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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2-10-30 19:31:18

『壹』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人民銀行於1997年立項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2006年1月,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並正式運行。同年7月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一直作為人民銀行的金融信息化項目管理,與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合署辦公。2006年11月,經中編辦批准,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正式注冊為事業法人單位,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07年4月17日,人民銀行黨委決定徵信中心與徵信管理局分設。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明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關,10月8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上線運行。2008年5月9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在上海舉行揭牌儀式,開始北京和上海兩地辦公。2009年7月20日,融資租賃登記系統正式上線運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銀行黨委宣布成立徵信中心黨委,並任命王曉明同志為徵信中心黨委書記。2010年6月26日, 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成功切換至上海運行,並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貳』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的知識,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關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授信的品種

1、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直接授信;銀行對於綜合實力較強、以其綜合經營收入償還貸款有保障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貸款業務,以及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同業拆借等業務;

2、融資租賃押貸,銀行向租賃告訴發放貸款,條件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一筆或若干筆應收租金債權等權利質押給銀行;

3、融資租賃保理,租賃公司開展租賃業務形成應收租金後,由銀行支付對價受讓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業務,銀行保留對租賃公司的追索權。

4、租賃資產證券化,銀行為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債權,設計與對公或對私信託理財業務對接的准資產證券化業務,並提供結構設計、承銷發行等金融服務

授信對象的選擇

商業銀行擬授信的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銀監會或商務部批准設立,具有融資租賃的經營資格;

2、符合國家關於融資租賃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

3、現階段以優先支持政府背景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為主,審慎介入外商、民營資本投資企業;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租賃業務且經營作風穩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6、近三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7、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

授信對象的控制指標

融資租賃公司除須滿足銀行產品准入的底線要求外,還應設置一些具有行業特色的指標:

1、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資產減去非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這是國家監控融資租賃類公司的核心指標。根據銀行相關管理要求及行業慣例,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5%以內為宜;

2、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3、集團客戶關聯度。租賃公司對承租人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類似商業銀行的貸款不良率,重點考核承租人租金給付情況。該項指標應小於2%,計算公式可設置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對應項目尚未歸還的余額/融資租賃公司對外融資的全部余額。

對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的審查

在融資租賃業務的五種方式中,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是以「融物」為主的業務方式。而售後回租則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設備向租賃公司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類似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銀行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對這兩類業務的承租人,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業應符合建設銀行年度信貸政策與結構調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政策及建設銀行信貸投向的規定;

3、如融資租賃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應對項目評估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未來現金流預測狀況;

4、承租人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5、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物轉讓協議》和《融資租賃合同》,了解租賃雙方的責任義務及違約事項的處理方式;

6、回租租賃必須有明確的租賃物,且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防止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7、承租人非銀行退出客戶,三年內無在銀行申請貸款被拒的記錄。

租賃項目真實性審查

1、審查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購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調查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否真實;

2、融資租賃公司向關聯企業采購租賃物時,租賃物的購入價不得高於市場的平均銷售價格;

3、租賃公司應提供有效的物權憑證來審查租賃公司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並需查明租賃物是否被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

4、審核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性質、型號、用途和金額等是否明確,必要時可要求租賃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購買合同、原始購買發票、財產轉移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實。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貸款金額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一年以內(含)的項目,對直租項目銀行貸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80%、回租項目合同總金額的70%,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等。

2、信貸資金封閉的方式

(1)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產廠家,確保信貸資金最終用途的落實。

(2)根據融資租賃業務流程,出租人應在銀行開設租金回款專用賬戶,一份租賃合同對應一個賬號,一個賬號對應一筆流動資金貸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債權採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銀行應在雙方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行放款。

3、擔保條件的選擇

(1)在融資租賃客戶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規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證方式外,必要時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證或採取租賃設備的抵押方式,甚至對於處於弱勢市場地位的機器設備生產企業,可要求其簽訂回購協議。

(2)融資租賃類公司還可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收益權質押給銀行作為對授信債權風險緩釋方式的補充。

(3)融資租賃授信業務支用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中進行登記,防止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動產登記制度的缺失,惡意將屬於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一、所得稅

1、轉讓所得應否納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盡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稅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稅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稅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花稅

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物流銀行突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

