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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風險

發布時間:2022-11-02 07:59:29

『壹』 租賃資產中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風險主要有下列幾種,即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貳』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是說明?有哪些風險?那麼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下面是詳細的說明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船舶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是銀行開展租賃類中間業務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資租賃在金融危機、銀行借貸時很好地解決了航運公司的融資難題,創新了融資形式,為航運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來,船舶融資租賃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資方式。

船舶融資業務概況

船舶工業是為海洋運輸、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目前,中國、韓國、日本已成為全球造船中心,佔全球新造船完工總量的94%(以萬載重噸計)。

其中,我國散貨船、油輪、集裝箱「三大常規船型」整體接單量較大,韓日在超大型集裝箱船、大型液化氣船、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設備生產研發領域具有領先地位。韓日之所長也是我國船舶工業轉型升級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運業,是由航運企業使用船舶通過水路運送旅客或貨物的行業。眾多航運企業、貨主及其他與航運息息相關的個體共同組成了航運市場。國際航運市場與世界經濟貿易聯系緊密,因此全球經貿的興衰也就成為航運市場周期的重要決定因素。

船舶融資,狹義上多指船舶買方信貸,即指以船舶抵押為核心,用以滿足航運企業購置、租賃、使用船舶需求的貸款業務;廣義上則泛指一切與船舶有關的融資業務,包含船舶買方信貸、船舶賣方信貸、船舶債券融資、船舶租賃融資等業務。根據融資性質和渠道,船舶融資主要可分為銀行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目前,銀行融資仍然是國際航運市場的主流融資模式,佔全部融資規模的一半以上。銀行融資以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為主,也可提供信用貸款、夾層融資等,方式較為靈活,且不影響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

國際著名的大型航運企業也選擇在資本市場通過公開募股、發行債券或進行私募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籌集資金。相較於銀行融資,資本市場融資更加直接、便捷,但通過增發股票等形式籌資會稀釋航運企業自有權益。

作為國際主要船舶融資銀行之一,進出口銀行主要提供船舶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以及保函、債券承銷等產品和服務。船舶賣信是向造船企業發放、主要用於船舶生產建造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以船東支付的造船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船舶買信是向航運企業提供、用於新造船建造或二手船交易,以船舶運營收入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船舶建造風險、船東棄船風險、宏觀政策風險等;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融資結構風險、抵押物風險等。

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由於其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全面,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金融租賃公司上游合作對象狹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金融風險的特徵,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也存在一些行業特殊風險。特別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有效防範風險變得異常重要。

有關專家指出,船舶融資租賃要獲得持續健康的發展,就必須積極完善市場、防範風險,並強烈呼籲早日出台與航運金融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以此更好地解決航運金融糾紛。

業務風險的事前防範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台,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並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幹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幹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幹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幹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幹船廠集中,在有利於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後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後,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後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範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藉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範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於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准,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於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於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准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於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於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於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後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藉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並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准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准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並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鑽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還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採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後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於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後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採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後,各方積極商議,採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後,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於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並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並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後,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於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於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於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於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於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於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於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准備工作,並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終於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並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後,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於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範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範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於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範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並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後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範

相對於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後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後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範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佔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並通過後台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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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融資租賃十大風險點

融資租賃十大風險點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服務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國融資租賃合同餘額約為人民幣2.1萬億元。在上海建設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進程中,融資租賃是溝通金融、貿易、航運三大產業的重要橋梁,是上海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這一改革目標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資租賃交易市場已經形成較強的聚集效應,並體現出日益強勁的輻射能力,業務總量約佔全國的三成。

同時,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也日益增多。為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社會活動的規范指引作用,促進融資租賃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就五年來兩院審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情況通報如下。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審理基本情況

1、收結案數量:逐年遞增,涉案標的額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兩個中級法院共受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45件,審結144件,同期結案率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結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結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結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結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結案49件;收、結案數逐年遞增。從案件標的額看,案件總標的額高達人民幣38.05億元,案均標的額為2600餘萬元,在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位於前列。

