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CPA 2020 會計教材 - 1402 -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和重分類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是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特徵,對金融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類。金融資產一般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同時,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對金融負債進行合理的分類。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 業務模式評估。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
企業確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企於應當在金融資產組合的層次上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而不必按照單個金融資產逐項確定業務模式。金融資產組合的層次應當反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層次。有些情況下,企業可能將金融資產組合分拆為更小的組合,以合理反映企業管理該企融資產的層次。例如,企業購買一個抵押貸款組合,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管理該組合中的一部分貸款,以出售為目標管理該組合中的其他貸款。
(2)一個企業可能會採用多個業務模式管理其管融資產。例如,企業持有一組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投資組合,同時還持有另一組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投資組合。
(3)企於應當以企業關鍵管理人員決定的對金融資產進行管理的特定業務目標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其中,「關鍵管理人員」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定義的關鍵管理人員。
(4)企業的業務模式並非企業自願指定,而是一種客觀事實,通常可以從企業為實現其目標而開展的特定活動中得以反映企業應當考慮在業務模式評估日可獲得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企業評價和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業績的方式、影響金融資產業績的風險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業務的管理人員獲得報酬的方式(例如報酬是基於所管理資產的公允價值還是所收取的合同現金管流)等。
(5)企業不得以按照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例如,對於某金融資產組合,如果企業預期僅會在壓力情形下將其出售,且企業合理預期該壓力情形不會發生,則該壓力情形不得影響企業對該類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的評估。
此外,如果金融資產實際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於評估業務模式時的預期,只要企業在評估業務模式時已經考慮了當時所有可獲得的相關信息,這一差異不構成企業財務報表的前期差錯,也不改變企業在該業務模式下持有的剩餘金融資產的分類。但是,企業在評估新的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考慮這些信息。
2. 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旨在通過在金融資產存續期內收取合同付款來實現現金流量,而不是通過持有並出售金融資產產生整體回報。
在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影響著企業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的能力。為減少因信用惡化所導致的潛在信用損失而進行的風險管理活動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並不矛盾。因此,即使企業在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增加時為減少信用損失而將其出售,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如果企業在金融資產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資產,即使與信用風險管理活動無關,在出售只是偶然發生(即使價值重大),或者單獨及匯總出售的價值非常小(即使頻繁發生)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如果企業能夠解釋出售的原因並且證明出售並不反映業務模式的改變,出售頻率或者出售價值在特定時期內增加不一定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相矛盾。此外,如果出售發生在金融資產臨近到期時,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餘合同現金流量,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例14-1】甲企業購買了一個貸款組合,且該組合中包含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貸款。如果貸款不能按時償付,甲企業將通過各種方式盡可能實現合同現金流量,例如通過郵件、電話或其他方法與借款人聯系催收。同時,甲企業簽訂了一項利率互換合同,將貸款組合的利率由浮動利率轉換為固定利率。
本例中,甲企業管理該貸款組合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即使甲企業預期無法收取全部合同現金流量(部分貸款已發生信用減值),但並不影響其業務模式。此外,該公司簽訂利率互換合同也不影響貸款組合的業務模式。
3. 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在同時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認為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對於實現其管理目標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業的目標是管理日常流動性需求同時維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將金融資產的存續期與相關負債的存續期進行匹配。
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相比,此業務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頻率更高、價值更大。因為出售金融資產是此業務模式的目標之一,在該業務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資產的頻率或者價值的明確界限。
【例14-2】甲銀行持有金融資產組合以滿足其每日流動性需求。甲銀行為了降低其管理流動性需求的成本,高度關注該金融資產組合的回報,包括收取的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本例中,甲銀行管理該金融資產組合的業務模式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
4. 其他業務模式。
如果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就為目標,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則該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其他業務模式。例如,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於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決策並對其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目標是通過出售金融資產以實現現金流量。即使企業在持有金融資產的過程中會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也不足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因為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對實現該業務模式目標來說只是附帶性質的活動。
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企業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應當與基本借貸安排相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簡稱「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無論金融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否為一項貸款,都可能是一項基本借貸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本金金額可能因提前還款等原因在金融資產的存續期內發生變動;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其中,貨幣時間價值是利息要素中僅因為時間流逝而提供對價的部分,不包括為所持有金融資產的其他風險或成本提供的對價,但貨幣時間價值要素有時可能存在修正。在貨幣時間價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相關修正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要求。此外,金融資產包含可能導致其合同現金流量的時間分布或金額發生變更的合同條款(如包含提前還款特徵)的,企業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評估(如評估提前還款特徵的公允價值是否非常小),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要求。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銀行向企業客戶發放的固定利率貸款,在沒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況下,貸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如果銀行管理該貸款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則該貸款可以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再如,普通債券的合同現金流量是到期回收本金及按約定利率在合同期間按時收取固定或浮動利息的權利。在沒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況下,普通債券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如果企業管理該債券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則該債券可以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又如,企業正常商業往來形成的具有一定信用期限的應收賬款,如果企業擬根據應收賬款的合同現金流量收取現金,且不打算提前處置應收賬款,則該應收賬款可以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企業一般應當設置「貸款」「應收賬款」「債權投資」等科目核算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業持有的普通債券的合同現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約定利率在合同期間按時收取固定或浮動利息的權利。