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信託公司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信託公司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信託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三)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七)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二)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可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的條件。
2.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 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
4. 劍指規避監管強監管助信託業「陽光化」轉型嗎
12月22日發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劍指規避監管、資金空轉的銀信合作。此外,上海信託、平安信託、陸家嘴信託、金谷信託、國民信託,分別被罰款20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20萬元。金谷信託及國民信託的違規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紀律處分。中泰信託被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不得再募集。由於中泰信託本身集合類業務佔比就重,且集合類主要是依靠市場三方募集為主,所以上述處罰措施實際上是掐住了中泰信託的命脈。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以來,約15家信託公司被罰沒805萬元。而今年四成的罰款發生於12月,共計約330萬元。今年密集的大額罰單,被業內人士視為監管層堅定懲治的態度,「警示信號明顯」。信託業正迎來強監管時代。
中泰信託被按「暫停鍵」
中泰信託第二大股東——新黃浦近日發布公告稱,中泰信託由於實際控制人不能承擔股東責任和關聯交易認定,中泰信託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業務被叫停。新黃浦持有中泰信託29.97%的股權,是中泰信託的第二大股東。
半個月前,中泰信託剛剛受到上海銀監局責令改正,罰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的處罰。因為2015年中泰信託通過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較大金額貸款;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股票交易。
實際上,中泰信託公司治理之混亂,信託業務之萎靡,在上海信託圈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中泰信託2016年年報顯示,該年度公司新發行信託產品108個、信託本金235.15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新增信託本金362.51億元;清算信託產品196個、信託本金479.61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兌付信託本金660.04億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87.15億元。
某信託公司投資總監表示,從數量上看,中泰信託的上述信託業務在全國68家信託公司中應該居於中游水平。但信託公司業務分化比較大,排名靠前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業務規模數倍於此。但從數量上可能看不出問題,關鍵是信託計劃的質量如何,是否給公司、股東和客戶帶來了收益。
實際上,因中泰信託盡調不充分,風控不嚴格等問題,該公司「天地緣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黃浦半年報顯示,中泰信託今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為1.07億元,對比中泰信託40.84億元的凈資產,其凈資產收益率難言可觀。
「管理層多次動盪,使得中泰信託大批業務骨幹流失,信託業務停滯。」上海某大型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稱:「這次銀監局的整治很及時。否則中泰信託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託大股東歷經多次變更。2008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港股01339)公司(簡稱「人保集團」)通過全資子公司——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購買了華聞投資55%的股權,完成對中泰信託大股東華聞投資的股權重組。
2011年,人保集團籌備上市,掛牌出售所持的華聞投資55%股權。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從人保集團手中買下華聞投資55%的股權,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中泰信託目前的股權結構無法穿透其實際控制人。
在實際控制人易主的背後,中泰信託的人事也經歷了幾次大變動。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慶斌出任中泰信託公司董事長,原董事長劉虹、原財務總監何德見、原總裁助理葉曉軍等人先後離職。
「隱秘的」信託
正如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樣,在資本玩家手中,信託產品是資本大鱷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託就是假手「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完成其對華聞投資55%股權的收購。這也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筆。
業內人士指出,銀監會此次對中泰信託從重處罰顯示出監管層對於金融機構股東、實控人「陽光化」的監管意圖,穿透監管是大勢所趨。作為一個金融產品,「北京信託-德瑞信託計劃」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顯然不符合監管要求。德瑞信託計劃的4名劣後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寶通達、智尚勱合與橋潤資產)據悉也並非實際經營的實體,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託計劃的實際控制人發生過多次變動,在引入新的機構力量之後,仍未達到監管部門提出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明確提出股東陽光化的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信託公司的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銀監會頒布實施的《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中明確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第十條中明確要求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機構或個人不得作為信託公司的出資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發。這一被業界稱為升級版資管「八條底線」的《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是大幅降低杠桿倍數:嚴控結構化產品杠桿風險,並限定,股票類和混合類杠桿不得超過1倍。也正是從那時開始,信託公司作為通道的信託計劃開始增加。道理非常簡單:之前計劃發行券商資管計劃的項目,由於資管「八條底線」,只能1:1配銀行的錢,達不到規模要求。於是不得不找沒有收緊政策的信託公司來做產品,1:2甚至1:3配資。通過信託計劃大量資金通過信託通道進入二級市場。不過,目前這類業務也被信託公司主動喊停了。因觸及平倉線的股票不在少數,劣後級資金因此虧損巨大,引發了信託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銀信證信皆收緊
2017年12月下旬,銀監會開出了對信託公司的一大波罰單。國民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北京銀監局罰款20萬元;金谷國際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50萬元;上海國際信託因「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銀監局罰款20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序簽訂信託文件,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深圳銀監局罰款20萬元;陸家嘴信託因「內部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青島銀監局罰款40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處罰決定顯示出在資管新規破剛兌的背景下,監管方面開始對違規剛兌加大處罰力度。破剛兌對整個結構化產品的明股實債、並購基金很多業務沖擊較大。從目前的剛兌實際情況看,以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最為常見,預計未來監管層對剛性兌付的處罰力度會持續加大。從技術手段上講,資管新規要求所有資管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以打破剛兌,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並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未來除非標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產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進行估值計算凈值。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公布後打破剛兌呼聲高漲,但若沒有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的盡職量化界定,對信託資產管理過程中過失界定沒有一個衡量規則,打破剛兌就難以操作。
