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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國

發布時間:2022-09-20 13:47:00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⑵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⑶ 有誰知道中國首位進入WTO的法官張月嬌的一些故事啊

張月姣出生於1944年10月,是吉林省人。2007年11月27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DSB),正式任命張月姣為上訴機構成員(大法官),這是中國人首次在世貿組織中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張月嬌曾留學法國、美國,通曉英、法兩種外語。她還具有極其豐富的實戰經驗。早在上世紀90年代前後,美國四度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和中國「起火」,甚至對中國發起了「特殊301調查」。最終,張月嬌和時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吳儀一起同美方「過招」,將此事平息。

張月嬌在日內瓦工作的8年多時間,已經讓她習慣了終日忙碌。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她確確實實拿出了百分之百的精力在做上訴法官的事情。「所有的周末都在辦公室度過。」一如她周圍的同事們對她的一個評價:刻苦、敬業。

(3)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國擴展閱讀

人物履歷

張月姣,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省人,生於1944年10月,

張月姣在「文革」前畢業於北京師范大學第二附屬中學,後被派赴法國留學。

1968年獲法國漢納大學學士學位。

1978年起,張月姣律師在中國國家進出口委員會、中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參與了起草中外合資企業法、經濟特區條例等。

1981-1982年赴美國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82-1984為世界銀行法律部法律顧問;

1984-1990年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條約法律司任副處長、處長,經濟法副研究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委員,中國司法部批准律師資格;

1990-1998年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條約法律司任副司長、司長,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代表,中國入關談判法律總顧問,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國際發展法學院董事,中國人民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兼職教授。

1997-1998年,在哥倫比亞大學講授中國法律,完成JSD博士課程。

1998-2004 年任亞洲開發銀行 助理法律總顧問、東亞局副局長、嵋公地區局副局長、亞洲開發銀行上訴委員會主席、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局局長;

2007年11月27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DSB),正式任命張月姣為上訴機構成員(大法官)這是中國人首次在世貿組織中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⑷ 國際金融條約的解釋

國際金融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依國際法所締結的、確定其金融關系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定。國際金融條約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於金融涉及國家經濟主權,因此,國家之間達成的國際金融條約為數並不多。

目前主要的涉及金融的國際條約有: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1944年);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1944年);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1956年);
國際開發協會協定(1960年);
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1988年);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1988年);
國際保付代理公約(1988年);
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5年);
全球金融服務協定(1997年)。
除多邊貿易外,還有大量的雙邊協定,如貨幣協定、貸款協定、支付協定、清算協定。

⑸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特點有哪些

您好!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的實質性特徵。對於承租人來講,融資租賃的目的並不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解除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而言,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在於取得租賃物,而在於獲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又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並非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其也為「租賃」而非買賣,故承租人也須支付「租金」,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合理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由於租賃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處購得,往往其通用性差。為了確保出租人能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取利潤,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術費及合理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一般租賃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中獲准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第三類是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所有的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設備將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規定,可以推斷出就目前而言,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交易業務的擴展,主體資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過相應的判例。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學者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雖然佔有重要地位,但其並不能當然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因為,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往往發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但就融資租賃合同本身而言,其主體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賣人並不能夠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出賣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其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所確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對承租人的義務,而非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必然負有的義務。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個呢個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⑹ 金融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⑺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有哪些締約國

55個國家於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了一項開放性多邊公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該公約目前因批准國不足尚未生效,由於沒有實際生效,也就不存在締約國了。

⑻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公約內容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包括序言及3章,共25條。
第一章主要是對國際融資租賃交易的定義、特徵、適用范圍和解釋原則等作了規定。公約規定的融資租賃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規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條件同供貨人締結一項供貨協議,據此,出租人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並同承租人締結一項租賃協議,授予承租人使用該設備的權利,以補償其所付的租金。
公約適用范圍為: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營業地要位於不同國家;
(2)供貨協議和租賃協議要受同一締約國的法律調整;
(3)對營業地的確認,如供貨協議或租賃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應將與該協議履行關系最密切的那個營業地作為營業地,並應照顧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協議前所了解或設想的情況;
(4)公約適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
(5)公約不適用於個人或以家庭為目的的交易;
(6)供貨協議或租賃協議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則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
主要規定國際融資租賃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是整個公約的核心部分。
其內容包括:
(1)出租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可對抗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債權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不影響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2)除該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對承租人承擔因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對供貨人的選擇或對設備規格的選擇時則應除外。
(3)由於設備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負責。
(4)出租人要保證承租人的合法佔有設備的權利。
(5)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設備,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但合理的磨損和損耗除外。如租賃協議終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購權或續租權時應把設備歸還給出租人。
(6)如果供貨協議是由承租人和供貨人直接簽訂,並把設備直接供給了承租人時,供貨人只向承租人承擔義務,而不能要求供貨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同時承擔設備損失的義務。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貨人不能私下終止或廢除供貨協議。
(7)承租人在供貨協議中的權利不應由於變更供貨協議而受到侵害。
(8)如果設備未能按供貨協議的規定交付、推遲交付、或是交付的設備不合格,此時,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錯誤、重新按供貨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貨協議供貨,而承租人又未喪失拒收設備權時,承租人有權拒交租金。
(9)承租人有解除租賃協議的權利,並可收回預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經繳納的款項,但要扣除他運用設備,已經獲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於出租人的過錯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貨、誤期供貨或供不合格設備而對出租人提出其他請求權。
(11)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應付租金、利息和違約金。
(12)如出租人違約,出租人則無權按租賃協議規定催付應付租金。
(13)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一個合理的機會,使其盡量予以補救,如承租人在能夠補救而又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時,出租人有權催付租金和終止租賃協議。
(14)出租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阻止損失時,不能取得違約金。
(15)出租人有轉讓設備的權利,但轉讓時不應解除其在租賃協議下應盡的義務,也不能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和該公約中所規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轉讓使用設備的權利或租賃協議下的其他權利,但是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而且還不能妨礙第三方的權利。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三章是最後條款,其中規定了除該公約中明文規定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十五條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條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第十七條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第十八條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第十九條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第二十條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第二十一條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條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條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第二十四條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第二十五條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2.加拿大政府應:(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⑼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目的和宗旨

制訂公約的目的和宗旨是:(1)堅持公正均衡原則;(2)主要是為了消除各國在經營國際融資租賃業務方面的法律障礙,及發生糾紛後適用統一的國際規則;(3)鼓勵更多人利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維護各方正當權益,而不能因有了國際公約而使其受到限制;(4)該公約主要調整特定的三方關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之間的三方關系;(5)要照顧到國際融資租賃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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