在沒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況下,普通債券的合同現金流量一般情況下可能符合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的要求,如果企業管理該債券的業務模式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該債券為目標,則該債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設置「其他債權投資」科目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股票。 股票的合同現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資企業未來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時獲得剩餘收益的權利。由於股利及獲得剩餘收益的權利均不符合本章關於本金和利息的定義,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在不考慮特殊指定的情況下,企業持有的股票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基金。 常見的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資於動態管理的資產組合,投資者從該類投資中所取得的現金流量既包括投資期間基礎資產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也包括處置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基金一般情況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企業持有的基金通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除按一般債權類投資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獲取約定利息或收益外,還嵌入了一項轉股權,通過嵌入衍生工具,企業獲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貸安排的基礎上,會產生基於其他因素變動的不確定性。企業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由於可轉換債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債券投資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此外,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
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持有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在本科目下單設「指定類」明細科目核算。
權益工具投資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因此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然而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並按規定確認股利收入。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企業投資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帀公司股權的,都可能屬於這種情形。
1. 關於「非交易性」和「權益工具投資」的界定。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或者發行人根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劃在近期回購的、有公開市場報價的債務工具。
(2)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於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其中,「金融工具組合」指金融資產組合或金融負債組合。
(3)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於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例如,未作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換或外匯期權。
只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才可以進行該指定。
此處權益工具投資中的「權益工具」,是指對於工具發行方來說,滿足本章中權益工具定義的工具。例如,普通股對於發行方而言,滿足權益工具定義,對於投資方而言,屬於權益工具投資。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是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本身並不符合本章第三節權益工具的定義,因此從投資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條件。例如某些開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將基金份額回售給基金,該基金發行的施基金份額並不符合權益工具的定義,只是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符合列報為權益工貝條件的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持有的該基金份額,不能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 基本會計處理原則。
初始確認時,企業可基於單項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後續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需計提減值准備。除了獲得的股利收入(明確作為投資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後續不得轉入損益。當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該金融資產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在初始確認時,為了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該指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 例如,有些金融資產被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與之直接相關的金融負債卻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從而導致會計錯配。如果將以上金融負債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麼這種會計錯配就能夠消除。
再如,企業擁有某些金融資產且承擔某些金融負債,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承擔某種相同的風險(例如利率風險),且各自的公允價值變動方向相反、趨於相互抵銷。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交易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時會出現會計錯配。套期會計有效性難以達到要求時,也會出現類似問題。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將所有這些資產和負債均進行公允價值指定,也可以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現象。
又如,企業擁有某金融資產且承擔某金融負債,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承擔某種相同的風險,且各自的公允價值變動方向相反,趨於相互抵銷。但是,因為這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中沒有一項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不滿足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條件,從而使企業不具備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出現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方面的重大不一致。例如,某銀行通過發行市債券為一組特定貸款提供融資,且債券與貸款的公允價值變動可相互抵銷。如果銀行定期發行和回購該債券但是很少買賣該貸款,則同時採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計量該貸款和債券,將消除兩者均以攤余成本計量且每次回購債券時確認一項利得或損失所導致的利得和損失確認時間的不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上述情況,實務中企業可能難以做到將所涉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同一時間進行公允價值指定。如果企業能夠將每項相關交易在初始確認時以公允價值指定,且預期剩下的交易將會發生,那麼可以有合理的延遲。此外,公允價值選擇權只能應用於一項金融工具整體,不能是某一組成部分。
企產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企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經作出不得撤銷。即使造成會計錯配的金融工具被終止確認,也不得撤銷這一指定。
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企業對所有金融負債均不得進行重分類。
企業対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利得)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重分類日,是指導致企業対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業務模式發生變更後的首個報吿期間的第一天。例如,甲上市公司決定於2x17年3月22日改變其管理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個季度會計期間的期初);乙上市公司決定於2x17年10月15日改變其管理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x18年1月1日。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變更是一種極其少見的情形。該變更源自外部或內部的變化,必須由企業的高級管理層進行決策,且其必須對企業的經營非常重要,並能夠向外部各方證實。因此,只有當企業開始或終止某項対其經營影響重大的活動時(例如當企業收購、處置或終止某一生產線時),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的模式會發生變更。例如,某銀行決定終止其零售抵押貸款業務,該業務線不再接受新業務,並且該銀行正在積極尋求出售其抵押貸款組合,則該銀行管理其零售抵押貸款的業務模式發生了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業務模式的變更必須在重分類日之前生效。例如,銀行決定於2x17年10月15日終止其零售抵押貸款產務,並在2x18年1月1日對所有受影響的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在2x17年10月15日之後,其不應開展新的零售抵押貸款業務,或另外從事與之前零售抵押貸款業務模式相同的活動。
【例14-3】甲公司持有擬在短期內出售的某商業貸款組合。甲公司近期收購了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持有貸款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甲公司決定,對該商業貸款組合的持有不再以出售為目標,而是將該組合與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其他貸款一起管理,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則甲公司管理該商業貸款組合的業務模式發生了變更。
