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績溪 是誰賭博輸了兩個億叫什麼
曹宏飛啊,在合肥夜總會,包廂里1萬多塊的紅酒,一次叫6瓶,那時候酒吧老闆都說黃山的曹總最有錢了。
2. 民間會倒為什麼會頭按詐騙定案呢
民間會倒了肯定是會頭因為詐騙騙取錢財而倒閉了。
民間資金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是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形式,作為民間常見的一種信用融資活動,具有賺取利息與籌集資金的雙重功能,通常依賴親情、友情、鄉情尋找會員,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無相應法律保障。現實中,一旦資金鏈斷裂,導致「倒會」,不僅會頭要承擔刑事責任,參加標會的人員也會血本無歸。
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借錢」本身客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是「借」錢有證據,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無證據。一般借錢都有借條,借條是借貸關系最佳的證明,同時也是不構成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的最有利證據。二是借款人客觀上不具有非法現有的目的。很多借款人在出了事情後選擇的是躲避,不接電話,找不到人,但一旦找到後大多數都承認借錢的事實,而且幾乎沒有人會傻乎乎的說這錢我還了一般都是說,我現在沒能力還,等我有錢了肯定還,這也就否定了非法佔有的定性。借款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如果一方存在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行為,那麼就會觸犯《刑法》規定的合同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罪。《刑法》第224條,以非法佔有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需要處以刑罰。注意一下,是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都有可能構成合同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罪。舉兩個例子,甲向乙借錢,一開始就不想償還,拿到錢後進行賭博,最後導致無法償還,甲是在簽訂借款合同的過程中有非法佔有目的,構成合同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罪。再來一個例子,丙買丁的房子,約定丙先交首付,並約定在丁拿到房產證(拆遷房)後,丙再支付剩餘房款,丁後面偽造了一個房產證,讓丙支付剩餘房款,後面丁跑路,此時丁就屬於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根據立案標准,合同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2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追訴。合同民間會錢倒了是詐騙與民事欺詐的關系。
3.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間借貸十大案例,供你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一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並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隻好訴至法院。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於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後吳某一直未還。鄉政府於2002年12月27日起訴至法院。法院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於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定或者是礙於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後注意催要,及時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並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一年裡,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並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里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麼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案例七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一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並從其處借款20萬元,並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並用於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劉某還款,並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並不知道劉某用於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於公安部門扣押轎車並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於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於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後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法院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於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起訴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起訴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民間借貸案例十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於2003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一張,寫明欠3910元。後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訴至法院。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4. 「悲情創始人」吳長江:一晚輸5億,賭掉300億公司,送自己進大牢
「人生在於賭,大賭大機遇,小賭小機遇,沒賭沒機遇」。
這是誰說的?
曾經名動一時的雷士照明公司創始人吳長江說的。
據說,這是他讀大學時貼在床頭的座右銘。
我似乎明白了,為什麼有些人,就像吳長江,一個晚上輸掉5個億而不皺眉頭的原因了。
吳長江還在牢里,56歲了,應該己經大勢己去,他的江湖故事己畫上了句號。
現在,就讓我們回看一下他的經歷吧!
1965年6月,吳長江出於重慶市銅梁鄉下,父母是老實巴交的農民,他有一個弟弟,一家4口,雖貧窮,也幸福。
文化水平很低的父母從小就教育兄弟倆要好好讀書,堅信「讀書改變命運」。
可憐天下父母心!這家人在文化教育上是成功了,卻忽略了另一方面,就是對孩子愛賭博的習慣視而不見。唉,他們當時哪裡想得到這么多呢?!
吳長江的學習成績非常出色,而且不是書獃子,他曾當選四川省優秀學生幹部。
1984年9月,19歲的吳長江考上在陝西省西安市的西北工業大學(這也是一間牛逼學府),專業是飛機製造。
幾年後他的弟弟也考上中專。
一門兩傑,對長於鄉下的他們來說,也是光耀門楣的喜事了。
1988年7月,23歲的吳長江大學畢業,被分配到陝西漢中航空公司。進入國企,拿到了鐵飯碗,吳長江的未來可期。
吳長江平常愛賭兩把,但是這愛好沒有影響到工作,他聰明睿智,業務及 社會 能力都強,在企業裡面很活躍,深得領導喜歡。
上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的經濟改革開放拉開大幕,到了1992年,我國的經濟改革開放再上一個新台階,經濟發展欣欣向榮,這就激發了一大批體制內的精英辭職「下海(經商)」,吳長江正是其中之一。
此時,吳長江己工作了4年,能力超群的他己經進入了副處長的提拔名單,野心己經激發的他不顧這些了,毅然在1992年8月辭職南下。
這是賭一把,還是為理想奮斗?
