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團公司融資管理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降低籌資和用資成本,防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資金包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公司資金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管理、資金結算管理、對外投資管理、擔保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和資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公司各單位),包括公司各部門、直屬機構、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二)資金管理體制及內容第四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授權審批、集中結算」的預算資金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確保重點、有償佔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則。第五條公司成立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資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對公司各單位的重大資金收支、對外投資及擔保等事項進行決策的資金管理專門機構。第六條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財務的領導擔任,委員由公司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實施、監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資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條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按照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具體負責本單位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信息反饋及日常資金結算管理工作。(三)資金預算管理第九條資金預算是公司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現金收支預算,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籌資預算為基礎,按照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內容進行編制,是公司資金頭寸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第十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和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編制現金收支預算,並在年度資金預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間預算。第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資金預算方案進行匯總、審查,提出綜合平衡的意見,將其納入公司整體預算管理范圍。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批復後的資金預算和委員會有關資金管理事項決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公司各單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反饋和監督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及時糾正。對無預算和超預算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予支付,但經一定程序報批同意的除外。(四)資金籌集管理第十三條公司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及實施長期發展規劃對資金的需求。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規模適當、來源合理、方式經濟、結構優化、籌措及時」的原則籌集資金,降低籌資成本,防範經營和財務風險。第十五條資金籌集來源一般分為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其中:權益資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負債資金包括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等。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的方式和規模,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籌資完成後,及時報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是資金籌集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擬訂資金籌集和償還方案,按照批準的籌資方式和規模辦理有關手續,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監督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情況,及時糾正籌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降低籌資成本,規避籌資風險。(五)資金結算管理第十八條為加強公司各單位資金收支及資金賬戶的管理,用好和盤活公司存量資金,充分發揮公司資金的規模效益,規范公司各單位資金結算行為,公司財務部下設資金結算中心,作為資金結算的日常管理專門機構。第十九條資金結算中心在公司財務部的組織下,具體行使對公司各單位資金的結算、調配、監管、賬戶管理及信息反饋等職能。第二十條公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收入歸集,按規定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復的資金預算,根據資金結算中心有關辦法和授權范圍,負責本單位備用金和小額資金的結算工作,大額結算款項通過公司資金結算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交資金結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擔保管理第二十一條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第二十二條為保全公司資產和保障公司債權的實現,公司各單位要在辦好有關債權事項手續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債權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擔保不落實的行為。第二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公司各單位經批准對外提供擔保時,除按規定辦理擔保業務外,還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避免擔保或有事項發生後的資金損失。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金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確定合理的擔保或反擔保方式。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提供擔保和反擔保的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擔保有關規定。(七)對外投資管理第二十七條為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開展對外投資。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投資原則總體如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項目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務的發展。第二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行為。第三十條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的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有關問題及時反饋並加以糾正。(八)貨幣資金管理第三十一條貨幣資金管理是公司資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管理等內容。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管理使用現金範圍: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2、出差人員差旅費及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支出。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准。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在特殊情況下,規定應轉賬結算而不得不用現金結算的,經批准方可辦理。公司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結算紀律,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公司各單位銀行賬號的開立和撤銷須報資金結算中心審批。公司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按銀行存款種類設置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屬未達賬項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公司各單位應按結算中心有關規定,及時將富餘銀行貨幣資金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管理。