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典如何認定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效力應當怎麼認定
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構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並非完全獨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現效力上的相互交錯。這種效力上的交錯主要體現在: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出賣人,不是向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是向另一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義務時,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權向出賣人主張賠償損失;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買賣合同中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關的條款。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夠向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主張標的物的交付,是因為在買賣合同中就約定有這樣的條款,承租人就是基於買賣合同中的該項約定,享有從出賣人處受領標的物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❸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構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並非完全獨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現效力上的相互交錯。這種效力上的交錯主要體現在: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出賣人,不是向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是向另一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❹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如果具備下列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各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❺ 融資租賃通俗解釋
融資租賃,通俗講就是「租雞生蛋,賣蛋還租,賺得蛋雞」。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僅次於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這種融資方式- .旦在全面鋪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融資租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是,承租方最終付給出租方的錢,都要多於出租方花出去的錢。所以融資租賃的期限都很長,長到不僅可以分攤設備采購成本,還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間。出租方也不會把這個事情看成是設備出租,而是一種有穩定收益的金融產品。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❻ 如何判定一項租賃是融資租賃
滿足下列之一或數條標準的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所有權判斷標准)。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5%)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留購價判斷標准)。
(3)資產的所有權即使不轉讓,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4)租賃開始日,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價值補償性標准)。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❼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由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兩個合同構成,存在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及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實踐中,融資租賃交易表現為這樣一個復雜的過程:(1)用戶與供應商(出賣人)之間商定設備買賣合同條件;(2)用戶向租賃公司提出締結租(3)用戶與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租賃合同;(4)租賃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簽訂買賣合同;(5)供應商向用戶交貨,用戶進行驗收;(6)用戶向租賃公司交付標的物受領證,並支付第一期租金;(7)租賃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買賣價金。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