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幹嘛的
法律分析: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有關法人根據法律規定,為其它公民或者法人提供非融資性擔保服務的公司企業,相關情況是需要在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後才可以依據實際成立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㈡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㈢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什麼意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了從事民間借貸、委託貸款或者股權投資,其實還可以從事以下一些主營或者兼營業務:
1、與有實力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合作模式可以多樣化:其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項目來源,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銀行額度,經批準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與有銀行額度擔保公司共同為債務人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分享保費;其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各自收取擔保費;第三,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介紹項目,收取居間費用。
2、自己獨立或者與其他擔保公司合作,從事其他兼營業務。業務種類包括:,訴訟保函業務,只要當地法院認可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就可以大力開展,而且風險和成本都較低;即使法院不認可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擔保公司也可以通過提供銀行存單、房產或者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出具銀行保函的方式從事這種業務。第二,履約擔保業務。《暫行辦法》的列舉為:「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實際上還遠不止這些履約類擔保業務。第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這塊業務乍聽起來有些虛,但也可以做實,中小企業老闆並無專業融資知識,對於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融得所需的資金,不少人由於急需用錢沒有時間計較,但並非不可以通過講究融資策略而節約融資成本,因此服務需求也是客觀存在的。須注意的是,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雖然從事上述兼營業務,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也須經過監管部門批准。
3、其他擔保業務。《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暫行辦法》一方面規定須經過監管部門批准,同時也在禁止性業務中規定「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作為兜底條款,那麼對於監管部門既沒有禁止也未批准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究竟能不能開展?似乎又是一個立法缺陷。而對於無須批準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上述《擔保法》所規定的擔保活動並不受限制。
㈣ 什麼是非融資擔保公司
審批上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在業務上,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主要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做一些類似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前者可以兼營後者的業務,而後者不能經營前者業務。
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資擔保業務。比如貸款擔保、保函擔保、信用證擔保等。簡單的說就是為被擔保人融資行為所提供的擔保服務。
而非融資性擔保指的是為被擔保人融資以外的其他行為提供的擔保服務。比如增信服務、履約擔保、投標擔保。
無論融資擔保公司還是非融資擔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擔保人提供融資服務。否則擔保公司就成了貸款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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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什麼意思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設立原則為准則主義。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2、經營的范圍不同。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4、監管管理程度不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目前,我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仍然佔有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准入的同時,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監管范圍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終於於6月出台了《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將各省市非融資性擔保協會確定為行業規范管理工作指導部門
㈥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民間借貸、委託貸款或者股權投資、融資性擔保業務、其他兼營業務、其他擔保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㈦ 非融資性擔保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屬於違法。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