1.中小企業融資特點及現狀

各個國家無論其金融市場與金融體系發展如何,這一難題都會成為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特點是首先我國中小企業成份多種多樣,有鄉鎮企業、科技企業、國有工商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其次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單一,自籌資金在資本結構中所佔比得較大,銀行存款所佔比重明顯偏小,有價證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資市場方面,金融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票據市場都還存在很多空白,同時相關的法制還不健全,道德風險普遍存在。中小企業融資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則表現為企業「想貸貸不著」、銀行「想貸不敢貸」。

2.物流銀行業務應運而出

中小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經濟成份的復雜性總會使得作為個體存在一些自身的內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發展不確定,交易不經濟等。而這些所謂的「缺陷」正是中小企業與生俱來的特點,如果沒有這些「缺陷」,也就沒有中小企業相對於大企業的經營優勢和特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中小企業自身要改變什麼,而是我們的金融環境,包括制度、機制和產品,要努力去適應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

以動產質押為主體的物流銀行業務則是能很好地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從廣義的角度講,物流企業資金運營及銀行為其提供的金融服務都可稱為物流銀行;而從狹義的角度,「物流銀行」則是專指物流質押銀行貸款業務,它是指企業以市場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於正常貿易流轉狀態而且符合要求的產品抵押作為銀行授信條件,運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的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進行信息整合,由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結算服務等一體化的銀行綜合業務服務。近幾年,物流銀行在我國異軍突起,被「2004中國物流創新大會」列為「十大物流創新模式」之首。物流銀行的引入,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中小型企業的資金問題,銀行也可通過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資金流、信息流和貨流統一起來,達到一個銀行、生產方、經銷商、物流企業的四方共贏局面。

中小企業實踐物流銀行融資中的問題

物流銀行業務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並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業,中小企業所選擇的物流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實力、規范化的管理、先進的信息系統,銀行才會與其合作開展物流銀行服務。而中小物流企業的數量和在行業內承擔的業務量已分別佔到總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說,中小企業已成為物流行業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是在實踐中,與銀行進行合作的物流企業往往是中外運、中儲、中遠等大型物流企業。雖然中小企業數量及發展潛力巨大,但總體利潤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業都反映企業貸款特別困難,其中遭遇拒貸率高達80%以上。與此同時,銀行放貸更傾向於國有大型物流企業,如中儲、中遠等,他們從銀行取得貸款就不會有任何的障礙。這也是實踐中銀行對中小物流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放貸的條件要比對國有大型企業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內銀行還是不會輕易進入專門為中小物流企業提供的信貸業務,也不會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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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2020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數量

本次推送是轉發上海高院首次發布的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的白皮書。

案件概況顯示,個別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失范引發糾紛。部分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活動不規范性、風控機制不健全、潛在風險隱患較多。其中,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捆綁搭售保證保險,變相收取高額費用,導致借款人融資成本增加。目前此類保證保險已經淪為各保險公司的負擔,都處於追償階段,囿於司法系統案多人少的矛盾,給保證保險追償所在的管轄法院帶來了巨大的負擔,許多案件甚至遠無法在訴訟時效內追償立案,總體給保險行業造成了巨額的虧損。

案件糾紛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結構從傳統的銀行類、保險類案件占據絕對主導,轉變為各種金融案件類型並存。

陳禹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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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

2020年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近年來,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對於健全金融市場體系、滿足各類主體融資需求、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組織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應引起重視,予以解決。現將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情況作如下通報。

一、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概況

(一)糾紛案件總量增長與結構分化並存

近年來,隨著上海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獲得不同程度發展,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案件數量和標的金額持續增長。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數量從4,374件上升至21,229件,增長了3.85倍。
從案件標的金額看,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標的額從133.97億元上升至272.06億元,累計增長了1.03倍。
在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總量大幅增長的背景下,不同類型案件的增速出現明顯差異,導致案件結構持續變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型融資方式快速發展,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18,241件,比2016年增長了5.13倍;涉商業保理公司案件517件,比2016年增長了1.79倍;涉融資擔保公司案件1,298件,比2016年增長了2.14倍。其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經成為金融糾紛中數量位居第三的案件類型,僅次於銀行卡和金融借款,其主要原因是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務出現了向汽車等消費領域拓展的趨勢。

與之相比,小額貸款、典當等傳統案件類型相對保持穩定。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小額貸款合同案件912件,比2016年上升69.83%;比2016年上升40.82%;典當案件258件,比2016年上升11.21%;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案件3件,比2016年下降90.32%。
(二)當事人爭議較大導致案件調撤難度高

