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06年至今中國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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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顯「神通」
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風」形容。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泛濫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權結構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結構存在缺陷(一股獨大)、獨立會計師喪失獨立性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筆者對近年來影響重大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選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
該公司自成立到上市兩年時間內初始投資不實,頻繁變動股東、虛增資本、對公司資產進行兩次大幅度的調賬升值並對升值部分進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資產評估中虛列資產項目。1989—1991年該公司通過虛增銷售收入、隱匿管理費用、炒賣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虛增利潤2.22億元,1989—1991報表累計盈利為7742.5萬元,實際累計虧損14457.5萬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與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簽署合作建造兩座大廈的工程及承包利潤的合同,合同規定,原野負責提供土地並辦理開發經營許可證等有關事宜,I公司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及房產經營,並承諾付給原野公司承包利潤8500萬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兩座大廈王曙暉個沒有動工、一個剛打地基的情況下,將所有承包利潤8500萬元作為本年實現的利潤入帳,並倒算出銷售收入2.76億元,同時倒擠出銷售成本和銷售稅金等數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發生管理費用8300萬元,其中1989年為1440萬元,1990年為2730萬元,1991年為4130萬元。原野公司將管理費用或列作開辦費掛帳,或分攤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攤不了的作為待攤費用等掛帳。
原野公司上市後,由於市價遠高於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將名義上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價股票按市價拋向社會,從中獲利3400萬元記入當期利潤。股票賣出後,原野公司在帳務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股票的會計記錄。
原野公司下屬的福華公司自用廠房建成後,由原野公司決定按建造成本劃轉給另一下屬物業公司,再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出售,按售價劃轉給福華公司,因此虛增利潤2000多萬元。
2、 瓊民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該公司1996年度虛構了5.66億元利潤、虛編資本公積金6.57億元。虛增的利潤主要來源於:
(1)將合作方香港冠聯置業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資金1.95億元確認為收入;
(2)通過三次循環轉帳手法,虛構收到轉讓北京民源大廈部分開發權和商場經營權的款項2.7億元,從而確認收入3.2億元;
(3)將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廈的建設補償費5100萬元確認為收入。該公司還將其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未有處置權的的民源大廈對外投資,並對土地使用權和民源大廈進行評估,評估增值作為資本公積金。上述虛構的結果導致公司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都大幅度增加。
3、 東方鍋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四川會計師事務所)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4、 紅光實業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
(1)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稱1996年度盈利5400萬元。經查實,紅光公司通過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虛報利潤15700萬元,1996年實際虧損10300萬元。
(2)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 紅光公司上市後,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報告中,將虧損6,500萬元虛報為凈盈利1674萬元,虛構利潤8174萬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報告中,將實際虧損22952萬元(相當於募集資金的55.9%)披露為虧損19800萬元,少報虧損3152萬元。
(3)隱瞞重大事項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對其關鍵生產設備彩玻池爐廢品率上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未作任何披露。
5、 鄭百文管理舞弊案(會計師——鄭州會計師事務所)
鄭百文公司上市前採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並據此製作了虛假上市申報材料;上市後三年採取虛提返利、費用掛帳、無依據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14390萬元。此外,該公司股本金不實,上市公告書存在重大遺漏,年報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張家界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湖南會計師事務所)
ST張家界1996-1998年間年報中共虛構收入累計12261萬元,佔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49%;虛構其他業務利潤528萬元,虛增稅前利潤4662萬元,佔三年稅前利潤總額的62%.
