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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資產向全國人大報告

發布時間:2022-11-18 19:04:10

1. 國有資產下能佔用的文件

(一)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四)國有自然資源資產。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要求,形成了《國務院關於2020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主要內容如下:一、國有資產總體情況一)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2020年,中央企業資產總額94.0萬億元、負債總額62.5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19.6萬億元,平均資產負債率66.5%。2020年,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74.5萬億元、負債總額109.0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56.4萬億元,平均資產負債率62.4%。匯總中央和地方情況,2020年,全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268.5萬億元、負債總額171.5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76.0萬億元。
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2020年,中央金融企業資產總額219.0萬億元、負債總額196.2萬億元,形成國有資(國有資本及應享有的權益,本章節內下同)16.5萬億元。2020年,地方金融企業資產總額104.2萬億元、負債總額92.4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產6.2萬億元。匯總中央和地方情況,2020年,全國國有金融企業資產總額323.2萬億元、負債總額288.6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產22.7萬億元。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2020年,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5.8萬億元、負債總額1.6萬億元、凈資產4.2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產總額1.5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產總額4.3萬億元。2020年,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37.7萬億元、負債總額9.6萬億元、凈資產28.1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產總額13.8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產總額23.9萬億元。匯總中央和地方情況,2020年,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43.5萬億元、負債總額11.2萬億元、凈資產32.3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產總額15.3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產總額28.2萬億元。
(四)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截至2020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總面積52333.8萬公頃(785006.9萬畝)。其中,國有建設用地1760.6萬公頃、國有耕地1957.2萬公頃、國有園地238.7萬公頃、國有林地11284.1萬公頃、國有草地19733.4萬公頃、國有濕地2182.7萬公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和我國主張,管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千米。2020年,全國水資源總量31605.2億立方米。

2.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第五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第六條擬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關系應當明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不得轉讓。

轉讓已經設立擔保物權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七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以境外投資人為受讓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第八條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並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者批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確定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名單;

(三)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五)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在境內外依法設立子公司或者向企業投資的,由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設立子公司和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並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研究資產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審議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資產轉讓事項,監督一級子公司以下的資產轉讓事項;

(四)向財政部門、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有關資產轉讓情況。第二章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第十一條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國務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審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轉讓所持子公司產權,由控股(集團)公司審批。其中,涉及重要行業、重點子公司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導致轉讓標的企業所持金融企業或者其他重點子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3. 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規范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有效發揮國有資產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中發〔2017〕33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關於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34號)要求,依據監督法、預演算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承辦省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具體事宜。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所有人、出資人職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省內、省外和境外全部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其中,金融企業是指省屬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業。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指法律規定的國家擁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要區分各類國有資產不同情況,堅持清產核資、突出重點、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第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應當符合以下目標要求:
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監督管理,突出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服務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突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管理,以自然資源調查、資產確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有償使用、收益處置和分配等為重點,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文明建設。第二章報告編制第二章報告編制第六條國有資產報告按公歷年度編制,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為基礎。第七條國有資產報告數據以年度會計核算與統計為基礎,納入年度報告的數據和信息,必須確保完整、真實、可靠、可核查。各類國有資產基礎數據收集布置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執行。第八條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分工機制。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匯總編制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國資監管部門牽頭編制地方國有企業資產專項報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編制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報告。各相關部門按照要求及時、准確、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國有資產現狀及管理情況。第九條建立國有資產子報告機制。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相關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分別編制其監管資產子報告,全面、詳實反映各類資產的監督管理情況,並及時將子報告提交專項報告牽頭部門,供其編制完成專項報告。子報告作為專項報告的附件,每年由專項報告牽頭部門與專項報告一並提交省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完成國有資產綜合報告。第十條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包括報告正文、附件及編報說明等。
綜合報告正文主要包括納入報告的資產范圍及規模、國有資產年度運營情況、監督管理情況、年度重點報告事項、上年度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綜合報告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要指標分析表、各類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及子報告、相關資產報表等。
專項報告正文主要包括納入專項報告的資產范圍及規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運營情況、重點報告事項、上年度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專項報告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體制、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表、相關部門提供的國有資產子報告、有關資產報表等。編報說明包括指標術語解釋、有關情況說明。

4.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對國有產權變動的全鏈條動態穿透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對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產權及其分布狀況、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屬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前款所稱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控股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按出資來源分為以下五類:
(一)國家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對金融機構的出資,以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單獨或者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三)國有絕對控股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和國有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100%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四)國有實際控制出資,以上三類資本的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五)其他出資,以上四類出資人以外的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一)、(二)、(三)、(四)類資本的出資人統稱為國有控制出資人。

5.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一、人大常委會圍繞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決策部署,聚焦監督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情況,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國有資產監督職責。