1992年9月,27歲的吳長江興沖沖地來到改革開放的前沿中心-深圳,不過,出師不利,身為工程師的他難以在深圳找到專業(飛機製造)對口的用武之地。無奈之下,只好應聘到一家台灣電子廠,當上了儲備幹部。
所謂的儲備幹部,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雜工」,工廠哪裡缺人手就去哪裡幫忙。不久,台灣老闆看吳長江身體結實,就讓他去做臨時保安。
這對吳長江來說,心中難免郁悶!
4個月後,他辭職,前往廣州番禺,進入一家燈飾廠,從此,他進入了讓他愛恨交織的照明行業。
在這里,吳長江前期做技術員,後來升為經理,表現十分出色,以致於他辭職時,老闆拿出高薪極力挽留。
10個月後,吳長江存下了1萬5千元,他准備創業了。
吳長江打了1年半左右的工後,1994年7月,29歲的他來到毗鄰深圳的惠州,聯合5個夥伴,湊齊10萬元注冊資本,創辦惠州明輝電器公司。
公司艱難起步!
幸運的是,不久他們接到一個大單,來自於一個香港客戶,要求2周內交付2萬只變壓器。
吳長江帶領10來個人,連續幹了幾個通宵,終於如期如質完成任務,得到香港客戶的好評。
這一單,他們賺了20多萬,公司得以立足下來;第一年,他們就每人分了3.8萬元。
第二年,一個香港老闆看中吳長江的經商才華及企業的發展前景,出資3百萬元收購了明輝電器,隨即遷往東莞,吳長江成為年薪20萬元的高管及小股東。
(1)同學聯手
1998年初,33歲的吳長江賣掉公司股份,辭職重返惠州,聯合兩個高中同學——杜剛和胡永宏,三人湊了100萬元,成立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其中吳長江出資45萬,佔45%的股份;而杜剛和胡永宏,則一共出了55萬,一起佔有55%。
(他們是老哥們,讀高中時,胡永宏是班長,吳長江是團支書,而杜剛則是他們公認的大哥。)
(2)吳長江能力超群
當時,飛利浦、歐司朗、松下等跨國照明行業巨頭已進入中國,在珠三角一帶的照明企業已超過3000家,市場競爭激烈。
「雷士照明」最終勝出,全靠創業團隊的努力拚殺,尤其是吳長江出類拔萃的經商能力。
「渠道、誠信、品牌」是吳長江的致勝秘笈。
比如,在2000年下半年,一批已經賣出的價值200多萬元的產品發現了質量問題。是召回產品還是夾著皮包走人?在這生死攸關的時刻,吳長江做出了重要的決策:召回全部問題產品。有職工提出把雷士商標抹去後再銷售,被他斷然否決。「雷士」以凈損失200多萬元的代價,創立了在照明行業率先實行的產品召回制度,從而贏得了市場信譽。當年年底,「雷士」的銷售額達到了7000萬元。
比如,吳長江是行業內第一個推行專賣店模式的老闆。「雷士剛起步,產品連半壁牆壁都擺不滿,開什麼專賣店?」很多人不理解。但吳長江堅持了自己的想法。2000年7月,第一家專賣店在沈陽開張。一年之後,這樣的店已經有了十幾家,經銷商反映掛了牌子的店要比不掛牌子的店銷售好得多。漸漸的,有經銷商主動找上門要求加盟
比如,在廣告宣傳推廣方面,吳長江也有獨到見解,他認為,打廣告無外乎兩個目標,一是要讓客人知道你,二是要客人相信你,但是不能別人說什麼你也去說什麼,這樣沒什麼新意,別人記不住你。「我們不請明星代言、不在電視做廣告,我們是第一個走出賣場在高速路、機場、車身做廣告的,這是差異化的宣傳,這樣才有效果」。
在以吳長江為核心的經營團隊努力打拚下,雷士照明發展迅速。2002年開始,雷士照明的行業地位越來越高,幾乎每年以翻倍的態勢在增長,2005年,營業收入超過15億元,成為國內照明行業的龍頭企業。
(3)分道揚鑣
就在企業欣欣向榮之際,曾經親如兄弟的三個合作夥伴撕破臉皮,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人與人之間鬧矛盾,原因多方面。單就吳長江來說,他經商能力出眾,卻總是難交好搭檔,像這次的兩個同學,以及以後的合作夥伴都是這樣。除了運氣不好(正所謂「知音難覓」),吳長江也要檢查自身原因,比如他獨斷專行,比如他好賭,交一個賭棍作為事業夥伴,很多人是不樂意的。
杜剛和胡永宏聯手,對陣吳長江,矛盾從2000年就開始出現,彼此不想到化解、收復,矛盾就越積越多,越來越深,終於在2005年下半年大爆發。
開始,杜剛和胡永宏利用自己的絕對控股地位,毫不客氣地將吳長江逐出雷士照明,但是吳長江聯合經銷商反撲,結果是杜剛、胡永宏敗北,兩人退出,所持股份由吳長江斥資1.6億元回購。
(4)因賭而成的困局
從1998年到2005年,雷士照明走過了7個年頭,並且發展挺順利的,吳長江賺到了多少身家?他拿得出1.6億元轉讓金嗎?
