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想知道更多詳細的內容,請看下文,我將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2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3 發展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點
1.4.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1.4.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1.4.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1.4.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2 BT的運作模式
2.1 模式主體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2.1.1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1.2 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2.1.3 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2.2 運作過程
2.2.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2.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2.2.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2.2.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2.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BT模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
3.1 風險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2 建築企業的風險規避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由於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4.1 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4.2 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4.3 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4 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4.5 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准,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4.6 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4.7 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准、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8 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5 工程實例
5.1 工程概況
某橋梁工程,全長約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長約2.93 km,隧道長約0.45 km,大橋長約1.338km。全線按一級公路技術標准建設,設計行車速度80 公里/小時,路基寬度75 米,大橋採用雙向四車道,橋面寬22.5 米,隧道採用分離式雙向六車道,隧道橫斷面寬度2×17.5m。本工程項目范圍建築安裝工程的建設、移交及保修。工程造價55397 萬元,總投資建設期為62個月(具體包括三個階段:(1)施工准備期2 個月;(2)施工期36 個月;(3)質量缺陷責任期,自交工日起24 個月。)
5.2 投資回報及利息計算辦法
5.2.1 投資回報利潤的計算
投資回報利潤包括建設期投資回報利潤和回購期投資回報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計至計算期投資回報利潤總額。
T―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2 年起計算;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1 年起計算。
Ft―自開工時至第t年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扣減甲方已支付的回購款後的余額,但未計算過投資回報部分的不得因回購款的提前支付而扣減。
n―計算期。按當年投資產值時間起點至計算回報時間點的年值。
5%―年投資回報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開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一年累計投資總額4 億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二年投資總額3億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三年投資總額3.5 億元(以上各季度產值無論是否等值),工程於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驗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購和提前回購兩種方式計算如下: (1)不提前回購模式
假設回購期按累計投資總額平均分三次間隔一年支付回購款,第一年不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億元
(2)提前回購模式
甲方於2013 年5 月1 日進行第一次回購,共支付7 億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進行回購期支付3.5 億元,第一年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億元
5.2.2 資金利息的計算
利息以實際投入資金和投入時間開始計算,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監理三方確認的季度產值、從該季度中間日至計息日的時間為計息期乘以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計息日累計利息。
Ft―第t年某時間點確認的投資產值總額。
i―貸款基準利率(若甲方當年付清利息為單貸款利率,否則為復利貸款利率)。
n―計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遷款2 億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築安裝工程產值為1.5 億元(資金投入點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計算),2013 年7 月1 日為計息日,貸款年基準利率暫定為5.4%,第一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 年,第二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2164 年,則此兩筆款項的利息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億元
6 結語
2.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3. bt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bt項目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BT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在國內得到了蓬勃發展,較好的解決了因為建設單位資金緊張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尤其是一些政府牽頭開發投資的公益性項目應用較多。
BT模式具體是指業主授權BT承包商對項目通過融資建設,建設後整體移交給業主,業主用建設期間以及工程完成以後所募集的資金,以償付企業的融資本金及利息的一種新型的項目管理模式。
一些現金流充足的企業,業績較好,有一定融資能力的總承包企業就可以採用BT模式,擴大企業的業務量,延伸企業經營的范圍,擴大市場佔有量。
注意事項:
BT模式最大的風險仍然是資金,其次是市場價格。總承包企業應有優良的企業信譽,在危機面前或者危機來臨,信譽才是最好的護路神,有了好的信譽,企業在融資,在供應商、分包商等上下游產業鏈上才能尋求更多的合作夥伴,共同把蛋糕做大做好。
在意識方面,無論是企業的所有者還是經營者,從思想意識上要有一個充分的准備,要進行角色和工作思路的轉換;在人才方面,要有懂得BT模式具體做哪些工作的專門人才,每一項工作如何去開展,做到什麼深度,挖掘哪些潛力,能創造出多大利潤。
4. 創新型投融資方式BOT、TOT、BT是什麼樣的方式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5. 什麼是BT建設投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6. bt的BT的幾種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7.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8. bt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的基本含義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政府,再由政府出資分期付款和利用補償措施等方式完成對基礎設施的收購。
對於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是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環節均可按照BT(建設—移交)方式吸引社會資金進行建設,政府通過補償機制和回購方式,回報投資者。
BT模式的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9. BT籌款方式 是什麼意思,大概是個什麼內容 。
伴隨著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隨著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一種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BT方式正在我國被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所採用,例如:重慶的菜園壩長江大橋、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金渝大道(重慶中環快速幹道經開園段)等建設工程已經或正在進行這種嘗試。本文擬就BT方式和與此密切相關的招標投標作一些初步的探討。
BT方式的特點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建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建築商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建築商將該項目有償轉讓給政府。不難看出,BT方式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第一,BT是一種投資方式,不是招標的方式,更不是直接發包的方式。
第二,只有政府的基礎設施項目才能採用BT方式。
第三,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資金。所謂非政府資金,是指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築商自己籌集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出面借取的資金等)。這種資金可以是外資也可以是內資,可以是國有的也可以是私營的。
第四,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者應是建築商。建築商是國際通行提法,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施工單位。如果不是把BT項目交給建築商而是交給單一的投資商,那麼投資商又將把項目轉包給建築商,而投資商是要追求投資利潤的,建築商是要謀取施工利潤的,如此一來,項目的建設成本將會加大,政府的回購價將會更高。並且,多一個環節就意味著建設周期將會更長,這對於政府來講是極為不利的。因此,要求承建BT項目的建築商既要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又要有較強的施工能力,既是投資者又是施工者,才能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資成本。
第五,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建成後立即有償轉讓。這是BT與BOT最大的區別。BT只需要投資者將項目建成而不需要經營,投資者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合同收入;BOT既要投資者將項目建成又要投資者進行經營,其收入來源既有合同收入又有經營收入(主要是經營收入)。因此,BT項目建成後(是指按法定建設程序竣工驗收備案後),投資者要將項目有償轉讓給政府,以盡快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的利潤;而BOT項目建成後,投資者要通過一個固定的期限進行經營,以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的利潤,一旦特許期滿,便將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