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零元股權轉讓協議法律性質
零元股權轉讓協議法律性質
零元股權轉讓協議只要是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該轉讓協議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零元股權轉讓協議法律性質,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TK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TK置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某
TK置業公司設立時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TK投資公司。2011年6月27日,TK投資公司與陶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TK投資公司將其持有的TK置業公司10%的股份轉讓給陶某,轉讓金額為零元,TK投資公司加蓋了公章,該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亦簽字。同日,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與陶某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言明因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融資所需,尚不能配合陶某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自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之日起,陶某持有TK置業公司10%股權並成為該公司股東,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義務。
2011年6月28日,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與案外人中信信託公司等簽訂投資協議,約定中信信託公司對TK投資公司進行增資。2011年8月1日,TK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決議包括同意中信信託公司對其增資13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由彭某變更為李某。2013年12月13日,TK投資公司向陶某發函,撤銷關於TK置業公司10%股權的贈與行為。
陶某遂起訴請求判令:1、TK投資公司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其持有的TK置業公司10%股權的轉讓變更登記手續;2、TK置業公司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裁判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陶某已於2011年6月27日成為TK置業公司的股東,持有TK置業公司10%的股份,陶某有權要求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配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辯稱股權轉讓協議實為贈與合同,然從協議名稱及文字表述來看,均使用“股權轉讓”的字樣,並無所謂“贈與”之文字,僅從表面來看,該份合同應屬股權轉讓合同,而並無贈與之表述。該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款雖為零元,但股權與一般動產權利或不動產權利有所不同,受讓股權並非意味著受讓方資產的必然增加,相反與股權相關的企業經營還可能存在未來的風險,受讓方因此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受讓方受讓股權的對價。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關於撤銷贈與的函件亦並不發生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綜上,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成立並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審法院對陶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系爭合同的名稱及其內容均顯示為股權轉讓,故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應當認定合同性質為股權轉讓。股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受讓股權並非意味著受讓方資產的必然增加,還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受讓方因此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受讓方受讓股權的對價。現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上訴稱合同的實質為贈與,但無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贈與股權的意思表示。故原審據此認定系爭合同為股權轉讓的定性並無不當。
其次,因TK置業公司在涉案的股權轉讓之前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無股東會,而是由唯一股東行使相應權利。故在TK置業公司當時的唯一股東TK投資公司與作為受讓方的被上訴人陶某之間簽訂系爭合同之後,對於TK置業公司而言,股權的轉讓即已完成,陶某的股東資格即已確立,除非股權轉讓合同因相對方或第三方的起訴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據此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上訴稱股權轉讓並未完成、其具有任意撤銷權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為:系爭合同中約定的零元轉讓股權的法律性質。
