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條信託計劃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劃說明書;
(三)信託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三)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條信託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信託計劃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信託合同的內容摘要;
(四)信託計劃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託單位價格;
(五)信託計劃的推介機構名稱;
(六)信託經理人員名單、履歷;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四)信託計劃的規模與期限;
(五)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六)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七)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九)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一)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十二)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三)風險揭示;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信託合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第十五條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託人能夠查閱或者復制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向委託人提供信託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託單位,可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可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
第十七條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第十八條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第十九條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對非現金類的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可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託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
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
第二十條保管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人、保管人的名稱、住所;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三)信託計劃財產保管的場所、內容、方法、標准;
(四)保管報告內容與格式;
(五)保管費用;
(六)保管人對信託公司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管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
(二)對所保管的不同信託計劃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三)確認與執行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指令,核對信託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四)記錄信託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
(五)定期向信託公司出具保管報告;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託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設立為信託計劃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並指定信託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每個信託計劃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擔任信託經理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對不同的信託計劃,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託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投資比例。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五)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第二十八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而取得的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劃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
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計劃終止:
(一)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四)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條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三十六條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二)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三)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四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管理信託計劃的相關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中發現信託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二)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三)更換受託人;
(四)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准;
(五)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條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信託公司不依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信託公司設立、管理信託計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二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不再適用。
⑵ 銀行代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與信託公司簽署的協議是
沒有協議,從始至終只有一份合同,就是信託公司出具的合同,銀行只是作為信託公司的渠道在銷售它 的產品,收取費用
⑶ 什麼是信託產品,信託產品有哪幾種
信託產品是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信託產品按照投資方式可分為五大類:一是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管理。 第二,權益型投資是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夠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信託貸款類:以受託人(信託公司)名義向項目公司發放信託資金。 第四,股權投資類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投資於項目公司,通過股權增值、股息或溢價回購等方式獲取收益。 第五,組合運用類受託管理人將信託資金通過股權投資、股權投資、貸款等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組合運用。
拓展資料: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⑷ 信託計劃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
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4)源資金信託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⑸ 信託起點是多少
常規的信託項目起點資金是100萬,比較少的會有低一些的起點。信託法規規定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是100萬的。現在30萬、50萬也可以的,利得財富,還行。起始點:信託投資起始點金額一般較高,設立信託有兩個限制:起始點不得超過50份,起始點為100萬份,特別是單筆購買300萬以上不受此限。
而且常常是一個信託募集的資金數額都比較大,這導致了信託起點高,為典型的「高富」理財。投資起點100萬的信託產品,並不是某一公司的規定,而是銀監會於2007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一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一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不限
信託投資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行為。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這種信託投資與的委託投資業務有兩點不同:
第一,信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託資金,而委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託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
第二,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而且,可以避稅。
拓展資料: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1]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⑹ 您好,請問您是否知道,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
你找不到的。
1、信託是個法律概念,不是個經濟或金融概念。
2、國內就信託公司所為的「信託業務」或「信託產品」,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關鍵內容。一個是信託財產的來源與形態,一個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在信託財產的來源為向多個投資募集,所為「集合」,信託財產的形態一般表現為現金,所為「資金」;你問的投資范圍,實質上就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了。
4、信託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用來放貸款,就要遵從貸款通則及擔保法相關規定;用來投資企業,就要遵從公司法相關規定。用來進行證券投資,就要遵從證監會相關法規,凡此種種。
⑺ 史上最全金融產品架構分析四:信託公司
1.業務種類
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2.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投資范圍
(1)投資范圍廣,如券商資管產品、基金資管產品和信託產品本身
