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准統一降低25%。降低徵收標准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管理、收入劃分、使用范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法律依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❷ PPP模式在國內水利工程項目中的案例研究
PPP模式在國內水利工程項目中的案例研究
政府通過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提供公共服務,社會資本以項目目標的實現來獲得收益,政府和社會資本都是通過項目的建設實施達成自身的目標。
1.研究背景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夥伴關系,是指為了完成某個公共事業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政府同私人部門之間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在基礎設施領域推行PPP模式,有利於吸引社會資金,引入市場化競爭主體,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大背景下,政府開始推廣PPP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應用,PPP在中國迎來了一段較快的發展時期。水利工程是關繫到整個國家及民生的大型基礎設施,其興建往往也需耗費大量的物資。單純的依靠傳統的融資模式難以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水利工程通常建設周期較長、施工條件復雜、規模較大、投資也比較高。為了有效推動水利改革發展,大力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促進經濟持續穩健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的政策措施。2015年,水利部、財政部和發改委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加速PPP模式在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運用及推廣。政府通過引導投資、合理定價、授予特許經營權、財政支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運營,既有助於快速有效地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配置,也有助於降低政府債務負擔,防備化解財政風險,項目風險將由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共同分擔,有助於減少前期風險和提高管理效率。引導資本參與水利建設,對創建世界現代田園城市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均選自2015年發布的社會資本參與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第一批試點項目,這些項目為投資方帶來部分收益的同時,社會公益性強。可以為引導社會資本如何參與到水利工程建設提供借鑒參考。
2.1黑龍江奮斗水庫
2.1.1項目背景
黑龍江省奮斗水庫是黑龍江省近十年來的第一個新建水庫工程。該工程項目主要用於城鎮供水,結合防洪,兼顧灌溉、發電和航運等綜合作用。水庫主要建築物包括大壩、壩後式電站廠房、導流溢洪道、過道泄水建築物等。工程總投資約14.26億元,總工期為36個月。奮斗水庫工程建成後,每年可向城鎮提供水資源5314萬立方米,可滿足穆棱市和雞西市各個鄉鎮和林業局的用水需求。
2.1.2經驗分析
(1)注入社會資金,填補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缺口
奮斗水庫工程總投資為14.26億元,政府出資8億元,社會資本為6.26億元,占總投資的43.9%。社會資本參與到奮斗水庫工程建設,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據有關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統計到2013年6月底,我國政府的負債率已經高達55.7%,面對如此沉重的債務壓力,政府對水利工程項目的投資更加力不從心。以往水利工程建設都是依靠財政支出,通過政府引進社會資本的投入,彌補了政府財政資金的不足,而社會資本通過基礎設施的投資,也可以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收益。
(2)增強約束機制,提高管理績效
PPP項目處於政府和社會的雙重監督和管理之下,社會資本不僅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也要提升服務質量。水利工程建設和其他行業發展一樣,同樣需要並且也能夠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可以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奮斗水庫通過引入PPP模式,政府部門不再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具體事宜,與社會資本相互約束從制度上排除了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從源頭上有效避免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化現象。
(3)促進水利行業投資效率
政府部門在投資公共項目的時候,由於缺少市場競爭以及獲得利潤的動力,無論在工程建設還是在經營維護方面都缺乏效率,而社會資本會因為受到了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在奮斗水庫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就會嚴格把控工期延誤等問題,提高運營服務的效率,激發了社會資本的活力,可以有效地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源,提高水利行業的投資效率。
2.2湖南莽山水庫2.2.1項目背景
湖南莽山水庫是湖南境內唯一的大型水庫,是解決該地區洪澇災害乾旱缺水的唯一有效途徑。工程總投資為16.1億元。項目法人投資4200萬元中30%作為項目法人資本金,即12600萬元,其餘29400萬元,由項目法人向銀行貸款等途徑融資。項目法人資本金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資本金5000萬元在注冊成立項目公司時到位,第二期7600萬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到位,建設期利息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融資額度占總投資的22.6%。灌區工程中中央及省配套資金60668萬元,縣財政配套資金23012萬元由項目法人負責籌措到位,工程款由縣政府分3年按4:3:3比例償還,按照8.55%償還建設期資金利息。
2.2.2經驗分析
(1)激發管理體制活力
在水利項目中引入社會資本,有利於轉變思想,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注入新鮮血液。莽山水庫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管理,改變了過去單純的由政府出資模式,雙方合作,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一起參與項目建設,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術,可嚴格管控人員編制,明顯改善了過去由政府主管的水利工程人員超編、鬆懈懶散等問題。
(2)藉助市場主導作用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最有效率的。社會資本在獲得莽山水庫特許經營權後,在特許經營期內可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最大限度激發項目潛在能力。以往政府投資項目公益性較強,收益低,盈利項目單一,引入社會資本後,可以利用社會資本的管理和資源優勢來提高莽山水庫效益及周邊生態效益。
(3)緩解政府資金籌措壓力
在莽山水庫建設施工過程中,樞紐工程總投資為105763萬元,政府資本金59910萬元,項目法人投資為42000萬元,建設期利息為3853萬元。可見社會資本佔了整個工程總投資的39.7%,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政府的資金籌措壓力。社會資本更加靈活而且能夠快速到位,保證了水庫項目建設實施進展不受資金不到位而延誤工期。
