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bt投融資的業主是不是必須是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法律依據是什麼急
BT(Build-Transfer)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從實施情況看,這種方式拓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創新了建設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得以提前實施。但與此同時,由於國內配套的政策、管理標准等不完善,BT模式在實行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適用范圍不明,審批許可權不清,合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不確定,規避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部分項目打著BT旗號搞施工方墊資建設,甚至個別業主為承包方貸款進行擔保,對BT模式的管理不明確等。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四部委《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為了進一步規范BT投融資模式管理,正確區分BT投融資模式與施工單位違規帶資建設方式,政府於近日出台了《關於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主要針對BT模式推行中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審批程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投標、回購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規范措施。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實施以來,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融資—建設—移交為基本特徵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資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和採用,為調動非政府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促進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前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 BT模式的推行時間不長,經驗不多,普遍存在適用范圍不明、雙方權利義務不清、監督管理薄弱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適用范圍和條件,量力而行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以下簡稱融資人),由融資人組建BT模式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建設。融資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和中長期融資能力作為項目建設保障,不得搞項目反擔保。項目業主要以經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未來收益作為回購資金來源,項目建成後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價款,回購項目。
採用BT模式應量力而行,項目必須符合市、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屬於政府應該承擔的公益性、基礎性項目,並納入政府財力(含政府投資主體財力)進行動態平衡,確保項目回購資金的支付,杜絕拖欠工程款。政府採取BT模式的項目總投資原則上在5000萬元以上,並在項目建成後的2年左右完成回購。
二、規范BT模式項目審批,完善決策機制實行BT模式的項目必須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BT融資論證,完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專章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一並報批。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 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融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以及對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劃的影響BT 融資建設方案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批許可權審批。總投資在 2 億元以下的市級政府投資項資建設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門審批,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BT融資建設方案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中回購資金困難大的項目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項目業主要嚴格按審批的BT融資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三、規范項目發包行為,嚴格招標投標制度BT模式項目要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選擇融資人,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應在BT融資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招標方式在項目可研批復中一並明確。招標選擇融資人的工作應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准後進行。項目業主要對融資人的融資能力、建設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提出嚴格要求。融資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BT合同總價的35%,其餘建設資金要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承擔項目融資建設,但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BT承包合同價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要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建築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一般應實行固定總價包干。
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必須依法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融資人參與;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作由融資人組織,項目業主參與。
四、合理確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雙方責任。項目業主和融資人的權利義務應在BT 合同中明確。項目業主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前的報批和征地拆遷,監督融資人資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設管理情況,審查建設總進度計劃,組織回購等工作。
融資人應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具體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融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融資人要籌集和足額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劃入項目公司專戶存儲、專賬管理;按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並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融資人和項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融資人要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履行審批程序。有關建設手續的辦理,由項目業主、融資人或項目公司按現行管理要求共同進行申報。
融資人和項目公司不得將合同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轉包,不得讓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融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項目作為擔保物為融資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購條件和程序,保證項目正常移交。項目業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特別要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預留不低於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回購期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
項目完工後,項目業主與融資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應由雙方共同委託的機構作出結論,委託方法和委託的機構應在合同中載明。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審批部門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應維護融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合同款,因融資人或項目公司加強管理或優化設計而節約的資金,項目業主仍應按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融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處置辦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強監督指導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劃,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搞好融資人招標工作;建設等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項目業主和項目公司辦理建設手續,監督施工招標和工程質量;項目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BT合同的執行,協調相關問題。建立BT模式財務跟蹤監督制度,由同級財政部門委託財務中介機構全過程跟蹤審核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適時評估項目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
BT模式合同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把關。項目業主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執行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融資人違規被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五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其他BT模式項目的建設。要通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進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設市場秩序,更好地發揮BT模式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② 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什麼是BT項目融資?BT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模式主體是什麼地方?
