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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2-09-14 09:37:32

1.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汽車租賃公司從潘某處租得車輛,用於對外租賃經營,並從中獲利,且以《汽車委託租賃代理合同》的形式達成租賃合同,其行為規避了國家對汽車租賃業的特別限制,違反了租賃業管理的法律法規,逃避了運輸管理行政部門的監管,擾亂了租賃業市場的正常經營和管理,該合同實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因此該合同應屬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和兩種法律關系(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這種模式叫「直接租賃」。當承租人與出賣人為同一人時,這種模式稱之為「售後回租」。

2. 怎麼解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和汽車是由承租人自己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汽車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車輛的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3. 怎麼解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車輛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積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及時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4. 電子合同糾紛案例有嗎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我平台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就例舉其中一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我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我平台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我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我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我平台電子合同多次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的認可,成為行業內擁有豐富判例的電子合同平台。

5. 請教一些融資租賃案例

融資租賃業務優勢案例及融資租賃實例 (一)融資租賃業務優勢案例分析 實例1(優勢——享受稅收優惠):A企業購置機器設備,價值2000萬元,原定折舊年限8年,年折舊額250萬元。租賃期限4年,每年加速計提折舊250萬元,每年可延緩稅賦250*33%=82.5萬元。 實例2(優勢——保持資金的流動性):B企業擁有某生產設備原值6000萬元。現企業為增加流動性,將該設備所有權轉讓給融資租賃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賃金額3600萬元,期限3年。B企業仍然擁有設備的使用權,並獲得了3600萬元的流動資金,在3年內按季歸還,每次只需歸還300萬元本金及相應租息,對B企業的未來現金流並不造成較大壓力。 (二)銀租合作融資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3(銀租合作——嫁接):C企業在D銀行授信額度為8000萬元,銀行已發放項目貸款6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企業技改項目完工投產後流動資金不足,影響效益。企業將設備9000萬元的設備作價5000萬元轉讓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租賃款5000萬元後,歸還銀行項目貸款5000萬元。為支持企業發展,銀行增加流動資金貸款5000萬元。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租賃貸款4000萬元,D銀行經審查後予以發放。 實例4(銀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為F銀行重點支持對象的E企業因發展所需在鄰省征地辦分廠,購置設備5000萬元。因該分廠獨立核算又在外省,F銀行無法貸款,即向融資租賃公司作介紹,由其對分廠發放融資租賃款3000萬元。融資租賃公司再申請貸款2500萬元,F銀行經審查後予以發放。 實例5(銀租合作——擔保貸款):G企業在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辦理了某租賃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就該項目向H銀行申請貸款。