(1)1995-1996年,張家界股份公司先後與張家界電業局、深圳全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達佳實業公司簽訂了364畝土地轉讓合同,轉讓金額合計7965.9萬元,並約定土地使用權證在買方付款後移交。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亦未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7965.9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7965.9萬元,稅前利潤虛增2165萬元。
(2)1997年,張家界股份公司與張家界市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深圳市凱萊德實業公司、湖南兆華投資公司簽訂了150畝土地轉讓協議,轉讓金額合計4295萬元。協議約定,受讓方需在半年內付清全部價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如受讓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轉讓方將收回土地或另行轉讓。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土地使用權亦未轉移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4295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4295萬元。
(3)1998年8月,張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萬元價款從香港振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購得張家界地區索張公路的權益。按合同約定,該權益包括投資本金和投資利息補償,且當年應收回591萬元投資回收款。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將591萬元投資回收款全部計入了其他業務利潤,在扣除了63萬元的攤銷費用後,差額528萬元虛增了利潤。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華倫會計師事務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為了粉飾其經營業績,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負債1956萬元,虛增所有者權益7413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8679萬元,其中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兩項分別占該公司對外披露數字的37%和166%.經過檢查組審定後,該公司利潤總額由檢查前對外披露的5231萬元,變為-344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該企業出現的上述問題,除常規性的少提少轉成本、費用掛賬、縮小合並范圍等違規行為外,有90%以上的數額是人為編造假賬、虛假核算虛增出來的。
(1)對開增值稅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通過與關聯企業或非關聯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的形式,虛擬購銷業務,在迴避增值稅的情況下,虛增收入和利潤。比如,該公司所屬的黎明毛紡織廠通過與11戶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07億元,虛轉成本7812萬元,虛增利潤2902萬元,虛增存貨2961萬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對開增值稅發票,既達到了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又不增加稅負。
(2)虛開產品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為了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虛擬銷售業務和銷售對象,不惜付出真納稅的代價,虛開銷售發票,虛增收入。該公司所屬的營銷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虛擬了兩個銷售對象即沈陽紅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飾公司,虛開不能作進項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269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124萬元,管理費用105萬元,虛增利潤1039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1748萬元,壞賬准備105萬元,預提費用174萬元,應交稅金224萬元,虛減內部往來206萬元,表面上依法納稅,實質上卻打著自己的如意算盤。
(3)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貨物企業可以自製銷售發票的條件,虛擬外銷業務,以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例如,該公司所屬的進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過這種方式虛增主營業務收入582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519萬元,虛增利潤63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582萬元,虛減存貨519萬元。
(4)人為擴大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范圍,虛增收入。即為了虛增收入,將不屬於「銷售」科目核算的業務,人為調整到「銷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進出口公司擅自將其本應在「委託發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裝業務,通過與被委託方對開發票的形式,進行銷售核算,虛增銷售收入888萬元。
8、 大東海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會計師事務所)
大東海股份公司為取得上市資格,1993年至1997年間,虛列收入及投資收益等共計2.4億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虛掛應收海南國際有限投資公司、海南大東海旅遊中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海集團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在南中國大酒店、游樂公司、濱海渡假村的消費款,虛列營業收入21307萬元;二是將其承包經營海國投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海南港澳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虛假利潤414萬元並入本公司;三是以濱海大酒店裝修收入為名,虛列其他業務收入,虛增利潤1087萬元。四是大東海股份公司為虛增期末貨幣資金數,通過大東海集團公司向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9325萬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帳8500萬元,入「投資收益」825萬元,虛增了投資收益。五是將購買港澳信託股份中的應收股利375萬元轉作投資收益。以上各項扣除已計提的營業稅及附加1170萬元,共虛增利潤2.28億元。
9、 銀廣夏管理舞弊案
銀廣夏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為1.78億元,2000年為5.67億元。
10、 麥科特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華鵬會計師事務所)
麥科特公司通過偽造進口設備融資租賃合同,虛構固定資產9074萬港元;採用偽造材料和產品的購銷合同、虛開進出口發票、偽造海關印章等手段,虛構收入30118萬港元,虛構成本20798萬港元,虛構利潤9320萬港元,其中1997年虛構利潤4164萬港元,1998年虛構利潤3825萬港元,1999年虛構利潤1331萬港元;為達到上市規模,將虛構利潤9000多萬港元轉為實收資本,以及倒制會計憑證、會計報表、隱慝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從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謂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稱為員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詞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階層, 所謂管理舞弊簡單地說是指管理階層所從事的各種舞弊。 員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經管理階層的授意,均可借內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預防及檢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於事前精心設計,事後並極力設法隱瞞,作弊者的管理層次愈高,注冊會計師愈難加以有效檢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動機
(1)融資(圈錢):資金與企業,猶如血液與人體,賺錢的公司為擴充設備,需要更多的資金;虧本的公司為了營運周轉,更需要資金。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周轉不靈,因而倒閉。企業為了達到借款或增加資本的目的,可能虛報其財務報表,以便說服資金提供者,作出決策。
(2)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為了能上市,就進行財務包裝。這與發行體制有關系。
(3)配股階段。證券會要求上市公司凈資產盈利率6%,才能配股。為實現配股,上市公司也會進行財務包裝。
(4)增發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總額為10個億以上,定價由承銷商與發生公司協商。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包裝行為。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麥科特、鄭百文、大東海都是「包裝」上市,虛構前三年利潤,以達到IPO目的。
(5)二級市場炒作(操縱價格):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目的。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瓊民源與銀廣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莊家二級市級操縱價格
