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與行紀的區別,信託和行紀有什麼不同
適用范圍和要求不同:行紀主要適用於動產,信託適用於各種財產,且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行紀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條件。財產性質不同:行紀關系中,行紀人為委託人購買或者出售的財產,其所有權都屬於委託人;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有別於信託當事人的固有財產。
一、信託與代理的區別是:
1、信託中的受託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對自己在執行信託事務中的行為對外承擔責任,只是如果受託人沒有違反信託文件的約定,對受益人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承擔責任。
2、除信託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託人具有為實施信託事務所必須的一切許可權,委託人、受益人不得隨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按照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受託人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3、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受益權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財產上的所有權與利益不發生分離,都歸屬於被代理人。
4、信託一經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託人不得解除和撤銷信託。而且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等原因並不影響信託的存續,受託人死亡的,可以選任新的受託人。而代理關系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可以隨時撤銷代理,代理關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滅。
二、信託與行紀的區別:
1、行紀主要是代為從事貿易活動。而信託事務則非常廣泛,涉及到財產的管理、處分、利益分配等事務。
2、二者雖然都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委託事務的處理,但在行紀關系中,受託人要服從委託人的指示。而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來處理事務的。
3、行紀是有償的,但信託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㈡ 《合同法》中的"行紀合同"是什麼意思請舉例說明!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是一種經營活動。行紀人在其行紀事務中同時與他人形成兩種不同的合同關系:一是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行紀合同關系;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行紀合同的特徵:
(l)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的事務。行紀人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來為委託人辦理物品買賣,以及其他委託事務,並對自己的行為直接負責,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所在。
(2)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行紀人雖然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但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委託人應向行紀人的經貿活動支付一定手續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㈢ 行紀的特點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經委託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於(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並因此而增加報酬;
二是除非委託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機構自己買受委託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機構都並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依據委託人的委託而進行活動。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員擁有的權力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機構與委託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1、行紀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紀人和委託人雙方當事人,是行紀人在替委託人買賣財產,行紀主要從事的是貿易;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以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配等各種事務。
2、行紀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僅限於那些在特殊交易規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信託涉及的財產范圍比較廣泛,包括不動產、動產甚至包括無形資產。
3、行紀不以財產交付為成立要件,財產及所得收益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是以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並使受託人取得法律上的財產權為成立要件。
4、在行紀關系中的,受託人須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從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在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處理事務,享有更大的自主性。
5、行紀是有償的,信託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㈣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人(指單位或者個人)委託行業經紀人,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貿易合同就叫「信託合同」也叫「行紀合同」。如果經紀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貿易合同就叫「委託代理合同」。
㈤ 什麼是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行紀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者賣出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3.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4.行紀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通過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的方式訂立。
㈥ 行紀、經紀、居間的區別是什麼,請舉例說明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
特點
1、行紀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紀人和委託人雙方當事人,是行紀人在替委託人買賣財產,行紀主要從事的是貿易;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以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配等各種事務。
2、行紀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僅限於那些在特殊交易規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信託涉及的財產范圍比較廣泛,包括不動產、動產甚至包括無形資產。
㈦ 信託,委託代理和行紀的異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也稱為中介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成交機會或者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的協議。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均由委託產生,委託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委託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委託合同是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關系; 如果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則為行紀,行紀合同中若委託人不支付相關費用,行紀人可行使留置權;居間合同(雙務、有償、諾成)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與第三締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比較:
委託合同:
費用/報酬
1. 委託人預付費用。
2. 受託人墊付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以誰的名義:以委託人名義
權利:法律效果歸於委託人
行紀合同
費用/報酬行紀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有介入權
居間合同
費用/報酬居間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無介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