G企業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同時根據約定,G企業將每期租金回籠至租賃公司在H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專項用於還貸,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對G企業來說,為該筆貸款擔保並未擴大自身的風險;對H銀行來說,抓住了項目的現金迴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實例6(銀租合作——應收租賃款質押貸款):融資租賃公司將與I企業合作的某租賃項目項下應收租賃款質押給J銀行,獲得一筆貸款。在質押合同簽訂以前,融資租賃公司通知I企業應收租賃款質押事宜,並要求I企業將未來的租金回籠款打入融資租賃公司在J銀行的專戶,專項用於歸還該筆質押貸款。J銀行獲得了穩定的還款保障,融資租賃公司盤活了賬存資產,而I企業也並未因質押事項而增加其他額外風險。 (三)印刷行業融資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6:×××印刷企業,成立於1999年,注冊資金300萬元,總資產1300餘萬元,凈資產約800萬元,年銷售1200萬元,利潤180萬元。企業計劃引入一台日本三菱產四色四開膠印機,價值約人民幣360萬元,計劃自有資金投入1/3萬。以企業的規模來看,該項目在當地很難取得銀行貸款支持,故轉而尋求融資租賃方式。在企業提供了必須的各項資料後,公司通過資料分析以及實地考察,認為該企業基礎好,印刷業務來源穩定,資產質量較好,財務狀況無重大缺陷,目前的現金流已可以足額償付租金,符合租賃公司對印刷企業的挑選標准,遂與該企業簽訂合同,實施項目。該企業最終用前期140萬元的自有資金投入,三年累計73.97萬元利息的成本,按月支付租金的方式引進了360萬元的印刷設備。 (四)技改設備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7:×××燃氣有限公司,在建設「氣化站」過程中遇到資金問題。後來該企業採用了融資租賃方式,向金海岸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賃了小區氣化站設備,租期2年,按季度支付租金。這樣一來,該公司只支付了24萬元的租賃保證金,就融來了120萬元的設備,投入不多卻保證了企業的發展。租賃到期後,企業再支付100元「轉讓費」,就能獲得該套設備的產權。 實例8:×××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廣告設備和耗材的銷售及生產業務,因擴大規模而急需增添設備,但苦於資金周轉困難,決定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來盤活公司的運作。該公司向「金海岸」融資租賃了240萬元的流水線生產設備,租期3年,半年支付1次租金,並自籌了融資額的20%作為租賃保證金。既保證了企業的發展,在資金問題上又沒有「傷筋動骨」。 實例9:×××企業基本狀況:公司始建於1991年,注冊資本518萬元。現當地工業企業綜合排名20位,擁有總資產1.5億元,資產負債率46%,2005年完成工業產值1.5億元,專業生產各類汽車減震器。產品以出口為主,占銷售的65%。與伊朗FS公司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2005年完成8000萬元,2006年已簽訂300萬支減震器(1500萬美元)項目,市場前景非常看好。隨著生產規模和員工數量的成倍增加,以往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因此公司決定對原有生產線進行IE工程設計和精益生產改造,融入資金1500萬元。 ×××企業本次技術改造選擇融資租賃的方式,其理由:第一,項目投產後產能量增加,以出口為主的銷售增加了應收款和存貨周轉的時間,造成企業對流動資金的需求增加。第二,企業技術改造設備已自行購入,設備所佔用款項無法從銀行解決,造成企業流動資金進一步緊缺;第三,通過回租融入的是長期資金,既解決流動資金缺口,又解決短借長用問題,企業可利用新項目產生效益分期歸還,還款壓力小。第四,利用融資租賃引進技術改造設備可享受三年加速折舊這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達到消化利潤,增加企業資金積累的目的,利於進一步擴大在生產。 經過對該企業本次技改項目的評估,按照「存一租三」模式操作,租賃規模總額2000萬元,企業存入500萬元保證金,租賃凈投放1500萬元。通過租賃,企業本次技改項目不但更新了設備,擴大生產規模,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而且解決了流動資金,同時按照租賃稅收優惠政策,每年加速折舊金額在500萬元,可以消化企業每年增加的400萬元利潤。 (五)醫療設備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10:×××三甲醫院,床位500張,設施、配置、功能齊全,擁有價值近億元的先進醫療設備,年門診量達50萬人次,年業務收入達1.5億元,收支結餘100萬元,負債率43%,貨幣資金9000萬元,決定引進某國際品牌公司的1.5T核磁共振設備,價格1200萬元,但要求分期支付設備款項。經設備供應商推薦,向租賃公司提出了融資租賃申請。 