2020年,全市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一審案件調撤率為22.35%,低於同期金融商事案件調撤率(31.37% )9.02個百分點。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中,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合同約定不合理、客戶資信狀況不佳等因素,導致雙方爭議較大,難以消弭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一是雙方對糾紛處理結果預期認識不一致。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案件中,債權人通常有租賃物、應收賬款、當物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證等作為權益保障,一旦涉訟,債權人往往不願在金額和還款期限上作出讓步,而債務人因資金緊張希望降低還款數額、減免違約金、延緩還款期限等。

二是雙方對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致。部分債務人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不真實、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虛假、典當中的當物不存在等理由進行抗辯,當事人之間的意見爭鋒相對,導致訴爭復雜化,缺乏調解基礎。

三是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債務負擔是否合理認識不一致。例如,部分案件涉及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有的系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有的則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訴訟中,客戶常以對方未提供任何服務,費用收取違反法律規定等為由提出抗辯。

四是相對於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資金成本較高。發生糾紛後,地方金融組織在利率、費用、違約金上能夠作出的讓步空間相對較小。

(三)客戶小而分散等原因導致案件程序問題復雜

由於地方金融組織多服務於個人或中小企業,交易結構相對借款而言更為復雜,同時隨著近年來普惠金融快速發展,客戶普遍呈現小而分散的特點,導致案件送達難度高、公告適用多、審理周期較長。例如,融資擔保糾紛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反擔保人等諸多主體。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往往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保證人、車輛掛靠企業等眾多當事人。保理合同糾紛中,可能涉及保理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以及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債務人等主體。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創新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將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轄地約定為上海,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運用科技手段開展異地經營,導致大量被告分散在全國各地,相當數量案件無法直接送達,缺席審判適用比例較高。

(四)金融創新導致新型、疑難、復雜問題層出不窮

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范圍不斷拓展,交易模式不斷變化,而法律規則相對滯後,反映在金融審判中不斷出現新型、疑難、復雜問題,金融市場對於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規范引導市場行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斷提升。例如,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除車輛、醫療器械、教育設施等傳統租賃物,還有將城市管網、天然氣鍋爐等城市基建設施作為租賃物,更出現雞、豬、奶牛等生物資產以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等新類型租賃物。融資租賃物的范圍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認識。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上海法院積極通過組織交流研討、發布典型案例、制定規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確司法裁判標准,規范引導市場行為。

(五)個別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失范引發糾紛

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部分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活動規范性還有待提升,風控機制尚不健全,潛在風險隱患較多。例如,有的地方金融組織積極運用金融科技,發展普惠金融,開展平台合作,吸引大量金融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但相關領域眾多客戶違約、投資虧損引發糾紛。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捆綁搭售保證保險,變相收取高額費用,實質上增加借款人融資成本等問題。有的地方金融組織存在對借款人及擔保人資信狀況審查不嚴、對公司擔保流程未依法審核、對擔保物管控不力、通過員工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等風控薄弱環節,影響債權安全。

二、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趨勢研判

(一)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

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結構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從傳統的銀行類、保險類案件占據絕對主導,轉變為各種金融案件類型並存,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例如,伴隨著產業結構調整,中央和地方相繼出台相關政策以鼓勵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融資租賃將在農機、科投、文化教育、衛生及基礎設施等諸多公共領域開展業務,並向電子信息、大生命健康、節能環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產業布局。隨著保理合同被寫入民法典,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為保理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隨著金融科技不斷進步,各類地方金融組織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進一步拓展業務范圍,相關糾紛案件也將不斷出現。

(二)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將更加註重與金融監管的銜接和協調

隨著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機構屬性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進一步強化,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司法裁判中將更多考量金融監管因素,注重司法裁判結論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協調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批復中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評判交易行為法律效力時,法院將依法積極回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要求,更多關注地方金融組織是否存在違反特許經營等方面金融監管規定,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在認定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過錯及責任時,法院需考量地方金融組織是否按照監管要求充分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揭示、忠實勤勉等義務,合理分配當事人責任,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司法裁判對於地方金融組織交易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將進一步強化

涉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交易持續發展創新,在基本交易結構基礎上不斷設計出多種更復雜的金融產品,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領域,司法裁判對於界定交易法律關系、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促進形成交易規則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涉及讓與擔保、租賃權質押、保單質押、資產收益權回購等非典型擔保方式的糾紛中,擔保權的成立條件、公示方式以及實現途徑等尚存模糊地帶,需進一步明確。此類涉及市場交易規則確認的案件將不斷出現,司法裁判的示範效應將進一步顯現。