他拿不出,只能自籌很小的一部份,大部份依靠融資,這必然跟他好賭有關,賺的錢拿去賭博了。
曾經因為賭債沒及時清還,工廠門口被追債者封堵。
1.6億元需要融資,他計劃中的企業大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所以接下來一年多,吳長江大力「找錢」。
(5)引入投資者
雷士照明的發展前景良好,所以融資不算難!
(1)一個低調的廣東女富豪——葉志如出了200萬美元;
(2)風險投資人區健麗出了994萬美元;
(3)投資資金-軟銀賽富(代表人閻焱)出了2200萬美元。
等等。
(6)企業發展迅猛
有了資金,吳長江率領企業邁開大步前進,斥巨資建設廣東惠州工業園、重慶萬州工業園(西南地區最大的照明製造基地)、山東臨沂工業園(華北最大的照明製造基地)。
2008年,吳長江為了增強雷士照明的節能燈製造能力,斥資收購中國世通投資有限公司,其中的部分資金4656萬美元由軟銀賽富聯合高盛出。
雷士照明高歌猛進,吳長江也功成業就,他榮獲「2009廣東十大經濟風雲人物」、「中國首屆照明行業十大傑出人物」、「中國十大創業新銳」、「中國優秀民營企業家」等殊榮。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達到300多億,吳長江達到人生的巔峰時刻,同年,他以29億元身家挺進中國福布斯富豪排行榜。
此時,軟銀賽富持股30.73%,為第一大股東,吳長江持股29.33%,為第二大股東,高盛持股9.39%,為第三大股東,吳長江任董事長、CEO,代表戰略投資者的閻焱出任執行董事。
2011年7月21日,閻焱主導引進策略投資者施奈德(也是照明行業巨頭),後者出資12.75億港元,獲得9.22%股份,成為第三大股東,與此同時,軟銀賽富的股份稀釋為18.48%,吳長江的變為15.34%。
(7)團隊矛盾
公司創始人吳長江和代表投資者利益的閻焱合作愉快嗎?
彼此有過蜜月期,都是為了利益嘛,企業發展順利,可以遮蓋彼此的隔合。
但是,閻焱心中漸生隱憂,因為什麼?
首先是吳長江的經營作風過於獨斷專行,多次繞開董事會作重大決策,比如,將公司總部遷往重慶便是他一人決定的;
其次是吳長江好賭,每逢公司高管開會,結束後吳長江總會「組團」前往澳門大賭一把,還不時有吳長江拿公司資金財博的傳聞。把公司交給這樣的人,難免讓人憂心。
不過,吳長江的確能力出眾,公司發展也強勁,閻焱就把換人的念頭壓在心底。雖然如此,閻焱還是做了一手防備,就是引進策略投資者施奈德。
(8)矛盾爆發
兩人之間的平衡終究有打破的時候。
2012年5月,富豪劉某某夫婦案發,有一筆資金牽涉到吳長江,吳長江被請去司法機關協助調查。
(情況是這樣的:吳長江個人和朋友創辦重慶雷士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他持股60%,後來,因為背負5億多賭債,只好將股份轉讓給劉某某夫婦。)
上市公司老總協助司法機關查案,不是好事情,一經傳出,雷士股份的股價應聲而跌,吳長江面臨極大的 社會 壓力!同時,因為裡面牽涉巨額賭債,閻焱十分惱火,決定將壓在心中多時的換人計劃付諸行動。
5月25日,迫於公司內外壓力,吳長江以個人原因辭去董事長、CEO,閻焱接任董事長,在施奈德集團工作了16年的張開鵬出任CEO,張開鵬從施奈德集團找來幾位高管組成公司新的管理團隊。
(9)吳長江反擊
過了一個多月,因協助警方調查的風波平息,這風波也沒對吳長江造成什麼負面影響,於是,他要求重返雷士照明,遭到以閻焱為首的董事會的斷然拒絕。
吳長江自然不甘心失去自己一手創辦企業,他採取「反攻」以收復失地。
但是他手中的王牌只有一張,就是經銷商、企業員工支持他。其實,所謂的支持,也是「利益」兩字,吳長江當政時是比較關照或關心經銷商及員工的,而且,新上任的管理團隊出台了一些不得人心的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經銷商、企業員工自然倒向吳長江了。
7月12日,閻焱領導的董事會,與雷士的高管、經銷商代表和供應商代表會面,代表們要求吳長江重返雷士,改組董事會,並讓施耐德出局,遭到拒絕。
7月13日,一場聲勢浩大的員工罷工正式開始。
這些有效嗎?