租賃公司經過實地考察,並和相關人員討論、詢價,提出了租賃方案,經院方討論通過,租賃公司經過相關的程序後批准了該方案,即和醫院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醫院首先向租賃公司支付部分保證金,然後在租賃期內按月等額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後,設備所有權可轉讓給醫院。同時,租賃公司和設備供應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公司按照設備安裝進程付款,廠家承擔售後服務等事項。 這是一個典型的、由三方參與的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案例。如何開展租賃,可通過以下六點來把握: 1、醫療設備租賃項目的來源 有設備買賣,才有租賃服務。大多數醫療設備租賃項目是由設備供應商推薦的,少數是老客戶自薦或推薦的。作為廠家希望盡快收到全部設備款項,如果醫院無法滿足其付款條件,又希望盡早使用該設備,就有了融資租賃的需求。 融資租賃是一種金融中介服務,本身不具有產品營銷的功能。 2、醫院的需求 ×××三甲醫院收入不錯,為什麼還有租賃需求? 眾所周知,競爭和發展是醫院面臨的最大課題。對於三甲醫院,雖然人才不成問題,但改善就醫環境、增加床位和引進新設備需要大量資金。醫院的主要資金來源和用途為:1、業務收入,由於醫院成本開支較大,醫院的收支結余不足其全部收入的1%,主要用於人員成本開支及部分流動資金;2、財政撥款,國家投入很少,僅夠補離退休人員的工資;3、銀行信貸,短期的主要解決流動資金,中長期的主要用於基建,有額度的控制;4、融資租賃,用於設備更新。 醫院採用融資租賃引進設備的好處:1、不佔用授信額度;2、首付壓力輕,機會成本低;3、提前應用新設備,開展新項目,增加醫院的綜合收入;4、通過對新設備的效益考核(通過租金),加強對職能科室的監督作用,提升管理激勵機制。 3、醫療設備租賃項目的基本判斷 不是所有的醫療設備都可以作租賃物,也不是所有的醫院都可以做承租方。租賃物應該選擇有知名品牌、價值較高、售後服務好、非消耗性、使用壽命長、且可以計量收費的診療設備。承租方應該選擇有等級、在當地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輻射力、信譽較高、負債不大、綜合實力較強的醫院。另外,具體項目的科室實力、技術支持、專業需求、以及項目新增的收入等也是考察的依據。 4、租賃方案設計 既要符合租賃公司的標准,又要盡量滿足醫院的要求。不同的租賃期限和靈活的付款方式的安排,可降低醫院的還款壓力,最大限度保證醫院履約。此外對租賃物的保險條款應有所約定。 5、醫療租賃項目風險防範的主要內容 (1)承租方風險,醫院有無足夠的債務償還能力?有無故意違約的動機?以及項目融資額是否與醫院規模匹配。 (2)項目風險,租賃設備是否符合SDA標准?有無批文?是否能提升醫院的綜合效益?能否獲得預期的收益? (3)利率風險,主要防範租賃期內人民銀行利率作調整致我司租金變化,一般在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 6、退出機制設定 一旦項目失敗或其他糾紛導致租賃公司退出合同,應有法律保障。 (六)公交車輛租賃項目實例 案例11:×××公交公司,由於公交車輛更新的需要,2003年向租賃公司申請融資租賃3000萬元,租賃期限四年。×××公交公司2002年總資產18258萬元,固定資產11194萬元,負債8612萬元。2001年實現收入8814萬元,利潤-25萬元。×××公交公司根據總體發展的要求,2002年新開辟5條公交線路,配置清潔雙燃料環保車輛160台;根據現有車輛狀況,更新清潔雙燃料環保車輛100台。 項目分析×××公交公司屬地市公交,雖然當地經濟尚不夠發達,但可獲得當地政府相對較多的支持;公交行業屬穩定性行業,×××公交公司的經營在當地屬壟斷性經營,不確定性因素相對較少;公交公司的車輛更新的持續性,但其一次性付款購置的能力較弱,一般分期付款,並有穩定的現金流,較適合融資租賃的運作。對×××公交公司的負債率、負債結構、利潤情況、成本構成情況分析,×××公交公司屬經營正常的公交公司。 企業償付能力分析 根據分析計算A、新增車輛年利潤約180萬元;B、按當時汽油及天然氣的價格比,其通過車輛的更新以氣代油可節約成本約500萬元;C、測算項目年折舊額320萬元。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新上項目每月現金流入約83萬元,租賃金額3000萬元,每月還款額約71萬元,×××公交公司有償還能力。 同時,租賃對其目前的現金流量進行分析計算,即使未上新項目,×××公交公司每月現金凈流入為127萬元,已具備足夠能力承受3000萬元租賃款的償還。 項目操作 根據以上分析,租賃公司同意為×××公交公司提供3000萬元的融資租賃,期限四年。由於×××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擔保單位,×××公交公司同意用其15條公交線路的經營權作擔保。該項目到目前為止已正常回籠租金42期,於2006年6月順利結束。×××公交公司通過融資租賃加快了其車輛更新的速度,其80%的公交車實現了以氣代油,在近期油價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公交公司由於提前作了准備,節約了大量的成本,使其在不需要大幅度提升公交票價的情況下,即能維持較好的運作,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轉載投融天下網,更多免費投資融資資訊,廣闊項目前景平台,盡在投融天下網http://www.trtx.com,希望幫助您參考。