三、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集中反映的問題

(一)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需進一步強化規范經營

由於制度體系尚不健全、行業門檻相對較低、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的規范性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例如,部分地方金融組織收費名目及收取方式尚需規范,實踐中約定的收費名目不盡相同,如手續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有的地方金融組織則直接以融資利息為名義收取費用,有的地方金融組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和管理。部分地方金融組織未向客戶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利用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的差異獲取高額利潤,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個別地方金融組織在客戶違約後,自行收回擔保物,且收回擔保物後隨意處置,損害客戶利益。

(二)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違規從事信貸業務需引起重視

存貸款業務系屬需經特別行政許可方能實施的特許經營行為。《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三)非法受託投資、自營或者受託發放貸款。」個別案件中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利用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估」、虛構應收賬款等方式向不特定融資人放款,從事名為「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實為信用貸款的業務,違反了特許經營的規定,案涉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三)拓展普惠金融需進一步加強合規性審查

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通過與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信息中介機構、線上資產管理機構等合作,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開發新的資金來源和客戶群體,為其創新發展提供了有利契機,但同時也帶來了業務合規風險。例如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數家金融信息中介機構開展合作,保理融資款系由合作的金融信息中介機構直接發放給融資方,而根據銀保監會《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商業保理公司不得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四)個別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仍有出現

極個別地方金融組織受利益驅使,不安於從正常經營中獲取利益而將目光投向了灰色邊緣地帶,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涉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案件中個別渠道商借融資租賃模式進行合同詐騙或利用第三方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進行融資租賃業務;個別地方金融組織採用張貼告示標語、暴力收回擔保物等非法手段催債。這些案件往往具有區域性和涉眾化特點,需引起高度重視。

(五)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平衡的現象仍然存在

由於地方金融組織的資金成本較高、債務人違約風險較大等原因,地方金融組織利用優勢地位加重債務人負擔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需進一步強化。例如,違約責任條款的設置不均衡,合同中針對客戶違約責任的條款較多,而債權人的違約責任僅進行了簡單羅列。合同訂立時,地方金融組織沒有就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內容向客戶進行必要的告知和說明。合同中針對客戶未按約還款的情況約定較高比例的違約金,例如部分違約的情況下以全額計算違約金等,導致案件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產生爭議。

四、上海法院支持保障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相關舉措

(一)統一適法標准規范引導市場行為

近年來,上海法院通過制定法律適用意見、公開出版辦案要件指南、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積極推進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法律適用統一,規范引導市場行為。上海高院先後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當合同糾紛、保理合同糾紛等出台了適法意見,就實踐中爭議較大的租賃物范圍、虛假應收賬款、服務費收取、利息保護上限、違約金調整等問題作了規定,進一步明確司法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效果。公開出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為各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參考的同時,也對建立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市場交易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上海法院還發布多個典型案例,明確法律適用標准。例如,法院在一起商業保理糾紛案件中明確,商業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因超越經營范圍並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再如,在一起小額貸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確小額貸款作為一種期限短、需求急、頻率高的新興融資方式,具有貸款手續簡便、審批手續快捷、擔保形式多樣的特點。但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貸款業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關於金融貸款的強制性要求,不得預先扣除貸款利息。預先扣除貸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在判決時按照實際出借金額作為貸款本金予以調整。

(二)協同推進地方金融組織相關制度建設

近年來,上海法院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推進地方金融組織相關制度建設。例如,為維護涉融資租賃物交易安全,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有序發展,上海高院於2019年8月21日發布《關於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本市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作為出租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對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並明確該登記在一定范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條例》起草過程中,上海法院從司法審判角度積極建言獻策,促進相關制度完善。

(三)發送司法建議和白皮書提示風險問題

針對地方金融組織在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上海各級法院通過向有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以及向社會發布白皮書等方式,提示金融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上海高院、金融法院就融資租賃案件發布專項白皮書,浦東、靜安等法院針對涉自貿區保理糾紛、車輛融資租賃糾紛等發布專項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獲得良好反響。司法建議的針對性、實效性進一步增強。例如,法院針對個別典當行續當手續不規范以及長期多次續當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有關典當行積極反饋,表示將根據建議內容,嚴格規范續當手續保留書面憑證,原則上續當不超過三次,且在續當一次後不主動要求對方續當。針對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的區別收取高額利息的問題,法院在司法建議中指出案涉借款合同的還款計劃表中約定每月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按年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後按12個月平分後得出,但上述利息的計算方式並未扣除每月借款人已經償還的借款本金,致使實際計算的利率遠高於《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相關小額貸款公司表示將盡快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借款合同的利率約定,避免利率約定與實際計算不一致。