(6)其它考慮:我國上市公司粉飾報表另外一個目的避免帶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ST」不想淪為「PT」,「PT」不想最後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慾望以達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階層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藉以表現其為成功的經理人;或是為了貪得績效獎金或分紅,可能虛報財務報表。前者可能為了表現自我或與工作職位安全有關;後者則是為了物質報酬。有人稱此類舞弊為「績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張家界舞弊動機目前還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種動機,他們造假首要目的是不虧損,以避免帶帽並為以後圈錢作準備。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徵兆
健全的內部控制有助於預防及檢查員工舞弊,如管理階層蓄意舞弊以虛報財務報表,則內部控制將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預防及檢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審計人員於後事審計工作時,必須對可能導致管理舞弊的徵兆提高警覺,這些徵兆有人稱之為紅旗(Red Flag)或警訊(Warning Signal)。
l 美國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舉了29個警號,提醒審計人員及公司監察人注意,並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警訊列舉如下[2]: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
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餘。
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
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
6.對遭受嚴重經濟壓力的顧客,收回欠帳有困難。
7.發展中或競爭產業對新資金的大量需求。
8.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
9.夕陽工業或瀕臨倒閉的產業。
10.因經濟或其他情況導致的產能過剩。
11.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
12.管理階層嚴格要求主管達成預算的傾向。
13.迫切需要維持有利的盈餘記錄以維持股價。
14.管理階層不提供審計人員為澄清及了解財務報表所需的額外資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記錄。
16.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產品過時的嚴重風險。
17.盈餘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B. 融資租賃的案例分析
【例題11·計算及會計處理題】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將某大型機器設備按公允價值1 05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租賃公司。該設備2007年12月31日的賬面原值為910萬元,已計提折舊10萬元。同時又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將該設備融資租回。雙方簽訂合同,A企業租賃該設備48個月,每6個月月末支付租金120萬元,A企業擔保的資產余值為180萬元,另外擔保公司擔保金額為10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利率為3%(6個月),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為2萬元。[(P/A,3%,8)=7.0197;(P/V,3%,8)=0.7874] 在折舊期內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並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資產的折舊期為4年。
【答案】
(1)編制2007年12月31日A公司有關結轉出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0
累計折舊10
貸:固定資產910
(2)計算A公司的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並編制有關會計分錄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1 050-(910-10)=150(元)
借:銀行存款1 0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0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 150
(3)2007年12月31日A公司租入:
最低租賃付款額=120×8+180=1 140 (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20×7.0197+180×0.7874=984.1 (萬元)<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 050(萬元),根據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其折現值984.1 (萬元);
借:固定資產986.1
未確認融資費用155.9
貸:長期應付款1 140
銀行存款2
(4)2008年6月30日:
借:長期應付款120
貸:銀行存款120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1 140-155.9)×3%] 29.52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9.52
(5)2008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120
貸:銀行存款120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26.81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 140-120)-(155.9-29.52)]×3%=26.81
(6)編制2008年12月31日在折舊期內按折舊進度(在本題中即年限平均法)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錄
由於租賃資產的折舊期為4年,因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攤期也為4年。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150÷4) 37.5
貸:製造費用—折舊費37.5
C. 典型的融資租賃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3年1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甲公司用租賃物重復融資抵押給張三,因甲公司未依約還款,張三起訴甲公司償還借款並執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賃物在內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最終法院將案件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判斷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所有權,裁定駁回異議,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1)評析
本案屬於售後回租案件,租賃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租賃物原始發票價值五百萬,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時,租賃物貶值嚴重,買賣價款定為一百五十萬元,由於本案是售後回租案件,在標的物價值、保證金、租金的約定方面偏離設備發票價值較大,導致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在執行異議審理過程中,曾圍繞標的物的價值和買賣合同價款方面爭論良久,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這是市場價格,由於設備貶值造成,且是與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議確定,並沒有違法法律約定,並且買賣合同在先,抵押在後,故應當認定有效,最終法院採納的是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2)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案例二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1年11月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開始違約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多次催繳欠款,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出現問題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否則拒不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遂於2012年9月起訴至約定的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評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資購買義務,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資,租賃物通常帶有專用性質,並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一直置於承租人控制之下,負有保管責任,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交易原則上看,都理應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和修繕,這樣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租賃物,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中也沒有爭議。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D. 哪位高人給幾個融資租賃失敗的案例,非常感謝!