一、零元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在傳統民法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遵循法律行為生效的構成要件原則,即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法。根據該原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只要是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該轉讓協議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我國《公司法》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該規定下,股權零元轉讓的行為與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沖突應如何協調?如果不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則出讓人是否會通過該方式規避公司法對外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打破公司法為保護公司人合性而設置的壁壘,此時該股權零元轉讓協議是否內容違反公司法72條的規定?其效力如何認定?
股權同時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性質。[1]如果將股權財產權與人身權分離去分析,就能發現股權零元轉讓實際上與其他轉讓形式並無實質上的差異。在股權零元轉讓協議中,轉讓人零元轉讓其財產權的行為受合同法的調整,對此公司法不應予以干預。但對於人身權,由於該權利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客體,同時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保護問題,應由公司法加以調整。[2]因此,在認定對外零元轉讓股權協議是否有效時應適用一般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則。
對於對外零元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目前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在零元對外轉讓股權中,約定的價格是零元,受讓人不需要支付價款,故不存在“同等條件”,而不得使用優先購買權;也有人認為,不管約定的價款是零元還是其他任意價格,只要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其他股東應該享有優先購買權,且此時該約定的價格即為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對此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對外股權零元轉讓的目的是使受讓人得以加入公司,成為公司股東,為維護有限公司人合性需要,應該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相反,如果不加以限制,有些股東可能會利用該行為去規避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從而達到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目的。且在該情況下,零元即為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
在本案中,首先,該股權零元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次,因TK置業公司在涉案的股權轉讓之前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故在TK置業公司當時的唯一股東TK投資公司與作為受讓方的被上訴人陶某之間簽訂系爭合同之後,已經滿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條件,因為沒有“其他股東”的存在,所以也不涉及到同等條件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該轉讓協議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系爭合同中約定的零元轉讓股權並非股權贈與
(一)零元轉讓股權的定性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
“以自己之財產,為他人利益,而為給予,雙方當事人,對於給與之無須報償,兩相合意者,是之謂贈與。”[3]股東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章程約定,可以將股權贈與給其他人,包括贈與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贈予問題未作規定,在民法上,贈與是贈與人通過簽訂與受贈人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要將自己所有的財物無償地交給他方所有的意思表示出來(即要約),而且尚須受贈人表示願意接受贈與物(即承諾),合同才能成立。應認為股權贈與屬於贈與合同的一種,雙方應明確載明贈與之意思表示。
而在股權零元轉讓合同中,當事人之所以明確約定是以零元的價格轉讓股權,而非明確股權贈與,應認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於避免贈與可能面臨的撤銷而導致的不確定性,所以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保證雙方利益的確定性。
在本案中,系爭合同的名稱及其內容均顯示為股權轉讓,故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應當認定合同性質為股權轉讓。現TK投資公司、TK置業公司上訴稱合同的實質為贈與,但無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贈與股權的意思表示。故二審認定系爭合同為股權轉讓的定性並無不當。