第三十四條其他貨幣資金管理)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銀行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生涉及其他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必須按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對於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等,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正確反映資金形態。月終必須及時與結算銀行、證券公司對賬,列出未達款項,編制其他貨幣資金余額調節表。第三十五條票據管理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支票、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簡稱收到的匯票)等單據。票據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收到的匯票經批准也可委託銀行保管,但應簽訂委託保管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時收回注銷。因填寫錯誤而造成作廢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並保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遺失支票,要及時與銀行和收款人取得聯系,協助防範丟失支票被冒領,並及時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匯報,妥善處理。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對收到的匯票進行管理。收到的匯票進行貼現、背書轉讓、到期結算、退票時,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會計核算主管應定期檢查公司收到的匯票,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改進。對於委託保管的收到的匯票,必須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的安全。(九)資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確保資金安全是資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和重要環節,公司各單位必須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規避資金結算風險。第三十七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的稽核工作,及時堵塞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資金安全隱患。第三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在資金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審批制度辦理各項業務。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大額資金和特殊資金結算業務的審查。第三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銀行預留印鑒、結算系統電子支付密碼及證書的管理工作。(十)獎勵與處罰第四十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各單位的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並提出考核意見。第四十一條公司對資金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二條對資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和處罰,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一)附則第四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國家經濟日益發展,企業融資的方式、發展渠道也拓寬了。一般進行融資時要制定一個適用於本公司的融資辦法,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資金預算和結算等,同時要辦理擔保手續。對於不同類型的資金分別管理和制定規則,在整個過程中做到獎懲分明,嚴防違法犯罪行為。
B. 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的具體含義,投融資的范圍,原則規定,項目要求,許可權劃分,項目評審,申報資料,實施監督,風險防範等。該管理辦法主要就是為了規范國有獨資企業在投融資過程當中的一些操作辦法。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防範投融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C. 銀保監會:規范信貸融資收費管理
5月25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該《通知》共6部分20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不同融資環節要求、規范與收費相關的內控與監督、發揮跨部門監督合力,並給予正向激勵等。
《通知》指出,信貸環節,取消部分涉企收費,細化嚴禁貸存掛鉤和嚴禁強制捆綁銷售等現有規定,鼓勵銀行提前開展信貸審核,具體包括了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等。
助貸環節,要求銀行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評估合作機構收費情況。具體包括要明確銀行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等。
增信環節,要求銀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從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企業獨立承擔三個角度,對信貸融資相關費用承擔主體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環節,對銀行資金定價管理、信用評級和撥備計提等影響融資成本因素提出要求,並要求績效考核取消不當激勵。
《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規范分支機構和員工行為,嚴格收費系統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充分披露服務信息。
要進一步推動深化產融合作,加強企業和項目白名單管理,完善違規收費舉報查處機制;對國有控股機構經營績效考核給予合理評價;在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對融入低成本資金而套利的企業,嚴格加以約束。
該《通知》自2020年6月1日開始實施,銀保監表示,將會同相關部委持續關注企業信貸融資收費問題,不斷推動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
D. 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是怎樣的
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如下:
《民營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第二條,集團公司成立投資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行融資、投資一體化管理。
《民營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第三條,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
權益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後增加了企業權益資本的融資,如追加資本金、增資擴股、發行股票等;
債務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後增加了企業負債的融資,如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發行企業債券、融資租賃等。
本辦法主要規范私募權益性融資、社會資本融資以及對外投資。
法律依據:
《民營企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成立投資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行融資、投資一體化管理。
第三條 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
權益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後增加了企業權益資本的融資,如追加資本金、增資擴股、發行股票等;
債務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後增加了企業負債的融資,如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發行企業債券、融資租賃等。
本辦法主要規范私募權益性融資、社會資本融資以及對外投資。
E. 淺談企業如何加強融資管理
根據企業集團發展戰略,為確保投?Y政策的實現。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建立科學融資規劃。集團可以通過前期預算,對集團及子公司等的融資規模、融資方式以及時間進度事先統籌規劃,使集團融資策略與未來投資的資金需求協調匹配,進行科學的融資規劃,制訂合理的融資方案,確定融資渠道,明確融資主體。既要強化內部管理,控制財務風險,也要不斷創新融資方式,確保融資需求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和風險。
(一)加快進行資本運營,盤活企業集團存量資產
