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業項目融資論文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業項目融資論文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析我國中小農業項目融資模式
【摘要】我國農業人口眾多,中小農業項目是農業經濟發展的主體。但目前發展滯後的農村融資體系阻礙了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結合我國農業金融現狀,分析了現有的融資模式在中小農業項目上的應用,提出了相應的改善措施,並探討了新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關鍵詞】中小農業項目 融資模式 證券化
一、農業融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的持續發展帶來農民入城就業機會和收入的增加,但資本、人才和技術向城市的轉移,使農村發展日益落後。主要是農村沒有良好的投融資環境,資金的趨利性導致無法進入農業投資。另外農業生產投資雖有較高的社會效益,但投資迴流期長,前期啟動投資較大,使農業資金的需求和供給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國農業融資主要集中在財政資金支持和銀行商業性資金支持兩類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財政資金支持
201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676708億元,第一產業增加值60863億元,佔比9.0%[1]。2015年國家財政預算的中央本級支出25012億元,其中農業相關支出見表1[2]。
農業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遠低於第一產業佔GDP的比重。政府對農業投入較多的是大中型基礎設施和水利設施建設,或用於流通環節的補貼。對農業的品種改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夠。沒有足夠的資金對中小農業項目進行支持。
(二)商業性資金支持
農業項目自身也有較大風險,如受氣候災害影響大、生產周期性長、資金回籠慢等。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難度大,農戶缺乏足夠的貸款抵押品,農業保險制度又不完善。商業銀行基於風險管理,缺乏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貸款動力。目前商業銀行逐步撤並鄉鎮級營業網點,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縮對農業金融的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三農”為業務核心。近期向商業銀行的改造,短期內無法與郵政儲蓄及其他商業銀行競爭存款資源,同時又拓寬了其貸款方向。使存款資金中很大部分被用於城市的商業貸款,反而稀釋了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資金支持。
二、中小農業項目融資規模
截至2006年末,全國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20016萬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39.5萬個,農業從業人員34874萬人,耕地121775.9千公頃[3]。農業從業人員的人均耕地只有5.24畝。因我國城鄉戶籍制度問題及農業人口的整體素質不高,進城務工的農民必將保留自己的農業土地使用權以作年老返鄉的退路。所以我國很難全面的走美國式大農場發展之路,應是土地流轉租賃的中小規模農場模式。以二八定律考慮(20%的人佔80%資源),集約化後人均耕地約20畝,即中小農業項目的土地規模是20畝。以常規農產品核算項目收益見表2和表3。
農業項目的資金准備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還須准備一定的流動資金以備不時之需,所以啟動資金應不少於項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5~10萬,中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40~70萬。
三、現有融資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資市場有多種融資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分別評估其在中小農業項目融資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資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發行的貸款對象為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直屬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專門從事棉花收購調銷進出口業務資格和能力的供銷社棉花企業、農業部門所屬的良種棉加工工程、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企業。農戶的中小農業項目是沒有貸款資格的。同時政府年度的農業財政預算主要是用於農業發展的基礎投入,即使有部分資金用於農業補貼,也無法滿足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要改善這種現狀,一方面拓展農發行的貸款業務范圍,針對農戶提交的農業項目規劃發放相應的項目貸款。或者由農戶在生產前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上報當年的農產品產量後,農發行依據上年的價格提前發放農戶貸款用於生產。待農產品豐收後,再由農戶向企業出售農產品歸還貸款。另一方面在財政預算上進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可在相關的稅收方面將部分農業企業的國稅轉為地稅,並明確指定用於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二)商業貸款
商業銀行貸款需要有相應的抵押品。而農戶的抵押資產擁有量普遍很少。農村的房產又無法用於抵押。中型農業項目近50萬貸款,農戶很難擁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現狀是商業貸款在農戶中並不普及。政府可放開農用土地和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使農戶能夠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產為抵押品貸款。這將極大的拓展農業融資市場,降低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難度。
(三)民間貸款
目前農戶在缺乏資金時首先會向親朋借款。因雙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貸款的風險更小。但50萬的資金額度較大,對於普通農戶家庭很難完全通過親朋籌集。其他的民間借貸途徑,以目前民間借貸市場來看更多是類似於高利貸性質。這種借款風險極大,一旦項目經營失敗將導致沉重債務負擔。
(四)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公司股東通過出讓部分股權增資引進新股東的方式來融資。新股東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無須還本付息。融資方式有私募發售和公開市場發售兩類。公開市場發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市向公眾發行股票來融資。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萬的資產規模。所以公開市場發售方式並不適合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