(二)股權贈與為單務合同,零元股權轉讓為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雙方義務有無對價關系。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系的為雙務合同,無對價關系的為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合同雙方的義務存有對價關系。這意味著雙務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以及雙方的債務有對價關系。既然雙務合同是單務合同的`對立概念,那麼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無“對價”這一概念,故而尋求“對價”的法律意義不能求助於我國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文件。然而,我國票據法卻對“對價”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義的描述。《票據法》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上述關於“對價”的釋義表明,“對價”即為“代價”,是雙方利益的互換。諸如,用糧食交換石油,用金錢交換產品。“對價”這一特徵表明,義務的對價關系是一種典型的交換關系。對價之給付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對價不以等價為限,無論互易之利益是否等價均為對價。[4]
在股權贈與時,雙方是贈與合同關系,一方將其持有的股權贈送給另一方,另一方無需支付對價,在股權贈與中,股權價值未被確定;而在零元股權轉讓時,是一方出價購買另一方所持有的股權,雙方的義務存在對價關系,一方交付股權,另一方交付金錢,在股權零元轉讓中,股權的價值是確定的,即為零元。
[1] 《公司法》第76條關於股權繼承的規定明確表示,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繼承人可否繼承股東資格可以由公司自行決定,而被繼承人財產權的繼承則完全屬於《繼承法》規范的范圍,任何的公司自治都不能排除這種財產權的轉讓。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資格與股份本身所具有的財產權是可以相分離的。
[2] 《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是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徵出發,為內部股東組織外部人員進入公司提供法律依據。內部股東如果想阻止外部人員進入公司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在出讓人向內部股東徵求意見階段直接與出讓人協商內部轉讓。第二種方式是在股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後利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這兩個阻止外部人員進入公司的方式,都是為了維護現有股東間的信賴關系,但都是從限制人身權轉讓的角度展開的,不涉及具體的財產。
[3]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頁。
[4] 參見傅鼎生:《義務的對價:雙務合同之本質》,載《法學》2003年第12期。
;❷ 玖富萬卡逾期,今天收到律師事務所的通知要起訴我會真的起訴我嗎
有可能會被起訴。
玖富萬卡是玖富集團旗下的貸款平台,逾期一般不會起訴,但是會遭遇各種催收,且會產生高額逾期罰息,甚至影響個人央行徵信。
另外,玖富萬卡如果逾期超過3個月,欠款人沒有還款意願,且涉及的金額比較大,欠款人也有可能被起訴,這取決於玖富萬卡對逾期事件的評估結果。
總而言之,玖富萬卡逾期即使不會被起訴,也不要逾期,按時還款才能維護好個人徵信。
玖富萬卡簡介
玖富萬卡是玖富數科集團推出的智能信用賬戶產品,類似於個人虛擬信用卡。用戶通過實名認證、風險評估獲得一定的信用額度,享受額度分期、商城購物分期、信用卡管理等服務,鏈接玖富所有的用戶和場景。
玖富萬卡APP是由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管理,系玖富數科集團旗下一款以數字技術驅動、連接用戶和場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和管理的App,主要為大眾消費者以及特定機構提供信息咨詢、信用評估、大數據分析、信用管理等信息技術服務。
玖富萬卡依託自身在場景、AI、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的科技創新積累,與中信信託、平安壹賬通、內蒙古銀行等多家銀行、金融機構展開戰略合作,並在精準營銷、流量分發、大數據風控、智能客服、貸後管理等多個業務鏈上發揮優勢,共同提升數字普惠金融的效率。
❸ 收到中信銀行發簡訊說開庭,是真的嗎
這個應該是銀行的催款方式的一種,假如銀行批量起訴了,應該是由法院來通知你,而不是銀行,所以不是真的,但是不管是真是假,還是要盡快把信用卡的欠款還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你在中信銀行的貸款或者信用卡逾期沒有還款,通常在兩年以內會發簡訊去法院起訴。
1.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或逾期金額比較大,那麼銀行是可能會採取發簡訊、打電話、上門、起訴等等不同程度的催還方式的,所以如果收到起訴類的簡訊,那麼是該留心了,不要大意。
但發這類簡訊也有可能是為了催促借款人盡早還款,或還有可能是其他的詐騙簡訊,所以在收到簡訊時得辨別簡訊內容的真實性,如果被放款銀行起訴了,那麼可能會在近期內收到受理法院的傳票,或接到法院相關的審核、通知電話。
當然,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建議借款人還是得及時還款,如果實在是在短期內還不了,可以主動和銀行聯系,協商是否能延長還款期限。不過在協商延遲還款期限時,建議借款人根據真實情況說明原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且給銀行一個合適的還款方案,讓銀行知道自己的還款態度和還款能力。
拓展資料:
1.借款逾期後果:一般來說,貸款逾期一兩天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只要及時還上,銀行會認為你只是因為疏忽忘記還款,而並非故意拖延或者沒有還款能力。但若是逾期過長,銀行催收後也不還款,那就會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主要有以下四種:
1、個人徵信:貸款逾期的記錄不止會出現在銀行的內部系統中,也是會出現在借款人的個人徵信中的,借款人若再想申請貸款,個人徵信這一關就極有可能過不去。
2、罰息:貸款逾期的第一天銀行收取的利息就會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浮,而上浮這部分就作為銀行對借款人的罰息,若是逾期嚴重,銀行還會加收貸款滯納金。
3、黑名單:借款人若是逾期嚴重,會被銀行認定為故意拖延,繼而被拉入黑名單中,這對借款人出行、住宿等都有極大影響,更有甚者,借款人的子女也有可能無法就讀重點學校。
4、抵押物:若是逾期嚴重,銀行會起訴借款人,在法院判決下來後,銀行一般會將借款人抵押的物品進行拍賣,以回收部分貸款,減少銀行損失。
❹ 理財的理財事件
重倉茅台基金經理「裸奔」