只有一點點效用,就是施耐德集團進駐的幾位高管辭職了,至於吳長江復職,沒門。
對經銷商、企業員工的安撫工作,閻焱他們也會做,吳長江這些基於利益之上的反擊措施不久就歸於平靜。
(9)再找盟友
吳長江還有一個理論上可行的辦法,他持股15.34%,和第一大股東的18.48%差距不是很大,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吸納流通股成為第一大股東,從而重返董事會。但是,吳長江沒有這樣的財力,都怪他平常好賭。
為了重回雷士照明,吳長江簡直是「殺紅了眼」,他找到了昔日的競爭對手:王冬雷。
王冬雷是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德豪潤達)的創始人、控股股東,德豪潤達1996年5月創立於珠海,200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是一家以小家電、LED和新能源相關業務為主的集團性公司,多年被評為「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
德豪潤達從2009年開始大力布局LED產業,但是發展不順,苦於沒有足夠響亮的品牌和優質的終端渠道。雷士照明的品牌和銷售渠道,早己讓王冬雷涶涎三尺。
吳長江和王冬雷兩人一拍即合,結成了聯盟,兩人達成「密約」:吳長江將大部分股份和王冬雷互換,吳長江成為德豪潤達的第二大股東,王冬雷再通過二級市場吸納股份成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東,之後幫助吳長江重返雷士照明掌權。王冬雷做雷士照明的大股東,但不幹涉雷士的運營;吳長江做德豪潤達的二股東,同樣不幹涉經營。
2012年12月,財大氣粗的王冬雷斥資6.54億港元,從二級市場吸納雷士照明的流通股份,加上吳長江轉讓的股份,他己經持股20.24%,成為了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東 。
在第一大股東王冬雷的力挺下,2013年1月,吳長江被董事會任命為雷士照明CEO;同年3月,軟銀賽富的閻焱退出了董事會。
2013年6月,吳長江被任命為執行董事,重返董事會,實現重返心願。
此時,王冬雷持股20.24%,是第一大股東,吳長江持股6.79%,是第6大股東。
(10)致命一擊
王冬雷和吳長江合作愉快嗎?
王冬雷不是閻焱一類的職業投資人,他是看中雷士照明的優質資源而來,因此,他必然和吳長江有一番奪權拚殺。
物慾江湖就是這樣:王冬雷和吳長江表面上稱兄道弟,笑嘻嘻,暗地裡各有各的算盤。
不爭氣的是吳長江好賭,這邊賭帳清完,那邊的又來。賭債是不能不還,而且不能拖欠的,為了解決賭債,吳長江只好減持股份,到了2014年2月,他在雷士照明的持股己降到1.7%,跌出十大股東之列,與此同時,王冬雷的持股升為27.03%,成為穩穩的控股股東。
2014年8月8日,王冬雷和吳長江徹底撕破臉皮,王冬雷主導的雷士照明董事會罷免了吳長江CEO的職位,由王冬雷接替。
吳長江再次出局,絕對不甘心,但是他變得毫無還手之力,曾經力挺他的經銷商、企業員工,紛紛倒戈,站到了王冬雷的一邊。收買人心,或許閻焱外行,王冬雷卻是這方面的行家。
吳長江現在剩下的就是所謂的影響力了,畢竟雷士照明是他一手發展起來的,在雷士照明,他的影響力還是有的,就像王石在萬科的影響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吳長江還能鼓動重慶雷士總部對抗王冬雷。
但是,王冬雷玩更絕的!