6. 典型的融資租賃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3年1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甲公司用租賃物重復融資抵押給張三,因甲公司未依約還款,張三起訴甲公司償還借款並執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賃物在內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最終法院將案件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判斷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所有權,裁定駁回異議,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1)評析
本案屬於售後回租案件,租賃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租賃物原始發票價值五百萬,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時,租賃物貶值嚴重,買賣價款定為一百五十萬元,由於本案是售後回租案件,在標的物價值、保證金、租金的約定方面偏離設備發票價值較大,導致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在執行異議審理過程中,曾圍繞標的物的價值和買賣合同價款方面爭論良久,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這是市場價格,由於設備貶值造成,且是與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議確定,並沒有違法法律約定,並且買賣合同在先,抵押在後,故應當認定有效,最終法院採納的是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2)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案例二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1年11月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開始違約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多次催繳欠款,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出現問題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否則拒不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遂於2012年9月起訴至約定的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評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資購買義務,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資,租賃物通常帶有專用性質,並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一直置於承租人控制之下,負有保管責任,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交易原則上看,都理應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和修繕,這樣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租賃物,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中也沒有爭議。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7. 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案例先購買再租賃如何認定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版當根據合權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8. 以租代購事故法院判決案例

原被告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以租代購還款明細表》,原告按照約定給付首付款及其他費用,被告二公司承諾為原告辦理網約車正規手續,可以為原告帶來高額的收入,被告二公司在收取上牌費(即辦理網約車的手續費)後。

卻遲遲不能辦理正規手續。二被告在2018年4月20日直接為涉案車輛購買了保險,卻沒有以任何的方式通知原告交納保險費,直至2018年9月19日將案涉車輛搶走。

而被告也沒有向原告說明是保險欠費的原因,而是發簡訊告知因月租金未付所以將車輛收走,但原告一直如約向被告支付了月租金。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首期款。

(8)汽車融資租賃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以租賃的方式代替購買的一種業務形式。以租代購是以租賃為方式,實現金融目的的一種業務形式。汽車以租代購是汽車消費金融中以物品交易為形式的一種業務形式。

它是以客戶長租車輛及二手車車輛處置為一體的打包業務為手段,從而實現客戶分期買車目的的一種汽車消費形式。車輛以長租的方式,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後,將車輛所有權過戶給客戶。

在汽車行業這一領域,有企業也推出了「以租代購」這一新的經營模式。汽車以租代購包含汽車融資租賃直租業務、汽車租賃+買賣、租購一體化、汽車訂閱服務等業務形式。

9. 簽的融資租賃合同,但是車輛登記在租賃人名下,這個車所有權算誰的

簽的融資租賃合同,但是車輛登記在租賃人名下,這個車所有權在車輛融資租賃期間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不成立的判定。
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 「我身邊的經濟法」為主題,選擇感興趣的近三年發生的典型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件爭議焦點,談自己的看法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機械公司經理李在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參觀了一家鋁廠。李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李嚴重殘疾。住院後,他花了好幾塊錢醫葯費。李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根據李的傷殘情況給予賠償。某鋁廠進行賠償後,認為造成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的一部分。結果,一家鋁廠以租賃財產存在缺陷為由,引發了嚴重事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車間內一個高壓空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風閥是鋁廠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組成部分,租賃物由鋁廠自行選擇確定;

(3)高壓氣閥松動不是租賃物的缺陷造成的,而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問:本案事實清楚後,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問題。融資租賃不同於一般的經營租賃,它只涉及雙方當事人,出租人要承擔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融資涉及三方,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以國際融資租賃的方式,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擔保下,從日本三菱集團租賃了一條全新的單機磁頭生產線。購買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總計2億日元。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包括九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和租賃費等。租金是通過賣回產品來支付的。租約到期後,設備的所有權將轉移到上海的一家無線電廠,名義價格為100日元。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順利完成了租賃合同規定的義務,最後,在5年租約到期後,無線電廠象徵性地向日本三菱集團支付了100日元,獲得了那套單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2.這種情況下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殊之處?


分析:融資租賃合同

  1. 所謂融資租賃,是指以出租人的名義購買租賃物,經出租人融資後,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組成。

  2.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方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機磁頭生產線的製造商,既是出租方,也是供貨方。因此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承租方支付全部租金後,廣播電台只需支付象徵性的價格,即可獲得該套單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案例三: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紹興紡織集團公司等。案例一:案例介紹

  3.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紡織集團公司

  5.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6.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金融發展公司

  7.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8. 原審法官告訴我們,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與紹興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在北京簽訂了一份回租購買合同,約定中信公司從紡織公司購買POY長絲生產設備,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將租賃的房產出售給中信公司用於回租;租賃總額171萬美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根據購房合同在北京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金融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人,紡織公司為承租人,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人;租金貨幣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貨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投資公司購買租賃物並交付給紡織公司直至合同生效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貨合同中租賃物的總價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為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至1998年3月20日;如果紡織公司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有權收回租賃財產,紡織公司在延期付款期間,按照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零三個月的浮動貸款利率,按復利計算支付延期罰息;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承諾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承擔50%的連帶責任。簽訂合同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送了貨款支付通知、供應商開具的發票復印件和已簽字的租賃貨物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除紡織公司已支付租金138,000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截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多次催促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截至1998年7月31日的延期利息、1998年6月20日至實際支付日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9.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提出的事實和請求無異議。