以下情形不屬於業務模式變更:
1. 企業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意圖改變。 企業即使在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改變對特定資產的持有恵圖,也不屬於業務模式變更。
2. 金融資產特定市場暫時性消失從而暫時影響金融資產出售。
3. 金融資產在企業具有不同業務模式的各部門之間轉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沒有發生變更,而金融資產的條款發生變更但未導致終止確認的,不允許重分類。如果金融資產條款發生變更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不涉及重分類問題,企業應當終止確認原金融資產,同時按照變更後旳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資產。
(1)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例14-4】2x16年10月15日,甲銀行以公允價值500 000元購入一項債券投資,並按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該債券的賬面余額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銀行變更了其管理債券投資組合的業務模式,其變更符合重分類的要求,因此,甲銀行於2x18年1月1日將該債券從以攤余成本計量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2x18年1月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490 000元,已確認的減值准備為6 000元。假設不考慮該債券的利息收入。
甲銀行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490 000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 6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 000
貸:債權投資 500 000
2.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調整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並以調整後的金額作為新的賬面價值,即視同該金融資產一直以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2)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例14-5】2x16年9月15日,甲銀行以公允價值500 000元購入一項債券投資,並按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該債券的賬面余額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銀行變更了其管理債券投資組合的業務模式,其變更符合重分類的要求,因此,甲銀行於2x18年5月1日將該債券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2x18年1月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490 000元,已確認的減值准備為6 000元。假設不考慮利息收入。
甲銀行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債權投資 500 000
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10 000
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准備 6 000
貸: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500 000
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10000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 6 000
3.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以其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新的賬面余額。
(2)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
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企業應當根據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實際利率。同時,企業應當自重分類日起對該金融資產適用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並將重分類日視為初始確認日。
❷ 如何理解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用於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第三十條 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徵。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產生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於該用途所發生的成本後,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於最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並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於組合中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是單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准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❸ 衍生金融資產和非衍生金融資產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非衍生金融資產也就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等。衍生金融資產也叫金融衍生工具,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2、內容不同
衍生金融資產主要包括期貨、期權、貨幣的交換、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包括股票、債權、現金、應收賬款。
3、金融工具不同
非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金融工具賴以生存的基礎,主要是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常見工具有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准化合約。
期權合約。期權合約是指合同的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即可獲得的一種選擇權合同。證券市場上推出的認股權證,屬於看漲期權,認沽權證則屬於看跌期權。遠期合同。遠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值,由買方向賣方購買某一數量的標的項目的合同。
互換合同,互換合同是指合同雙方在未來某一期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標的項目不同,互換可以分為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商品互換、權益互換等。其中,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比較常見。
❹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准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准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❺ 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關於金融資產的問題。
不是固定資產,非流動資產不能說是固定資產,一年以上的都叫非流動資產,也就是長期資產,資產負債表按照流動順序排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般都是持有在一年以上的。
還有不明白可以繼續提問。
❻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B,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當前用途可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非金融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❼ 如何評價企業會計准則39
企業會計准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根據《企業會計
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
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
格。
第三條 本准則適用於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採用
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則第四條和第五條所列情
形除外。
第四條 下列各項的計量和披露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與公允價值類似的其他計量屬性的計量和披露,如《企
業會計准則第 1 號——存貨》規范的可變現凈值、《企業會計准
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規范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分別適
用《企業會計准則第 1 號——存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 8 號——
資產減值》。
(二)股份支付業務相關的計量和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
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三)租賃業務相關的計量和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
21 號——租賃》。
第五條 下列各項的披露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以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確定可收回金額的
資產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職工離職後福利計劃資產的披露,
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 9 號——職工薪酬》。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披露,適用《企
業會計准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
第二章 相關資產或負債
第六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該
資產或負債的特徵。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
或負債進行定價時考慮的特徵,包括資產狀況及所在位置、對資
產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
第七條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可以是單項資產
或負債(如一項金融工具、一項非金融資產等),也可以是資產