創業板的牛市,成就了2013年超80%的股票型私募基金取得飄紅的業績,可是否極泰基金卻以超50%的跌幅成為2013年的虧損王。
據否極泰披露的半年報顯示,其核心持倉的只有貴州茅台一隻股票。被譽為A股價值投資典範的貴州茅台,自去2013年上半年起便被機構投資者集體拋棄,全年股價跌幅達到37%。
錢景財富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師表示,真正讓其虧損嚴重的是,該基金是以高位融資買入的方式重倉貴州茅台,成本非常高,隨著貴州茅台股價下跌,否極泰的凈值會以更大幅度下跌,凈值僅有0.46元。媒體曾報道該基金經理董寶珍2013年9月與人打賭,若茅台市值跌破1500億元將裸奔30分鍾,2013年中秋節他也踐行了這個承諾。
白發股民展「遺書」
2013年12月19日上午,昌九生化的十多名投資者代表與贛州市國資委、贛州工投、昌九集團、昌九生化方面召開交流會,希望昌九生化股票能長期停牌,直至重組方案出台。小股東們因未被允許進入會場,在會場外口號不斷,一度引發肢體沖突。據南京的陳女士介紹,此次來贛州的170多位昌九生化投資者,持有昌九生化股票約3000萬股,以跌停一天計算,所持昌九生化股票市值縮水就超過4000萬元。一位滿頭白發、瀕臨絕望的昌九生化股東在現場向與會記者展示了其寫的「遺書」:「贛州做局讓我們昌九股民傾家盪產!我願以死喚醒中國證券市場的公平正義!」
「中國大媽」每克浮虧60元
2013年4月15日和16日,黃金出現斷崖式跳水,成為年度跌幅最大的兩天。市場有消息稱中國內地投資人狂購實物黃金300噸,約佔全球黃金年產量的10%。作為普通投資者的代表,「中國大媽」一詞登上黃金舞台,並使搶金潮從國內向國際蔓延,其抄底黃金的成本價每克大約為307.01元,此後金價持續下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菜百投資金條回購價格為243.6元/克,每克至少浮虧60元。
高位入市三天虧6萬
網友「我是技術專家」慨嘆:「希望朋友們遠離比特幣,別想著一夜暴富!」據他介紹,其投資10萬元虧損了6萬多。當時他在6500元的高位買了20個比特幣,沒想到遇上暴跌,僅僅兩三天價格狂跌到3000多元一枚。「沒別的選擇,只有清倉了。太驚心動魄了,不敢玩了,」他說,「辛辛苦苦賺的錢煙消雲散,不怪任何人,只怪自己太貪心。」
分級債基月虧38.96%
2013年4月至5月份,海通證券[0.09% 資金研報]資管成立了多隻分級債基,均為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不過,截至12月2日,這些產品的虧損幅度均在40%至60%之間。虧損幅度最大的海通年年升風險級的凈值僅0.365元,海通年年鑫風險級、海通半年升風險級、海通半年鑫風險級、海通季季升風險級、海通月月升風險級、海通季季鑫風險級的凈值均在0.47~0.58元之間。而海通月月贏風險級和海通月月鑫風險級的凈值分別為0.6元和0.75元。從這些分級債基風險級凈值走勢來看,2013年11月以來的虧損幅度最大。數據顯示,這些風險級產品一個月的虧損幅度均在30%左右。其中,海通年年升風險級一個月的虧損幅度高達38.96%。
20萬元炒白銀只剩8毛8
年過古稀的李先生2012年經由天津全唐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業務員劉先生推薦而對貴金屬投資動心。在得知需上網操作後,不懂電腦的他打算作罷。「但當年小劉打保票說他幫我弄,當時行情也好能賺錢。」當年9月28日,李先生簽完《客戶協議書》便拿出20萬元積蓄投資白銀。
李先生幾個月後因用錢要求退資,但直到2013年8月仍未能拿到錢,此時他才發現賬戶余額成了8毛8分錢,「20萬元幾乎全賠了,小劉跟我承認是他做虧了。」隨即李先生向全唐提出賠償要求。
全唐方面表示,劉先生代客操盤確系違規,公司已和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李先生的索賠請求,全唐的答復內容是:「客戶損失主要因為沒有妥善保管賬戶密碼,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賠償;其次,如果李先生要通過訴訟向劉先生追討損失,公司願提供交易明細等證據。」
200多萬元投資折損近半
浙江湖州投資者王先生2013年10月開始投資網貸,其投資的網貸平台有四家相繼宣布經營難以為繼,他投入的200多萬元難以追回,而其中有100多萬元是向身邊朋友借來的。王先生正在做最後的嘗試,跟受損投資者一起,一方面找平台協商回款,一方面找警方介入調查。平安銀行理財師對外界表示,從曝光的一系列案例來看,一些P2P平台不過是將此前的民間借貸換個P2P馬甲搬到了網上而已。民間借貸市場曾經出現的問題,在P2P上同樣會出現。投資者要想從已經關門的P2P平台上拿回自己的全部本金,恐怕機會不大。
信託產品抵押物被法院拍賣
2013年5月3日,「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的抵押物——青島舒斯貝爾地產、青島乾正置業項下土地使用權在山東省法院司法拍賣廳進行第三次拍賣。原因很簡單,中信信託認為,舒斯貝爾對信託資金進行挪用,多處違規。於是在中信信託申請下,山東省高級法院對信託計劃中的上述兩個地塊進行查封,並作為中信信託產品抵押物進行首次拍賣。這一事件再次警醒信託的風險。
❺ 中信信託有沒有未兌付的
中信信託一款產品疑似無法正常兌付。
等了147天,投資人還是沒有結果。
7月14日,北京投資人沈雨(筆名)向時代財經記者表示,當天有3名投資人在北京總部與中信信託的經理、律師等7人進行了線下溝通,重點是產品支付、解決方案等問題。
上述投資人表示「沒有實質性進展,沒有承諾,但對方比較開朗。」
此前,7月13日,多名投資者向時代財經表示,中信信託2020年7月認購的深圳龍崗融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深圳龍崗計劃」)部分產品無法正常兌付。該計劃總規模為87億元,剩餘未繳資本約57億元。
也有投資者向時代財經記者表示,部分產品的支付指的是5%-18%的不同資本金,但只到今年4月11日,從去年9月開始逐漸,利息一直沒有計算。
7月13日,一位接近中信信託的人士回復時代財經稱,「現在我正在努力處理這件事。公司一直在和地產公司溝通,也涉及到一些其他因素。方便第一時間向投資者公布信息。」
不過,該人士並未證實前述投資者描述的信息。
同日,中信信託某財富中心主管向時代財經透露,「這個項目(深龍崗項目)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現在確實是臨時違約。大家都開始互相起訴了,可能的結論是等對方把資產退回來,但是現在(房地產公司)因為市場困難沒有(資產)。」
參與線下溝通的沈雨告訴時代財經,「今天我問了現場的律師,對方說如果啟動訴訟程序,這個過程大概需要一到兩年。」
根據投資人給出的產品合同,時代財經就該產品目前遇到的問題以及涉及的支付問題,向管理該信託計劃的兩位監管人員發出了采訪函,但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回復。
付了1000多萬,房貸受影響。