1、項目業主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
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BT投資建設方
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
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BT項目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BT項目融資方式存在的問題
1、法律環境的缺失
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2、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的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項目移交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3、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在談判過程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的風險問題,雙方往往難以達成統一。
4、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較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的增多而急劇上升。
5、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准,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6、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7、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准、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8、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當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
;③ 現在BT項目好象已經被禁止,那麼改頭換面現在叫什麼呢
不是改頭換面,是徹底改了,不允許帶資承包政府項目,現在基本上都是PPP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④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4)國家禁止bt模式融資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⑤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
⑥ 海南省政府投資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此通知出台後,引起了較為強烈的反應和影響。憑借與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數百億元財富和數千億訂單、去年迅速躥升「胡潤富豪榜」亞軍的太平洋建設集團掌門人嚴介和,更是成為爭議的焦點。
這一《通知》是否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中,BT建設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對此
,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投資項目室主任馬小丁認為——
○ 馬小丁
日前,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聯合下發了《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此通知出台後,引起了較為強烈的反應和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模式認識上的混亂,進而產生對投資體制改革的疑惑和誤解。因此,正確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義、認清帶資承包與BT建設模式之間的差異,是有必要的。
須明確三個定義和概念
《通知》中,有幾個定義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確的理解。
首先,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根據此定義,帶資承包者是建築業企業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資者或項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即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採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即實施市場化或者准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
明確了這三個定義和概念後,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聯合發文制止的帶資承包行為,針對的是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順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之間的關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范圍和領域。根據政府和社會不同的職能、項目的不同屬性,項目的投資資金分別來自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彼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義和概念中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隸屬於由政府承擔的、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內項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以及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項目等。而採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設的項目,則屬於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項目,與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有本質上的差別。
帶資承包易引發投資失控
《通知》嚴令禁止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出現帶資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此禁令的意義和作用在於:
防止宏觀投資失控,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規模。根據政府和社會(市場)的合理分工,不同屬性的項目分別由政府和社會資金承擔投資,二者共同形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構成。如果帶資承包方式在大范圍內出現,則會造成投資規模的失控,導致宏觀調控的困難加大。
規范和治理建築市場,防止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中的三個基本制度,建築市場的規范依靠的是嚴格執行相關的制度和規章,在合理的游戲規則下確保各個投資主體的合法利益。帶資承包的建設方式,以帶資承包作為先決條件進入建築市場,違背了市場公平的原則,導致不公平競爭,同時破壞了建築市場的游戲規則,也損害了其它守法企業的權益。
防止政府行為失控和腐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帶資承包方式源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需求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發達地區政府行為不規范,追求所謂的「政績」也好,急於加快發展也好,總是存在強烈的投資擴張沖動,在財政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資行為也就不可避免。而熱衷於帶資承包的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採取不正當手段來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在此情況下,暗箱操作無法避免,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另外,政府行為的失控,還體現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現了某種利益交換,相關部門很難正常履行政府對社會、企業、工程項目的管理職能。
防止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帶資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資金供應的不穩定性,而且該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足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現象。按照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項目法人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才能進行項目建設。在政府投資項目帶資承包方式中,建築業企業為政府墊付項目建設資金,然後由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逐年贖回,表面上不存在問題,即政府在當期使用了墊資企業的資金,而用預期的財政收入作為贖回的保證。但如前所述,以帶資承包作為條件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本身就是不規范的行為,通常不會嚴格遵守相關的建設程序和規則,同時政府的盲目沖動也隱含著資金供應不足的風險。因此,在帶資承包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資金供應鏈的斷裂,輕則項目建設無法繼續,重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務院重點清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對採用帶資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還有一個嚴重的隱患,就是寅吃卯糧,後續的發展將無以為繼,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現大的波動和社會動盪。在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擔其債務的償還,以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將打亂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軌跡,從而給整個國家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政府投資項目還能否選擇BT建設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中,BT建設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確的是,《通知》主要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採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未排除BT建設模式的使用。同時,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均受該《通知》的約束——採用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不適用該《通知》。而且,從其實質來說,BT建設方式屬於BOT方式的一個變種,是對BOT(建設-經營-移交)的一個變換,意指項目管理公司(項目法人)承接投資者委託的項目,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與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經營的環節,僅僅包括建設、移交兩個部分。
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入,進一步放開社會資金進入的領域,已經是各級政府的共識,以期充分調動社會資金的積極性,在投資建設領域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當前的政策鼓勵和允許採用多種投融資模式、多種建設方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經營。BT建設方式在政策上是許可的,如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因此,對帶資承包方式的禁止,並不意味著BT建設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章、法律法規的、已經異化的「BT」模式,如某個企業近年來以「收購」或「託管」國有企業為捆綁條件的「BT」方式承攬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行為。對於遵循建設程序、按照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招投標公平合法地獲得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建設方式,在當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勵和支持的。
帶資承包方式與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別在於帶資承包的主體不是項目法人,僅僅是建築業企業。按照現行的建設管理規定,任何一個項目的建設,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有一個合法的項目法人來承擔項目建設的責任,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擔負項目策劃、規劃、設計、建設等環節的任務,同時還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履行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項目獲得建設許可後,建築施工企業、設備供應商和工程監理機構的選擇,都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來確定。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而言,由於使用資金的財政性特徵,都必須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才能開始建設,項目法人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的要求更加嚴格,以防止出現各種問題——這是由政府投資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決定的。而帶資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於它破壞了正常的建設程序,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⑦ 什麼是建設工程BT,EPC模式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BT是「建設—移交」項目融資方式。 BOT「建設—運營—移交」這種融資方式較常用,多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上。 EPC是「項目總承包」的承包模式,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⑧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想知道更多詳細的內容,請看下文,我將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2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3 發展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點
