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第二章信託計劃的設立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第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十條信託計劃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劃說明書;
(三)信託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三)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②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經營范圍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③ 集合資金信託所需信託文件與交易文件的種類
信託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
交易文件:運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而簽署的相關文件,如貸款協議、擔保合同、保管合同等。
④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監會令[2007]年第3號《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已廢止此法。 本辦法所稱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可以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圍;
(四)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託期限;
(六)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七)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一)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託資金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七)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於簽定信託合同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二)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制定信託合同或者其他信託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信託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設立專門為資金信託業務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
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資金運用部門和信託資金運用部門應當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指定信託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擔任信託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經理資格證書》。 資金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信託財產。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的歸屬人。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 信託財產的歸屬依據信託合同規定,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於信託合同規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信託文件指定的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投資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歸屬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當按季或者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將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金信託業務經營的有關資料。 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二)信託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
(三)信託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
(四)信託執行經理變更說明;
(五)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六)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財產、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託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⑤ 簽訂信託書面文件應當明確哪些事項
答: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⑥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第二章信託計劃的設立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第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十條信託計劃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劃說明書;
(三)信託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三)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⑦ 急需《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即212號文)全文。謝謝
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防範風險,促進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監管,督促信託投資公司以防範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風險防範與健康發展的關系,依法合規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應認真研究貫徹宏觀調控政策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制度,未雨綢繆,防範風險。凡向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對上述行業進行投融資。對使用信託財產向熱點行業投融資的,要向委託人明示國家政策,進行特別信息披露,嚴格各項風險管理措施。
各銀監局要切實做好「窗口指導」,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提示、風險警示,檢查風險管理措施;對風險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時改進;對拒不改進或限時內未改進的,應即停辦相關業務。要以防範風險為中心。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情況、五級分類的准確度進行檢查和復查,努力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
二、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的機構監管。按照屬地監督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對信託投資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有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託業務進行清查。對信託投資公司在注冊地以外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要依法取締,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在注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立即通報有關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並配合注冊地銀監局進行查處。
三、加強對信託業務的監管,跟蹤信託合同執行和履約情況,對信託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必須勤勉、盡責、嚴格實行分賬管理;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信託當事人或合同規定的人進行充分披露。未經相關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託投資公司每月逐筆報告集合信託業務風險狀況;要重點做好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資金信託業務公開營銷,辦理附加協議、保底條款、虛假委託代理業務,挪用和私自改變信託資金用途等違規事項的監管工作;要通過訪問、電函等各種形式向委託人重點了解信託業務合規性情況。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財產權信託的監管,在財產權信託管理辦法頒布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務,要按照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