我是做融資租賃的,你所謂的失敗的案例是指哪方面?
是模式出問題了還是出現了呆壞賬?
E.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案例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行業,是以資金為主體運轉的行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風險控制都是首要考慮的因素。但由於融資租賃公司跟實體經濟的業務密切相關,尤其是中國融資租賃行業對外資和民資開放後,一些對中國經濟生態環境和法治環境了解不夠的外資租賃公司,以及一些沒有金融風控經驗的民營租賃公司,在中國發展融資租賃業務遇到了各式各樣的壞賬風險,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詐騙的風險。一旦遇到這些詐騙陷阱,小的民營租賃公司可能直接給公司經營帶來困局,外資租賃公司則對國內市場變得忌諱莫深,步步小心,嚴重影響自身的業務發展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F. 求一例我國融資租賃失敗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G. 國外著名融資租賃集團的案例介紹
我沒有明白你的意思啊,如果你想看國際融資租賃案例,建議你看一下兩個公司,通用電器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從事飛機和醫療設備的租賃;卡特彼勒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是從事機械設備的租賃。
H. 求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案例,越多越好,放在word上發[email protected] 好的加分!!!急急急!!!
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成都市絲絨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租賃公司)。
被告: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下稱工貿公司)。
被告:成都絲絨廠(下稱絲絨廠)〉
1988年6月,工貿公司與租賃有限公司西南辦事處(下稱西辦)達成由租賃公司租賃給工貿公司兩輛大型豪華旅遊客車的意向性協議。隨後,西辦將該租賃業務上報租賃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賃公司書面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與工貿公司簽約,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同月20日,工貿公司因急於購買大客車,即以自己的名義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兩輛CQ465s型大客車及附件的購貨合同,總價款56萬元。西辦得知後,對該行為予以認可。同月22日,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正式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楊剛虹在合同上簽了字,但合同蓋章是西辦。該合同確認工貿公司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的購貨合同是雙方所簽租賃合同的附件。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根據工貿公司要求,出資購買兩輛重慶客車總廠生產的CQ465s型大型旅遊客車,並出租給工貿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租賃期間,租賃物件所有權屬出租方,工貿公司享有使用權,但不得對外銷售、轉讓、轉租、抵押;租賃期滿,工貿公司支付人民幣10萬元的名義貨價後,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工貿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總額為人民幣709500元,每半年償還租金一次,從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貿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1.5%的罰息。同月24日,絲絨廠開出了不可撤銷保證書,確認此擔保是租賃合同項下的擔保,工貿公司不能按時履約,由絲絨廠在收到西辦通知後7日內代替承租人償付租金。租賃合同簽訂後,西辦將該合同報送租賃公司。同月30日,租賃公司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執行。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術開發公司(下稱工商公司)名義,於同月26日向工貿公司匯款60萬元,註明用途是購設備。工貿公司收款後,付給重慶客車總廠貨款567100元,並將該款全部用於注冊,並證明資金來源系租賃公司融資款。同年9月、11月,重慶客車總廠分別將兩輛大客車交付給工貿公司,並由工貿公司的分支機構海南三亞八達陸運工貿公司(下稱海南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貿公司以手續費、委託費、還款付息等名義向租賃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貿公司在宜賓市電腦技術服務公司(下稱電腦公司)明知該車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單方將車以融資方式轉租給電腦公司,並約定:工貿公司有權根據情況收回兩台車。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賃公司與工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委託工商公司為該公司西南地區駐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業務以「西辦」之名及印章進行,代理部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後由租賃公司對外簽合同。工貿公司於1990年6月6日經工商局批准注銷,同年11月20日,該公司主管部門樂山市政府經協辦成立了該公司清理小組。
原告租賃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償付租金、延遲利息及罰息共計884520.61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絲絨廠作為保證人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工貿公司辯稱:西辦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作為簽約主體,該合同是名為「租賃」,實為由工商公司出資、我公司出手續聯辦海南公司,現海南公司虧損,應由原告負責,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絲絨廠辯稱: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是大客車租賃合同,但工貿公司未實際收到租賃公司租賃物,因此,該合同未履行。本案實質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萬元給工貿公司。我廠是給雙方的租車合同擔保,而不是給借款合同擔保,因此,我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通知電腦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於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兩台客車。為避免損失擴大,該院又於1991年8月對該車進行處理,獲款115000元,此後通知電腦公司退出訴訟。
「審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上述事實,認為:
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九條關於「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規定,本案租賃公司對工貿公司與廠商直接簽訂的購貨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予以確認,並特別註明該購貨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出租方委託工商公司匯款也在租賃合同中進行了約定。租賃公司對代理部、西辦以該公司名義與工貿公司協商簽約,事前有特別授權,事後對所簽合同予以認可,委託代理關系成立。因此,該租賃合同是雙方在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應認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工貿公司未按期向租賃公司給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六條關於「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的規定,結合查證事實,工貿公司逾期付款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延遲利息。在工貿公司尚未清理完債權債務已注銷的情況下,其主管部門為清理該公司債權債務成立了清算小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由清算小組參加訴訟,並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關於「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以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對租金償付連帶責任的保證責任形式,確認保證人絲絨廠應對償付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應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遲延利息、罰息共計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絲絨廠向租賃公司直接償還。