資本運營模式可以概括為兩種,即擴張型和收縮型。資本擴張是指在現有的資本結構下,通過內部積累、追加投資、吸納外部資源,即兼並和收購等方式,使企業實現資本規模的擴大。在進行資本運營過程中應當發揮其專業化優勢和大規模的優勢,採用縱向資本擴張模式。收縮型資本運營模式是指企業把自己擁有的一部分資產、子公司、內部某一部門或分支機構轉移到公司之外。它是對公司總規模或主營業務范圍進行的重組,其根本目的是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二)加強負債融資管理
負債經營是現代企業的主要經營手段之一,運用得當會給企業帶來更大收益,成為發展企業規模,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有力杠桿。但是,負債籌資如果運用不當,則會使企業陷入困境,甚至會將企業推到破產的境地。因此,企業對負債經營的風險應有充分的認識,必須採取防範負債經營風險的措施。
(三)加強日常融資管理,控制融資風險
1.每月定期制定資金收支計劃。關注國家針對經濟宏觀調控的相關信息,提前做好預測,收集審核公司資金的收支計劃,做好規劃統計。嚴格按照企業計劃安排資金,既減少閑置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又保證集團投資項目正常運作,發揮了集團資金的整合優勢。
2.積極開展銀企談判。採取針對性措施,擴大集團的綜合授信。充分發揮投資公司融資平台的作用,盡量擴大投資公司的授信,在宏觀調控的情況下,既保證了集團生產、經營、投資的資金需求,也避免了對集團合並報表結構的影響。
3.定時做好集團融資匹配分析。根據宏觀調控和集團資金緊張的實際情況,及時做好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集團融資能力分析,為集團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充分利用表外融資業務。為集團及下屬單位承接工程項目,開具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為集團工程項目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F.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促進民間資金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溫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或者定向集合資金的方式,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三條民間融資應當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願、風險自負的原則,不得損害他人、集體、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民間融資服務、監督管理和風險監測、處置機制以及與駐溫州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重點投向實體經濟,優化民間融資環境。第五條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駐溫州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指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民間融資服務主體第六條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可以設立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和管理等業務的民間資金管理企業。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千萬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從事資金撮合、理財產品推介等業務的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包括外地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備案。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開展業務,應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向民間融資當事人提示風險。第八條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可以從事民間融資見證、從業人員培訓、理財咨詢、權益轉讓服務等活動,並應當為公證處、擔保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民間融資配套服務機構入駐提供便利條件。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等相關信息;
(二)收集、統計民間融資信息,對民間融資進行風險監測、評估;
(三)建立民間融資信用檔案,跟蹤分析民間融資的資金使用和履約情況;
(四)受理本條例規定的民間借貸備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從事本條第二款規定活動的,不得向民間融資當事人收取費用。第九條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溫州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第十條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不得對民間融資當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諾。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受理民間借貸備案,不作為其對民間融資當事人的風險、收益作出判斷或者承諾。第十一條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三章民間借貸第十二條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進行借貸,或者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臨時調劑性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製作民間借貸合同示範文本,供民間借貸當事人使用。
出借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第十三條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額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
前款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借款人也可以將民間借貸合同履約情況報送備案。
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兩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願履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不需要報送備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願報送備案。
G. 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銀監會9號文】《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目的:為規范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融資經營行為,為促進同業融資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融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向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的資金融入和融出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同業賬戶透支、同業代付、同業存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同業融資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的原則。
H. 企業融資管理到底是什麼呢
法律分析:企業融資管理就是規范企業項目融資行為,降低資本成本,減少融資風險,提高融資效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製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I.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區內國有企業融資,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集團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主要指企業為實施生產經營,推進項目建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正常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並還本付息的行為,包括:
(一)通過銀行貸款、信託、基金、融資租賃等方式對外舉借債務;
(二)債券類融資,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工具等;
(三)其他融資行為。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是全區國有企業融資的最終議事審批機構。
各企業依據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需要,提出融資申請,
申報融資方案,落實用信要求,合法合規使用資金。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融資呈報方案,控制總體規模,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區國資和金融局負責對直接出資的企業融資出具股東意見,在涉及新增國有資產抵押時提出明確意見。
區審計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融資行為、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拓展資料】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