吳長江曾經私下跟王冬雷透露,他曾經背負賭債5個多億,每月利息就要一千多萬,天天被打手追債,日子蠻緊張的。
王冬雷琢磨,像這樣的賭鬼,手頭吃緊時,難道不會打公司財務的主意嗎?他馬上派人秘密查帳,果然不出所料。
2014年10月22日,王冬雷方面將一摞厚厚的舉報材料送到惠州市經偵部門,由於舉報材料詳實、充分,惠州經偵部門隨即傳訊吳長江「協助調查」,吳長江一去,就再也沒有出來。2個月之後,吳長江被刑事拘留。
吳長江關了進去,王冬雷成了雷士照明董事長,他的兒子王頓成了執行董事,他的兩個叔叔也成了公司高管,吳長江辛苦打拚的企業(曾經市值達300億元)最後成了別人的家族企業。
(11)牢獄之災
吳長江一直關在裡面。
2016年,吳長江等來一審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間,吳長江將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位於3家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安排陳嚴攜帶公司公章到3家銀行辦理手續;同時,吳長江通過4家公司為貸款主體,利用這筆保證金作為擔保,向銀行共申請流動資金借款9億多元。雷士照明為此先後出質保證金總額9.2億元。後由於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雷士照明損失5.5億元。
吳長江犯職務侵佔罪則是因2014年初,吳長江將一筆處理雷士照明重慶公司的370萬元廢料款不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賬,供其本人使用,並將變賣廢料的原始財務憑證銷毀。破案後,370萬元未能追回。
吳長江被判14年,不服,上訴,廣東省高院發回重審。
2021年4月30日,重審一審宣判:罪名一樣,刑期改為10年。還要償還5.6億巨款。
吳長江持有的德豪潤達的股份,2017年在閑魚上拍賣,拍得7.84億元人民幣,扣除各種債務,到吳長江手上的幾乎為0。
吳長江對重審後的一審判決依然不服,提出上訴。但是,不管最終判決如何,他在經濟上敗得精光的局面己不可改變!
能力出眾,同時非常好賭!
這邊努力打拚賺來,那邊以賭拿去送人,賺的最終斗不過賭的。
一個晚上輸掉5個億,不過是哈哈一笑。
這就是吳長江的江湖故事。
如果,他不賭博,或者不賭那麼厲害,……
唉,自古以來,「如果」都是不存在的,說它實在無益。
有益的是,我們大家都不要沾賭!
5. 什麼是非法融資_非法融資案例五篇
非法融資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關非法融資的勵志,來看一下吧
關於非法融資1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
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即涉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大多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 種植 、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 文章 ,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台、廣播、報紙上發布 廣告 、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剩下來的,也可能是養老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發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如何識別非法集資陷阱
一看融資合法性。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如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 保險 應當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等。因此,投資時應當查看有無批准文件,幫助識別。二看回報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為誘餌。如果所承諾的收益率大幅超過同期社會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判斷風險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預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為8%-12%,這可以用機構產品解釋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這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但風險很高;如果收益率超過15%,則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預期收益率在上述區間范圍,也不一定就是絕對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三看宣傳方式。是否通過分公司、門店,以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電話推薦等方式傳播理財信息,或者經親戚朋友同事轉發等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投資信息。四看經營模式。具體要看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虛構項目都蘊含巨大風險,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圍。要看是不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如果是一對多就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手機簡訊、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果是違反這項規定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比如,「e租寶」通過一些電視台和雜志大做廣告,很明顯就違反了這一規定。六看資金流向。要看籌集資金為誰所用,如果是自己佔用,就屬於非法集資。七看參與投資主體。是否誰都可以參加,金額不論大小都可以投資。如果是的話要引起警覺,不要上當受騙。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關於非法融資2
一.投資的地方永遠是在線上!
非法融資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線上注冊賬號,獲取你身份信息,轉賬的平台,要麼是公眾號,要麼是APP,要麼是PC端網站!首先騙子會給你講,電影市場怎麼好怎麼好,另外說的心動之後,會給你說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冊賬號,而且很多都帶有推薦碼!
二.投資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過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過的,平台裡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嗎?當然不是,盜的羊頭,賣的狗肉,這個是騙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誘惑!
馬雲聽完也要嚇壞了,比早期的支付寶利潤還高。假設投資30萬元,45天之後我就會得到445800元,一個月凈賺接近15萬。如此高的利潤顯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頻頻暴雷的P2P。
我嚇壞了!對此,金融理財的專業人士,他稱:「一般銀行理財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這顯然不是一般的理財。而且,日化收益就能達到1.08%,周期僅為45天,高收益背後,必然藏著高風險。
四.永遠簽訂的是電子合同!!
說白了,從注冊到投資,你永遠沒有見過這個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電子合同,那麼我想說了,平台倒閉,數據清空,你憑什麼說,你投資過?
五:公司資質查不出來!!
正規的影視公司,其資質,還有項目拍攝許可證都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隨時查詢到信息的!
六:僥幸心理
我這幾天遇見一個奇葩的人,他給我說,既然這些平台是騙人的,那麼在倒閉之前,應該是資金沒有籌夠,那麼我能不能投一筆進去,等這錢賺了,我再收手。我聽完這個朋友的想法,我直呼,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僥幸一筆,你就想僥幸兩筆,往後越來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無淚吧,就想賭博一樣,存在這樣的心理,最終還是陷進去!!