多位投資者對時報記者表示,深圳龍崗計劃是他們中信信託財富部認購的家園信託產品。另外,這款產品也是按照中信銀行銷售的,但是佔比不高。
「所有項目有57億元資金未支付,利息從去年9月開始計算。」7月13日,深圳投資者趙周(筆名)告訴時代財經,他無法在深圳龍崗計劃到期後支付他在2020年7月從中信認購的300萬元人民幣。中信信託沒有給出任何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中信信託7月12日公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報告顯示,計劃資本余額為56。報告期內已收到借款人還款資產2,987萬元,相關信託權益已派發給投資人。
時代財經從投資人給的品牌推廣書上了解到,深龍崗計劃2020年7月17日出售,期限不超過36個月。募集資金87億元將投入深港國際中心的開發建設。
如果一切順利,未來將超越現在的平安金融中心,成為深圳的「新地標」。
信託產品分為五類,ABCDE,期限從12月到24個月不等。根據認購規模的不同,商品A的年化率為6.7%-7.4%,商品B的年化率為6.8%-7.5%,以此類推,產品E最高可達7類。
逾期風險從今年2月底開始逐漸暴露。
今年2月17日,是中信信託和深圳龍崗融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2.94億元)的部分到期日。
2月16日,中信信託與項目方舉行網上投資者見面會,擬於到期日提前支付12元資本9400萬元的10%及部分利息,利息合計10%。剩餘的82億元將延至2024年。
實際展期方案為:2022年貸款本金(截至59年2月15日)的25%及部分利息,總利息約20% 08萬元;2023年償還貸款本金的35%及部分利息,利息總額約24% 3200萬元;2024年償還貸款本金的40%和部分利息,利息合計約25.14億元。
但自2月16日會議後,市場出現動盪,投資者逐漸迷茫。
趙周告訴時代財經,「開會前幾天,我的財務經理聯系我,說貨物可能有問題。」此外,上海、廣州、杭州等地的投資者也收到了理財總監的提示。趙周當時的第一反應是「這么大的項目怎麼會爆炸?」
杭州投資人張欣(筆名)告訴《時代財經》,「最初,展覽計劃是在2月16日的大會上確定的。按照這個數額,我們認為每天支付1000多萬元是可以接受的。但3月3日左右,中信信託向投資者表示,這個(付款計劃)不算,商品進入驗貨期,大家都很疑惑。」
鑒於「考察期」,時代財經從中信信託3月3日發布的公告中了解到,2022年2月17日,項目方未按承諾足額支付信託項下到期賬款,而是每個工作日逐步將資產支付給信託計劃。受託人覺得逐步降低融資敞口有利於促進項目背後的資產重組。因此,根據受益人利潤最大化標准和信託合同的相關承諾,受託人公告信託計劃並進入檢查期,第一次檢查期為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觀察期內,受託人根據還款制度和每個工作日的還款目標,督促對方落實還款責任。
但很快,該計劃也在「考察期」宣告失敗。
4月29日,中信信託發布公告稱,3月4日至4月18日,項目方共向信託計劃支付資金3800萬元。但4月18日起將終止轉賬,原因是收款少於預估金額。中信信託仍在公示中表示,將盡力再次尋找各種風險解決方案,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的可能。
但投資者對中信信託「採取進一步措施」的心理並不認可這種說法。
根據時代財經的采訪,投資者的核心訴求是中信信託沒有盡到受託人的職責,期待其對各種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
許多投資者告訴時代財經,「這封信和服務都不到位。中信辦電話打不通,必須按官網熱線轉接,信託主管也聯系不上。」
投資人段宇(筆名)表明,「前幾天和理財經理溝通,問今天涉及的一些借款公司中信信託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最高限額。對方說沒有,從常理上來說,這應該是速戰速決的行為,但中信信託至今沒有任何動作。」
「主管居然說大家(中信信託)要互相配合,這讓我很生氣。」段譽說。
7月13日,一位接近中信信託的投資者回復時代財經稱,「信託公司一直在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也和房地產公司溝通過,但也涉及到一些其他因素。方便第一時間向投資者公布信息。」
當天,時代財經以咨詢的名義致電中誠信託財富中心,一位主管透露,「這個項目(深龍崗項目)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現在確實是臨時違約。大家已經開始互相起訴,可能的結果就是等對方還款,但是由於市場問題(房地產公司)沒有(資產)。」
從2月17日部分商品逐漸逾期,到7月14日中信信託與投資者見面,已經過去了147天。
投資者李楠(筆名)共認購約1000萬元,影響了她的生活。
「我已經84天沒收到一分錢了,但貸款銀行不會停,孩子的學費還得交,老人生病的治療費也不該欠,」李楠說。「本來是按照承諾的時間付利息的,家裡也夠用了。現在都『鎖』了。」
她還感嘆,「疫情期間,大家的收入都受到了影響,壓力真的會很大。沒想到買了信託想要點利息變成家庭理財了?」
段譽認繳了300萬,他告訴時代財經,「現在家裡生病了,等著錢做手術,孩子還要上學,所以循環很緊。」
另一種商品是預付貨款?
時代財經注意到,雖然深圳龍崗項目已經出現風險,但中信信託涉嫌在今年3月31日提前結清另一個項目——招商大運信託項目(以下簡稱「招商大運」)。
時代財經了解到,招商大運計劃於2020年4月27日成立,中信信託官網於今年3月31日公布了該計劃的清算報告。
有投資者告訴時代財經,「他們的疑問是招商局大運會項目和深圳龍崗項目有沒有關系,為什麼這個可以早點解決,而我們不行?」
根據時代財經從投資人處獲得的錄音以及中信信託監事的說法,該監事在溝通中表示,「除了深圳龍崗項目,任何人都沒有義務為了其他投資人的利益而公布其他(項目)信息。」
據時代財經介紹,深圳龍崗計劃的資金投向深圳深港國際中心,深港國際的開發建設方是一家名為新里程實業的企業。公開資料顯示,新里程實業於2020年向中信信託申請了15億元三年期貸款。至2020年末,借款金額1億元,未完成相關擔保。
時代財經發現,2017年12月,一家名為福建新里程投資的公司在239的基礎上,深港國際中心綜合體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權屬43億元。該項目位於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大雲新城核心商務區。根據項目,該地塊計劃建設一座600米高的標志性建築。福建新里程和新里程實業的大股東是同一家房地產公司。
深港國際和大雲城屬於同一個項目嗎?
一位投資人告訴時代財經,「人人和中信信託首席手機確認,招商大雲城項目是招商銀行出售的深市大雲15億貸款項目。可以肯定的說,招商局大運信託計劃也是由深圳龍崗項目經理和團隊運作的。」
換句話說,如果新里程實業的15億元貸款與中信信託出售的招商大運計劃是同一個項目,那麼招商大運計劃應該在2023年4月到期。中信信託為什麼會在今年3月底落定?
