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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醫療設備融資租賃監管新規

發布時間:2022-11-02 13:09:16

Ⅰ 公立醫院的設備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抵押物嗎

是可以的。實際上,醫療設備也是融資租賃的一個偏好產品。
不過你的問題有歧義,我這樣回答你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融資租賃實際上是沒有抵押物的,因為是租賃的形式,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設備所有權歸出租方,所謂的抵押物也就是租賃物本身。所以融資租賃是不需要用醫院現有的資產來做抵押的。

Ⅱ 非常急!!公立醫院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醫療設備,一定要進行招投標嗎有什麼方式可以繞開招投標嗎

國家嚴禁公立醫院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醫療設備。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6月5日發布《關於控制公立醫院規模過快擴張的緊急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3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
四、嚴禁公立醫院舉債建設。要切實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購置等的投入政策。對於公立醫院建設資金尚未落實的或需要貸款建設的在建項目,在暫緩建設,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復審,並由同級政府負責保障建設資金後方可實施。

Ⅲ 醫療設備的融資租賃業務具有哪些特點

1、自主選擇醫療設備,融資不負債

租賃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手段。醫院自主選擇醫療設備,透過融物的方式達到了融資的目的,獲得了設備,同時沒有增加醫院的負債;由此可以提升醫院學科建設的速度,增加核心競爭力。

2、以小博大,借雞生蛋,降低醫院的經濟壓力

醫院存放少量保證金在租賃公司,即可添置大型設備,減少大額開支對醫院的壓力;同時,醫院以未來的收入償還租金,收入與支出相匹配,減輕醫院的經營壓力。採取租賃方式添置醫療設備,使得醫院可以同時開展多個項目的建設和發展;使醫院在不負債、無風險的前提下,盡快贏得市場份額,以建設項目創造利潤償付租金。同時,租賃使得醫院可以加速設備更新,使用更多的先進適用的醫療設備,贏得更多的醫療市場份額,提升核心競爭能力,擴大醫院知名度。

3、引進綜合服務

我們在提供醫療設備租賃的同時,還可以為醫院引進國內外知名的專家管理咨詢團隊和專業化的市場運作與咨詢隊伍,迅速提高設備運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引進有效的市場營銷手段和高效率的管理體制,為今後可能的醫院改制創造典型的示範案例。

4、決策簡單、迅速靈活

醫院採用租賃方式購置設備,手續簡便。由於租賃費用被視為經營支出而非資本性支出,所以易於決策。這樣使醫療設備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投入實際醫療使用,使醫療設備和項目盡快發揮效益。

5、挖潛改造,避免資源浪費

醫院過剩的醫療器械可以委託租賃公司將其出租給需要的地區或醫院,在最大限度地盤活醫院存量資產取得流動資金的同時,避免了重復添置設備和資源浪費,使醫療設備配置達到最優化。

6、租賃具有優化財務結構的功能

租賃可以調整醫院資產負債結構,增加醫院賬面的現金資產,降低負債比例。緩解了醫療機構購置大型設備時一次性大額現金流出所致的財務壓力,代之以租賃設備自身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分期、平穩地支付租金,降低了醫療機構財務風險,並使醫療機構在同樣的支付能力下同時佔有使用更多先進適用的醫療設備。

7、租賃具有還款靈活融資額度大期限長的功能

醫院通過租賃方式不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每期所付租金數額及間距時間比較靈活,有利於醫院的資金周轉。不佔用現有的銀行信貸額度,是現有融資渠道的有力補充;融資期限最長達到20年。

Ⅳ 國家衛計委32號文件

具體內容如下:

Ⅳ 融資租賃公司做醫療設備直租的話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2000年4月1日起實施)第五條規定:「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醫療器械。第二類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第三類是指,植入人體;用於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公布。」對前述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生產和經營,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必須獲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才可以生產或經營。

以租賃或融資租賃形式向醫療機構提供CT等醫療設備,屬於需要獲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才可以進行經營的項目。對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2004年4月15日曾有作出《關於租賃醫療器械有關問題的批復》(國食葯監市[2004]20號),該批復明確指出:「租賃經營是經營的一種形式。對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出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不論其出租的醫療器械是否具有產品注冊證書,均應根據《條例》(註: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同)第三十八條予以查處;對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其出租的醫療器械無產品注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產品的,應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予以查處。」