2.3陝西南溝門水利樞紐
2.3.1項目背景
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在陝西延安黃陵縣境內,該工程由洛河引洛入葫工程和蘆河南溝水利樞紐工程這兩項水利樞紐工程組成。該項目建設總投資概算為19.21億元(政府出資為54,540萬元、其他途徑貸款為137,560萬元),工期預計44個月。政府部門投資主體是延安水務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政府與陝西延長石油投資有限公司和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按照40%:30%:30%比例出資,成立延安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的項目法人。
2.3.2經驗分析
(1)採用資本金與擔保貸款組合的方式填補資金缺口
陝西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採用社會投資主體的自有資金和擔保貸款,代替了部分政府財政出資,有效化解了資金缺口問題。轉變了以往的都是依靠政府支出模式,可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這一模式對於經營性較強的水利工程項目具有較強示範價值。
(2)利用競爭性會談篩選優質合格的社會投資主體
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政府部門佔有主導地位,考慮到該項目資金需求量大同時也具有較好的財務收益,當地政府部門特地邀請了多家投資主體對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進行洽商談判,通過競爭方式來擇優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簽立合同以及項目投資運營等各項協議,避免了合作夥伴信用不良等影響南溝門水利工程項目建設。
(3)改善項目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管理水平
南溝門水利樞紐項目由投資三方依照《公司法》進行組織管理,依照現代化企業模式運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項目建設管理、運營維修中都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准和規章制度,一方面保障了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大力提高了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效率,充分保證了南溝門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和良好運營以及後期的維修服務。
2.4貴州馬嶺水利樞紐
2.4.1項目背景
貴州馬嶺水利樞紐工程是國家層面聯系的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試點項目中的大型項目。該工程地處於黔西南州興義市境內馬別河幹流上,是馬別河幹流上梯級規劃的第九個梯級。國家發改委在2015年7月29日對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批復,該工程的主要任務有城鄉供水、防洪灌溉、發電航運、排澇抗旱等。設計年平均供水量達到21067萬立方米,水庫總庫容為1.29億立方米,總灌溉面積達到5.78萬畝,多年平均發電量達1.24億千瓦時。該樞紐工程總投資預計為26.24億元,總工期計劃為38個月。
2.4.2經驗分析
(1)擴大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的領域
貴州馬嶺水利樞紐工程採用PPP合作模式,擴大了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領域范圍,水利工程作為基礎設施的一種,PPP模式在馬嶺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順利實施和發展意味著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參與到更多工程建設領域。該項目的成功實施有利於今後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到輸水工程、水源工程、供電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2)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政府與社會合力出資興建馬嶺水利樞紐工程項目,遵循平等合作、互相尊重、互利共贏、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等原則。當地政府在項目建成後授予私人特許經營權,社會資本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同時,社會與政府部門分擔風險,當地政府主要承擔政策和法律法規等風險,社會資本承擔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等,通過發揮雙方優勢,將工程建設風險降到最低。
(3)轉變水利工程建設模式
該項目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結合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指導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和資源,強化基礎設施建設,轉變建設模式。PPP模式的發展是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和拉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
2.5江西峽江水利樞紐
2.5.1項目背景
峽江水利樞紐工程是贛江流域上一座大型的控制性水電站,同時也是我國目前規模量最大的水電站之一。該水利樞紐工程項目總投資為992,216萬元,國家政府撥款為288,000萬元,江西省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113,700萬元,剩下的590,516萬元資金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該工程的一期下閘蓄水階段驗收於2013年順利通過,如期完成了工程式控制制性節點目標,取得了航運、發電、防洪等綜合效益。
2.5.2經驗分析
(1)以水利工程的可經營性來吸引社會資本投入
峽江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的同時也帶有經營性,可保障社會資本投資獲得合理回報。藉助工程的營利性項目和設施的作用,有效吸引社會資本注入,緩解項目建設的資金不足問題,該工程中社會資本金占總投資59.5%。峽江水利樞紐項目建成後將經營性比較強的水電站經營權部分剝離出來授予社會資本,同時科學合理劃分社會資本的參與范圍,保證社會資本在特許經營期內獲得穩定的收益,使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對於社會資本更具有吸引力。
(2)採用邀請招標擇優選擇社會投資合作主體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成功合作的關鍵是選擇合適的項目投資主體。為了保證合作方質量,江西省水利廳在該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邀請了數家有投資意願的相關公司來投標,通過會談協商、競爭性報價等公開公正的方式合理擇優選擇中標企業,保證了項目建設主體的合格優質。
(3)訂立多項合同文件明確權責利關系
規范項目合作雙方權利義務、建立獎懲約束機制的有效形式主要是採用規范、嚴謹的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各種利益和責任糾紛,峽江水利樞紐項目在實施開展前,相關利益主體就簽訂了多項合同文件,如出資比例和利益分配合同、發電相關合同書、特許經營期協議等,明確界定各合作方的責權利關系,保證峽江水利樞紐項目實施和運營等各項工作的順利展開。
政府通過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提供公共服務,社會資本以項目目標的實現來獲得收益,政府和社會資本都是通過項目的建設實施達成自身的目標。總體來說在水利工程中引入PPP 合作模式具有以下優勢:
1)減少政府部門財政壓力,填補資金不足缺口;
2)引入約束機制,提高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率;