(四)積極推動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高效化解

針對大量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被告為外地戶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達等情況,上海法院積極採取措施,與相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合作,引導企業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達條款」約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說明,加強對涉訴當事人在合同、其他訴訟材料中記載信息的查實,提升送達效率。積極推進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動地方金融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糾紛調解機制,強化調解組織與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對接,通過委託調解、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方式,高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

五、相關建議

地方金融組織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高質量、高層次發展的重要方面,其健康發展需要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市場主體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為此,我們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組織監管

科學、有效監管是地方金融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由於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監管規則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制定,而具體監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落實,各方需在各司其職、分工盡責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需進一步推進完善涉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立法,提升法律層級,細化監管規則,明確監管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需嚴格落實國家監管要求和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各項規定,根據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充實隊伍力量,明確監管職權,強化監管能力,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管力度。要在實施機構監管的同時,大力加強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對於各類市場主體實際從事的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的,均應加強懲處力度,防止出現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空白地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督促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合規經營,充分關注自身業務模式與借貸業務的界限,回歸業務本質,嚴防信用風險在金融領域的交叉傳播。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及時整改相關糾紛中發現的問題,更新完善合同文本,平衡地方金融組織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充分履行地方金融組織的適當性管理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忠實勤勉義務等。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的收費內容及名目,合理設定融資成本和費用收取方式,有效降低實體經濟融資負擔,嚴禁採用違法違規甚至暴力方式催收債權。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結束的背景下,建議監管部門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對暫時出現流動性困難但仍能維持正常運營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應秉持「放水養魚」思維,給予一定扶持,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組織內控管理

地方金融組織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加強業務管理,完善風險內控,落實好在金融風險防範中的主體責任。

一是嚴格盡職調查。加強客戶的資質審查,對客戶的經營、財務、涉訴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慎判斷其資信和償債能力,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回訪跟蹤,防止「重視業務拓展輕後續管理」的傾向,及時發現客戶可能發生的風險問題,在客戶輕微違約時,力爭採取協商等方式解決爭議。

二是完善內部業務操作流程規范。將交易過程的每個環節應當審核的內容明確列舉,注重業務開展中各環節信息記錄及材料留檔保存,防止糾紛發生後因舉證不能導致法院難以查清事實或自身面臨敗訴風險。強化對業務人員的合規培訓,從嚴把關合同簽訂和履行流程。

三是完善擔保物管理。注重明確擔保物權屬,就物的取得、權屬憑證、現狀等作有效審查,完善登記和公示程序,防止他人惡意處分擔保物造成損失。就各類新類型擔保物,可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實施必要的監控。

(三)進一步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舉措

有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力度,明確職責分工,在合力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的同時,合理引導金融創新,推動金融市場健康、良性發展。進一步加大對涉地方金融組織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形成有力震懾,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強化投資者教育,進一步樹立起「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正確投資理念,嚴格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健全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多元化解

為有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建議進一步突出監管部門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支撐作用,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職能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在糾紛調解中的覆蓋面,針對當前融資租賃糾紛、商業保理糾紛持續高發的態勢,推動建立專項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利用社會化糾紛解決力量和資源,積極探索吸納各類社會機構參與糾紛化解,促進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大力推進金融仲裁,鼓勵地方金融組織約定採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堅持將非訴解決挺在前面,加強訴調對接,進一步拓寬調解通道,完善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與各類社會調解組織的互聯互通,將更多的金融矛盾糾紛納入到多元化解機制中,便捷、高效地解決糾紛。

『肆』 聚信租賃是否接入央行徵信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於2015年開始向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開放接入許可權。為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助力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提高自身風險防控能力,聚信租賃成為2017年第一批成功接入徵信系統的融資租賃公司之一。這是聚信租賃管理上的開創之舉,是運營上的重大突破。系統接入後,公司可以全面了解客戶的徵信記錄,掌握客戶信用狀況,不僅為業務決策提供了依據,而且還將顯著提高業務審核效率,更快更好的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接入徵信系統後,制定了健全的工作機制,各部門間合理分工、協同合作,確保徵信各項工作有序開展。今年第一季度,聚信租賃徵信考核被中國人民銀行評定為最高等級「A」級,代表公司基本指標整體優異,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公司徵信工作規范運作水平的高度認可。

