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教陳版及各位:應收票據背書轉讓的風險轉移問
請參考《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三條的規定。
三、企業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是否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答:企業對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確定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判斷企業是否對該資產保留了控制,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解釋5號將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的條件明確為「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
關於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此前《〈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中以舉例的形式說明「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企業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將法律形式(出售金融資產時是否附追索權)作為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的標准,解釋5號對此標准進行了修正,即使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果經過判斷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仍舊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即,與此前的規定相比,解釋5號的本條規定更注重對風險和報酬的承擔和轉移情況的實質性判斷,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權作為唯一的判斷標准。
另外,證監會公告[2010]37號也明確「對於已貼現應收票據等金融資產應以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作為終止確認的主要依據,公司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金融資產。」證監會公告[2011]41號和證監會公告[2012]42號都要求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處理「風險實質性轉移與形式上追溯權的關系」。我們傾向於認為:應收票據作為一項金融資產,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將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綜合起來看,可以認為對於由中國的已上市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出具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而言,信用風險並不重大,企業通過貼現和背書可以轉移該等票據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因此對此類銀行承兌匯票,即使貼現或背書轉讓時附有追索權,前手也可以終止確認該等應收票據,而無需將其作為一項以應收票據作為質押的融資列報。
實務中通常可以採用的一種處理原則為:①無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業務,相關應收票據應當終止確認;②有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業務,如被貼現的票據為銀行承兌匯票且其承兌人為已上市銀行的,則可以終止確認;其他情形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商業承兌匯票,不應終止確認。我們認為上市銀行一般信用較好,其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貼現申請人被追索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視為票據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因此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我們理解,上述處理原則是符合解釋5號和證監會公告[2010]37號、[2011]41號和[2012]42號的相關要求的。
2. 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應收票據賬務處理是根據經濟業務受理、填制與審核憑證,依據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確定會計分錄;根據分戶賬編制余額表;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總賬;根據總賬編制日計表,軋平當日所有科目的借、貸方余額。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賒銷時:借:應收票據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款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票據貼現時:符合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應收票據不符合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短期借款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的: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銀行存款(收補價)貸: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支補價)
3. 請問關聯交易包括哪些類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專》(國家稅務總局屬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4. 注冊會計書指出:應收票據、股權等為金融資產。那應收票據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4類中哪類)
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尚未到期兌現的商業票據。一般我們只認可國家或銀行金融機構承兌的商業票據,其流通性好,可以進行貼息承兌,在商業市場上可以轉讓,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該類金融資產應該是屬於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但是,個人也認為根據其具體的性質不同,如果該票據是屬於往來單位開出,不進行承兌處理,僅作為應收到期兌現的話,應該將其劃分為應收款項,事實上考試和實務是有一定區別的,實務講究真實反映管理和運營的意圖,而考試沒有那麼多的假設存在,因此一般都可能是直接劃分為應收款項的。
5. 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應收票據賬務處理是根據經濟業務受理、填制與審核憑證,依據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確定會計分錄;根據分戶賬編制余額表;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總賬;根據總賬編制日計表,軋平當日所有科目的借、貸方余額。
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賒銷時:
借: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貼現時:
符合有關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條件的: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不符合有關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條件的: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的:
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銀行存款(收補價)
貸: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支補價)
6. 企業間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四、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
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
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
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
7. 關聯方交易有哪幾種5種類型
關聯方交易的5種類型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7)金融資產應收票據轉讓擴展閱讀
關聯方交易有哪些風險?
一、銷售業務可能是關聯方配合發生的虛構交易,增加營收,從而虛增利潤;購銷業務的定價不公允,要麼為上市公司虛增營收,要麼借上市公司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二、集團型企業經常會有關聯方擔保的情況,方便參股關聯方貸款融資.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一般沒有問題,但是如果關聯方出現經營困難等情況,這種擔保要麼帶來很大風險,要麼很可能就變相成為利益輸送的手段.假如關聯方資金鏈斷裂,債權方會依法向擔保方索取欠款.
三、關聯方資金拆借,這是一個風險極高的項目,存在著較大的利益輸送可能.正常情況下,企業應該通過金融機構融資.上市公司不應該和關聯方經常性地發生資金拆借行為,這很可能說明關聯方的融資能力出現了困難,所以這個項目應該著重關注.
8. 屬於22號准則規范的金融資產按什麼入賬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來入賬。由於金融資產具有不同的特定屬性,因此,金融資產屬於不同特定標准規定的對象。
第22號准則規定,金融資產應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四項金融資產應在期末採用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筆者認為,企業為提供商品、勞務和資產轉讓權而形成的應收賬款,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股利等,應屬於新會計准則所述貸款和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是否也屬於貸款和應收款,取決於具體情況。
金融資產管理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業務模式決定被管理金融資產的現金流來源是合同現金流、金融資產出售或兩者兼有。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應當根據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確定的金融資產管理的具體業務目標來確定。
企業應當根據客觀事實,而不是根據不能合理預期的情況,確定其金融資產管理的業務模式。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反映金融工具合同中約定的相關金融資產的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企業應當列為本標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特徵應當符合基本貸款安排。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只按未付本金金額支付本息。
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在金融資產存在期間,本金可能因提前支付和其他原因而發生變更。利息包括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與特定時間未償本金相關的信貸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款風險、成本和利潤。其中,貨幣的時間價值是利息要素的部分,只由於時間的推移,不包括持有金融資產的其他風險或成本的考慮。
然而,貨幣元素的時間值有時可能會被修改。修改貨幣的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對相關修改進行評估,確定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現金流特徵的要求。此外,該金融資產還包括其現金流的時間分布可能導致合同金額或合同條款發生變化的金融資產。包含預付特徵的,企業應評估相關條款(如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加速特徵是否很小),以判斷其是否符合合同現金流特徵的要求。
9. 四大金融資產有哪些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的目的不同
這是決定一項金融資產劃定類型的基礎: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持有,隨時准備轉讓或出售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短期收益,賺取差價的,所以此類金融資產持有期限是最不確定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此類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並不是為了賺取差價的,而是凈一定的資金投資後,目的是為了獲取穩定的,低風險的、長期性的回報的,是要將金融資產(債券),持有至到期。這類資產的期限是固定的,回報是可以預見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的一種金融資產,持有並不是准備隨時出售的,持有時間是相對較長的(一般是要超過一年的),但卻又是不準備持有至到期或企業沒有能力或意圖要持有至到期的,這種資產的特定也是沒有固定的期限與可預見的回報的。
長期股權投資是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且短期內不準備出售,按照股權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權益並承擔風險。
確定這些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是管理層的決定范圍!
2、對象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對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對象工具則必須是債券。不可是股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對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一致的)
3、核算的原則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原則是公允價值屬性,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完全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是以公允價值與實際利率法攤余成本相結合(債券時);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後續計量原則是歷史成本屬性,用實際利率攤余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4、初始確認核算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是記入到當期損益中去了(投資收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是記入到所取得的金融資產的成本中去了。
5、減值的計提與轉回的方法與渠道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存在計提減值准備的問題的。
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要計提減值准備,但是計提減值時的會計處理有一定差別,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計提的減值准備可以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准備的轉回因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不同,轉回的渠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