(2)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3)管理方式: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投資限制
(4)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5)銀行合作產品的限制(見上文)
(6)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等;
(7)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8)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9)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10)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11)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12)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13)集合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3.信託分類
3.1 資金端分類:單一信託、集合信託、
3.2 項目端分類
3.2.1 債權型-信託貸款
3.2.2 股權型-真實股權型、名股實債
3.2.3 收益權型-普通受益權、結構化受益權
3.3 結構化信託及信託收益權的拆分轉讓
3.3.1 《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3.3.2 集合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限制目的:防止信託受益權轉讓給合格投資者以外的人
3.4 信託計劃產品案例-以中信信託產品為例
3.4.1 中信信託-中信融匯4號山西恆大華府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債權型信託貸款
信託項目產品結構
本信託計劃信託受益權不分層級,分為A類、B類和C類(或有),各類可分期募集,總額不超過50,000萬元,期限為18個月。本次發行優先順序A類信託受益權,募集金額約為30,000萬元,期限為12個月。
信託收益分配方式
優先順序某類某期信託受益權的核算日為該類該期優先順序信託受益權的預計終止日。自核算日起10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資金運用方式
優先順序信託受益權認購資金交付給臨汾市紫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後,將用於開發建設臨汾恆大華府項目。
信託方案
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設立資金信託計劃,受託人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向臨汾市資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50,000萬元,貸款資金用於支付臨汾恆大華府項目工程款。
保障措施
1.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為本信託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恆大地產(03333.HK)為本信託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臨汾恆大華府的50%銷售回款納入監管賬戶;
4.太原俊恆公司為本信託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太原名都房地產開發公司100%股權為本信託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信息披露
在本信託計劃期限內,受託人按季製作《信託事務管理報告》,並於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信金融網進行信息披露。
3.4.2 中信•佳源分拆上市重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C3期)-債權型信託貸款
信託項目產品結構:
本信託計劃已於2015年7月28日成立,信託受益權不分層級,分A、B、C、D四類,可分期募集,募集金額不超過300,000萬元。其中A類信託受益權已於2015年7月28日募集完成,募集信託本金為人民幣80,000萬元,以現金形式認購;B類信託受益權已於2015年7月29日募集完成,信託本金為人民幣50,000萬元,以現金形式認購;C1期信託受益權已於2015年7月30日募集完成,信託本金為人民幣20,300萬元,以現金形式認購。C2期信託受益權已於2015年8月10日募集完成,信託本金為人民幣39,820萬元,以現金形式認購。本次募集C3期信託受益權。
信託期限: 預計不超過26個月,其中C類各期信託受益權預計於2017年7月30日同時終止。
信託利益分配:
1.C3期信託受益權的信託利益核算日為信託項目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年度的12月5日、C類信託受益權終止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如因還款人提前清償部分信託本金及對應的利息,受託人有權將提前還款日作為臨時信託利益核算日,向各受益人提前分配該部分信託本金及相應收益。
2.各核算日後10個工作日內任一天,在支付應付信託費用後,向信託受益人分配相應信託利益。
信託項目方案:
本信託計劃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將信託資金加以集合運用。本信託計劃所募集資金用於向南京新浩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放信託貸款,貸款資金將專項用於:
1、浙江佳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全國房地產五十強企業,最新一期排名為44位)江蘇片區項目公司上市前重組,支付交易對價及清理往來款;
2、因上市及獲取抵押物需要,進行債務重組;
3、項目開發建設。
保障措施:
1、南京紫金華府項目在建工程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泰興威尼斯項目現房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泰興新天地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本息抵押率不超過50%;
2、浙江佳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全國房地產五十強企業)、實際控制人沈玉興夫婦及擬上市境內重組主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信息披露:
在本信託項目期限內,受託人按季製作《信託事務管理報告》,並於信託項目成立日起每滿三個月之日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信信託官網進行信息披露。
3.4.3 中信信託—石家莊中嘉信股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真實股權型
信託計劃產品結構:
本信託計劃總規模為45,550萬元,採用分層結構,其中募集優先順序資金30,000萬元,中間級資金5,000萬元,次級以股權認購,價值 10,550萬元;信託期限24個月,滿12個月後可提前終止;信託計劃優先順序受益權公開募集,預期收益率為固定+浮動,其中: 固定部分,認購金額300萬元(不含)以下10.5%/年,300萬元(含)~600萬元(不含)11%/年,600萬元(含)以上11.5%/年,浮動部分根據項目住宅售價不同,為0.5%/年(以上已含認購費)。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24個月,滿12個月後可提前終止。
資金運用方式:
本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全部投資於石家莊中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用於開發建設石家莊市「御瓏灣」項目。
信託計劃方案簡介:
本信託計劃募集資金35,000萬元人民幣以增資的方式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嘉信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中嘉信是河北天陽泰富集團旗下經營房地產開發的子公司,增資款將用於其御瓏灣項目的補繳土地出讓金及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增資後,中信信託持有中嘉信90%股權,達到絕對控股。該項目屬於石家莊市為鼓勵市內污染企業外遷,而實施的「退二進三」政策支持的舊城改造項目。根據石家莊市政府部門批復的規劃要點,未來該地塊將用於住宅、寫字樓、保障房等商業開發,預計總建築面積44萬m2。信託計劃將通過分紅以及股權轉讓實現退出。
保障措施:
1.土地使用權抵押及公司股權質押,跟據戴德梁行的評估,上述抵押物價值合計約97,400萬元,初始抵押率43%。
2.保證擔保:母公司天陽泰富集團公司提供信託本金及收益保證、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天陽泰富持有10%中嘉信股權。
信息披露:
在本信託計劃期限內,受託人按季製作《信託事務管理報告》,並於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信金融網進行信息披露。
3.4.4 萬達商業地產發展基金I號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名股實債
預期年化收益:6.30% 發行機構:中信信託
信託分類:股權類
收益說明:認購金額在300 萬元(不含)以下的信託受益權年預期固定收益率為6.3%;
認購金額在300 萬元(含)以上的信託受益權年預期固定收益率為7.0%
投資說明: 收購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長沙開福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49%股權,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回購,並將長沙開福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51%股權質押給我司作為對其回購及支付義務的擔保,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風控措施: 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回購,並將長沙開福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51%股權質押給我司作為對其回購及支付義務的擔保,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4.5 中信·桃花源居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收益權型普通受益權
信託計劃產品結構:
中信·桃花源居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發行規模2億元。信託期限2年,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至第18個月末,預期收益率10.5%/年-13.0%/年,信託計劃成立滿18個月後,預期收益率13.0%/年-15.5%/年,信託收益每6個月分配一次。
資金運用方式: 信託計劃資金由受託人集合運用,以自己的名義與雲南桃園屋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屋業」)簽訂《桃花源居項目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及相應擔保文件,以信託計劃募集的資金投資於桃園屋業擁有的桃花源居項目特定資產收益權。
信託計劃方案簡介: 桃花源居項目位於雲南省昆明市主城區之一的西山區馬街上村花果山,屬城市中心區的低密度住宅項目,佔地面積88,786平方米,容積率低於1.1,主要由花園洋房、疊層別墅以及聯排別墅構成。項目比鄰昆明寶珠生態公園,部分住宅能夠俯瞰滇池。本信託計劃的主要還款來源為特定資產在信託期限內預計可產生的銷售收入。
保障措施:
1.土地抵押:桃園屋業已將桃花源居項目用地抵押至中信信託,該土地經北京中企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5.08億元,投資本金抵押率低於40%;
2.股權質押:桃園屋業股東陳桂林、殷勇、王麗萍將桃園屋業100%股權質押至中信信託;
3.全體股東連帶責任保證:桃園屋業全體股東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4.中信信託向桃園屋業派駐董事,參與日常運營管理。
信息披露:
在本信託計劃期限內,受託人按季製作《信託事務管理報告》,並於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信金融網進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