  10. 一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紹興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費用總額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商業銀行開業,岳城銀行自動解散,故中信公司對岳城銀行的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應予駁回。翻看中信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不存在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租賃物的所有權應屬於浙江寶月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月公司)而非紡織公司,因此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的整個交易過程只有資金沒有物品 這是一種叫做融資租賃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貸款,是出租人為了更高的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 紡織公司明知涉案物品所有權不屬於自己,仍以該物品所有權人的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岳城銀行不知真相,承諾承擔擔保責任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因此,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根據《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由中信公司自行履行,與擔保單位無關,由此產生的責任不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11. 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12.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一份回租購貨合同,其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從紡織公司購買POY部分長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將合同貨物賣給中信公司回租,合同貨物總價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後90天內將全部合同貨物交付給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紡織公司轉移給中信公司;中信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應商開具的關於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貨物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項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款項匯給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岳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交付、違約處理、擔保等。其中,擔保條款為:紡織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等費用的,越城銀行與財務公司對還款的50%承擔連帶責任。同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人保月公司購買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貨物收據和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貨款的通知書。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根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款的通函指示,將合同貨款165.87萬美元電匯給寶月公司。此後,該紡織公司向中信支付了總計13.8萬美元的租金。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9家信用社納入紹興合作銀行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浙江省分行開辦紹興合作銀行。越城銀行等9家信用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合作銀行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分行批准,紹興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一審法院審理中,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月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的所有人。中信公司聲稱紡織公司是合同貨物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

  13. 一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與中信公司、岳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2.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返還165.87萬美元;3.紡織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中信公司利息損失165.87萬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萬美元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14.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第一,寶月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和事實上的控制權;二、《售後回租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三。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的擔保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15. 二審法院查明,除合同貨物權屬有爭議外,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議。二審審理中,針對本案二審焦點,中信公司追加了紡織公司章程和紡織公司國有資產資信驗證證明,以主張紡織公司享有合同貨物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確定寶月公司為紡織公司成員企業,所有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出資,並以1993年年報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兩級會計制度,紡織公司可對成員企業的剩餘資金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撥。紡織公司國有資產驗資證明記載紡織公司實收資本包括寶月公司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月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的免稅證明。貨物免稅證明顯示,貨物免稅進口,在海關監管下,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貨物收據時,合同貨物尚未報關。此外,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斷

一審法院判決,紡織公司在未實際佔用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應認定合同無效;因為租回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也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回租購買合同項下收到的貨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該損失由以租金形式支付給中信公司的款項抵消。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違背紡織公司真實意願為其提供擔保,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 .1995年3月,紡織二公司。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返還165.87萬美元;3.紡織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中信公司利息損失165.87萬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萬美元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定,本案涉案標的物不是紡織公司的財產,而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並繳納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僅按約定取得了貨物發票復印件,沒有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回購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認定合同無效也無不當。紡織公司應按無效合同返還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岳城銀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的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違背紡織公司真實意思為其提供擔保,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估價

  1. 本案爭議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體,出租人在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履行了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產生經濟糾紛。

  2.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之下。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是違法的,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應認定回租購買合同無效。

  3. 3.這種情況下,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貨物發票復印件,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未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實際上並不存在,當事人只是進行了資金往來,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

  4.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人岳城銀行在簽訂擔保合同後喪失了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將繼續由商業銀行承擔。

  5. 5.本案中,擔保人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對出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事實並不知情,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無需承擔擔保義務。

  6.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和承租人都是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售後回租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以其名義向中信公司銷售貨物以獲得融資資金,再以租賃方式出租所售貨物,並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當事人以這種方式融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不禁止的,視為許可。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供方和承租方紡織公司主張的貨物實際處於海關監管之下,未經海關批准和繳納關稅不得轉讓,導致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方和出租方中信公司沒有也不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未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未實際佔有或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在當事人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中並未實際出現或不可能出現。沒有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就沒有存在的基礎,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兩份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保證人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對合同無效明知或有過錯,應認定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故不能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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