2009-2013上海兩個中級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收、結案圖

2、裁判方式與結果:以判決結案為主,二審維持率較高

從結案方式來看,審結的119件二審案件中,維持73件,撤訴22件,改判11件,裁定駁回4件,發回重審3件,調解6件,判決結案約佔七成,發揮了法院對融資租賃交易行為的規范和指引作用。從裁判結果來看,二審維持率較高,改判、發回的案件較少。

兩個中級法院審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中,移送上訴數排名前三的一審法院依次是:黃浦區法院73件(包括原盧灣區法院17件),長寧區法院19件,浦東新區法院16件。上述三家區法院的移送上訴案件數占總案件數的四分之三,客觀上反映了上海融資租賃交易較為活躍的行政區域分布。

在出租人類型方面,共有22家各類融資租賃公司涉訴,其中具有外資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含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涉案數量達114件,佔比高達79%。

涉案數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次是:恆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55件,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樂租賃(中國)有限公司14件,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涉案數量超過審理案件總數的六成。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出租人類型分布圖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產業影響:實體經濟形勢對案件數量的傳導作用顯著

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產業政策,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受理數量上的傳導作用較為明顯。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集中於實體產業中較為昂貴的特種設備等生產資料,例如建築工程業的挖掘機、印刷行業的高精密度列印設備等。受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基礎建設需求放緩的影響,相關實體產業易出現波動,對承租人的正常經營和償付能力造成較大影響,從而引發大量的融資租賃合同訴訟。隨著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落後產能的逐步淘汰,相關實體經濟部門所受影響將會進一步加劇。受此影響,預計未來一段時期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案件量總體上仍可能呈上升趨勢。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承租人行業分布圖

2、糾紛當事人:涉訴主體的數量和范圍不斷擴展

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主體呈復雜化趨勢。除典型的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構外,出租人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以增加回購人、保證人等方式將更多的利益相關方納入到融資租賃交易體系中,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一旦涉訴,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均成為出租人主張其租金債權的對象,一筆融資租賃交易往往涉及數個回購人和保證人。預計今後融資租賃公司為加強融資風險的控制,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不斷擴展債務履行義務人、保證人的范圍和數量將成為一種趨勢,同時擔保的方式也將更加多樣復雜。在審結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購的案件有35件,涉售後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資租賃交易模式呈現出的新特點,將使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從而增大審理難度。

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關系示意圖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強勢締約地位明顯

從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簽訂過程來看,出租人作為融資融物的提供方,處於較為強勢的締約地位,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擬定印製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為資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業,為及時使用設備投入生產經營,藉助向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的方式轉買為租,在涉及租金數額、支付周期、違約責任等重要合同條款的談判磋商中,話語權受到較大限制;三是回購人為租賃設備的製造商和經銷商,出於銷售利益驅動,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對回購條件、回購價款、回購租賃物交付等重要約定上鮮有異議。在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現狀沒有根本改觀之前,預計今後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小微企業、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締約相對弱勢地位難以得到明顯改觀,融資租賃公司仍將處於締約優勢地位,融資租賃合同的框架和條款設計,仍將有利於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益保障。

4、審理焦點:爭議類型化和事實查明難度大

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對抗出租人租金請求權的抗辯理由呈定型化的傾向。主要表現為:第一,承租人的抗辯理由多為租賃物質量異議、回收租賃物的余值異議、租金數額異議;第二,回購人的抗辯理由集中於回購合同效力異議、出租人重復主張權利異議、回購條件異議、回購價款異議、回購租賃物的交付異議;第三,保證人的抗辯理由主要是保證合同效力異議。案件爭議類型化將成為今後一段時間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一大特點。此外,承租人出庭應訴率不高,身處外省市的承租人較多,應訴不便,且應訴意識不強,增大了租金欠付情況以及租賃物現狀的事實查明難度。