所以最後再勸大家一句,影視投資固然好,選對公司很重要!!
關於非法融資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萬名投資者約300億元人民幣「被騙」。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2017年至今雖然尚未有相關統計數據出台,但是涉案金額高企的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非法集資「毒瘤」長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而非法集資的手段又是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
中國財富網特約北京市煒衡律師所高級合夥人楊航遠律師,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資以及如何防範非法集資等問題,作出一一解析,以幫助投資者辨別真偽,防止上當,減少損失。
楊航遠曾辯護的典型非法集資案件有:西北證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葯業集團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黑龍江焦英霞、楊春孝涉嫌集資詐騙案等。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楊律師介紹,《刑法》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主要行為方式,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有四個特徵
第一,常常表現為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的批准,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批准,或者是經過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實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說過往案例中,有的是農村信用社,主體本身是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會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定。
第二,常常表現是一種公開的宣傳,比方說,我們日常會收到的一些簡訊,內容大致為「給你的存款承諾多高回報」或者說是「能夠有一個高收益的投資行為」。而投資本身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投資者一定能賺錢,那麼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會承諾還本付息。
第四,表現為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范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范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此,楊律師特別指出,非法集資初期,無論是約定的高額回報也好,或者是承諾的還本付息也罷,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兌現,而越往後,這種非法集資行為如同滾雪球一般,越滾成本越高,後面的參與者得到償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後,資金鏈出現斷裂,就出現案件的發生。而有些企業,比如一些民營企業貸款比較困難,他們有時會向自己的職工、親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資行為,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盈利能夠覆蓋集資的成本,則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出現了新特點。
首先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觸目驚心,造成危害也越來越大。
其次,具有廣泛性,一個是行業覆蓋的廣泛性,一個是地域覆蓋的廣泛性。以往,非法集資多數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經濟越發達,民間融資越活躍。但是現在,不僅僅是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不太發達的三四線城市裡,集資行為也數量眾多,爆發出來的案件金額也是驚人。
還有從形式上,集資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來越多樣化。
楊律師介紹,不管是發生在哪個領域,房地產也好,金融領域也罷,萬變不離其宗,拋開形式來說,本質就是一個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時間、一定期限,給予投資者一個高額的回報或者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回報。
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看到承諾高收益的時候,投資者就需要謹慎」 ,楊律師說,「大家都知道,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承諾你高額的回報、固定的回報的時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換句話來說,不要期望「天上掉餡餅」。公眾在面對投資項目時,可以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資者對於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所在的領域,應該有一定的理解,投資者如果沒了解清楚所投資的項目,聽到一個 故事 就往前沖,那麼也很可能上當受騙。
還有就是對於投資機構主體應該有所審查,公眾可以查詢政府網站,看看該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的產品,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對於合法的主體,行業口碑比較好的企業,違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資概率也較低。
發現非法集資後如何維權
對於投資者來說,避免風險為第一要務,但是如果風險已經產生,又該如何維權?
楊律師分析,作為投資方,如果投資已經完成,一定要對這個項目進行監管,盡自己所能了解項目公司的運作情況,注意該項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規的流程在運作,防患於未然。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資,那就要積極跟項目聯絡人聯系,盡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該項目。而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對經濟信息的捕捉和經濟危機的發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經發生了,這時候絕大部分選擇到公安機關去報案。
最後,楊律師奉勸投資者「投資者一定要理性投資」 。投資不能光被高額的回報所迷惑,要把風險放在考慮的第一位。在經濟活動中,只有雙贏才能持久,如果單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謀求不切合實際的利潤,那麼也不會是一個長久的模式,最終有可能傷害到的是自己。