私募發售應用於農業融資,首先需要農戶成立農業合作社或農業公司再吸引投資者入股。考慮到農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間融資服務中心”負責股權登記、公司項目考察評估、融資中介及股權交易的服務。這將大大降低私募股權融資的難度。
淺談項目融資風險管理
一 項目融資及其風險管理概況
項目融資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項目融資是指一切針對具體項目所進行的資金籌集活動;狹義的項目融資,按照《美國財會標准手冊》的定義,“是指對需要大規模資金的項目而採取的金融活動。借款人原則上將項目本身擁有的資金及其收益作為還款資金來源,而且將其項目資產作為抵押條件來處理。該項目主體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為重要因素來考慮。”本文所指的是後者。項目融資是20世紀70年代在國際金融市場出現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經過30年的發展項目融資已經日趨成熟,項目的操作模式和框架日趨系統化和規范化。
由於項目融資主要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不是項目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索最多隻能限定在某個特定階段或規定的范圍內,即所謂“有限追索”;並且項目融資時間長、規模大、參與方多、結構復雜,因而比一般的傳統貸款風險更大。風險的合理分配和嚴格管理是項目融資成功的關鍵。在西方風險的管理是項目融資實施的必要環節,每個融資項目都要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並付諸實施。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項目融資,90年代後在大型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的籌資活動中得以廣泛應用。項目融資的出現,對有效利用外資,調動民間資本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盡快改善我國基礎設施的落後狀況,起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然而,由於項目融資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其規范發展所需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尚不完備,加之受傳統的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項目融資的實際操作並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落後。缺乏系統的風險意識和管理手段,將會成為項目融資進一步發展的嚴重障礙,最終導致其難以適應我國快速發展的經濟發建設的需要。因此,當務之急是要找到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現存的問題並加以解決,推動項目融資在我國的發展。
二 我國項目融資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備,風險管理法律依據混亂
項目融資的推行要求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作為保證,這是項目融資發展所需的客觀條件。項目融資的風險管理主要是通過各種合同文件和信用擔保協議,將項目風險在參與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這一過程涉及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多個利益群體,融資結構體系復雜、實施操作程序繁瑣,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必須有一套完整的、對各方均具備約束力的法規體系來約束。倘若這方面不具備條件或條件較差,必然增大投資風險,加大風險管理工作的難度。
從我國目前的狀況看,項目融資的直接依據主要有:國家計委頒布的《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暫行規定》,外經貿部頒布的《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原電力部、交通部頒布的《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出自於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缺乏統一性,甚至出現矛盾之處。一方面,這些規定都是針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對於外商來講,其法律地位是不夠的。另一方面,對於國內企業參與項目融資這一越來越普遍的情況,則沒有法律依據。
(二)金融市場欠發達,制約風險規避手段的實現
對於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吸收境外資金是推行項目融資的初衷和主要融資渠道。項目融資通常主要以外匯進行融資、以人民幣取得收益,項目自身不易做到外匯平衡,人民幣是否可以兌換成硬通貨是國外投資者十分關注的問題。一方面,我國屬於外匯管制國家,在資本項目中外匯進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這樣,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無疑加大了境外投資者的外匯利率和匯率風險,也同時加大了風險管理的難度。
另一方面,項目融資資金需求量大,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的合理設計是項目能否成功的前提條件,多渠道的籌資方式有利於降低項目融資的風險,減少籌資成本。在項目融資中各種類型的貸款無疑是項目的主要籌資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發行股票和債券也較為常見。在我國對發行股票和債券實行限制性的政策,對發行主體或發行人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使得這些籌資方式實現的難度較大;我國資本市場欠發達,使得項目的融資渠道不暢通,直接加大了項目公司的融資風險;我國金融服務市場尚未完全開放,利用金融工具規避外匯利率和匯率風險的手段較少,這無疑使得融資風險的合理規避受到限制。
(三)目的審批管理不規范,加大融資項目的審批風險
項目融資多應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所在國政府對項目的審批管理一般較為嚴格。由於融資項目的實施涉及面廣,參與部門多,其審批程序是比較繁瑣的,涉及多個不同的審批部門。項目的順利實施需要各主管部門遵循統一的規定,否則就可能由於不同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不銜接而導致項目審批工作遲緩,進而增加項目的風險。
在我國由於缺乏項目融資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關規定(如前所述)既缺乏統一性、又不具備應有的權威性,而且難以涵蓋項目融資的所有環節,使得項目的審批管理政策操作性不強。從實際情況看,我國對項目融資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現有外資法律或法規,同時參照一些國際慣例,這種狀況不能夠適應對融資項目這樣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進行管理的需要,人為地加大了融資項目的審批風險。
