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調整信託關系,規范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第三條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第四條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第五條信託當事人進行信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信託的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七條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第八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第九條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第十條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第十三條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信託財產第十四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第十五條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六條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七條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貳』 信託終止
法律分析:信託終止是解除已存在的信託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叄』 信託產品無法兌付如何實現受益人退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一、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可以與信託公司進行交涉。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到期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與信託公司進行交涉。雖然信託公司只是產品的銷售方,如果我們購買的信託出現了流動性問題,那麼我們肯定會去找信託公司,要求信託公司說明信託逾期相應的情況。
一般信託產品出現逾期後,信託公司會與底層資產方進行溝通,對於其中的問題進行說明,同時信託公司也會向投資人出具相關的公告,告知投資人信託存在問題的原因。
第二、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可以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去催回欠款。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到期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去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來追回信託的欠款。
我們可以找到信託產品底層的資金使用方,去仔細了解信託資金究竟用到了哪些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向資金使用方追回欠款。只要資金使用方名下有資產,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信託產品的相關協議去處置資金使用方名下的資產,盡量去追回我們的信託投資款。
第三、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與資金使用方共同協商延期兌付。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到期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與信託資金的使用方進行溝通和協商,共同來解決信託投資的資金問題。
當信託產品出現逾期後,我們可以去跟資金使用方協商,如果資金使用方只是暫時性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那麼我們可以與資金使用方共同來對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可以考慮對信託的還款進行延期兌付。
此時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發生流動性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足值,但是由於技術、操作等原因導致變現處置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說是融資方出現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這種情況首先可以通過召開受益人大會,對信託計劃進行延期,然後在延長期內以合適的價格將信託財產變現或進行抵質押物的處置。
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市場上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願意接盤的項目通常只是出現了暫時的流動性風險。
二是發生價值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發生重大損失,或者融資方已沒有能力償還,此時受託人可能會通過追加抵質押物、尋求其他資金接盤、或者股東出面協調解決。
『肆』 遺囑信託公證程序
我國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信託法》規定了: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所以遺囑信託可採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自書的信託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的信託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公證遺囑則由專業的公證人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伍』 賣原味違法嗎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禁止出售原味內衣,但如果因此而打官司的話,原味內衣可以會觸及到公共衛生或者傳播疾病之類的法律條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信託財產不能確定;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六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七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託關系,規范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