關於非法融資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日益活躍,非法集資活動也呈上升趨勢。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此類行為還具有涉及區域廣、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等特點,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害極大。
一、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一)騙取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非法集資目的是騙取公眾的個人資財,非法集資公司表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並沒有交易結算關系,即使有部分資金用作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他們承諾的收益。其本質就是靠不斷的被集資者的參與來維持。因為其運作手段是用後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會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者捲款而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
(二)使弱勢群體雪上加霜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崗職工。他們渴望致富但又苦於沒有 渠道 ,極易受到誘惑和欺騙,成為非法集資活動中底層的主要成員。當他們以參賭心態進行「投資」時,很多人動用了養老金、購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費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事後反映最強烈的是對政府的問責: 為什麼非法集資天長日久才被有關部門發現? 為什麼會有政府官員參加非法集資公司的慶典? 為什麼集資者會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經營執照?為什麼集資者會堂而皇之地在新聞媒體做廣告?由於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旦案發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強調非法集資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賠償,從而釀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二、非法集資的防範和治理
(一)提高對社會的控制力。充分發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增強政府部門對「社情」的掌控度,及時發現、掌握非法集資情況。
(二)建立預警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路,增強信息採集能力,暢通信息傳輸渠道,整合部門力量,協調配合,提高預防監督的能力,避免或減少打擊上的滯後。同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改變群眾處於信息不對等的境地,引導群眾自覺規范投資和理性理財。
(三)加強相關法制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積極引導、增強群眾理性投資意識,尤其要對投資的風險性、參與投資的責任分擔、政府對投資無代償責任等關鍵問題進行家喻戶曉的宣傳。
關於非法融資5
一、國家級專利產品+非零和消費返利營銷模式,助力江蘇汝康快速發展。
近年來,由陳瑜老師的《消費資本論》一書而引起的關於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關系的爭論屢有發生。學術界、企業界爭論不斷,各種新的學術觀點和營銷實踐屢有發生。
江蘇汝康公司的掌門人吳紅慶就是利用這種消費投資理論,加上自己的長期營銷實踐,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 即強調生產商與消費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創造雙贏、多贏、共贏的「命運共同體」。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中,汝康公司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回饋協議》,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汝康公司購買產品累計達到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對價時,消費者將享受產品3.3折會員優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費者贈送市值3萬元的同類產品;同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將受贈的3萬元產品委託汝康公司代為銷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場營業利潤的35%左右按期的回饋,汝康公司在銷售消費者委託銷售的三萬元產品時,將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運營成本,最終向消費者累計回饋滿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的產品銷售款項時,本合同的雙方義務履行結束。
在產品選擇方面,汝康公司生產經營世界首創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經酸元寶楓系列的五項國家發明專利產品(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蓮系列保健床寢用品等高科技產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吳紅慶先後收購並創辦了江蘇汝康酒業有限公司,江蘇丹楓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瀘州市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業。
在市場運營方面吳紅慶採用建設「汝康非零和直營店」加會員制的管理體系。他先從浙江入手。在丹陽、無錫等在建設直營店,每家店都嚴格按照工商管理規定辦理相應合法的法律手續。和會員之間每筆交易都簽訂《消費回饋協議》
藉助這種營銷模式和管理機制,吳紅慶實現了企業的快速發展,江蘇汝康在全國陸續建設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營店,擁有了20多項食品發明專利技術,和3個酒廠、三個綠色食品種植基地。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浙江省麗水市召開的「2015中國生態休閑養生健康產業大會」上,汝康集團董事長吳紅慶以「非零和分享經濟帶動下的萬眾創新」為主題進行了演講,並獲譽 「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他所倡導的企業非零和經營模式獲得了與會者的肯定與認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向吳紅慶頒發了「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獎牌。
為了開發自己的專利產權元寶楓,2016年7月,吳紅慶代表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與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政府達成協議,在當地的老竹、麗新、黃村建立15000畝元寶楓種植基地、30畝育種基地及旅遊養老產業基地,同時,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寶楓、雲南瑪咖等種植基地也在積極地運行。
二、管理滯後引發的經營混亂