3)充分利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4)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機制;
5)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利行業投資效率。
;❸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優惠政策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作本規定。第二條外商來我省建設經營水利項目,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除繼續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優惠規定外,同時享受本規定中的優惠政策。第三條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項目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中方控股或佔主導地位)、農業灌溉和城鄉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網除外)。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設立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運作,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四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除對投資修建的水利項目進行經營外,經批准,可在劃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養殖業、水產業、林業、種植業、牧業和旅遊業等綜合開發經營,對投資建設水利項目形成的水域可對外出租經營。第五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基礎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具有防洪除澇等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項目,其社會公益性部分的項目投資可由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第七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對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水利項目,合營期限可達50年。第八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供水價格,由投資方按照能夠彌補供水成本並有適當利潤的原則提出價格標准,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並可根據供水成本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第九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執行完國家規定的免、減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5年內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實行先征後返還給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及兼營的農業綜合開發、創匯農業以及經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自獲利年度起,10年內對企業所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可實行先徵收後返還給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徵收增值稅。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經營農業灌排項目及進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營業稅。第十三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加快回收投資。第十四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對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設施補償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及河道采砂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給予減征。第十五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對農業灌溉取水,暫不徵收水資源費。第十六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投資舉辦的水利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❹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行政監督與管理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第三章招標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❺ 國家和政府對個體中小水利發電項目的政策
縱觀各發展中國家在小水電政策方面的經驗、教訓及其與我國的比較,我們可以得到不少啟示。面臨新形勢下新的挑戰,有必要制訂一套新的激勵政策。但這需要時間。當前,是否可以先設計一個新的激勵政策框架,為高層決策部門提供形式多樣、觀點不一的、帶基礎性和前瞻性的咨詢建議。為開展這項研究,下面僅先提供一個初步設想:
1、我國多年來實施的小水電激勵政策,許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訂的,其中有的已經含有「市場經濟」的成分,如「三自」政策、「以電養電」以及其他稅收優惠等等,長期以來行之有效。在市場經濟逐步擴大的新形勢下,有必要全面回顧,對仍然有用的政策予以肯定或完善,並繼續堅持執行。
2、在市場經濟逐步擴大、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新形勢下,應當吸收國際可再生能源(不限於小水電)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及經驗教訓,結合本國國情,找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小水電發展存在的問題與主要矛盾,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對策。例如,一些國家提出的「政府導向、市場推動」(Government Enabled and Market Based Approach)或「政府授權、市場為本」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在我國小水電發展中如何具體化?小水電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如何提高?電價配置資源的作用,以及上網價格保護如何落實?國外經驗中的配額制如何實施?小水電市場如何創建等等均需制訂出完善的新政策。
3、目前國際上正在開始推廣CDM(清潔發展機制),計劃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CO2的排放額度,用以發展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電),這是很大一塊資金。如何搶佔先機,爭取國際投入,促進小水電持續發展,也是當前需要研究的課題。
4、現在國內外都提出要使可再生能源與小水電持續發展。中國小水電繼續發展潛力還很大。粗略統計可經濟開發的資源還有近6,000萬kW,需投資近3,600-4,000億元。3-5年後,隨著全國電荒的緩解,電力市場將出現供過於求,小水電需與大電力激烈競爭。能否吸引公、私資金不斷投入,保持小水電持續發展,還要取決於正確的政策導向(包括小水電投、融資政策)以及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