組合、負債組合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組合(如《企業會計准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組、《企業會計准則第 20 號——企
業合並》規范的業務等)。企業是以單項還是以組合的方式對相
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取決於該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
元。
計量單元,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3
量的最小單位。相關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應當由要求或者允許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規定,但本准則第十章規范
的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除外。
第三章 有序交易和市場
第八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市
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當前市場
條件下的有序交易。
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
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
第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出
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
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假定該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
債的最有利市場進行。
主要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
最高的市場。
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後,能夠以最
高金額出售相關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相關負債的市場。
交易費用,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
場)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費用。交
易費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資產或
者不轉移負債就不會發生的費用。4
運輸費用,是指將資產從當前位置運抵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企業在識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時,應當考
慮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沒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場。
通常情況下,企業正常進行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市場可
以視為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第十一條 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應當是企業在計量日
能夠進入的交易市場,但不要求企業於計量日在該市場上實際出
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
由於不同企業可以進入的市場不同,對於不同企業,相同資
產或負債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主要市場的價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以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不應當因交易費用對該價格進行調整。交易費用不屬於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只與特定交易有關。交易費用不包括運
輸費用。
相關資產所在的位置是該資產的特徵,發生的運輸費用能夠
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企業
應當根據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的運輸費用調整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第十三條 當計量日不存在能夠提供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5
的相關價格信息的可觀察市場時,企業應當從持有資產或者承擔
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假定計量日發生了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
債的交易,並以該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
第四章 市場參與者
第十四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採用
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
所使用的假設。
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中,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買方和賣方:
(一)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不存在《企業會計准則第
36號——關聯方披露》所述的關聯方關系;
(二)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能夠根據可取得的信息對
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及交易具備合理認知;
(三)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並自願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
交易。
第十五條 企業在確定市場參與者時,應當考慮所計量的相
關資產或負債、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以及
在該市場上與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等因素,從總體上識別
市場參與者。6
第五章 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
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格相等。
在企業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
項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項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格)。
公允價值是出售該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該項負債所需支付
的價格(即脫手價格)。相關資產或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
值通常與其交易價格相等,但在下列情況中兩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但企業有證據表明該關聯方
交易是在市場條件下進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與按照本准則第七條確定
的計量單元不同。
(四)交易市場不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
第十七條 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
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且其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不相
等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其他相關會
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估值技術
第十八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採用7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術。企業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日當前市
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
負債的價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使用的估值技術主要
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業應當使用與其中一種或多種
估值技術相一致的方法計量公允價值。企業使用多種估值技術計
量公允價值的,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取在當前情況
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
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
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
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
(通常指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
第十九條 企業在估值技術的應用中,應當優先使用相關可
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
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輸入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給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
的假設,包括可觀察輸入值和不可觀察輸入值。
可觀察輸入值,是指能夠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該輸入
值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
不可觀察輸入值,是指不能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該8
輸入值應當根據可獲得的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
時所使用假設的最佳信息確定。
第二十條 企業以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且
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中使用了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的估值技術
的,應當在估值過程中校正該估值技術,以使估值技術確定的初
始確認結果與交易價格相等。
企業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中使用估值技術的,尤其是涉及不
可觀察輸入值的,應當確保該估值技術反映了計量日可觀察的市
場數據,如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等。
第二十一條 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
