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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根本區別

發布時間:2022-11-14 05:07:53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

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

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

2、風險和報酬不同。

經營租賃租賃期內資產的風險與報酬仍歸出租人。

而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內,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租賃資產應視同自有資產,在享受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保險、折舊、維修等有關費用。

3、權利不同。

經營租賃,租賃期滿,承租人可續租,但沒有廉價購買資產的特殊權利,也沒有續租或廉價購買的選擇權。

融資租賃租賃期滿,承租人可廉價購買該項資產或以優惠的租金延長租期。

4、租約不同。

經營租賃,可簽訂租約,也可不簽訂租約,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隨時取消。

融資租賃的租約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約。

5、租期不同。

經營租賃租期遠遠短於資產有效使用年限。

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融資,租期一般為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幾乎只需通過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賃資產上的全部投資。

② 經營性租賃和融資性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設備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是為了短期使用。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而經營租賃只轉讓資產使用權。經營租賃租賃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進行選擇,找到租賃企業。融資租賃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購買或者租賃企業,直接向生產廠家、銷售商選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③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有以下區別:1、目的不同。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3、租賃程序不同。4、租賃期限不同。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7、租賃的費用計算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④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表現在:
一、作用不同。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幫助企業及時解決資金的短期急需。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二、權益體現不同。融資租賃實質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尤其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對經營租賃則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三、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四、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五、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六、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留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⑤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⑥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一、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主要差別歸納如下:

1、對權利的最終要求不同

經營租賃的最大特點在於承租人租賃資產的目的僅限於使用資產,在租賃期滿後一般將資產如數歸還給出租人,而不考慮最終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不但考慮在租賃期間內使用出租人的資產,而且意在於租賃期屆滿時獲得資產的所有權。通常,在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契約中規定的優先購買選擇權,支付一筆為數不多的轉讓費,即可獲得其所租賃的資產。從這個意義上講,融資租賃實際上是一種融資行為。

2、在租約的可否撤銷條款上不同

在經營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在租賃期滿前便撤銷租賃契約。

而融資租賃的契約通常是不可撤銷的。

3、租賃期長短不同

由於經營租賃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資產的使用權而並非最終獲得資產,所以租賃期間較短,通常遠遠短於資產的有效經濟壽命。

而融資租賃的期限則較長,有時甚至長於資產的有效經濟壽命。

4、租金總額是否接近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由於租賃期間較短,經營租賃的租金總額往往只佔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一小部分,而且經營租賃租金屬於一種非全額清償,即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而融資租賃類似於購買,因此其租金總額一般接近於甚至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平市價。

5、履約成本的承擔者不同

對於經營租賃,租賃資產有關的稅金、保險費和修理費等一般不是由承租人承擔,盡管在確定租金時,出租人可能通過提高租金的方式把上述費用轉嫁給承租人。

對於融資租賃來說,這些費用通常都是由承租人承擔的。

6、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

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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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⑦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首先從程序上來講,就有很大區別。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是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客戶的需求選定,再來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則是由承租企業直接提出購買需求,或是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那裡選定產品。
我們還可以從租賃期的長短來看出二者的不同。經營租賃通常租賃期較短,一般都是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都比較長,融資租賃的租賃期會更接近於資產的壽命。
拓展資料: 具體區別如下:
1、作用不同
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
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⑧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目的不同,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風險和報酬不同;權利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⑨ 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區別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有以下區別1、目的不同。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3、租賃程序不同。4、租賃期限不同。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7、租賃的費用計算不同
拓展資料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它是指承租人選定機器設備後,出租人先購置,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的一種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經濟活動。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通過退租、續租或轉移給承租人三種方法進行處理。融資性租賃是現代租賃中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成交額最多的一種形式。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供貨商)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期滿,貨物所有權歸屬於承租人的交易。
融資性租賃,亦稱金融租賃,是典型的設備租賃所採用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不是向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入,而是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所需的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從租賃公司手裡租賃設備來使用,從而使企業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概述
融資租賃(financing lease or capital lease)實質上相當於出租人提供融資便利,承租人分期付款購買租賃物。
融資租賃一般包括直接融資租賃、聯合融資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和杠桿融資租賃等類型。
融資租賃是商品資金形式表現的借貸資金運動形式,是集融資和融物為一體的信用方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雙重特徵。
在這個過程中,出租人通過出租設備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貸便利;而承租人直接借入設備商品,取得了設備商品的使用權,這實際上就是獲得了一筆資金信貸,並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創造出新的價值。這種既表現出設備融通的貿易形式,又反映了資金融通的信貸方式的融資性租賃。
作用
1)為承租人解決了資金短缺的難題,促進其設備的更新換代和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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