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BT建設投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㈡ BT項目項目資本金如何返還
BT項目完工,政府回購資金到位,股東方出具的項目資本金,項目公司還給股東方時,不必通過清算程序,還完銀行貸款直接將項目資本金轉入股東賬戶就可以了。
因為BT項目不是企業法人性質,項目結束,不需要採用清算方式,只需要辦理財務決算就行了。
供參考。
㈢ 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什麼是BT項目融資?BT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模式主體是什麼地方?
1、項目業主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
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BT投資建設方
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
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BT項目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BT項目融資方式存在的問題
1、法律環境的缺失
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2、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的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項目移交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3、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在談判過程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的風險問題,雙方往往難以達成統一。
4、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較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的增多而急劇上升。
5、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准,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6、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7、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准、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8、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當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
;㈣ BT、BOT、PPP是什麼
1、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2、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3、BT(building—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投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後,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或者以土地抵資,投資人確保在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PPP作用:
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㈤ 關於BT模式下項目的『'投資回報率」的問題
BT項目有規范的計算方法,你去新華書店或者圖書館一般就能找到相應的書籍。你們向政府報告要求30%太多了,不可能的,而且這也不是與政府打交道的路數,建議你們斟酌一下。
㈥ bt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的基本含義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政府,再由政府出資分期付款和利用補償措施等方式完成對基礎設施的收購。
對於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是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環節均可按照BT(建設—移交)方式吸引社會資金進行建設,政府通過補償機制和回購方式,回報投資者。
BT模式的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㈦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BT項目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與BT投資人簽訂書面BT項目合同。BT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建設工期、施工各個階段的進度、質量標准;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包括征地、房屋徵收補償等)的約定;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總價、項目資金來源安排、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價款的方式、計劃;
(七)項目投資建設的監管;
(八)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九)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十)項目竣工驗收;
(十一)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二)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BT項目合同簽訂前,由項目業主將BT項目合同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項目業主報送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相關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三)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四)與BT項目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BT項目合同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並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房屋徵收補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
BT項目合同計價時,建設期和回購期資金利息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二十一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嚴重損害BT投資人預期利益的,BT投資人可以依法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償申請。項目業主應當在收到BT投資人的補償申請後6個月內調查核實,經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初審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BT項目合同項下投融資建設、移交的權利。
BT投資人依照本辦法設立項目公司的,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BT項目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終止BT項目合同,但應當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BT項目合同,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項目為其他項目設定抵押擔保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合同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依法應當對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BT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