二、發現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存在認識誤區,導致產生履約瑕疵或爭議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審理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堅持以質量瑕疵對抗出租人的租金請求權,緣於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將融資租賃的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關系誤認為單純的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有些承租人法律與合同意識不強,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

回購人之所以需要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究其原因在於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而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簽訂回購合同時,在回購條件、回購流程等合同條款的磋商中,回購人缺乏爭取主動、降低風險的談判意識,疏於對回購風險的防控,對承租人履約能力和租金支付情況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監督,因此回購人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抗辯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業務機制存在疏漏,導致較大風險隱患

案件審理中發現,出租人的風險防控機制存在疏漏之處。

在締約過程中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導致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增大了出現壞賬的潛在風險。出租人的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

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對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導致出現承租人下落不明、喪失償付能力、擅自處分租賃物等情況。上述情形的出現,與出租人的規范經營意識不強、業務機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關系。

(三)合同約定不明和新型業務模式,導致糾紛頻發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質、租賃物殘值計算方式等約定不明,易引發爭議。

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明確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在創新業務模式的過程中,存在放大風險的問題,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例如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人對承租人提供的標的物資產,疏於查驗和辦理過戶、登記等必要手續,存在標的物實際價值與融資額差距較大的情況;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舉措,卻容易出現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況,導致合同風險人為擴大。

(四)租賃物權屬公示等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導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轉讓租賃物,對融資租賃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特點,使得租賃物的安全風險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在目前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如何進行租賃物權屬公示,尚未形成共識,租賃物登記處於摸索階段。在出租人對租賃物缺乏有效監控措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轉賣、抵押等)的情況,若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則會極大影響融資租賃的交易安全。

租賃物殘值如何確定也是融資租賃糾紛中較為常見的爭議,雙方往往較難協商一致選定合適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殘值評估。即便可以評估也會因租賃物地處偏遠、不便轉移等客觀原因使評估舉步維艱,難以實施。而在二次租賃市場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賃物變現或再次租賃的暢通渠道,權利救濟的途徑受到制約。

三、對策與建議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出租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就合同條款應承租人要求進行解釋和說明。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的認定

1、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

案例一

甲租賃公司、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萬元。同日,甲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以550萬元價格購買A機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並同意將乙公司已支付給丙公司的550萬元貨款作為甲應支付的貨款抵扣,並由甲扣劃首期租金後歸還乙公司。後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訴至法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設備系其從他人處購買並使用多年,據此認定甲租賃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虛構。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法律關系。鑒於甲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並非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故依法認定其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無效。

解析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綜合判斷。對於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對於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若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對應的法律規定認定合同效力及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

2、依法認定售後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簽訂融資回租合同,約定乙向甲轉讓教學設備一批,作價270萬元,並回租給乙使用,乙應向甲支付租金共計329.4萬元。後因乙拖欠租金,甲訴至法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這種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法律法規並無禁止性規定。且因乙學院已實際佔有租賃物,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以“所有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辦理了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手續,故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融資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後回租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資租賃相關監管部門頒布的規章予以認可,是融資租賃行業普遍開展的一種交易模式,不能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為防止出現以售後回租為名、行資金拆借之實的規避法律行為,應重點審查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以此作為認定售後回租是否真實有效的判斷依據。

3、認可回購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回購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承租人累計超過3期未足額支付租金或累計達60日,回購條件成就,乙公司應向甲租賃公司支付全額回購款。甲租賃公司收到全部回購款後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書》和《債權轉移證書》。後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經審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回購擔保合同由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共同簽字蓋章,應認定回購擔保合同的簽訂系合同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乙公司作為商事主體,理應知曉其在回購擔保合同中所負回購義務的含義、內容以及應當預見到簽訂該回購擔保合同的法律後果。故本案系爭回購擔保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乙公司應在回購擔保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成就時,依約履行回購義務,向甲租賃公司支付回購款。