三 促進我國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發展的主要對策
(一)提高項目融資的立法層次,完善相關政策法規
鑒於項目融資的特殊性與復雜性,我國宜採用專門立法的形式,對項目融資的一些共性問題進行統一規定;對項目融資涉及的其他問題,由相關配套法律規范,形成以項目融資專門法為核心。項目融資的單行法應重點將項目融資與其他形式投資區分開來,明確規定項目融資應遵循的原則和各環節應遵循的程序性規則,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有沖突的地方做出專門規定。
(二)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進一步開放金融保險市場
項目融資作為一種高風險的融資方式,項目所在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程度如何,將直接影響項目風險的預測和轉移規避等風險管理手段的實現,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靈活多樣的金融工具是項目融資風險管理得以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國應大力發展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多類型、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並制定相應政策,拓寬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參與項目融資。與此同時,逐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創造多種金融工具規避利率和匯率風險;加快保險業的發展,為項目融資擔保機制的完善提供可能;對項目融資的外匯管理實行特殊政策,解決項目融資外匯平衡的難題。
(三)發揮政府的宏觀管理作用,建立專門主管機構加強管理
❷ 影響融資有哪些因素
影響融資的因素主要包括:融通資金的數量、收到所融資金的時間、所融資金的成本、融資成本支付的時間、與現金流量風險水平相適應的折現率等因素。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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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影響融資方式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分析:影響融資方式的因素:
1、外部因素。主要是指法律環境、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
2、內部因素。影響企業融資方式選擇的內部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的發展前景、盈利能力、經營和財務狀況、行業競爭力、資本結構、控制權、企業規模、信譽等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❹ 農戶貸款的當前農戶貸款難的原因與對策建議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比較復雜,存在諸多方面的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 (一)政策和市場因素
作為中部欠發達地區,傳統農業比重較大,農業內部結構不盡合理,隨著近幾年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大力推進農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結構漸趨優化,總體上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要求。由於受地域及局部環境的影響,地方有關配套政策相對滯後,政府短期目標行為比較突出,影響了當地農業支柱產業的形成和農業的深層次開發。表現為農業主導產業及特色不明顯,重點不突出,在結構調整中片面強調市場導向,而忽視發揮本地資源優勢,一些地方領導行政干預嚴重,不顧農民意願,一哄而起,農業結構的調整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如鄂東某縣前幾年為發展蠶桑,要求農民大面積種植蠶桑,當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後,蠶桑賣不出去,又挖掉蠶桑,後來市場稍有好轉,又重新種植蠶桑,不行後又挖桑,形成「種桑、挖桑、再種桑、再挖桑」的怪事,結果不僅使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也使農業銀行和信用社貸款受到損失,挫傷了農民生產和結構調整的積極性。農業是投資大、周期長、收益小的行業,對農戶貸款幾乎沒有什麼盈利,從經營角度講,農村金融部門對這種低效農業不甚願意給予貸款,這在客觀上制約了對農戶貸款的發放。地方相關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長遠眼光和對市場的准確把握,以及不適當的行政干預,必然影響到信貸功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削弱了其支農的力度。
(二)資金因素
農戶貸款主要由農村信用社發放,而信用社由於多年積累下來的各種矛盾和大氣候的影響,經營中遇到很大困難,不良信貸資產佔比重高,資金實力普遍不足。制約了對農業生產和農戶所需的信貸投入。資金不足是欠發達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突出問題。盡管近幾年人民銀行對信用社支農再貸款力度加大,資金總的看有所松動,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資金緊張問題。不少縣市信用聯社經常動用存款准備金,還有的縣市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銀行緊急貸款。信用社資金不足表現為:一是信貸資產質量板結,釀成了流動性陷阱,大多數信用社不良信貸資產佔比達80%以上,大量不良信貸資產造成信用社支農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虧損過大,佔用了大量資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難,虧損的壓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農能力,又加劇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結算短腳,異地匯款幾度轉匯,又難於到帳,使農民客戶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務,致使一些大戶和對公戶紛紛轉移他行,信用社的業務空間受到擠壓,籌資能力受到削弱,進一步導致信用社負債比例失調。
(三)農村信用環境因素
在農村,尤其是在欠發達的貧困山區,人們的信用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相對缺乏對信貸資金還本付息的主動性。農村金融業由於本身具有經營上的風險性,對法律機關的依賴性很強,但目前司法效率不高是不爭的事實,使農村金融部門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於無奈,對大量不良信貸資產只好採取消極態度,一般都不願意使用起訴方法來保護金融債權,使許多信貸資產處於自然流失狀態。農村行政干預貸款現象也十分嚴重,由於近幾年基層商業銀行信貸許可權上收,機構撤並,一些縣、鄉行政部門指令信用社發放本不應由信用社發放的非農貸款,這些貸款往往都是有借無還,使那些急需資金的農戶得不到貸款支持。
(四)農戶因素
