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還未被社會各界廣泛認識,制約了行業的發展
目前,人們對於諸如租賃房屋、錄像帶、汽車等傳統租賃形式已不陌生,但對於融資租賃這一現代租賃方式卻知之甚少。准確地講,融資租賃業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逐步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雖說時間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還難以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難以作為一個獨立強大的行業存在。表現為:
1、目前,融資租賃的社會認知程度不高,就連全行業准確的信息統計數字迄今為止都沒有。融資租賃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我國近十年來禁止銀行資金投資融資租賃,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做大做強。
2、國內很多企業對融資租賃業務了解太少,特別是在傳統觀念和生活方式影響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維定式,企業和消費者只重所有權,而對於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概念還較為陌生,“重買輕租”、“租不如買”,沒有意識到融資租賃的實際意義,也就不會主動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和技術改造。
3、融資租賃業整個行業規模不大,如我國融資租賃交易額度只佔同期國家全部設備投資額的不到1%,而發達國家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的經濟優惠政策密不可分。雖然從2000年開始,隨著《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租賃會計准則》等相繼出台,稅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國租賃業方面的政策法規在與國際接軌上得到了加強。但對比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政策環境還不夠寬松。
1、支持和培育租賃發展的優惠政策不多。這方面不僅不能與西方國家相比,即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如國家沒有制定向租賃業傾斜的信貸措施,租賃享受的稅收優惠幅度及額度還較小,沒有鼓勵租賃投資的稅收抵免或減免優惠,同時政府沒有建立相應的租賃信用保險體制,租賃業自身承受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同時由於承租企業所得的實質性好處不大,因此影響了租賃企業的業務拓展和行業發展。
2、融資租賃業的從業企業還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其他的企業不得涉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一些民營資本、民間投資和一些先進的管理方式進入該行業,從而影響了該行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三、、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融資租賃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只能由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其他企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例外)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會被相關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原國家內貿部管轄的租賃公司絕大多數都屬於這種情況,這些租賃公司雖然充分意識到租賃方式在產品促銷、企業技改融資等方面的優越性,但卻沒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主體資格,使其在與承租人的交易糾紛中,處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這極大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租賃標的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租賃合同具有不可解約性。這就較大地阻礙了公司租賃業務的拓展,特別是大型租賃項目業務及省外業務的開展。
四、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租賃法》,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只是部門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承租人拖欠租金現象較為嚴重。由於租金不能及時收回,出租人資金周轉困難,難以開展正常的業務,更使外方投資者對在我國經營租賃業務失去信心。
五、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由於租賃法規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導和統一的行業管理,以及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融資租賃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租賃公司中的大多數嚴重偏離主業。由於租賃法規的不完善,租賃市場欠成熟和欠租問題的拖累,導致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對中國租賃業信心不足,這種狀況對我國引進外資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實際中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適合融資租賃,由於很多專用設備多為企業定製,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業幾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設備的運輸、搬運、拆卸費用較高,因此不適合租賃。而適合租賃的如汽車、工程機械等設備,銀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務。
;2. 融資租賃的優點和缺點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優點有保障款項的及時回收,便與資金預算編,簡化財務核算程序;簡化產品銷售環節,加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降低直接投資風險;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按象徵性價格購買租賃設備,作為承租人自己的財產。融資租賃的缺點有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3. 融資租賃風險主要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1、金融風險。由於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風險是存在於整個融資過程中。對於出租方來說,最大風險還是承租方償還租賃的能力,就會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從項目審批開始,就要重視返租風險。2、產品市場的風險。在一般環境下,無論是融資租賃、貸款還是投資,只要資金是用來購買設備或技術的改造,就要考量租賃的設備生產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市場、市場佔有率、市場產品走勢、消費架構和消費者。心態和消費能力。如果不充分了解這些因素,不詳細調查,就有可能增加市場風險。3、貿易風險。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貿易特點,貿易風險其實是從我們的訂單談判、測試、驗收時都是存在的。而隨著我們現今商品貿易的發展,就市場來說,還是建立了相應的機構以及防範措施的,就比如我們所知的商檢、信用咨詢、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等,對貿易風險都是採取了補救措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4. 租賃資產中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風險主要有下列幾種,即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5. 租賃資產中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風險主要有下列幾種,即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6. (多選)影響融資租賃每期租金的因素有
影響融資租賃每期租金的因素有:
A.設備原價
B.租賃公司融資成本
C.租賃手續費
D.租金支付方式
7.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訖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徵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下文是相關的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徵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於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准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關注,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嚴重關注,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應對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乾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路化布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拓展閱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過程的主要風險點
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一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范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一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特點:
1、不確定性長期存在;
2、不確定性因素也互相影響;
3、競爭加大的市場風險,有市場就有風險,競爭本身是產生市場風險的動因之一;
4、市場風險是有規律可循的。
;8. 融資租賃的優點和缺點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優點有保障款項的及時回收,便與資金預算編,簡化財務核算程序;簡化產品銷售環節,加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降低直接投資風險;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按象徵性價格購買租賃設備,作為承租人自己的財產。融資租賃的缺點有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9. 融資租賃的優缺點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融資租賃的缺點大致有如下:如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 企業雙方相互融通資金的信用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