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密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是什麼
法律分析:保密合同注意事項有:(1)約定對象要明確,保密協議的簽訂並不是針對全體員工的;(2)約定時間不能過長,有的企業在保密協議中約定員工今後不得再從事相關行業,這個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違約金約定不能過高;(4)需要約定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都承擔義務的雙務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❷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確保密主體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范圍較為廣泛。對於普通勞動者因其可能有意或無意獲悉單位商業秘密,所以均應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主要通過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的形式實現。而對於本單位中處於管理和技術崗位的勞動者,需要專門簽定書面的保密協議,以顯示保密的重要性。單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協助第三人侵犯單位的商業秘密。但一般僅限於本單位的勞動者,對非本單位勞動者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企業雖然無權以合同形式為其設置保密義務,但可依據侵權責任追究其民事責任。2、明確保密期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當然屬於保密期。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是商業秘密也存在過期、被公開、被淘汰等原因,所以這個期限不是越長越好,根據本單位技術更新速度適宜即可。3、明確保密事項保密協議的事項因各自單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單位,也因其處於不同階段而有所差異,所以單位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對保密事項予以明確。4、明確違約行為和責任對於發生違反保密協議的爭議時,最關鍵的還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後的責任承擔。明確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可以有助於違約時,法院或仲裁的判斷;也有助於一方預見違約行為,減少違約的發生。
❸ 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保密協議傳統的是用人公司的商業秘密,因而用人公司只理應與觸碰、悉知、把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而不是一般員工或員工,更不可以是整體員工。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除開員工違背工作年限約定或違背竟業責任二種情況以外,公司不能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因而,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員工泄漏公司商業秘密時理應付款合同違約金,只有規定員工賠付從而給公司產生的損害。
❹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有了解過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嗎?在職場上,很多事情是需要保密的,否則就很容易被對手搶佔先機。我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於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2、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秘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
商業秘密的特點是:
(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秘密稱其為秘密也就在於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於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點。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 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應用於製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
(4)權利人必須採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採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
3、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
對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應當按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
1、員工離職後莫忽視「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企業商業保密協議范圍條款:首先,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於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其次。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地詳細規定。
2、員工離職後要將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關於離職補償:明確由於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上述保密義務作為員工的忠誠義務的重要體現,不以任何額外報酬的支付為對價。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並約定員工離職後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但是如果離職員工出現了違背「保密協議」的行為,就需要根據當初簽訂的協議,視不同情形,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❺ 保密協議書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注意:首先是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其次是保密的對象和范圍;最後是保密協議的內容。簽訂人要遵守該協議的規定,誠實守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❻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什麼條款
一、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什麼條款
1、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密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保密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
1、約定對象要明確;
2、約定時間不能過長;
3、違約金約定不能過高;
4、需要約定補償。
❼ 保密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技術保密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1、注意明確保密信息范圍;2、明確保密主體;3、約定保密期限;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6、確定糾紛管轄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❽ 保密協議書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❾ 簽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如下:1、每月的工資應該多出一個保密費;2、保密協議中應該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的職業范圍;3、保密協議中應該規定離職後的脫密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❿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法律分析: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如下:1、每月的工資應該多出一個保密費;2、保密協議中應該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的職業范圍;3、保密協議中應該規定離職後的脫密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