對大部分農戶來說,貸款難主要是由於償還能力的問題。目前農戶聯保、抵押擔保還不健全,一些邊遠山區這一辦法尚未啟動,缺乏貸款保證條件是農戶得不到貸款支持的一個重要因素。就農戶抵押物來看,僅僅是陳舊的農機具和房屋,由於農村距城區較遠,這些抵押物多數未經過公證和過戶。對農戶的大額貸款的抵押實際是形同虛設,一旦貸款出現風險,抵押物難以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近年來農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風險的項目不敢開發,農民單純依靠種養業,收入很低,對貸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額信用貸款放出後很少能夠歸還,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單作質押,一般不放大額貸款,而單純從事種養業的農戶,很少有大額存單進行質押,這必然影響到大額貸款的發放。
(五)貸款機構因素
一是健全了內控機制,收貸收息力度加大,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只懲不獎,使信貸人員普遍產生「懼貸」的心理,多以不貸為上策。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掛鉤」的人事工資制度改革,使信貸人員感到收貸收息與工效掛鉤的壓力和責任不斷加大,受個人利益驅動,造成信貸人員畏首畏尾,以規避風險、明哲保身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額度、許可權也制約了農戶貸款的發放,按規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報縣聯社集體審批。基層信用社只能發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戶的正常貸款。而且貸款手續繁瑣,環節多,時間長,即使發放一筆小額貸款,從申請到發放,少則一個月,多則2—3個月。
三是在執行貸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對農戶的等級評定中,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必須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條件的,可評為一、二等,沒有股金的則評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獲得貸款的,使那些沒有人股但又需要貸款的農戶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四是一些信貸人員作風不扎實,沒有經常深入農戶,了解農戶的生產和資金需求情況,對信用社的支農政策宣傳不夠,服務不到位,只是被動地應付,甚至存在關系貸款、人情貸款的現象,使那些真正需要貸款而沒有「路子」的農戶實難獲得貸款。
(六)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政策因素
自1999年人民銀行出台支農再貸款政策後,通過不斷增加支農再貸款投入,較好地解決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緊張狀況,擴大了農戶貸款面,有力地支持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其積極作用是很明顯的。但從支農再貸款的管理上看,支農再貸款期限較短,不能與農業生產的周期相適應。農業生產具有周期長、季節性強的特點,其資金周轉比較慢,一般地說,傳統的種植業生產周期大多在6個月以上,養殖業大多在9個月以上,有的經濟作物如林果特產品甚至達2—3年才能產生效益。而支農再貸款的期限最長為一年,與農業生產周期不同步,與農戶需求不一致,使得部分缺資信用社對支農再貸款的申請和使用採取極其謹慎態度。事實上,近兩年已有一部分支農資金不能按期收回,信用社只好以拆借資金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影響了信用社對農戶貸款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支農再貸款的效果。 從當前看,要把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作為農村金融部門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務,要站在農民的立場上來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把是否符合農民利益、是否讓農民滿意作為信用社支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為此,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建議之一:加大支農投入,增加支農信貸資金
朱鎔基總理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農業是經濟的基礎,農業問題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而解決其資金來源則應主要依靠農村信用社」。因此,農村信用社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作用,加大信貸支農力度,進一步拓展信貸支農范圍,擴大服務領域,把貸款重點放在支持農戶和農業生產上。信用社支農信貸投入總量不能低於上年水平,對農戶和農業貸款佔全部新增貸款比例應達70%左右。信用社要大力做好資金組織工作,認真清理外拆、外借、外貸資金,兩級聯社要做好轄內信用社的資金餘缺調劑工作,確保支農資金及時投放:信用社在資金不足時,可酌情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合理確定再貸款的期限和金額,保證用於信用社增加農戶貸款。
建議之二:明確支持重點,搞好結構調整
農村金融部門要適應農業結構調整需要,拓展信貸領域,把支持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著力點放到支持結構調整上來。集中資金優先發放農戶種養業貸款和為農業服務的農產品加工、運輸、小型農機具貸款,支持以公司加農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業生產貸款和農戶多種經營貸款。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專業大戶起著重要的帶動作用,它們為農金部門擴大信貸投放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要重點支持專業大戶從事農業結構調整的資金需要。為防止結構調整可能造成的信貸資金流失,政府可建立農業結構調節基金,增強農戶在農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的抗風險能力。政府在農戶優勢項目的產出期,可按農產品銷售額提取千分之五的風險調節基金,作為農業發展項目專項扶持資金或新發展農業項目風險補償金,在農產品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政府從調節基金中適當拿出一部分,作為價格補差,以平衡農戶 心理,保護優勢項目的穩定發展,避免「跟著感覺走」的短期行為。
建議之三:優化農村信用環境,提高社會信用水平
在這方面要借鑒廣東高州市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大力推行農村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的「三信」建設試點工作,由農信社、鄉(鎮)政府、村委會和農戶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共同建立一種「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具體通過評估農戶資信、劃分信用等級、確定授信額度、核發貸款證等,建立「一戶一檔」的貸款管理制度,提高整個農村社會信用水平:為解決那些急需貸款扶持而又缺乏相應保汪條件的大額農戶貸款問題,可由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中介擔保機構,為農民提供相應的擔保服務,培植更多的既符合貸款政策又具備貸款條件的農戶,以利於爭取信用社的進一步扶持,健全農聯保貸款網路組織體系,農戶小額貸款的聯保可在自然村、組中進行,農村專業大戶的聯保應由所在鄉、鎮種養專業協會成員聯保,無論那一類的聯保都應手續齊全,切實做到既聯保,又聯責。
