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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重述全文

發布時間:2022-09-03 14:22:24

㈠ 什麼是信託

㈡ 信託的職能

法律分析:信託的基本職能為財產管理職能。信託的派生職能為金融職能、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社會投資職能、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㈢ 我國有關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法三規:一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㈣ 民法通則上對於信託有哪些規定

1、《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回則》作廢。答
2、《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㈤ 債權信託

法律分析:債權信託是以金融企業及其他具有大金額債權的企業作為委託人,以委託人難以或無暇收回的大金額債權作為信託標的的一種信託業務。它通過受託人的專業管理和運作,實現信託資產的盤活和變現,力爭信託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㈥ 什麼是遺囑信託,以及如何設立遺囑信託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約定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設立遺囑信託的方式:要確認遺囑范圍內的財產是否為合法所有;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麻煩用大白話解釋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㈧ 什麼是信託信託的概念是什麼

信託的定義,依照中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㈨ 信託基本知識解析

最近在聊信託的時候,總有人說沒聽過,我總結了一些基本知識,總結出來,幫助大家系統性地了解信託到底是什麼。

1,為什麼大多數人沒聽說過信託?

    因為信託是有起存線的,它跟銀行相比,相當於抬高了門檻。大部分信託理財起點要300萬,少部分100萬,所以它只針對高凈值客戶,必須要求是合格投資者。

    隨著現在有錢人越來越多了,信託也開始慢慢應用廣泛了。如果你有幸被邀約去了解信託,一定程度上,那恭喜您,說明您在步入中國中產階級行列的大道上了。

    整個信託行業從業人員才2萬人,信託公司大部分集中在北上廣一線城市,隨著社會進步,現在二三線城市人民也越來越有錢了,信託網點也開到二三線城市了。但是全國信託牌照只有68家,而且明確規定,自2006年就不再頒發新的牌照,所以相比琳琅滿目的銀行網點來說,實在是沒有可比性的。

2,信託和銀行的區別?

    經營銀行和信託的前提都必須由國家頒發牌照,;都受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領導和監管;基本上都是央企和國企,背後由國家掌控,聽黨指揮,都要依照法律《銀行法》《信託法》合法合規經營。

    信託和銀行很像,銀行是一邊拉存款,一邊放貸款;信託是一邊放貸款,一邊拉存款。

    先說銀行,老百姓先把錢存銀行拿存款利息,銀行再把這些錢放貸給一些優質的項目並收取貸款利息。

    而信託呢,是信託先找到優質的項目,談好貸款金額和貸款利息,再去找老百姓拉相對應金額的存款,只不過不是以存款形式,而是以買理財的方式。

    老百姓在銀行隨時可以開卡存錢,存一分錢也行。信託公司以發行理財的方式募集資金,必須百萬起,每個產品低於300萬的只能50個名額,高於300萬的沒有限制。早期大部分老百姓沒那麼多錢,很多信託理財都是企業、上市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和社保購買。

而在發放貸款方面,目前只有銀行牌照和信託牌照可以發放貸款。

3,四大金融支柱

    銀行,信託,證券和保險是中國金融的四大支柱,這四類金融牌照由中國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發放,而且還需要國務院的批復。

    信託業在2008年後飛速發展,以每年萬億規模在增長,在2019年第一季度以22.54萬億元的規模完成彎道超越,成為僅次於銀行理財的中國金融業第二大支柱。

    就目前而言,這四類金融機構數量和體量分別如下:

銀行:約4500多家 ,總資產約280萬億;

信託:約68家,總資產約22萬億;

保險:約200多家,總資產約20萬億;

證券:約130多家,總資產7.8萬億。

    從體量上來看,信託業總資產位列第二;從機構數量上來看,信託機構最少,只有68家。同時,銀保監會明確表態不再新發信託牌照。

    這意味著在四大金融牌照中,最為稀缺的就是信託!

4,信託的業務范圍是什麼?

    中國金融機構需要國家頒發牌照,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只能做銀行的事情,證券做證券的事,保險做保險的事,只有信託牌照是可以跨越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領域的金融機構。

    也就是信託公司的放貸模式很靈活,股權、債券、收益權等等都能做,或者一個貸款項目同時含有股權、債權、收益權、第三方擔保等等。

    信託是我國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夠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領域進行經營的金融機構。也就是說,一個信託牌照的功能,就類似於「全牌照」,其獨特的制度設計賦予了信託功能的多樣性和資金運用的靈活性。

5,信託倒閉了怎麼辦?

資產放銀行,屬於債權關系,銀行倒閉,你的資產銀行最多賠付50萬。

資產放信託,屬於獨立資產,萬一信託公司破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屬於清算范圍,保障了信託權益。

6,開立銀行和信託的注冊資本金都必須是實繳注冊資本。

目前《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全國68家信託公司,有65家信託公司注冊資本都超過10億;有6家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超過100億。這個注冊資本相當於中大型股份制銀行的水平,比如華夏銀行的注冊資本128億,南京銀行注冊資本85億,上海銀行注冊資本78億。

7,法律監督

中國四部金融法律做保障

《銀行法》

《信託法》

《保險法》

《證券法》

8,信託產品靠不靠譜

    關於信託產品靠不靠譜這個問題,我覺得看各大銀行,保險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購買就可以略知一二,信託公司嚴格的風控體系,信託牌照的全方位經營,都是良好的背書。當然,每家信託公司的風格和特點都不一樣,信託公司也可能有壞賬,也會踩雷,各家信託公司有各自應對壞賬的模式。但是,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哪個產品沒兌付的,即使有個別投資項目不能及時兌付的,要麼信託公司自己掏錢先兌付了,再慢慢貸款方拿錢,要麼個別信託項目延期一小段時間兌付了。

  據權威統計,信託行業的壞賬率在0.58%左右,銀行行業的壞賬率在1.6%左右。所以,信託行業的整體壞賬率是低於銀行的。

    所以,整個信託行業的可信賴度是比較好的,未來比的是信託公司的風控能力,比的是極個別項目出現壞賬時,能不能馬上兌付,或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兌付。比如很多信託公司這么多年都保持零壞賬的記錄,都是信託產品靠譜的證明。

㈩ 《信託法》司法解釋

沒有司法解釋,有個通知,意思不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信內托法》
公布執行後有容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101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已於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加強對法人和自然人從事信託活動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信託法》第四條的規定,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信託機構管理條例》,對信託機構從事信託活動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二、在國務院制定《信託機構管理條例》之前,按人民銀行、證監會依據《信託法》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人民銀行、證監會分別負責對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從事營業性信託活動的監督管理。未經人民銀行、證監會批准,任何法人機構一律不得以各種形式從事營業性信託活動,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各種形式的營業性信託活動。
人民銀行、證監會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促進信託業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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