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
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一)出現新的市場。
(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
(三)無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
(四)改進了估值技術。
(五)市場狀況發生變化。
企業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會
計估計變更,並根據本准則的披露要求對估值技術及其應用的變
更進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 28 號——會計政
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相關會計估計變更進行9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採用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選擇
與市場參與者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中所考慮的資產或負債
特徵相一致的輸入值,包括流動性折溢價、控制權溢價或少數股
東權益折價等,但不包括與本准則第七條規定的計量單元不一致
的折溢價。
企業不應當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折
價或溢價。該折價或溢價反映了市場正常日交易量低於企業在當
前市場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相關資產或負債數量時,市場參與者
對該資產或負債報價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出價和
要價的,企業應當以在出價和要價之間最能代表當前情況下公允
價值的價格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可以使用出價計
量資產頭寸、使用要價計量負債頭寸。
本准則不限制企業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
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第七章 公允價值層次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
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
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活躍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10
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
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
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企業應當在考慮相
關資產或負債特徵的基礎上判斷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重要。公允
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於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
值技術本身。
第二十五條 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
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
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
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項資
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采
用不單純依賴報價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因發生
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三)本准則第三十四條(二)所述情況。
企業因上述情況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進11
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較低層次。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
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對第二層
次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徵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
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包括本准則第三十四條(二)規
定的因素)、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
對於具有合同期限等具體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
輸入值應當在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
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一)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二)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三)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
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隱含波動率和信用利差等;
(四)市場驗證的輸入值等。市場驗證的輸入值,是指通過
相關性分析或其他手段獲得的主要來源於可觀察市場數據或者
經過可觀察市場數據驗證的輸入值。
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
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要的,公允價值計量
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
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12
不可觀察輸入值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
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特定估值技術的固
有風險和估值技術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
前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場參
與者假設。
企業可以使用內部數據作為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
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於企業內部數據的其他數據,或
者這些企業內部數據是企業特定數據、其他市場參與者不具備企
業相關特徵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數據做出相應調整。
第八章 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
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該
資產出售給能夠用於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
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
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第三十條 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
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
限制。13
(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徵。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
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產生
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於該用途所發生的
成本後,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
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
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
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於最
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
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
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
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
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
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並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
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
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14
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於組合中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是單
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
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准則第七條
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第九章 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假定在計量日
將該負債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負債在轉移後繼續存
在,並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履行義務。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假定在計量日將該
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自身權益工具在轉
移後繼續存在,並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取得與該工具相關
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應
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場
報價的,應當以該報價為基礎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
公允價值。
(二)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在計量日從持
有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角度,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該