建議之四:完善與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對大額農戶貸款亦可實行信用放款,在健全農戶經濟檔案、夯實農戶信息咨詢系統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農戶信用貸款的額度,針對不同的農戶,不同的農業項目准許發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信用貸款。
二是適當下放農戶貸款審批權,對20000元以下大額農戶貸款,只要資金充足,可由鄉鎮信用社自主發放,只報聯社備案。
三是在加強內控機制的同時,建立信貸激勵機制,推行信貸營銷責任制,把發放「三農」貸款、擴大農戶貸款面作為對信貸人員考核的內容之一。在進行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盡可能地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相關配套措施,保證責、權、利的對等,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從機制上消除他們的「懼貸」心理。
四是對貸款的責任追究應區別對待,如對種養業大戶確因自然災害招致貸款損失,不應由信貸人員承擔全部責任,以減輕信貸人員的心理壓力。
建議之五:改進工作作風,完善金融服務
要在加強貸款管理的同時,按照靈活、方便、安全的原則,改進貸款方式,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民貸款。推行貸款公開制度,實現貸款發放「四公開」,即計劃公開、對象公開、額度公開、利率公開,以接受農戶的監督,增加透明度。信用社要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信貸人員要經常深入農戶,搞好調查研究,及時了解農戶的生產、生活資金需求,想農戶所想,急農戶所急,為農民提供資金、信息、技術等多方面的服務,當好農民致富的好參謀。
從長遠看,為了解決信用社的歷史包袱問題,增強信用社的資金實力,有必要從政策上加大對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是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農村信用社發放的糧棉油種養業貸款應免徵營業稅,對貧困地區信用社繼續免徵所得稅,對高風險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免稅優惠,使之能休養生息,降低財務風險。
第二,是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對信用社因承擔政策性貸款業務造成的虧損包袱和信用社過去支付的保值儲蓄貼補息,國家財政應予以補貼。
第三,是合理消化歷史包袱。可考慮:A.對在行社脫鉤時農業銀行甩給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劃回農業銀行;B.過去政策性的農業學大寨貸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的村組集體貸款、小水電貸款等大多已成呆帳,應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用專項資金予以本息核消;C.對信用社近些年來承擔的在抗災、扶貧、扶持集體經濟、支持農業產業化建設等政策性支農業務中形成的不良資產,應由國家財政和人民銀行共同組建全國信用社不良資產管理機構,採取收購的形式予以剝離;D.加大農村信用社呆帳核消力度,對有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社,允許其提高呆帳核消比例。
第四,是實行低成本融資政策。各級政府可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以低利率、長期限(三至五年)借給信用社周轉使用,人民銀行可對各地流動性較好、信用較好,但暫時資金不足的信用社實行低息短期融資,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支持力度。
❺ 城中村項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影響融資成功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發展前景,盈利情況,財務情況。
企業融資方式也應該隨著這些內部因素的變化而作出靈活的調整,以適應企業在不同時期的融資需求變化。
城中村改造是一項改善民生福祉的惠民工程,也是城市更新、區域升級的重要舉措。城中村改造在我國脫貧致富、城市化進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推動城中村改造工作,一方面有助於提高人民群眾的居住幸福感,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必然選擇。這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改善民生、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❻ 農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金融服務
農民最關注的還是農業相關的金融服務問題∶
規模化生產的資金周內轉問題。傳統商業銀容行向農業貸款的可能性很低,因為這涉及抵押問題,農民,其次最大的財產其實是土地,但是土地按現有體制:所有權屬於國家、農民只有承包權。
農產品生產出來後的銷售價格問題,銷售多少錢和金融直接有關聯。產品的生產周期長(最少半年以上,長則幾年)、市場價格波動很大。
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未來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品質和品牌,而品牌,靠小農經濟很難完成,需要金融、資本的投入。
最難辦的是缺少抵押物,對於農民來說,最重要的是土地,宅基地不能抵押,林地、耕地等屬於集體財產,也不能抵押。
❼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
❽ 農業投融資存在問題都有哪些
一、當前財政對農業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也有較快增長。2006年,我國財政農業投資總額達到3172.97億元,比 1978年的150.66億元增長了 20.06倍,比1990年增長了9.31倍。財政農業投資增加不僅直接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也間接地帶動了銀行信貸資金、企業農業投資、農村集體以及農戶農業投資的不斷增加,形成了我國農業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的新格局。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政府財政農業投資存在著缺乏平穩增長機制、投資結構不合理、投資管理體制有缺陷等諸多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一)財政對農業投資體制不健全
1.財政農業投資體制存在多頭管理問題
