定不能赤裸裸的做報表調整,必需藉助某種工具,這個工具就是通道。
普通來說,通道需求契合以下條件:
一、可以完成資產出表,這是前提,不用多說。
二、可以躲避監管,這是根本請求。直接報表騰挪是違規,通道則是打監管的擦邊球,銀行也心虛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躲避監管,普通來說就是三個手腕:跨區域,跨行業,抽屜協議。跨區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讓你不便當查;跨行業就是銀行(銀監會管)找信託、資管等(證監會管)做,讓你信息溝通不暢;同樣的,通道業務常常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來談的東西,因而很多狀況下會有一份抽屜協議。
三、可以完成兩端不入表。這里的兩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筆通道業務中,資產的出讓方和最終持有方都不把該資產入表,沒人喜歡買一塊資產來壓著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完成兩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類型大約有幾種:
1、雙買斷方式,即賣方在把資產出賣的同時,又和買家簽個遠期回購的抽屜協議。關於賣方來說,將該買賣視為不相乾的兩個業務,在當期完成出表;而對買方來說,將該業務視為買入販售,也不入表。這是最簡單的通道業務,銀監怒了,09年在《關於標准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直接封殺了。
2、信貸轉理財,即銀行經過發行理財富品籌集資金,再由該理財資金投向本來應由信貸資金發放的信貸項目。結果銀監會又怒了,10年在《關於進一步標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中又封殺了理財資金購置信貸資產。
3、受益權轉讓方式,即經過信託、資管方案等做包裝,經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來完成資產出表。這一形式主要應用於擬投放的信貸項目。首先,資產出讓方尋覓一家協作銀行,由該協作銀行出面作為甲方,與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一份協議,將該信貸項目打包成為信託方案或資管方案;其次,該協作銀行將信託資管的受益權轉讓給資產出讓方。有時分,該類型還會再增加一個遠期受益權轉讓協議加一份免責函作為抽屜協議。這樣資產出讓方就完成了經過非信貸資金來給信貸項目放貸的目的。
4、拜託投資方式,該方式與受益權轉讓形式相似,只不過沒有了信託和資管的包裝,資產出讓方將一筆資金以同業寄存的名義存入協作銀行,同時與協作銀行簽署一份拜託協議,商定以該筆同業資金向特定對象投資。由於該拜託是抽屜協議,在出讓方的表內只會表現為寄存同業,而在協作銀行處則表現為代理業務。
5、資產證券化,即經過中介機構,將擬出讓資產打包成規范化產品(普通是債券)並在市場上掛牌出賣,為了完成這一目的,銀行需求找一個(或者痛快本人成立)SPV,將該資產出賣給它,然後由SPV打包成債券,並經過評級公司評級之後才幹出賣,很費事,本錢也很高,目前很少銀行做,不過這種做法是合規的,不怕被監管查。

㈦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㈧ 資產管理產品與基金產品的區別

資產管理的含義: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比如信託公司、券商、銀行(比較少見,銀行私人銀行部可能多點)、資產管理公司(風險一般比較大),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打包、拆分若干份。然後銷售給高凈值人士的一種理財產品。
基金產品就是基金公司為了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投資需求和喜愛,而設計的基金品種。比如,有的投資者屬於激進型,承受風險能力比較強,就可推出股票型基金產品,而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穩健型投資者,就可推出債券型、貨幣型以及保本型基金產品等。

㈨ 什麼叫資產包

資產包,就是打包的資產。一般是指打包處理的不良資產或金融機構打包處置的抵押物。

一般情況下,購買資產包,無論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政府還是企業法人均可成為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

拓展資料:

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根據各自的組包情況,對某些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會作出一些限制性的條件規定。

如有地方政府擔保貸款組成的投資包,一般會限制國外投資者參與;自然人貸款組成的投資包,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心購買者用非法手段向債務人逼債,而限制自然人參與投資。

對標的額巨大的資產包,對法人作為投資者在注冊資金方面也會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對由某些行業的債權或物權組成的資產包,在交易中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對投資人也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參考資料:資產包_網路

㈩ 信託包裝的國有資產,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這個提問,比較尷尬,認真回答起來篇幅太長。

信託包裝的國有資產,這是指信託產品還是信託資金入股國有企業?
需要進場交易,這是二級市場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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