四、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管,建立和完善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價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設立的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1個集合信託計劃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10%;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單獨管理的資金信託,1個資金信託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10%;同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的所有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信託,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最高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證券額的10%。
各銀監局要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清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要立即糾正;在清查時,要特別關注信託投資公司是否盡職管理,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要認真檢查信託投資公司通過所控制或關聯的證券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情況,對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投資評價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進,持續監控。
五、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對異地集合資金業務,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負責對轄內信託投資公司的異地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並負責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行監控。對信託投資公司存在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未進行分賬核算、辦理信託或委託代理業務中承諾本金或利息不受損失、不按信託文件規定用途運用信託財產、風險管理有疏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有財產損失較大等情況的,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停辦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情節嚴重、風險較大的,可以進一步停辦本地、異地單獨、集合管理的資金信託業務。在違規行為未得到糾正,風險狀況未得到切實改善,有關機構和責任人未得到處理前,不得恢復所停辦的業務資格。
六、採取堅決措施,從嚴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時,除信託文件有規定並專門向委託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關系人,不得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固有財產項下業務時,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信託投資公司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系人(集團客戶)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同一個關系人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10%;信託投資公司對全部關系人授信和投資余額總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及關系人之間的交易要進行充分披露。信託投資公司任何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本和進行損害信託公司、委託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關聯交易要立即進行嚴格清查。已超過上述比例規定的,除不得發生任何新的關聯交易外。對超過的部分,要制定計劃,限期清理壓縮。對違規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七、對重新登記所審查事項要實施持續跟蹤檢查。對發現重新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公司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或建議追究有關審查人員的責任。對重新登記前的原有業務,嚴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監測、按年考核」的原則,監督原有業務清理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嚴禁發生新的違規負債。對資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備的信託投資公司,限期補足。對重新登記後新發生的違規負債業務、超過規定比例的投資、擔保、拆借及違反拆借資金用途進行長期運用的要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超過規定期限未糾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限制或暫停其部分業務。
八、要進一步加強對擬重新登記公司的監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記前,除清收資產、歸還原有負債外,不得開展任何新業務。擬轉制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未完成轉制前,各銀監局應繼續履行好監管責任,嚴禁其開展任何新業務,並督促其按計劃完成轉制工作。無法實現轉制的,要及時研究,採取進一步的市場退出方案。對仍處於停業整頓的,要督促負責整頓的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後續市場退出工作。當地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按照銀監法的要求,做好機構與業務的監管。嚴禁其從事清收資產、償還負債以外的業務活動。
九、督促信託投資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聘用合格的獨立董事以及增強內、外審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切實防止信託投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干預經營和損害風險管理的做法。對已發生的情況,要依照銀監法堅決予以處理。對不具備健康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長期存在嚴重缺陷的,要堅決叫停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
十、加強和完善對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度監管。各銀監局要依法開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了解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情況。對高級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注冊地履職的,要責令立即正常履職,或建議公司限期更換相應的高管人員;對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空缺的,要限期選任合格人員,限期未選任合格人員的,要暫停該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對不熟悉業務,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經營、風險狀況,不具備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監管警示;限期達不到要求的,應建議公司即行更換。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監管談話,對監管談話敷衍塞責,不認真負責地答復監管機關詢問,甚至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高管人員,要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及時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對違規經營、落實監管意見不力的信託投資公司。除依法及時對其進行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高管人員權力進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凡有不良記錄或受金融監管部門處分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各銀監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信託投資公司監管工作,按屬地監管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作風到位,監管到位。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准備登記、實施轉制、未完成市場退出的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重點做好經營風險的監管。對各類重大風險要做到家底清楚,並制定監管預案,多做工作,穩妥處理。要不斷完善監管責任和問責制,確保監管政令暢通。對不認真執行審慎監管要求,監管失職和瀆職的人員要及時嚴肅處理。各銀監局監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實際,總結經驗,做好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參考網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⑧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
委託合同 ,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下面我給大家帶來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1
委託人(拆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拆遷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下稱甲方)就其一期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事宜,與受委託人(下稱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一期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乙方辦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後,應當按照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完成拆遷工作。