人大常委會以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作為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的基本方式,並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對屆內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做出統籌安排,通過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具體實施。

國有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戶數較少的州(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合並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二、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初步審議職責。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由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議,提出初步審議意見。

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具體工作,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初步審議相關工作。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四十五日前,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聽取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企業國資等管理部門介紹報告的主要內容,徵求有關委員會、本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形成分析意見並反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州(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機構設置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由有關機構依法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分類標准報告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或者事業單位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本及其權益。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或者事業單位對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一級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國有資本參股金融企業中的國有資本及其權益。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國有企業佔有、使用或者代管的其他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等。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是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各類自然資源資產。包括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地等。四、人民政府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綜合報告要全面、准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和管理的基本情況。專項報告要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結合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內容突出報告重點,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相關問題和改進工作安排。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情況一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國有資產報表是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完善各類國有資產報表體系。根據國有資產性質和特點,從價值和實物等方面,反映國有資產存量情況和變動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應當細化到行業,本級國有資產相關報表應當分企業、部門和單位。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報表應當分類別、分行政區域編列。省人民政府要明確部門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資產統計制度,建立健全反映不同類別國有資產管理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全面、客觀、精準反映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重點反映保值增值、資產負債、經營績效、配置處置、防範風險等情況。

適應國有資產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國有資產會計處理,制定完善相關統計調查制度。加快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快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綜合財務報告應當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有機銜接,並按規定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計部門按照要求,深入推進審計全覆蓋,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原則,依據法定職責,結合人大常委會國有資產監督年度工作重點,加大國有資產審計力度,形成審計情況專項報告,作為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的子報告。

6.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圍繞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的決策部署,聚焦監督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情況,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堅持全口徑、全覆蓋,依法、全面、科學、有效履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職責。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以每年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作為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職責的基本方式,並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探索開展滿意度測評等。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對屆內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做出統籌安排,通過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具體實施。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綜合考慮不同種類國有資產性質、管理目標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重點,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並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應當全面、准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和管理的基本情況;專項報告應當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結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內容突出報告重點,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相關問題和改進工作安排。在每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期屆滿前一年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綜合報告並作口頭報告,其他年份在提交書面綜合報告的同時就一個專項情況作口頭報告。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應當包括全區及自治區本級分類統計的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基本情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和分布、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稟賦和保護利用情況;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國有資產改革方案的具體措施和效果情況;重大國有資產權益調整,國有資產安全和使用效率情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工作措施等內容。四、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管理情況專項報告應當包括全區及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的總體效益情況;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情況;國有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情況;國有資本服務國家戰略和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國有企業完成有關自治區部署的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情況;優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以及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情況;全區支柱性行業國有企業的盈虧狀況及原因分析;自治區本級重點國有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國有企業科技創新和研發投入情況;國有企業負債情況;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情況;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情況;國有企業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工作措施等內容。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應當包括全區及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企業的總體效益情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情況;國有金融資本投向、布局情況;推進國有金融企業改革、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國有金融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情況;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情況;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情況;各項經濟調控措施對金融企業的影響分析;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情況;不良資產總額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以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情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工作措施等內容。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應當包括全區及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體情況;資產負債總量;資產變動、分布、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等情況;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情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工作措施等內容。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應當包括全區及自治區本級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各類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總量、質量、結構、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況;優化國土空間布局、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重大制度建設情況;國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與利用、權屬和收益等情況;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工作措施等內容。

7.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意義

法律分析: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體人民共同的寶貴財富,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對於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都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是黨中央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重要決策部署,是黨和國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礎工作,符合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符合人民群眾期待。對於增加國有資產管理公開透明度、提升國有資產管理公信力,對於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財富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8. 人大常委會如何開展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9

9. 哪些領導人/機關/組織需要向全國人大報告其工作

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9)國有金融資產向全國人大報告擴展閱讀:

報告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10. 國有資產報告制度建立有何意義

近日獲悉,2018年以來國資監管在多個層面都有加強的趨勢,提高監督效能、健全監管體系的步伐也在加快。《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於日前正式對外公布,多個省市也於今年相繼出台了相關督促檢查方案或規范性文件,如山東省委印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黨的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江蘇省國資委印發了《江蘇省國資委規范性文件匯編》推動依法監管、依法治企。此外,國資委日前公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年度監督檢查情況,也釋放出了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加強國資監督的信號。

日前公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則直指部分企業在內部管控、經營投資、境外管控、財務管理四個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國資委監事會公開的數據,第六任期首個監督檢查年度,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累計列席中央企業會議3351次,實地檢查中央企業子企業1745戶,開展談話5713人次,對9家中央企業進行了集中重點檢查,對29家中央企業107個境外項目開展了實地檢查,報送各類報告341份,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提醒函和整改通知174份,提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517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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