當然,這些重大課題需要投入較大的人力、較多時間才能完成,為此建議有關決策部門盡快啟動一個小水電持續發展的軟科學課題,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盡早開展相關的研究。
五、附件--部分國家小水電發展政策摘錄
美國的農村電氣化
美國正式開展農村電氣化計劃是從1936年,聯邦政府制訂了「農村電氣化法令」(R.E. Act),開始了最初十年規劃的實施。到70年代初,基本實現了全國農村電氣化。
1、體制
美國農村電氣化主要由REA(農村電氣化管理局)組織實施。該局成立於1935年,為農業部下屬的獨立機構,負責對農村電氣化項目的貸款,並提供技術管理、法制及財會事務的支持。農村電氣化的基層組織為電氣化合作社。到1942年,合作社發展壯大,其領導們又發起成立了NRECA(國家農村電氣化合作協會)。到現在全國已有農村電氣化合作社約1,000個,覆蓋近1,050個基地,2,500萬農業人口。早期典型合作社的規模大體是800個人,居住范圍800km2,並擁有400km線路,其中75%的電力用戶是農民。近年來,合作社發展得更大了,一個社可擁有3,000km輸電線路,入接用戶約7,400人。合作社由理事會委任經理管理,理事會由社員普選。合作社入社簡單,每個居民繳年費5美圓即可入社。
2、政策與措施
美國農村電氣化的過程是一段國家與集體對私營電力公司進行對抗和競爭的歷史。在上世紀10-20年代,全國僅2%的農村地區有電。當時給城市地區供電的主要是私營電力公司。它們因為無利可圖而不願向農村地區供電。到30年代初,美國經濟出現「大衰退」(Depression),當時,農村電氣化大大落後於歐洲主要國家。政府決心制訂並實施全國農村電氣化計劃,並認為農村大規模公有制性質的電氣化有利於克服經濟衰退。為了沖破私營電力公司的阻力,聯邦政府採取了兩大措施:1)建立REA(農村電氣化管理局);2)建立TVA(田納西流域管理局)。
--REA利用政府資金,向農村電氣化合作社發放低息、長期貸款。年利息可低至2%,期限長達25-35年。數十年來,成千個合作社中僅有2個沒有成功。到1973年,REA已收回全部貸款,如今做到了滾動發展,繼續擴大、鞏固合作社自有的電力系統。
貸款資金開始主要用於建立農村配電線路。近年來,也逐步擴大到建立發電廠(包括水電、火電等)及輸電線路。
--TVA在體制上是很特殊的,是一個「被賦予政府權力的公司但又具有私營企業的靈活性和積極性」。剛開始,TVA的主要目的是扶貧,進行流域的綜合治理,以及防洪與航運,以後逐漸建立了一批大型水電站(如今總計裝機容量3,166萬kW)。1942年起又建設火電、核電,目前其水電只佔10%左右。起初TVA只發電,再躉售給電網。隨後自己購入160個市與合作社的配電設施,建立了「家用與農場電器設備局(EHFA)」,並與電器製造商合作,大力推廣農村用戶用電設施,促進了農村電氣化的進程。
3、農村電氣化的思路
--開始也僅限於照明,並只注重經濟效益,後來就逐漸意識到發揮其社會效益的重要意義。REA的管理層就是由那些社會意識較強並注重與其他部門為發展計劃作好協調的人們所組成。
--原來設想把農村電氣化按照市場方式進行,即由私營電力公司按城市供電方式辦,但是根本行不通。REA和TVA的經驗證明:國有機構負責農村電氣化工作是可行的,而且是高效的。但還不能說私營企業一方與REA一方的矛盾通過競爭已經結束。在配電方面還需要適當的立法才行。
❻ 水利基金優惠政策2022
2022年水利基金優惠政策如下:
1、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
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行業;
4、從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5‰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5、對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免徵水利建設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結束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6、階段性對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行業免徵水利建設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❼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作本規定。第二條外商來我省建設經營水利項目,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除繼續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優惠規定外,同時享受本規定中的優惠政策。第三條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項目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中方控股或佔主導地位)、農業灌溉和城鄉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網除外)。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設立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運作,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四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除對投資修建的水利項目進行經營外,經批准,可在劃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養殖業、水產業、林業、種植業、牧業和旅遊業等綜合開發經營,對投資建設水利項目形成的水域可對外出租經營。第五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基礎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具有防洪除澇等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項目,其社會公益性部分的項目投資可由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第七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對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水利項目,合營期限可達50年。第八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的供水價格,由投資方按照能夠彌補供水成本並有適當利潤的原則提出價格標准,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並可根據供水成本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第九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執行完國家規定的免、減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5年內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實行先征後返還給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及兼營的農業綜合開發、創匯農業以及經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自獲利年度起,10年內對企業所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可實行先徵收後返還給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徵收增值稅。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經營農業灌排項目及進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營業稅。第十三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採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加快回收投資。第十四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投資建設經營水利項目,對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設施補償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及河道采砂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給予減征。