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15
當該資產的某些特徵不適用於所計量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
益工具時,企業應當根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以調整後
的價值確定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這些特徵包括
資產出售受到限制、資產與所計量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類似
但不相同、資產的計量單元與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計量單
元不完全相同等。
(三)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並且其他方未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從承擔負
債或者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該負
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五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考慮不履約風
險,並假定不履約風險在負債轉移前後保持不變。
不履約風險,是指企業不履行義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企
業自身信用風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並
且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如果公允價值計
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該因素,企業不應當再單獨設置相關輸
入值,也不應當對其他輸入值進行相關調整。
第三十七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隨時要
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應當低於債
權人隨時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即從債權人可要求償還的第一
天起折現的現值。16
第十章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八條 企業以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基礎管
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可以以計量日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
條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凈多頭(即資產)或者轉移凈空頭(即負
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是
由《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定義但按
照《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
處理的其他合同。
與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
的財務報表列報,應當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第三十九條 企業按照本准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
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企
業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基礎,管理金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
(二)企業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
基礎,向企業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信
息;
(三)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組合中的金17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第四十條 企業按照本准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和
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面臨的特定
市場風險及其期限實質上應當相同。
企業按照本准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組合的公允價值的,如果市場參與者將會考慮假定出現違約情況
下能夠減小信用風險敞口的所有現行安排,企業應當考慮特定對
手的信用風險凈敞口的影響或特定對手對企業的信用風險凈敞
口的影響,並預計市場參與者依法強制執行這些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條 企業採用本准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准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
正》的規定確定相關會計政策,並且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章 公允價值披露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徵、
風險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組,並
按照組別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
為確定資產和負債的組別,企業通常應當對資產負債表列報
項目做進一步分解。企業應當披露各組別與報表列報項目之間的
調節信息。
其他相關會計准則明確規定了相關資產或負債組別且其分
組原則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可以直接使用該組別提供相關信
息。18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區分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的
公允價值計量。
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
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
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
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
第四十四條 在相關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後的每個資產負債
表日,企業至少應當在附註中披露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每組資
產和負債的下列信息:
(一)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
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
(三)在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和原因,以及確定各層次之
間轉換時點的政策。每一層次的轉入與轉出應當分別披露。
(四)對於第二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
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五)對於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輸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
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企業應當披露公允價
值計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
息。19
(六)對於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期初余
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已實現利得
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
損益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未實現利得或損失
時的損益項目(如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計
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
失時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分別披露相關資產或負債購買、出售、
發行及結算情況。
(七)對於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當改變不可觀察輸入
值的金額可能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時,企業應當披露有關敏感
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這些輸入值和使用的其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間具有相關關
系的,企業應當描述這種相關關系及其影響,其中不可觀察輸入
值至少包括本條(五)要求披露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對於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如果為反映合理、可能的其他假
設而變更一個或多個不可觀察輸入值將導致公允價值的重大改
變,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變更的影響金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當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與其當前用途不同時,企業
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第四十五條 在相關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後的資產負債表
中,企業至少應當在附註中披露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每組資
產和負債的下列信息:20
(一)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非
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原
因。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
(三)對於第二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
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四)對於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輸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
企業還應當披露
❽ 基於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第22號推測,試術金融資產的三分類
摘要 一、金融資產的分類
❾ 非金融企業資產流動性來源包括哪些
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