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處置抵債資產如何繳稅
銀行將抵債的房產折價處置給同一系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屬於低價轉讓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稅。財稅[2002]29號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由於你單位銷售的是未使用過的抵債商品,則不適用上述29號文件,應按各商品的相應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㈡ 銀行抵債資產稅務方面的處理是怎樣的
銀行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筆者認為,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收入確認與納稅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於貸款期限內(含展期)的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貸款損失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於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公允價值與抵債貸款本息的差額不確認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案例: 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0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140萬元。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99萬元×25%=49.7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11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9.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75萬元
【摘要】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本文對抵債資產管理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比較分析,指出《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與《會計准則》以及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並輔以實際案例予以說明。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一、 取得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抵債資產,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筆者認為: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為取得股權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2、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
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這樣一來,貸款利息收入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在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申報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貸款期限內(含展期)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導致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不同,產生時間性差異。
3、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會計處理上,對重組債權(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外利息)的賬面余額與抵債資產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或收入,確認當期損益。已經計提了貸款損失准備的,當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大於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時,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對貸款分別提取了損失准備的,只需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損失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沖完後,仍有餘額,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如果銀行對貸款不是分別提取損失准備,而是採取一攬子提取損失准備的,要把對應於該貸款的損失准備倒算出來,再按上述處理。
稅務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因此,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計稅基礎,再以與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和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二、保管或持有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資產減值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如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稅法遵循「真實發生原則」和「確定性原則」,對於尚未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保管過程中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差異
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執行<</SPAN>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3、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息、紅利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對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銀行取得的股息、紅利若符合免稅條件,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貸款損失處理差異。《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處置抵貸資產時,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若稅前扣除的年度不同,產生永久性差異。
2、遞延所得稅處理差異。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以取得的價款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時間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予以轉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兩年),貸款到期之前,該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六個月。進入2012年6月份,該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雙方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180萬元的房產和2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2012年9月B銀行取得該房產,賬面反映該筆貸款本金1000萬元,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15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4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86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6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150×5%=7.5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180+44=1224萬元,可抵扣差異=1180-1000-50+20+10-7.5=152.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52.5萬元×25%=38.12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7.5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8.1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8.125萬元
在抵債房產的保管期間,計提資產減值准備20萬元。會計處理:借:資產損失---計提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稅務處理:可抵扣暫時差異=2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25%=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2012年12月,B銀行拍賣該抵債房產,取得收入1500萬元,支付拍賣費用5萬元,繳納各類稅費132.5萬元(含營業稅7.5萬元)。
會計處理:①借:營業外支出 125萬元
營業稅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費 132.5萬元
②借: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20萬元
③借:銀行存款 73萬元
貸:利息收入 73萬元
④借:銀行存款 1427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6萬元
利息收入 76萬元
營業外收入---抵債資產處置收益 285萬元
⑤借:營業外支出 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萬元
⑥借: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銷記表外利息:付:抵債資產待確認表外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應納稅所得稅=(1500-1224-5-125)×25%=36.5萬元(該銀行當年實現盈利,並按規定計提了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31.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6.5萬元
會計利潤=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46+152.5=298.5萬元
永久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2萬元
㈢ 如何清償債務抵償債務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如何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三)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
(四)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抵償債務有哪些方式:
(一)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二)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三)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七條 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參照協議抵債處理。
㈣ 銀行處置抵債資產如何繳稅
銀行將抵債的房產折價處置給同一系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屬於低價轉讓不動內產應按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容營業稅。財稅[2002]29號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由於你單位銷售的是未使用過的抵債商品,則不適用上述29號文件,應按各商品的相應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㈤ 以交易性金融資產抵償債務,產生的費用如何處理
以交易性金融資產抵償債務產生的費用必須自己繳納。
㈥ 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抵債的資產一律不確認損益是正確的嗎
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抵債的資產一律不確認損益是不正確的。比如債務人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用於償債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債務的賬面值之差,要確認投資收益。
㈦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幫肋銀行處置抵債資產處置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幫助銀行處置抵債資產,一般是採取買斷,然後打包出售
㈧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消的條件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1.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2.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