目前,政府農業投資渠道比較多,其中僅屬於建設性財政撥款投入的就有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以工代賑資金、專項財政扶貧資金和財政部門直接安排支援農村生產、扶持農業產業化、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等。由於這些不同渠道的投資分屬不同部門管理,存在著多頭審批和條塊分割、相互之間協調不夠等問題,不僅造成資源分散、難以形成合力,而且在使用方向、實施范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復建設問題。
2.財政對農業投資資金管理效率低下
一是預算管理弱化。一方面,法定預算常常因某些人為因素而未經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另一方面,預算項目資金被隨意進行再分配、再調整,導致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影響了財政資金導向作用的發揮,也不能很好地實現政府的農業發展規劃。
二是追蹤監管反饋差。財政支農工作的主要內容往往是分資金、下指標,但財政農業投資資金追蹤監管反饋工作始終不能制度化、規范化。
三是財政對農業投資資金到位率低。在現行體制下普遍存在著中間環節多、資金在途時間長的問題。財政農業投資資金預算執行緩慢且年度內支農資金支出不平衡等問題相當突出。
四是財政對農業投資資金經常被擠占、挪用。財政困難資金調度無力的地方政府通常擠占財政農業投資資金發放工資、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等。此外,由於某些農業專項工程多頭管理,多頭組織所帶來的財政農業投資資金分散、管理職能肢解等問題也十分嚴重。
(二)財政對農業投資力度不足、波動性強
目前,雖然國家財政用於農業的支出總量不斷增長,但增速波動性較大,且財政農業投資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呈徘徊下降趨勢。
從財政農業投資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看,從1978年的13.43%,逐漸下降至2006年的7.85%。其間,雖然某些年份這一比重有所反彈,但30年來的變化總體上呈現下降趨勢。
從政府財政對農業投資增長的波動來看,高速增長的年份為 2004年,達33.24%,但1999年財政農業投資比上年下降了5.98%。其他不同年份財政農業投資的增長率差異也較大,反映了財政農業投資增長的穩定性比較差,不利於農業的發展。
不僅如此,農業投資的增長也並未達到《農業法》規定的「政府財政農業支出的增長要高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的要求,即使達到了《農業法》所規定的每年用於農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的要求,國家對農業的支持總量仍是低水平的。
(三)財政對農業投資結構不合理
一是財政對農業投資主要用於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主要用於農林水氣象部門事業費,而用於農業基本建設、農業科技和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比重低。2006年,支農支出達到2161.35億元,所佔比重為68.12%;而農業基本建設支出、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分別只有 504.28億元、21.42億元,所佔比重僅為15.89%和0.68%。農業科研投入下降,使得農業科技貢獻率低,不利於農業長遠發展;農業基本建設投入不足,使得農業基礎設施脆弱,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不強;土壤質量越來越差,綜合肥力下降,水土流失面積越來越大。
二是在財政對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中,用於大中型帶有社會性的水利建設比重較大。農民可以直接受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較小,從而對農業經濟增長貢獻弱。
三是財政對農業投資的地區投向不平衡。由於財政對農業投資中地方政府所佔比重在80%以上,地方政府財力差異直接影響財政農業投資的地區結構。一般來說,東部沿海地區由於經濟發達,財政實力比較強,因此,在我國農業投資總量中佔了「大頭」。廣大西部地區由於經濟落後、財力不濟,農業得不到財政的多大支持,從而使之.與東部地區農業發展的差距越拉越大。
四是財政對農業發展的間接支持多於直接支持。一般來說,發達國家在動用財政資金支持農業發展的過程中,主要是對農業投資者進行直接收入補貼,以提高農業投資微觀主體的投資效益,激勵農業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但是,我國長期以來卻實行的是對農業間接支持的財政投資方式。如,政府通過撥款,支持農業事業單位為農民提供科技示範、病蟲疫病防治服務;通過修路引水、培訓指導等開發式扶貧,為貧困地區創造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幫助脫貧致富等,對農戶等農業投資主體的直接收入補貼比較少,從而影響農戶的農業投資積極性,財政農業投資的效率也比較低。
❾ 農業項目融資模式
農業項目融資模式
在國家政策、尤其是金融政策沒有對涉農項目「國民待遇」化的情況下,農業項目比起地產、製造業融資來講,難度系數大了很多。那麼大家知道農業項目融資的模式有多少?
一、農業融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的持續發展帶來農民入城就業機會和收入的增加,但資本、人才和技術向城市的轉移,使農村發展日益落後。主要是農村沒有良好的投融資環境,資金的趨利性導致無法進入農業投資。另外農業生產投資雖有較高的社會效益,但投資迴流期長,前期啟動投資較大,使農業資金的需求和供給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國農業融資主要集中在財政資金支持和銀行商業性資金支持兩類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財政資金支持
201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676708億元,第一產業增加值60863億元,佔比9。0%[1]。2015年國家財政預算的中央本級支出25012億元,其中農業相關支出見表1[2]。
農業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遠低於第一產業佔GDP的比重。政府對農業投入較多的是大中型基礎設施和水利設施建設,或用於流通環節的補貼。對農業的品種改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夠。沒有足夠的資金對中小農業項目進行支持。
(二)商業性資金支持
農業項目自身也有較大風險,如受氣候災害影響大、生產周期性長、資金回籠慢等。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難度大,農戶缺乏足夠的貸款抵押品,農業保險制度又不完善。商業銀行基於風險管理,缺乏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貸款動力。目前商業銀行逐步撤並鄉鎮級營業網點,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縮對農業金融的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三農」為業務核心。近期向商業銀行的改造,短期內無法與郵政儲蓄及其他商業銀行競爭存款資源,同時又拓寬了其貸款方向。使存款資金中很大部分被用於城市的商業貸款,反而稀釋了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資金支持。
二、中小農業項目融資規模