據悉,由信託業協會擬定並將於近日提請會員審議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調報告、可行性報告、項目審批、營銷原則、產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託披露等諸多行為規范進行了量化明確。
方正證券認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的出台預示著信託行業監管的持續收緊。具體來看,《通知》首次定義了銀信通道業務,優先規范收縮。在此前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的基礎上,此次《通知》優先從銀信類業務領域著手規范通道業務。通道業務作為監管套利的手段,銀行「影子化」的媒介,將進一步收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對通道業務實行穿透監管,避免虛假出表。方正證券指出,此前72號文要求融資類信託在銀信理財業務佔比不超過30%,且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並計提資本,自此銀信合作規模從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銀證信合作、銀基信合作等創新模式的出現,加重了通道業務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風險。防範風險是當前金融監管的出發點,今年以來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當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銀行、信託領域監管規定,減少資金空轉,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信託公司履行受託責任,不得投向限制領域,這將再度推動信託行業主動管理轉型,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對主動管理能力強、優先布局轉型、資本金充足的信託公司是發展契機。
5. 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統一規則、事權分級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信託公司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信託公司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中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信託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和投資者保護機制;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及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40%;
(七)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額);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余額應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額);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個別財務報表口徑的凈資產規模;
(九)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數量符合《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十)承諾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銀保監會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第六項和第七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二)最近2年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個別財務報表口徑的凈資產規模;
(七)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數量符合《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八)承諾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銀保監會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並應遵守國家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銀保監會可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的條件。
6. 信託產品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信託產品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看門狗財富認為,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專般包括下屬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4)書面形式。
7. 如何開辦信託公司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辦信託公司的步驟: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8. 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託公司股東行為,保護信託公司、信託當事人等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信託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第三條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優良穩定、結構清晰、權責明確、變更有序、透明誠信原則。第四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信託公司股權實施穿透監管。
股權監管貫穿於信託公司設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託公司股權管理事項等環節。第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信託公司股權進行監管,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等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六條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信託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信託公司主要股東的管理。
信託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信託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信託公司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信託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信託公司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公司治理機制、誠信記錄、納稅記錄、財務狀況和清晰透明的股權結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第九條信託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應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第十條投資人入股信託公司,應當事先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核准,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除外。
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第二章信託公司股東責任第一節股東資質第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投資人可以成為信託公司股東。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同一上市信託公司股份未達到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合並財務報表口徑);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凈資產應不低於全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合並財務報表口徑);
(七)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余額應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財務報表口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第六項和第七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八)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並遵守國家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9.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信託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第十一條信託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