『伍』 ,融資租賃還款如果不準時的話,會在中國銀行的信用記錄中有不良記錄嗎對企業後續的貸款有影響嗎

徵信報告是人民銀行出具的記載個人信用信息的記錄,是商業銀行審核您貸款資格和信用記錄的依據材料,具體視信用記錄情況而定。建議您與欲辦理貸款業務的網點聯系咨詢,與人民銀行咨詢徵信問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陸』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和螞蟻信用個人徵信報告異同

兩者大不相同。
芝麻信用和人行徵信有什麼不同呢?
1、地位不同。人行徵信,是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徵信系統,屬於政府的「官方」徵信系統。從建立之初到現在,人行徵信徵信領域的霸主地位從未被動搖,今後很長一段時間也不會被動搖。芝麻信用,是螞蟻金服旗下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屬於商業的「民間」徵信系統。與芝麻信用類似的還有騰訊徵信、拉卡拉信用、前海徵信等7家徵信機構,芝麻信用只是諸多民間徵信中的一員。
2、收錄人數不同。人行徵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始建於1999年,2006年1月才正式運行。根據人行徵信官方數據,截至2015年末,徵信系統收錄自然人8.6億多,其中3.7億人有信貸記錄。芝麻信用上線於2015年1月,現在只要有支付寶基本都會有芝麻信用,而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支付寶活躍用戶約4.5億人。
3、信息維度不同。人行徵信包含個人基本信息、信貸記錄、公共記錄、異議記錄四個部分。芝麻信用主要依靠阿里系大數據及其合作的機構進行信息採集,有信用歷史、行為偏好、履約能力、身份特質、人脈關系五個維度,具體每個維度包含哪些信息,芝麻信用尚未明確指出。
4、使用場景不同。人行徵信,目前主要運用於金融方面,即信用卡、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信用貸款等各項貸款申請。芝麻信用,目前已經覆蓋信用卡、消費金融、融資租賃、酒店、租房、出行、婚戀、分類信息、學生服務、公共事業服務等上百個場景。

『柒』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什麼

在信貸記錄中提到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究竟是何方神聖?除了個人信用記錄外,它還能為我們提供什麼信用方面的幫助呢?

2006年3月,經中編辦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專門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目前,徵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徵信分中心。

目前針對個人的徵信服務主要是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徵信系統提供的最基礎產品,它記錄了客戶與銀行之間發生的信貸交易的歷史信息,只要客戶在銀行辦理過信用卡、貸款、為他人貸款擔保等信貸業務,他在銀行登記過的基本信息和賬戶信息就會通過商業銀行的數據報送而進入個人徵信系統,從而形成了客戶的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主要有六個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結果、個人基本信息、銀行信貸交易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本人聲明及異議標注和查詢歷史信息。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結果實時來自於公安部公民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個人基本信息表示客戶本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內容。銀行信貸交易信息是客戶在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授信機構辦理的貸款或信用卡賬戶的明細和匯總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是個人徵信系統從其他部門採集的、可以反映客戶收入、繳欠費或其他資產狀況的信息。

本人聲明是客戶本人對信用報告中某些無法核實的異議所做的說明。異議標注是徵信中心異議處理人員針對信用報告中異議信息所做的標注或因技術原因無法及時對異議事項進行更正時所做的特別說明。查詢歷史展示何機構或何人在何時以何種理由查詢過該人的信用報告。

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目前僅限於商業銀行、依法辦理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和人民銀行,消費者也可以在人民銀行獲取到自己的信用報告。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個人徵信系統提供不同版式的個人信用報告,包括銀行版、個人查詢版和徵信中心內部版三種版式,分別服務於商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消費者和人民銀行。

不管是商業銀行、消費者還是人民銀行,查詢者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且留存被查詢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消費者可以向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以及當地的人民銀行分支行徵信管理部門等查詢機構提出查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書面申請。只需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供查驗,並留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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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在融資租賃公司租車還不了租金會上銀行徵信嗎

在融資租賃公司租車無法支付租金的話,是不會上個人徵信的,但是如果對方對你進行催收,你還沒有償還,或者是已經對你進行起訴法院判決,而你沒有執行的話,有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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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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