由於投資者的上述說法,時代財經無法獲得在大雲投資的詳細項目資料,也無法在公共資源中尋找關聯性。同時,中信信託無法回應時代財經的采訪要求。
放眼2021年,中信信託收入和利潤增速較去年有所放緩。
財務報表顯示,中信信託2021年完成收益為85。與2020年的870年相比,分別為875億元和4500萬元,下降1.8%。股東凈利潤35億元,比380 2020年下降9.2%。
財務報表顯示,截至2021年底,其信託資產余額為9788億元,跌破1萬億元,同比下降20%。2021年,中信信託新增信託項目225個,實繳信託規模3300億元。信託資產主動管理信託資產佔比73%,包括基礎設施、金融體系、文化科技、工業製造等行業。
此外,財務報表還提到,中信系統信託、保險信託、公益信託服務客戶超過3600家,委託財產近560億元,同比增長13%。https://pics5..com/feed/.jpeg?token=
❻ 皇庭國際所持深圳地標性商場遭查封
一紙債務違約訴訟,將深圳一地標性大型商場推向輿論焦點。
近日,深圳市皇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庭國際)發布涉及訴訟及資產被凍結公告,其中被凍結查封的物業是位於深圳市福田區核心地段的皇庭廣場,亦是上市公司皇庭國際旗下核心資產,佔地約4.23萬平方米,建築面積約10.4萬平方米。
所持深圳地標性商場被申請查封
據悉,因借款合同糾紛,中信信託對皇庭國際及相關方提起了訴訟,申請查封了深圳融發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於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區晶島國商購物中心的不動產,即皇庭廣場,查封期限為36個月,受理法院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皇庭國際是一家地產開發及經營管理服務商,由鄭康豪創立,總部設在深圳,隸屬皇庭集團,
早年間因在深圳核心地段開發有皇庭廣場、皇庭中心、皇庭商務中心和皇庭V酒店等諸多知名項目,在深圳本地享有較高知名度。現公司業務包括高端住宅、商業地產開發、不動產管理及運營,金融、物業服務等,1993年改組為股份公司,成為深圳本地一家零售商業類A B股上市公司。
此次借債主體融發投資為皇庭國際子公司,2016年,融發投資與中信信託簽訂了《信託貸款合同》,借款金額為30億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截至2021年3月31日,該筆貸款仍有27.5億元未還。中信信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並申請訴前保全。該案件訴訟處於尚未開庭階段。
根據協議,該筆借款以皇庭廣場作為抵押,融發投資100%股權,以及融發投資和深圳市皇庭物業發展皇庭廣場分公司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擔保,皇庭國際及實際控制人鄭康豪和他全資控股的皇庭投資與皇庭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目前,皇庭國際共有4.37億股股份被質押,占總股本的46.91%。
從現階段來看,上市公司深陷債務困境,其所屬母公司也恐難為其輸血。據啟信寶查詢,目前皇庭集團深陷糾紛旋渦,近兩月內的開庭公告多達10餘宗,鄭康豪已三次成為被執行人。因合同糾紛被執行總金額達15.78億元,實控人鄭康豪、鄭康雄均被限制高消費。
一年虧掉三年利
皇庭廣場被查封消息發布後,外界十分關心商場的經營是否會受到影響,《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廣場仍在正常運營,商戶對於查封事宜並不知悉,也未收到需重簽租約合同或搬離店面的通知。
皇庭廣場仍正常運營 每經記者 甄素靜 攝
皇庭國際董秘吳凱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皇庭廣場目前是訴前保全,不動產登記信息顯示為抵押查封狀態,查封暫不影響商場和商戶正常經營。
對於公司大量銀行賬戶被凍結對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活動是否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皇庭國際回應稱,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開展業務主要通過轉賬等方式完成,公司仍能通過其他銀行賬戶開展業務,生產經營仍在正常開展,已安排相關人員解決上述賬戶凍結事宜。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博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查封行為對商戶的影響與否,取決於法院最終判決。若最終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物,商戶所租賃的場地會發生所有權變更,但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即便後續發生所有權人的變更,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期限。
但就上市公司近年營收數據看,皇庭國際待償還的超30億元債務,確如泰山壓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年報獲悉,2020年皇庭國際實現營收6.86億元,同比上一年下滑31.24%;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2.92億元,同比上一年下滑684.99%。
值得注意的是,皇庭國際盈利、凈利自2018年起就已有下滑趨勢,且有持續擴大之勢。翻閱歷年年報,皇庭國際2017~2019年營收為7.02億、9.49億、9.49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78億、0.91億、0.51億元,同比漲幅59.42%、-24.55%、-44.18%、-685%,其中2020年一年虧損2.92億元,接近過去三年凈利之和。
2021年一季度,皇庭國際凈利潤0.03億元,同比下降72.73%;營業收入1.91億元,同比增長25.66%。
截至第一季度,皇庭國際貨幣資金為3743萬元,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性負債為31.45億元,一季度雖已扭虧為盈,但獲凈利的300萬元加在手資金,相較已披露高達30億元的待還債務,依然是杯水車薪。
對於此次債務危機解決方案,吳凱坦言目前公司自有資金不太可能解決這個問題。對於此前網傳皇庭廣場也存在轉讓的可能,其表示,這只是眾多解決方案中的一種,目前公司正在洽談其他金融機構,未來找到資金後,與債權方溝通解抵後,皇庭廣場還可作為抵押擔保物。
對於公司未來盈利預期,吳凱表示,將提升經營能力、租金水平,降本增效,以及尋求機會發展新業務,培育新的增長極。
截至5月21日收盤,皇庭國際(000056.SZ)漲6.15%,現報4.14元,成交額2.66億元,總市值48.63億元。
❼ 中信信託又踩雷!57億本金疑似無法兌付,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米哈游訴五礦信託」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有游戲玩家對此調侃,「割玩家韭菜的終被信託收割了,看來金融機構才是食物鏈頂端」「這就是你給我三個大保底(游戲中的抽卡保底機制)原因嗎」「難怪給玩家10原石都摳摳搜搜,原來拿著錢去投資了。」
中國房地產報記者查閱青海網上法院時了解到,除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游」)外,另一家「游戲大廠」上海莉莉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莉莉絲」)同樣以「營業信託糾紛」為由起訴了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信託」),開庭時間和開庭法院均一致,為在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開庭的營業信託糾紛案件。