1.4.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1.4.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1.4.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1.4.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2 BT的運作模式
2.1 模式主體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2.1.1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1.2 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2.1.3 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2.2 運作過程
2.2.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2.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2.2.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2.2.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2.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BT模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
3.1 風險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2 建築企業的風險規避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由於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4.1 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4.2 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4.3 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4 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4.5 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准,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4.6 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4.7 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准、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8 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5 工程實例
5.1 工程概況
某橋梁工程,全長約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長約2.93 km,隧道長約0.45 km,大橋長約1.338km。全線按一級公路技術標准建設,設計行車速度80 公里/小時,路基寬度75 米,大橋採用雙向四車道,橋面寬22.5 米,隧道採用分離式雙向六車道,隧道橫斷面寬度2×17.5m。本工程項目范圍建築安裝工程的建設、移交及保修。工程造價55397 萬元,總投資建設期為62個月(具體包括三個階段:(1)施工准備期2 個月;(2)施工期36 個月;(3)質量缺陷責任期,自交工日起24 個月。)
5.2 投資回報及利息計算辦法
5.2.1 投資回報利潤的計算
投資回報利潤包括建設期投資回報利潤和回購期投資回報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計至計算期投資回報利潤總額。
T―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2 年起計算;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1 年起計算。
Ft―自開工時至第t年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扣減甲方已支付的回購款後的余額,但未計算過投資回報部分的不得因回購款的提前支付而扣減。
n―計算期。按當年投資產值時間起點至計算回報時間點的年值。
5%―年投資回報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開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一年累計投資總額4 億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二年投資總額3億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三年投資總額3.5 億元(以上各季度產值無論是否等值),工程於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驗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購和提前回購兩種方式計算如下: (1)不提前回購模式
假設回購期按累計投資總額平均分三次間隔一年支付回購款,第一年不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億元
(2)提前回購模式
甲方於2013 年5 月1 日進行第一次回購,共支付7 億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進行回購期支付3.5 億元,第一年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億元
5.2.2 資金利息的計算
利息以實際投入資金和投入時間開始計算,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監理三方確認的季度產值、從該季度中間日至計息日的時間為計息期乘以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計息日累計利息。
Ft―第t年某時間點確認的投資產值總額。
i―貸款基準利率(若甲方當年付清利息為單貸款利率,否則為復利貸款利率)。
n―計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遷款2 億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築安裝工程產值為1.5 億元(資金投入點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計算),2013 年7 月1 日為計息日,貸款年基準利率暫定為5.4%,第一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 年,第二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2164 年,則此兩筆款項的利息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億元
6 結語
⑨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第四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准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第六條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二章項目決策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第九條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劃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第十二條BT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條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⑩ BT建設模式的風險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適當的利潤率(大於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太平洋建設集團基本上採取的是BT工程項目模式。在這個模式下,BT建設承包人的債務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著極高的穩定性和較強的支付能力(財政收入)和影響力,當BT建設承包人拿著與政府簽署的一系列BT項目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的第一反應就是「大魚來了」!接著基於對最終資金來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放出巨額借款,也就是說,BT建設承包人提供給金融機構的是「政府付款」這樣的一個「信用擔保」。如果,金融機構有著良好的、持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這樣做理論上來說是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BT項目即使國際上也是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20世紀90年代從廣東率先引入,屬於新生事物,操作模式還不成熟,相應立法也沒有跟上。這樣的項目模式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同時有著很大的質量風險、政策風險、自然風險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完工、移交給政府,是否會因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而使項目擱置,甚至終止,等等;不可預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機構如果只注重放貸前的嚴格審查,盲目認為有政府「買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對整個項目過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監管,對項目的進展和變化情況一無所知,對於可能出現的變故毫無思想和機制上的准備,也無應對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措施,必然會在項目上發生問題、貸款資金無法回收的情況下措手不及! 在BT項目的貸款上,由於資金需求量巨大,讓一個BT建設承包人提供足額的財產抵押或相應擔保也是不現實的。「辦公室是租的」、「汽車是按揭買的」,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建築施工單位來說,並不是什麼異常現象。承接BT項目的單位,是要自行解決建設資金的,當然會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資金都用在項目上,而不是給自己購置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凡是可以用貸款方式購買的,毫無疑問是要貸款的。因此,事後才發現有關建設單位沒有資產可以查封的情況,本應該是金融機構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設單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釘釘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諾,為什麼還會無力還貸?而且,為什麼已經出現不能按時還貸的情況後,還會有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套牢?關鍵在於:
一,金融機構之間基於激烈的業務競爭,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橫向的溝通(銀團貸款除外)。一家金融機構在一個項目上出現問題,其他金融機構未必就能知道詳情(借款人更不會主動告知),就可能在同一個項目上重蹈覆轍。
二,目前金融機構普遍抓得比較緊的是對借貸之前的審查,一旦審查通過,貸款發放出去後,實踐中大多就不再進行嚴格有效的跟蹤和監管(也沒有很好的監管機制),對於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進展、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等情況一無所知。
因此,像BT這樣貸款金額巨大、項目周期漫長、深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的項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時或先後進行著多個項目,只要其中一個項目的推進上出了問題、只要一個項目未能如期移交給政府,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出現問題,金融機構就會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響。
由於目前金融機構在BT項目上出現了大量問題,甚至呆賬、壞賬,因此,現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棄了這項業務。有的銀行略有變通,放棄BT項目貸款,但繼續做BOT項目貸款。
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後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並借鑒國外的由風險投資公司做後盾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BT項目借款做擔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採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於欠款人在借款時並未提供過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抵押的財產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挽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
2、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權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
3、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麼,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並通過將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交通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後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