第十五條外商投資水利企業對農業灌溉取水,暫不徵收水資源費。第十六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投資舉辦的水利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❽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水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最近,國家決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以擴大內需,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為了切實管好用好該項資金,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產業政策》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新增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是中央為確保實現今年經濟增長目標而採取的重大舉措,各級水利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設項目按計劃全面完成。第二章安排原則第三條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工程等甲類續建項目,重點是中央甲類項目,適當支持中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甲類續建項目。項目安排要充分體現水利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和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意時效性。第四條項目安排重點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別是長江、黃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點海堤防洪工程、重點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重點城市防洪工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顧重點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節水抗旱為主的水資源工程,適當向中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傾斜。優先安排收尾項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夠發揮防洪效益的項目。第五條適當考慮開工建設一些總體規劃已經國家批准並已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項目。第六條項目的選擇要科學、合理,注重提高投資效益。資金安排要瞻前顧後,今年安排資金項目不能竣工的,各級政府和項目主管單位要充分考慮和負責落實後續工程的建設資金。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條項目在開工實施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完備前期工作。新開工項目要嚴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工程建設的范圍、規模、標准必須符合流域總體規劃要求。涉及省際間的工程項目、幹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項目,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或流域機構審查;省內項目,按國家投資計劃下達程序由地方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各類工程項目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第八條根據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各項目的前期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否則,不予安排審查。第九條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有關規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項目業主承擔並予以落實。各級勘測設計單位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組織下,集中力量,按輕重緩急,做好工作,確保設計質量。第四章計劃管理第十條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計劃,要嚴格按項目管理,專款專用。資金撥付要迅速足額到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延、截留和挪用。第十一條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和年度計劃組織工程建設。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不得擴大建設規模,不得提高定額標准,不得越權調整計劃,更不得將專項資金挪作它用。第十二條各項目業主單位要認真編制單項工程施工計劃,作為項目實施的依據。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際邊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水利工程的單項工程計劃須報部直屬流域機構審批。第十三條地方要負責落實好項目的配套資金,與中央安排的資金同步到位。專項資金要與其它各類資金互相銜接,打捆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各級水利部門要按分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計劃、財務、審計、施工和質量等各個環節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要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措施,嚴肅法紀,強化監管手段。第十五條各級計劃下達部門是專項資金的責任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全過程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各級水利部門是項目實施的主管單位,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計劃和質量負責。第十六條各單位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對嚴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六章信息返饋第十七條各級項目主管部門要十分重視專項資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及時准確地收集各類項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專項資金信息系統,及時上報信息。第十八條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將項目綜合完成情況(包括專項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到位和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材料)逐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於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
❾ 水利類創業項目可享受什麼國家政策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可持續利用。國務院近日批准頒布制定的《水利產業政策》規定,水利類創業項目可享受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的國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