五礦信託鼎興系列產品投資方向為房地產融資類產品,屬於R3中風險產品。產品起購門檻為100萬元和500萬元,期限為18個月。該信託用於受讓深圳五順方買斷持有的供應商對世茂集團旗下項目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世茂關聯公司為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提供差額補足。
對於投資者來說,要盡快打破信託剛兌的執念,謹記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經濟世界好比大江大海,個人資產投資則像大江大海上的一葉行舟。你能不能很好的研判局勢,見風使舵、順流而行,決定了這艘小船行進的速度和安全度。在當下的市場情況下,地產類信託已經不再像之前那樣穩妥,對比來看,背靠政府信用的政信類項目,其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❽ 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這件事會有什麼影響
安信信託迎來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但據安信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安信信託作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諾的問題,涉訴本金105.39億元。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中國基金報等
12月26日,安信信託公告稱,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湖南高速)簽署的相關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應屬無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安信信託為綠地外灘中心發行信託
湖南高速4億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預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據了解,安信安贏42號對應的底層資產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項目(現更名「綠地外灘中心」),安信信託持有該項目開發公司中民外灘45%的股權,這是安信信託於2017年6月從中民投接手的,計劃發行系列信託產品募資不超過240億元以受讓這部分股權。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贏42號存續規模172.0094億元,其中優先順序信託收益權129.0029億元,劣後級信託受益權43.0064億元,而優先順序的認購人中有5家銀行、1家財務公司與部分個人投資者,分別為中信銀行60億、大連銀行24.7億、雲南紅塔銀行8億、朝陽銀行20億、樂山銀行3億、湖南高速4億。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據《九民紀要》 承諾剛兌無效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湖南高院就《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否為剛性兌付行為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對安信信託進行相關調查後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簽署的涉案協議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 92 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 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條法規認為,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 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 議應認定無效。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系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為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勝訴利好安信信託重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安信信託首次取得的勝訴案件,或具有轉折意義。
此案進展對於正在進行重組的安信信託無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間,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公司向控股股東函證確認,截至目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等企業及相關方(簡稱重組方)已基本完成對安信信託的盡職調查工作,相關各方正就本次重組開展商務談判。
另外,這已經是安信信託近期在訴訟方面取得的第二次勝利。12月3日,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❾ 信託產品延期將近一年,該找誰要錢
國家之前已經出台了政策,所有理財產品不再承諾保本,也就是不再剛性兌付了。
雖然低風險理財產品出事兒的概率還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您的信託產品出現了延期一年兌付的情況,您可以聯合其他投資人到信託公司找相關負責人了解具體情況,也可以聘請專業律師調查該信託產品募集的資金是否用於其他用途,如果沒有,那就看一看該信託項目進展如何,如果該項目還是在正常運作之中,只是因為某些原因,延期一年的話,建議您可以稍微等待一下,同時要求信託公司出具保證書,保證延期一年以後正常兌付。
如果項目已經停止運作,陷入困境,那麼要積極進行維權,要求信託公司處置該項目的抵押物,接受該項目的財務工作,起訴融資方和擔保方,盡早進行財產保全,收回資金或降低損失。
經過這件事以後,您應該已經了解,信託項目已經不再剛性兌付,雖說信託項目風險很小,但是也要謹慎選擇,在選擇信託項目的時候,盡量選擇央企項目或政府城投項目,完成率比較高,賠付基本有保障。
一般碰到這種情況,信託公司會召開投資者大會,會有具體方案給到投資者,如果投資者不滿意解決方案,可向信託協會進行申述,信託屬於正規金融機構,有嚴格的監管,不會跑路的。
郭嘉之前出鄭策打破剛兌,最受影響的就是信託行業,隱形的剛兌屬性不復存在
關鍵看你當時購買的信託是自益型的理財產品還是他益型
然後看一下投的標的質地,目前金融大環境不好,很多企業包括上市公司逾期違約不計其數
看看公司方面有什麼兌付方案或保證增信措施
祝早日拿回本錢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分享一下。
信託產品本質上是一直債權債務關系,你說的現在是信託產品到期以後,由於借款人還款能力出來問題,被迫延期一年,在這個關系中,信託公司只是受託管理人,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
所以,不管什麼時候,都只能找借款人,讓借款人還錢,不管是到期一次性還,還是1年期間分期還,都可以。還可以看看,借款人是不是提供了抵押物,房子或者土地之類的,如果還不上可以賣了這些抵押物,獲得的收入來還款,這個就需要法院和信託公司的配合了。
關於其他什麼剛性兌付啊,跟這個問題就沒用關系,沒有說到點子上,歡迎討論
不知道您是什麼類型的信託產品延期?