宣判後,原、被告都沒有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件國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本案的關鍵是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1.關於合同的效力。確認的關鍵是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西辦是租賃公司在西南地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代理人,租賃公司是被代理人,雙方是委託代理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租賃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以西辦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合同的簽訂,西辦是根據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租賃公司終審後,全權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以租賃公司名義對外簽約,並註明印章可使用西辦印章(這實際是代章行為);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經過審查,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支付了融資款;工貿公司在申報注冊資金時,亦承認60萬元是租賃公司融資款。因此,西辦實質是代理租賃公司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在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之間設立了融資租賃大客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並按照約定實際履行。租賃公司作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應確認有效。當然租賃公司在授權時註明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這一代章行為是對委託代理不適當、不規范的履行,這一點應該明確。
2.關於合同的性質。即本案是「融資」還是「借貸」,這關繫到實體處理中保證人是否可以免責。從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徵來看,融資租賃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集資本設備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貨方,出資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取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貨方交付的租賃物件,支付租金並取得租賃物件的使用權。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於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單純的資金借貸關系,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金融通表現形式為出租設備,承租人直接獲得的是設備使用權而不是貸款。由於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方融通資金,支付購貨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設備所有權。所以,就國內融資租賃而言,一項融資租賃活動,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在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購貨合同中,供貨人是指定的,購買人名義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還可以是代理商。從本案來看,購買人名義上雖是承租人,但實際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與租賃公司是委託匯款關系,且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直接獲得的只是大客車使用權而不是貸款,大客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故本案性質定為融資租賃是正確的。保證人絲絨廠擔保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給付,故不能免責。
3.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件,對出租人的權益如何保護。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產權歸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權,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對租賃物件擅自行使處分權,包括轉租。對承租人將租賃物擅自轉讓給有過錯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本案中,工貿公司擅自將大客車轉租給電腦公司,是損害出租人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電腦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處分的租賃物,應推定為惡意佔有。故法院認定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追加電腦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依據「返還」原則,將租賃物查封、扣押後,為減少損失,將處理後的價款退還工貿公司,是正確的。在審理中,電腦公司認為他們已依據轉租合同約定,讓工貿公司收回了租賃物,請求退出訴訟,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租賃物已實際收回,電腦公司對收回租賃物亦認可,電腦公司繼續參加訴訟,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已無實際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故同意其退出訴訟,是正確的。
(來自網路)
I. 融資租賃買賓士引發斷供潮,超千人被申請執行,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融資租賃買賓士引發斷供潮,超千人被申請執行,其實這也就是有不少的人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向賓士公司購買賓士,最後因沒有辦法支付每個月供的分期付款款項而被起訴強制執行。按照賓士公司的這種融資租賃套路來看,其實車主承擔了更多的違約風險,只要支付不了相應的分期付款租金,這也就意味著車主一定會違約並且被追償違約金。
從賓士公司的這個案例來看,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公司和普通人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貨物合同是風險比較高的,承租人也許一開始自詡自己有能力能夠支付得起分期付款的款項,但是隨著自己收入的降低,這種風險最後會全部轉嫁到自己身上,不僅汽車的所有權不是自己的,而且自己還得額外承擔違約費用。所以說,我們消費的時候一定要量入為出,千萬不要超出自己的限度去實現所謂的夢想。
J. 融資租賃定義和案例,求大神給個通俗的解釋吧,謝謝啦
例如你承包了一個工程,需要一台挖掘機,但你沒錢,你就可以找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掏錢買來挖掘機,租賃給你,你按月交租賃費,就好像租賃公司借給你錢買挖掘機,你按月還錢一樣的。這就叫融資租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