2016年9月,快速發展的汝康公司的銷售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社會上出現一些雖然沒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銷售模式的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拿來其他公司的產品,加價賣給消費者,並向消費者進行高額的返利,顯然,以他人的商品加價倒賣必然虛增成本,並且有違法經營之嫌,導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紛紛倒閉,很多參與者血本無歸,造成銷售市場的恐慌心理,該現象被汝康公司的競爭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義、實施違反國家法律禁止的營銷行為的人所利用,誤導了對汝康公司的商業行為合法性的判斷;
其次由於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銷售門店均為授權代理商,汝康公司對代理商的所謂「店長」監管力度不夠,造成個別「店長」為追求傭金,偏離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費的理念和游戲規則,對消費者進行所謂高額返利誤導宣傳,導致了部分消費者不理智的消費,有的甚至處置財產、借高利貸購買汝康公司的優惠產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過渡消費,導致一些非理性消費者發生了債務危機,試圖向汝康公司轉嫁責任;
第三,個別競爭對手和汝康公司內部持有利己利益動機的人相互配合,乘機製造謠言,串通破壞汝康公司的市場,甚至在自媒體上發布極不負責任的言論和文章,使得眾多消費者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產生懷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銷售開始下滑。
為此,吳紅慶准備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進行整改和完善。該改革動議觸動了所謂既得利益,為此,有人公開有組織的到汝康公司鬧事,並發生了組織社會人員綁架吳紅慶、經營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黃亞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資」強行介入導致的企業生存危機
2016年12月24日,江蘇丹陽市公安局對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吳紅慶進行了刑事拘留。
據汝康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永昌律師介紹,在處理汝康公司問題上,丹陽公安先以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的介入。隨著江蘇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開始介入,並紛紛對相應被認為的涉案財產採取強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動導致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迅速破裂,幾百家直營店紛紛關張,許多店長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額保釋金後被取保後審。
涉及的的數萬消費者更是忐忑不安,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許多消費者依據消費協議回饋的大量產品被扣押。
四、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如何執法考量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
關於汝康公司的《消費反饋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郭永昌主任介紹:他們在代理過種中發現。蘇州地方公安機關在接到對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吳紅慶等人的舉報後的態度有別於其他公安機關,在看了舉報人提交的協議後鮮明的表示,這就是一份消費協議,根本不屬於刑事案件。沒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陽、無錫等地方公安紛紛對汝康公司的經營者和代理商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
是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就這樣草草收場。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卻遠未結束。
河南鄭州某品牌酒業老總研究汝康的資料後認為,汝康公司的經營模式和他們一直在做的買酒送汽油、買酒送車的營銷模式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和經營模式。
6. 爛尾樓盤遭業主強制停貸,預售制該不該取消
是該取消商品房預售制了,用你的錢,建你的房子,還爛尾了,這是對購房者的不公平。以後誰有錢誰建房,沒錢沒實力的別建了,不能把包袱甩給老百姓和社會。98年房改時,全國缺房子,開發商缺錢,預售制是權宜之計,現在全國套戶比超過1,從大開發進入存量時代,對購房民眾不公平的預售制已經過時了,該取消了,改為現房銷售。以後一手交錢,一手交房,天經地義。當然二次房改是個技術活,兼顧化解停貸、復工保交樓、重組房企債務、恢復市場信心以及長效機制,長效機制四大關鍵是推動城市群戰略、人地掛鉤、金融中性穩定和房地產稅。這樣有助於落實中央房住不炒精神、有助於保障購房老百姓權益、有助於房企穩健發展,一舉多得,謀劃長遠。如果按照經濟規律辦事,中國一定能實現房地產軟著陸和長期平穩健康發展,跨過這道關,解好這道世界難題。
整體來看,當前停貸項目佔比較小,但是要高度重視,防患於未然,避免風險升級。如果及時出台統籌兼顧各方的有效措施,順勢推動二次房改,則能借機將房地產市場發展推向正軌。
停貸項目所屬房企絕大部分是此前債務違約的風險民營房企,主要分布在河南、湖北、湖南等地。
總體來看,涉事樓盤主要是延期交付多年的樓盤,以及未到交付時間,但資金緊張、難以復工的停工盤,反映出了商品房預售制的負面效應愈發凸顯。
簡單科普一下:商品房預售最早源於中國香港,俗稱賣樓花,賣期房,是一種開發商放杠桿的方式。98年房改,由於商品房短缺,房企缺資金,借鑒中國香港,引入了商品房預售制度。其實,當前世界不少國家存在預售制。但是,重點來了,發達國家一般有嚴格的監管保障措施,開發商在項目獲得政府批准後才可以開始銷售,買家在購買期房後並非像中國一樣在支付完首付款後從銀行一次性貸款支付剩餘全部房款,而是根據開發商工程進度在完全交房前進行分期支付。
所以,預售制度是需要嚴格的資金監管、分期支付以及違約處罰措施作為保障的,如果沒有這些保障措施,一定會觸發風險,對購房民眾不公平,所以不如借機取消預售制度,以後改為現房銷售。客觀講預售制度有一定歷史階段性,現在中國住房進入存量時代,取消預售制度有助於降負債降杠桿,不再把爛尾風險甩給老百姓和社會,當然這需要配套房企債務重組、復工保交樓、恢復市場信心和房地產長效機制。這是個技術活,只要堅持市場化改革,中國一定能化解這個難題,讓房地產回歸實體經濟和居住屬性,安居樂業。
7. 郭美美被正式批捕,出獄後的她還會「三進宮」嗎
既然這只是一個憑個人分析的問題,那麼不妨就預測一下,我個人覺得,郭美美應該不會「三進宮」了。
為什麼這么覺得呢?
1、再次以身試法結果再入獄,足以告誡她不要藐視法律。
2、道德對她的監督和束縛會升級,社會對她的包容度會下降,自然減少了她敢再犯罪的機會。
3、相信獄中教育和感化的力量,可以讓她迷途知返。
郭美美第二次入獄是因為在網上銷售添加了違禁成分的減肥類食品,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當中,等待郭美美的法律懲治將是什麼程度,有待審判,但願她真的能在這第二次入獄中真正得到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