解析

回購型融資租賃業務中,設備製造商或銷售商不僅是租賃物的出賣人,而且是租賃物的回購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違約行為發生時,按約定負有回購租賃物的義務。回購合同若不存在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並尊重相關行業交易慣例,應屬合法有效。法院經審查認定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已經成就且回購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則回購人應當按照回購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購款。

(二)租賃物質量抗辯的處理

案例四

A公司與甲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租賃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A公司選定的列印器材並交付A公司,A公司簽收了《租賃物件接受確認書》。後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A公司辯稱租賃物有質量問題,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損失後再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系爭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而出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的事項無需承擔責任。因此,A公司作為承租人就系爭列印設備的質量問題應當向供應商即乙公司索賠,其無權以此對抗甲租賃公司給付租金的請求權。

解析

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不影響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存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若承租人無法舉證證明出租人存在上述過錯行為的,則在其已經受領租賃物的情況下,涉及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應由承租人與出賣人另行解決,不影響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義務。

(三)違約責任的處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處理

案例五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首付款為165000元,租期分為24個月,月租金為19058元,租金共計457392元。後乙公司向甲租賃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後未再支付後續款項。甲租賃公司遂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審判

系爭融資租賃合同付款明細欄已約定,合同租金總計為457392元,該合同同時又有首付款為165000元的約定,但並未明確所謂首付款是否為租金的一部分。鑒於系爭融資租賃合同為甲租賃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中關於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應作出不利於甲租賃公司的解釋。現甲租賃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曾就租金總額為622492元達成合意,故該首付款可以沖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之初支付所謂的首付款等款項。該款項的性質和用途應以合同的約定為准。當發生承租人違約事件時,出租人要求將首付款優先抵扣違約金、遲延利息或作為總租金之外獨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應當具有合同依據。合同約定了首付款的性質、抵扣方式和順序的,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從約定。當合同約定不明或對此未作約定的,從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雙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綜合考慮,應以合同明確約定的租金總額為基準,將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與甲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根據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購買挖掘機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後甲租賃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上述挖掘機並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李某返還租賃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計155萬元及罰息36萬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之後,出租人還能主張所有未付租金,則可能因債務人無力支付的事實而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現甲租賃公司與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則甲租賃公司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之後的未到期租金。至於若收回租賃物不能彌補其損失,則應當在評估或處置租賃物之後主張。

解析

出租人同時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請的,為避免出租人可能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雙重賠償,導致處理結果明顯不公,法院應向出租人釋明,告知出租人擇其一行使權利。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誠信情況,在一訴中作出最具債權實現可能的訴訟請求選擇。若出租人選擇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同時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損失賠償。若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以支付象徵性價款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損失的范圍應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

3、出租人可一並向承租人、回購人主張債權

案例七

甲租賃公司與李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乙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就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又簽訂回購擔保合同。後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並要求乙公司支付約定回購款。乙公司辯稱,融資租賃合同與回購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一並審理。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李某與乙公司對甲租賃公司所承擔責任的性質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賃公司出於保護系爭融資租賃合同債權得以實現而分別與李某、乙公司合意設立。在任何義務一方履行相應給付義務之後,其他義務方相應的給付義務將予以免除,甲租賃公司的主張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損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張權利,於法無悖。

解析

回購合同的設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債權風險為目的,回購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具有關聯性。回購款金額與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債權范圍具有一致性。當債權的主張對象存在數個給付主體時,債權人有權選擇對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權利救濟方式。若出租人選擇就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和回購人的回購責任一並提起訴訟的,雖然責任性質不同,但是系針對同一債務,一並審理更有利於融資租賃交易事實的查明和糾紛的解決。任何一方責任主體按照法院判決履行了對出租人的債務給付義務的,其他責任主體對出租人的給付義務將予以相應免除,出租人亦無法獲得多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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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訖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徵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下文是相關的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徵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於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准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關注,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嚴重關注,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應對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乾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路化布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拓展閱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過程的主要風險點

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一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范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一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特點:

1、不確定性長期存在;

2、不確定性因素也互相影響;

3、競爭加大的市場風險,有市場就有風險,競爭本身是產生市場風險的動因之一;

4、市場風險是有規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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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試分析G 融資租賃公司在Z 項目執行過程中面臨哪些風險是什麼原因導致G 融資

融資租賃公司在Z 項目執行過程中面臨風險是比較多的。
比如最常見的,那麼就是經營性風險,這個風險往往是巨大的。
如果經營不上,那麼很有可能會導致項目無法如期推展下去。
當然如果對項目了解的不夠充分,那麼也會導致決策出現風險。

『陸』 投資融資租賃有風險嗎

投資融資租賃有風險

融資租賃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涉及的有出租、承租和供貨三方當事人,他們都存在著違約的可能。如供貨人未能按照購貨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標准發貨、交貨;承租人因供貨商違約而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貨、撤銷合同。承租人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而延付、不付租金;出租人因資金不足,未能按購貨合同條款如期付款造成供貨商拒絕或推遲交貨,從而使承租人蒙受損失。

2、利率和納稅變動的風險。

3、國際租賃中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

4、出口租賃的風險。除以上風險外,還有政治、信用等風險。

『柒』 融資租賃的風險分類主要包括哪些

融資租賃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產物商場風險。主要包括產物的銷路、商場佔有率和佔有才調、消耗結構等相關方面的風險;
(2)金融風險;
(3)技能風險。主要包括技能的行進與否、行進的技能能否老到、老到的技能能否等方面的風險;
(4)生意風險。主要包括許諾證付出、運送穩妥、商品查驗等方面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捌』 公司融資的風險有哪些呢

公司融資包括下列風險:花費較大、透明化信息、削弱控制權、增加監管成本、股價波動、惡意並購、控股股東吞噬等。融資風險亦稱財務風險,是非系統風險的一種,要受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雙重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玖』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有哪些怎麼避免