二、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完成拆遷調查工作,查明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的基本情況。
乙方還應當協助甲方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並為甲方制定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提供咨詢意見。
三、該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許可證由甲方申領。乙方在甲方取得拆遷許可證後即派工作人員在甲方指定的辦公場所開始拆遷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圍包括:
1.向被拆遷人送達有關拆遷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將拆遷事宜告知被拆遷人;
2.與被拆遷人洽商有關安置和補償事宜;
3.向被拆遷人宣傳解釋拆遷法律規定和政策,並執行這些法律規定和政策;
4.經與被拆遷人協商達成拆遷協議的,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 協議書 ,包括拆遷安置和補償協議書,並安排被拆遷人在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周轉房內過渡;
5.向被拆遷人發放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費等;
6.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當負責要求被拆遷人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及其他費用;
7.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8.安排有關工程人員將清除拆遷范圍內的渣土及其他廢物;
9.其他由甲方委託的工作。
四、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拆遷服務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在雙方訂立本協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付_______元,餘款在拆遷范圍內的廢物及其附屬物拆除完畢後,經雙方驗收後四日內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應當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在拆遷期間,甲方不負責乙方工作人員的午餐及其他費用。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對雙方發生拘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報請房管局簽證。
七、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該損失。
甲方:____________房地產公司
乙方:________建設拆遷事務所拆遷委託合同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約定,由乙方處理甲方房屋拆遷事宜。為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甲方因建設需要之拆遷事宜,包括對被拆遷戶的補償,安置等一切與拆遷相關的事項。
第二條 費用及其支付(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
(1)包乾性支付乙方拆遷工作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後_________(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全部拆遷費用。
(2)按拆遷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後_________(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全部拆遷費用。
(3) 其它 方式:_________。
乙方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其它費用及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三條 報告 情況
拆遷過程中之一切情況,乙方應在每(日,星期,半個月,一個月)向甲方作出書面報告。在拆遷工作整體完成後,應向甲方作出詳細說明的書面報告(包括拆遷的具體費用及支出情況等一切相關之情況)。
第四條 報酬及支付(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託處理的所有事務後,甲方應於其完成後_________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報酬人民幣_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給付了乙方第二項實際發生的費用後,不再支付本項報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進度,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報酬____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報酬___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後_________(時間)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2
借方:__公司。注冊辦公地點:市_路_號。
貸方:__信託公司。注冊辦公地點:市__路__號。
貸方受委託,與借方就辦理委託貸款事宜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貸款金額、利率及期限
根據__委託貸款的要求,貸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人民幣___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從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貸款利率為月息9。8%。
二、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於____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如發現挪用,貸方有權自挪用El起,按實際挪用額,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罰息__%,直到追回被挪用的貸款為止。
三、貸款的辦理
借方在辦理貸款時,要提交貸款 申請書 、委託人的批准書和還款計劃書。
四、貸款的管理
借方應按季向貸方提供財務會計報表,每半年提供一次貸款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
貸方有權在其認為必要時檢查本項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方有義務向貸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並給予協助。
五、貸款的計息 方法
本項借款採取單利計息方法。
六、歸還貸款方法
1、借方根據其提交給__信託公司的還款計劃書歸還貸款。
2、本項貸款一般不予展期,若借方申請貸款展期,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向委託人提出申請,待批准後,與貸方補簽貸款合同。
3、貸款到期時,若借方不能按時歸還,貸方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貸款的基礎上,加收__%的罰息。
七、違約和仲裁
1、凡是借貸雙方違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都屬違約。
2、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借貸雙方及委託單位協商解決,當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由上述爭議所引起的任何一方的全部損失及法院裁決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自行修改和撤銷,本合同所有修改均以書面形式出現,並由借貸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2、本合同經借、貸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在借方還清貸方的全部貸款本息後,本合同將自動失效。
3、此協議不應因為借款方的關停並轉、人事的變動而影響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4份,正本2份,由借貸雙方留存;副本2份,由__信託公司和委託人留存。
借方簽字:
貸方簽字:
20__年__月__日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3
委託方: (以下簡稱「業主」)
受託方: (以下簡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業主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雙方協商,就摩爾尚城一期工程決算書編制的委託審核達成一下協議內容:
一、 業主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摩爾尚城5#、7#、10# 樓的工程決算書(依清單編制)
咨詢業務內容:摩爾尚城5#、7#、10# 樓的工程審核決算(依清單編制) 並出具決算書書面和電子文檔報告。
編制原則上按《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__年《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表》。
主要材料價格參照蘇州市建設局蘇建價『20__』5號文的《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調整表》及江蘇華新建設工程單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商務標中的組成綜合單價計取。
二、 雙方簽定的由業主提供的工程造價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竣工圖紙後,應在20天內完成三幢工程決算書編制的全部工作。