截至2006年末,全國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20016萬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39。5萬個,農業從業人員34874萬人,耕地121775。9千公頃[3]。農業從業人員的人均耕地只有5。24畝。因我國城鄉戶籍制度問題及農業人口的整體素質不高,進城務工的農民必將保留自己的農業土地使用權以作年老返鄉的退路。所以我國很難全面的走美國式大農場發展之路,應是土地流轉租賃的中小規模農場模式。以二八定律考慮(20%的人佔80%資源),集約化後人均耕地約20畝,即中小農業項目的土地規模是20畝。以常規農產品核算項目收益見表2和表3。
農業項目的資金准備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還須准備一定的流動資金以備不時之需,所以啟動資金應不少於項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5~10萬,中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40~70萬。
三、現有融資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資市場有多種融資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分別評估其在中小農業項目融資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資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發行的貸款對象為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直屬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專門從事棉花收購調銷進出口業務資格和能力的供銷社棉花企業、農業部門所屬的良種棉加工工程、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企業。農戶的中小農業項目是沒有貸款資格的。同時政府年度的農業財政預算主要是用於農業發展的基礎投入,即使有部分資金用於農業補貼,也無法滿足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要改善這種現狀,一方面拓展農發行的貸款業務范圍,針對農戶提交的農業項目規劃發放相應的項目貸款。或者由農戶在生產前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上報當年的農產品產量後,農發行依據上年的價格提前發放農戶貸款用於生產。待農產品豐收後,再由農戶向企業出售農產品歸還貸款。另一方面在財政預算上進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可在相關的稅收方面將部分農業企業的國稅轉為地稅,並明確指定用於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二)商業貸款
商業銀行貸款需要有相應的抵押品。而農戶的抵押資產擁有量普遍很少。農村的房產又無法用於抵押。中型農業項目近50萬貸款,農戶很難擁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現狀是商業貸款在農戶中並不普及。政府可放開農用土地和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使農戶能夠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產為抵押品貸款。這將極大的拓展農業融資市場,降低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難度。
(三)民間貸款
目前農戶在缺乏資金時首先會向親朋借款。因雙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貸款的風險更小。但50萬的資金額度較大,對於普通農戶家庭很難完全通過親朋籌集。其他的民間借貸途徑,以目前民間借貸市場來看更多是類似於高利息貸款性質。這種借款風險極大,一旦項目經營失敗將導致沉重債務負擔。
(四)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公司股東通過出讓部分股權增資引進新股東的方式來融資。新股東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無須還本付息。融資方式有私募發售和公開市場發售兩類。公開市場發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市向公眾發行股票來融資。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萬的資產規模。所以公開市場發售方式並不適合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
私募發售應用於農業融資,首先需要農戶成立農業合作社或農業公司再吸引投資者入股。考慮到農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間融資服務中心」負責股權登記、公司項目考察評估、融資中介及股權交易的服務。這將大大降低私募股權融資的難度。
(五)債券融資
除銀行信貸和民間信貸外,債券融資也是債權融資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國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6000萬。中小農業項目即使成立公司也無法發行債券。債券融資可通過以下途徑實施: 1。政府發行專項的「農業創業債券」。融資資金專項用於農發行的中小農業項目貸款。農發行只要評估貸款人的項目資質,並監督項目的進展即可較好的控制貸款風險。
2。中小農業公司發行小額特種債券。可將債券的登記、發行、交易業務歸並到「民間融資服務中心」。政府只需做好債權債務人的資質評定和融資資金的使用監督,即可確保債券融資的順利進行和降低融資風險。
(六)眾籌融資
眾籌是通過互聯網平台發布資金需求向廣大網民募集資金。發起人在預設時間內發起融資項目。融得目標金額後項目成功獲得收益,以實物或資金回報出資人。相比傳統的融資模式,眾籌門檻低、更為開放,為中小農業項目的小額融資提供了非常好的融資平台。但眾籌在我國發展過快存在較大風險:
1。制度不健全,評估監督不夠,大量的眾籌項目良莠不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存在較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據銀監會統計,部分進入眾籌市場的資金並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返回資本市場或充當貸款資本。
2。法律支持缺乏,監管不到位。政府對中間賬戶安全、擔保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監管缺失。眾籌企業自身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如內部審查機制不健全、自控風險能力不足、對借款人資格審查不嚴、擔保制度落實不完善。
我國互聯網金融日漸興起。除政府需要出台法律法規來規范眾籌平台外,眾籌企業也需要進行內部調整,加強風險管理。通過市場競爭,淘汰大部分高風險的小型眾籌企業後,眾籌平台才能更好的為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七)農業價值鏈融資
農業價值鏈是由銷售商、加工企業、農業生產者等相關利益主體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進行談判、博弈確定聯系,把農產品產前供應體系、產中生產體系、產後加工銷售與服務體系、最終消費者納入一條合理的價值鏈條體系中,通過整合農業產業鏈中各種中間需求來應對變化迅速的農產品市場[4]。價值鏈融資是使資金流入價值鏈各個環節的過程。其融資模式分為外部融資和內部融資兩種:
1。外部融資是以價值鏈上的所有參與者為授信主體,對整個價值鏈進行貸款的風險和收益評估。將資金注入到價值鏈中的需求環節,從而促進價值鏈長期的協同關系和提升競爭力。因價值鏈中參與者的綜合信用評級和互相擔保可以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相比普通的農業貸款更利於融資的進行。