2005年6月1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又作出《關於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國食葯監市[2005]250號),規定:「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醫療器械行為屬經營醫療器械行為的范疇,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章對融資租賃醫療器械行為進行監管。二、鑒於融資租賃醫療器械是經營行為,就必須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章的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Ⅵ 向醫院投放(或融資租賃)大型醫療設備(MRl、DR、CT……)的政策、規定、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根據醫院選定的醫療設備和廠商,以對醫院資金融通為目的而購買該設備,並通過與醫院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設備租賃給醫院使用,醫院支付租金的一種金融服務業務。

醫鷺久歌醫療設備融資租賃的主要方式:
第一,簡單融資租賃: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該租賃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後將租賃物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負責修理和保養租賃物件,享有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維護不負任何責任,承租人一方計提設備折舊。醫院首先選好醫療設備和生產廠商,然後向租賃公司提出租賃合作要求,租賃公司依照其要求買回設備,雙方簽訂租賃契約,醫院定期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後,租賃公司將租賃設備以雙方協商價再出售給醫院。這種方式優點在於操作簡單,易於管理,醫院只需尋找一個可靠的租賃公司即可,是目前各醫療機構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租賃方式。

第二,售後租回:售後租回通常指企業將現有的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後,又隨即租回的一種集融資和銷售為一體的籌資方式,是現代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它是指使設備製造企業或資產所有人(承租人)以出售資產所有權保留使用權的方式取得所需資金,同時又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在售後租回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著雙重交易,都擁有雙重身份,從而形成資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醫院將自有設備按折舊年限價值抵押出售給租賃公司,從租賃公司取得所需購買的醫療設備資金,並按照合同要求定期支付租金租回售出設備的一種租賃形式。一方面醫院通過抵押自有設備獲得了購買新設備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租賃公司通過售後租回的交易方式,也找到了一個回報穩定、風險極小的投資機會。這種方式現在在各醫療機構中應用廣泛,已不只局限於對醫療設備的購買,而是逐步擴大到醫院的基本建設和各種項目的投資中。

第三,杠桿租賃:杠桿租賃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並可獲得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通常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類似於銀團貸款。租賃公司出資百分之二十到四十,銀行等金融機構出資百分之六十到八十,共同購買醫院選好的設備,醫院按期支付租賃費用。由於其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較低,還可享受稅收利益,目前輪船、飛機、大型成套設備和通訊設備都採取這種方式,但是由於其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多,杠桿租賃在各醫療機構中並不多見。
希望能夠幫到您解決問題!

Ⅶ 醫院科室運行沒有設備怎麼融資租賃

關鍵是看醫院的資金如何,醫院有資金的話還是不太願意做融資租賃的。
醫院的設備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大型的融資租賃公司基本都有醫療設備的租賃業務。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不能再抵押,因為融資租賃期限內設備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公司。醫院自籌國家沒有規定違規就可以做資金購進設備能否抵押,這個不了解。個人估計價值高的設備可以抵押。
國家沒有規定違規就可以做。

Ⅷ 融資租賃公司新規

一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租賃物范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制度,同時明確融資租賃物購置、登記、取回、價值管理等其他業務規則。
二是加強監管指標約束。新設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等,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三是釐清監管職責分工。按照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明確銀保監會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並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完善監管協作機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內容。此外,針對行業「空殼」「失聯」企業較多等問題,《辦法》提出了清理規范要求,指導地方穩妥實施分類處置。
拓展資料
一、基本概念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二、起源
現代融資租賃產生於二戰之後的美國。二戰以後,美國工業化生產出現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於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於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後,才將所有權以象徵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這種方式被稱為「融資租賃」,1952年美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現更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開創了現代租賃的先河。

Ⅸ 融資租賃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商務部關於印發《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流通發〔2013〕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監管制度,提升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水平,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商務部制定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商務部2013年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Ⅹ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新規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公司注冊新規: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1.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2.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3.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4.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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