三、 收費標准及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費用結算按所委託工程合理決算價的核減金額的3%收取。所計取的委託費用已包含了審核人員的工資、各種補貼、加班費及乙方公司經營管理費、稅金等全部費用。
委託費用至本協議內容審核結束提交報告後十天內付款,對所審核的工程決算書由業主核對確認後,一次性支付。
四、 雙方義務
1、業主對提交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的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計量編制過程中應仔細核對資料,如發現有資料不清、遺漏的應及時與業主聯系反映。
2、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根據業主提供的施工圖紙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准,規范結合工程的實際施工情況進行編制,確保編制標底結果合理、准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編制的差異較大業主有權要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重新審核編制。
3、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組織實施本工程編審決算的人員必須是具有專業的編審資格和類似的編審 經驗 及良好的職業操守,編審時乙方應將審核人員的相關工作簡力和證書提交業主確認。
五、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責任
1、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咨詢委託協議書的有效期內,向業主提供完整、准確的工程造價咨詢結果並留有完整、准確資料檔案,以便查證。
2、編審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作好保密 措施 ,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與參與可能與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六、 業主的責任
1、業主應當履行工程造價咨詢 委託書 約定的義務,如有違約責任,應賠償工 程造價咨詢單位經濟損失,賠償的方式及金額按雙方約定 相同的收費金額 。
2、業主應配合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相關工作和施工現場的勘察等。
3、業主應按協議要求按時支付委託費用。
七、 違約與索賠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結果弄虛作假、質量低劣和泄密,造成業主損失的,應向業主作出賠償。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未能在協議時間完成相應工作內容的,業主有權解除協議且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並保留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追訴賠償相關損失的權利,如因業主或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八、 爭議與仲裁
本協議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由 蘇州 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 其他約定事項
十、本協議正本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貳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業主:(簽章) 咨詢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簽於 年 月 日 帳號: 郵編: 電話: 簽於 年 日 月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4
委託人: 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傳真、EMAIL: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傳真、EMAIL: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事項:
_________, 本人現委託於進行商談合同條款、簽署 租賃合同 、辦理相關業務登記備案等手續。
委託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本授權書不得轉委託。
除非另經合理提前並以明確書面形式通知,上述內容不得變更。
特此證明!
簽署確認: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書範本怎麼寫5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向 清收欠款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委託乙方向 追收欠款總額為 大寫: 元;¥: 元的欠款。甲方同意按實際收回欠款 20%的比例提成給乙方作為報酬。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自主安排追收欠款的具體工作,包括追款時間、人員等。甲方負責提供債務人名稱(或姓名)、詳細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債權憑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和信息,簽署授權委託書,協助尋找確認債務人,必要時負責溝通情況聯系工作,債權憑證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債款還清後銷毀。
3、除本協議第1條所示的費用負擔外,乙方追收款過程中的其它所有支出費用(如交通工具費用、人員差旅費用等等),如果屬實,均由甲方承擔。
4、在整項追款過程中,甲方不對乙方任何行為負責。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以法律為准繩,採取合法的途徑和方式開展追款工作。否則,因乙方的行為而引起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只作合法協助。
5、追收回的款項,應由債務人直接交給甲方。若債務人將款交付乙方,不視為甲方已經收款。 在催收過程中,甲方不得單方面與債務人私自達成任何協議,乙方也不能私自與債務人, 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凡甲方債款經乙方催要,債務人直接向甲方或通過乙方向甲方交款,作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債款進行結算。
6、若債務人以銀行票據(支票、匯票等)或電匯方式付款,則自款到甲方銀行帳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當次實際收款金額提成的報酬支付給乙方(按本協議第1條所示比例);若債務人以現金付款,則甲方應及時抵達乙方辦公地點,按本條協議所示第1條比例,將實際收款金額提成的報酬支付給乙方。甲方收取債務人支付的欠款或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報酬,都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付款一方。
7、若因乙方能力局限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收款工作失敗,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甲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則視乙方已經圓滿完成本項委託追款工作,甲方應該按本協議第1條約定比例支付報酬給乙方。
8、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再將本協議的收款事宜第三方辦理,否則視甲方單方終止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的第1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
9、甲、乙雙方都負有嚴格保守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將本協議內容泄漏給任何第三方。
10、甲方應為乙方工作的便利,向乙方出具受權委託書。追款完成後,乙方應將相關手續文件的原件歸還給甲方。雙方通過本協議建立了委託代理關系。乙方有責任維護甲方一切合法權益,甲方也有責任維護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本協議復印無效,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
12、乙方勞務傭金必須由甲方親自交到乙方,並由乙方開具收款證明,否則視為無效付款,乙方有權利繼續向甲方追討。
13、雙方協商以訴訟方式解決,乙方按照第一條減半收取代理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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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遺囑信託文件的內容有哪些
遺囑信託來文件不同於一般的遺自囑。遺囑信託文件應包括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委託人(被繼承人),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繼承人)。遺囑信託必須指定受託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律師、會計師、信託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遺囑信託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⑩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託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財產,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信託投資公司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六條 信託不因信託投資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信託投資公司的辭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第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