2。內部融資是資金需求主體從資金供給主體即農業價值鏈上的加工或流通企業那裡賒購農業投入品或者獲取購買投入品的現金貸款、銷售預付款,並通過向企業出售農產品方式償還貸款。內部融資的優勢是參與者之間存在著依賴關系可以很容易地嵌入還款機制,便利向生產者提供資金技術援助[5]。
無論是外部融資還是內部融資,構建良好的農業價值鏈是融資的基礎。需要政府構建價值鏈參與者的撮合平台,設計合理的價值鏈,並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風險共擔機制和價值鏈內部利益制衡機制。
(八)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負責購買設備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只有設備的使用權,並按合同定期交納租金給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方式是:
1。直接融資租賃。承租人選擇需要的設備,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期內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這樣可以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問題,滿足在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2。轉租賃。租賃公司從其他出租人租入設備,轉租給承租人。租賃公司同時具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雙重身份。一些擁有多餘優質設備資源而不具備租賃許可的企業,可以通過轉租賃的方式融資。
3。售後回租。承租人向租賃公司出售自有的固定資產,再從租賃公司租賃回該固定資產。售後回租可以將固定資產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目前我國主要還是農業機械的融資租賃。在中小農業項目上只能滿足部分資金需求。如要進一步的'服務農業融資需要拓展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如農田山林的使用權、生物資產(良種良畜)、禽畜圈舍等。
四、新型融資模式的探討
農業項目建成後,每年會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且風險可以評估。因此可以考慮進行農產品證券化。證券化流程是:發起人將每年的農產品價值作為基礎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匯集資產形成資產池,對資產池進行價值評估後,再將其中的資產打包發行有價證券進行融資。最後以資產池每年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發行的證券。證券化的參與者有:
1。發起人:為農產品的擁有者。因交易成本較大,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多個具有相同的農產品生產的合作社組建聯合體作為發起人。
2。SPV: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轉讓基礎資產的接受者。在形成資產池後,發行相應的有價證券。機構要有破產隔離條件,對基礎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對證券進行風險評估。
3。存管機構:由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託管,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
4。信用增級機構: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向特定目的機構(SPV)收取相應費用,並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
5。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農產品證券化程序中的重要步驟,關鍵是要識別農產品證券化中存在的多種風險,證券發起人只有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措施規避,才能提高證券的信用評級。
6。承銷人: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投資銀行。
7。投資者:發行及二級市場的證券持有者。農產品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政府在機構設置上起主導作用,在證券化的流程上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機制。需要完善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降低生產風險和氣候災害對證券違約的風險。需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降低發起人的經營管理風險。而農產品的價格波動對證券價格的風險,可以通過證券組合管理來降低。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農產品證券化能將社會資本引入農業生產領域,有利於農業融資。
五、總結
十三五規劃後,中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農村的發展依然是目前國家有待解決的問題。而農業融資問題,無論是在現有融資模式的改善和創建融資新模式上都需要政府在宏觀上起到主導作用,在法律和制度上構建合理的農業融資平台。從而確保在市場化的融資渠道下,農戶能合理高效的融資,並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
;❿ 融資能力受哪些因素影響
1、首先是融資渠道問題,現在有債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債權融資是不需要還利息的,但是要把利潤分給別人。換句話說,利潤跟風險是企業主與債權人共同承擔。債務融資是需要承擔融資成本或者叫融資利息的。成敗只與企業自己有關系,盈利或者虧損都要付出利息的。2、 然後是融資成本的問題,一般以年化利率計算。也有一些人計算成月利率,因為月利率顯得成本低。3、再有一個因素是信用問題。如果信用不足,對於抵押物就會要求比較高。4、還有一個因素是時間問題,也就是放款的快慢問題。放款越快,越能解決燃眉之急。放款慢,也許等資金到位了,公司資金鏈已經斷了,那也來不及了。5、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是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困難。中小企業由於自身規模小,現金流容易出現緊張甚至斷裂的情況,因此,如何盤活資金成為了中小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供應鏈金融是以供應鏈真實交易背景為基礎產生的。它不同於以往的傳統銀行借貸,能夠較好的解決中小企業因為經營不穩定、信用不足、資產欠缺等因素導致的融資難問題。6、傳統的銀行借貸對企業以往的財務信息進行靜態分析,依據對授信主體的孤立評價做出信貸決策,因此,銀行並沒有把握住中小微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相反,供應鏈金融評估的是整個供應鏈的信用狀況,加強了債項本身的結構控制。供應鏈金融在真實交易的前提下,以大企業的信息優勢來彌補中小企業的信用缺失,從而全面提升了產業鏈中的中小企業信用水平和信貸能力。供應鏈金融的本質是信用融資,在產業鏈中發現信用。7、目前供應鏈金融屬於新興金融,能不能把供應鏈金融做好,跟服務企業對於產業的了解,對風險的控制能力,與銀行的戰略合作關系等等都有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