隨著國家創業扶持政策的發布,小企業大量孵化,中型企業組建增多,中小型企業已經成為了中國社會經濟的中堅力量, 融資租賃 的市場需求也逐漸攀升。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 法規 也開始有所動作,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進行監管。本文將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進行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融資租賃概述 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我國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2006)對融資租賃的概念做出的界定為:「融資租賃是指實際上已經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租賃期滿後,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實際上已經將和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轉移的租賃形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一種特別重要的融資方式,它幫助解決了困擾西方中小企業很久的融資難問題。 在我國由於金融機構發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同時由於規模、信用等級等原因從銀行獲取貸款也非常困難,即使成功進行銀行借貸, 貸款申請 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較高。而融資租賃是針對某個項目進行的融資,僅僅以項目的效益為償還,並不會涉及到項目以外的財產與收益,這種融資方式手續簡潔,附加的限制條件較 銀行貸款 少,而且可以提供等於甚至超過租賃物價格(因為包括運費、保險等)的融資額,能夠有效的節約融資成本。 二、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由於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並不完善,融資租賃機構不健全,加之中小企業對於融資租賃的認識不全面,導致融資租賃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並沒有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 融資租賃被引入後,我國在《 合同法 》中對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進行了定義,明確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分配關系,商務部、銀監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進入門檻、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以及退出准則分別做出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有法可依。但同時,由於《合同法》在性質上屬於債權法,並沒有涉及融資租賃的登記、類型及租賃市場的管理等方面,從而使《合同法》對於融資租賃業的規范能力有限;而商務部、銀監會等部門立法許可權有限,他們對融資租賃做出的條文規定僅僅作為通知或部門規章,並沒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法律上的缺陷導致我國的租賃公司合法權利和利益難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二)缺少優惠政策的扶持 在發達國家如美國等國家中,普遍實行投資稅抵免政策和加速折舊制以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推行,但我國並沒有出台相關政策,影響了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積極性。同時缺少政府信貸政策的傾斜,融資租賃公司的籌資渠道很難暢通,導致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放棄一些很有發展潛力的項目,錯失發展機會,同時也使其對資金不充裕的中小企業要求頗多,提高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門檻。 (三)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中內源融資和銀行貸款占據了80%以上,而對融資租賃等其他融資方式利用率僅為8%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國融資租賃研究起步較晚,沒有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與市場宣傳,中小企業對該模式了解不深入,對其優勢認識不足,沒有大規模運用。二是受傳統經營理念的影響,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種必須先擁有再使用的誤區,這種對所有權莫名的偏執使他們在需要新的機器設備時,總是習慣性的先籌集資金再購買,卻不願意使用融資租賃這種新型模式。同時由於中小企業經營穩定性較差,拖欠融資租賃公司租金的行為時有發生,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較大風險,制約著融資租賃公司對其投資的積極性。 (四)缺乏對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是決定項目成敗的關鍵,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會運用凈現值法、內含報酬率法及動態回收期法等一些較為完善的財務分析方法,同時還應該收集同行業的數據,預測今後5年甚至10年的盈利能力,並且項目的可行性分析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對項目進行完善的分析和評估,才能提高項目獲取利潤的能力。但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專業的金融分析人員,僅僅簡單地利用靜態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持觀點的數據來分析,甚至忽視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導致企業得出錯誤的結論,影響其使用融資租賃的效率。項目的失敗會導致其對融資租賃模式的質疑,阻礙了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的發展進程。 三、改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監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監管。「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能夠明確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對處於經濟轉型期的我國來說,法律對於經濟發展的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如前所述,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統一的法律,2004年3月起我國商務部、銀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起草《融資租賃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應盡快出台該法,並且能夠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明確金融租賃交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設立統一的市場准入門檻,對融資租賃業實施統一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杜絕現在的種種不公平及人為主觀操縱的現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允許中小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如果中小企業能夠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就可以在不影響稅收總額的前提下,延緩納稅,從而減少現金凈現值的流出,緩解中小企業在項目初期的資金難題;其次,允許租金稅前扣除,這樣一方面能夠減少中小企業的稅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勵中小企業利用融資租賃來獲取所需的設備和技術,大大促進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普及;最後,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的融資租賃項目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扶持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既符合國家的符合國家的政策和發展趨勢,也能夠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 (二)樹立使用融資租賃方式的觀念 中小企業應接受新觀念,改變思維上的定勢,樹立使用權和「先租後買、常租常新」的新觀念,並且多向其他有融資租賃經歷的中小企業學習經驗,一旦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嘗到融資租賃的甜頭,融資租賃就會在我國的中小企業中得到更為廣泛的發展。中小企業也應規范自身行為,採用項目凈現值等科學完善的方法認真地對融資租賃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以減少融資租賃的風險。同時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經營風險較大,要杜絕惡意拖欠租金的現象,保障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融資租賃公司也應該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現實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經營利潤的時候,也應適當降低對中小企業的租金,避免因為租金過高而導致中小企業無力償還破產,最終融資租賃公司也難免會有所損失。 (三)培養融資租賃綜合型人才 員工是貫徹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公司經營活動的好壞和員工的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系,涉及多行業、多學科的融資租賃業對高知識、高能力的經營管理人才的 需求更為迫切,因此,融資租賃業應該提高對租賃業人才培養的認識,多方面開發和培養融資租賃人才。積極吸引財經、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型人才,保證員工的專業水平能夠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時注重對人才的培訓,設立形式多樣的培養辦法,提高員工的業務水平,尤其是風險意識、執行國家金融法規的自覺性以及員工在財經、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業務能力,以減少決策失誤,促進行業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 ,上面詳細分析了目前的風險和建議的應對方案。在政府不斷完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提供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的同時,中小企業也應提高自身素質,與融資租賃企業一起凈化市場環境,優化市場秩序。

『拾』 租賃資產中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風險主要有下列幾種,即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與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風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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