信託產品延期後,信託公司會去和融資方進行溝通,所以您第一個要對接的是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公司與融資方對接的情況來判斷歸還資金的情況。
其二,要判斷信託公司有沒有盡職盡責,沒有的話可以起訴信託公司
我接觸這么多年,要具體分析一下。
信託產品,首先要看是事務管理型還是主動管理型。
要是事務管理型,找信託公司作用不大,只能自己去聯系代銷機構,通過代銷機構聯系法律一起找融資方。
要是主動管理型,就可以聯系信託公司,看看信託公司在做管理人方面有沒有盡心盡責,信託公司有責任幫助委託人追逃融資方。
現在信託業監管部門的態度是,不允許信託公司在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對投資人進行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打破剛兌。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以下三條路可以嘗試:
一是給信託公司施加壓力,雖然不允許剛兌,但一些信託公司害怕聲譽風險等會私下兌付;
二是找到信託公司的過錯來要求信託公司賠償。找過錯的要點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披露是否完全,是否有信息沒有披露讓投資人產生誤判,
2.信託產品在內部報審環節是否有過錯,例如盡職調查是否勤勉盡責,產品是否合規,風控是否達到了正常標准,報審流程是否完備等,
3.信託產品成立後,信託公司的後續管理是否勤勉盡責,
4.出現延期後,信託公司的反應是否及時,是否沒有耽誤問題處理,
以上四點是信託容易出現錯誤的主要點,可以抓住來打,信託公司要完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是不容易的;
三是如果信託產品延期後有兌付的可能性,可以讓信託公司抓緊處理,如要求處理抵質押物,封鎖賬戶等;
以上三條處理方式,建議和其他投資人組成委員會一起操作,最好是有熟悉信託行業法律法規的律師一道出面處理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尤其是步入2022年資管新規生效,國內資管產品的剛兌已然打破,隨著時間推進、行業政策落地以及行業的發展,未來一定會有不少資管產品(信託計劃、券商資管、私募基金)出現不良、發生逾期,那麼發生項目逾期,投資人如何減少損失,保護自身權益也會日漸成為一門「必修課」......
回歸提問中,信託產品延期僅一年,該找誰要錢?
這里指正一個誤區:延期和逾期還是有區別的,比如近期 融創債券「20融創01」。融創房地產集團在上交所披露債券公告稱,「20融創01」展期方案已獲82%的持有人通過。 這便是合法合規的延期行為。而逾期多指實質性違約行為。
該找誰要錢的問題,就底層邏輯而言,這錢最終一定是融資方還,但對於投資人而言,是直接與信託公司簽約合同,達成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和合作關系,投資人並不與融資方直接產生聯系,讓投資人直接找融資方要錢,這就不合邏輯了!
正常流程:投資人與信託公司溝通,信託公司啟動相應風控措施,如常見信託項目多有第三方擔保、應收款款質和實物抵押等,這些都是風控措施的有效抓手,此外 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
但在信託業務中 有一類業務屬於通道業務,如之前的銀行理財套信託、資管套信託等,這些信託項目,信託公司僅是提供一個信託通道,賺取一點手續費,並非實際項目運營方,不承擔主動管理責任,這類項目一旦發生違約,很容易出現「踢皮球」現象,這便大大加大了維權難度!
所幸 在2018年資管新規頒布後,這類嵌套、加杠桿的通道業務便被監管要求大力壓縮,投資人不會被這類業務所累!
眾所周知,2021年初房企融資三道紅線生效,各大房企難以生存的三高模式:高杠桿、高負債、高周轉模式難以為繼,不少房企出現集團層面流動性風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 恆大!
恆大自2021年出現流動性風險以來,境內外債券、銀行理財、信託融資等包括恆大旗下的恆大理財等眾多融資產品都出現逾期,可謂「全面開花」。
今天僅以信託為例,我們來講講 恆大還款個案的具體做法。
按照常規做法,信託公司會啟動項目風控措施,通過司法途徑將相應信託項目名下資產進行資產保全,進而變現 以兌付相應投資人的本金、收益!
但實際上,據我所知,沒有一家信託公司這么做——為何?
原因如下:
一,恆大是機構層面流動性風險,而非單一項目層面,恆大出現違約後,司法一途徑便被廣州中院集中管轄,此路實際不通;
二、一旦走上資產變現道路,資產必然打折,相應貨值未必能覆蓋本息全額,而且資產縮水程度只會加大,這並不利於信託公司處置;
三、一旦資產處置案例一開,整個恆大也是如斯處置,恆大作為房企龍頭之一,名下土地資產之多,一旦有變 難以獨善其身,整個房地產行業都會受其影響,這個口子不能撕開!
而在實操中,恆大也沒有賤賣資產,而是堅守保民生、保交付這一首要重任!
此外 就信託項目而言,恆大更多是將整個地產項目的股權轉讓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接盤,自己退為「代建方」,這樣實現資產保全、債務隔離和資產變現。 五礦信託、光大信託 如此操作接盤了好幾個項目。
此外,中信信託「嘉和125號恆大廣東股權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本金余額為32.5億元),廣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城投集團)作為保證人( 但最終待政府有權部門審批為准 )提議採取僅擔保主債權本金(本金為32.5億元)並按照2年分批兌付。
恆大相關信託項目處置方案多為:恆大集團已陸續與多家信託公司簽署協議,將部分項目剝離給後者,由信託公司來接管項目公司的運營管理,並向項目公司注入資金以保障項目後續開發建設及保交樓,恆大方面則有行使回購股權的權利。
這樣做的好處很多:風險隔離的同時,利益各方的權益也能在法制化、市場化前提下 實現最大化,最終實現多方共贏!
最後給此問題做給小結:
一、理清相應信託項目類型;
二、分清是單一項目風險處置還是機構層面風險處置;
三、是否有第三方如(監管層、AMC)介入,行業政策、監管導向很重要;
四、市場化、法制化處置是風險處置的兩大原則。
以上,信託者分享!
隨筆而出,拋磚引玉,若有指正,歡迎在評論區交流~
謝謝!
銀行的產品直接找銀監會投訴,基金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產品直接找證監會投訴。不需要跟發行方浪費時間和精力。
找誰要你也沒有。[w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